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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里普克论通名

2014-03-29聂大海

当代外语研究 2014年6期
关键词:种类命题疼痛

聂大海

(吉林大学,长春,130012)

在通名问题上,克里普克(Kripke)既不同意弗雷格、罗素等描述主义者,也没有把自己看成是密尔的同道者,因为后两者都认为通名有涵义。克里普克虽然坚持认为专名没有涵义,但并不反对通名所指的对象具有本质特征,或通名可以用某一或某些描述语定义,对象的本质特征就是它的内部结构。在他看来,专名的指称可以追溯其个体起源,自然种类通名的指称可以追溯其内部结构;自然种类通名与专名一样都是严格指示词;含有自然种类通名的同一性命题必然为真,但对心身同一性却没有做出这种断然的裁决。本文主要分析克里普克的通名思想,并在各种理论的反驳中展示一种辨证的解决思路,从而深化对通名问题的探讨。

1.自然种类命题的同一性与必然性

克里普克将其专名的观点直接用于自然种类通名,形成了如下基本原则:

(1)自然种类通名是非描述性的,它和与之关联的摹状词或簇摹状词不是同义词。

(2)自然种类通名的指称是由一根历史的因果链条确定的,而不是由任何词项的用法决定的。

(3)自然种类通名的指称对象是通过两种方式在命名仪式上确定的,其一是提供自然种类的样本,其二是使用摹状词。当自然种类通名一环一环传递下去的时候,确定该名称指称的方式就无关紧要了,似乎最初的命名仪式并不总是需要的。

(4)自然种类通名是“严格指示词”,如果它的指称在现实世界一旦确定,那么在所有可能世界保持不变。

(5)包含自然种类通名的同一性命题,如果是真的,那么它们就是必然为真。只是这一必然是后验的而非先验的。

克里普克将“黄金=原子序数79”和“水=H2O”这类同一性命题称为理论同一性命题。在这类命题中,自然种类通名完全符合以上五个特征。这类命题与康德的“黄金=黄色的金属”完全不同。因为首先,黄色看起来是黄色的,但事实上黄金完全可以被证明不是黄色的。“让我们假设由于在南非、俄国以及其他某些黄金产地的空气的特殊性质而造成一种普遍存在的视觉上的错误。假设有视觉上的错误使得一种物体显得是黄色的,然而,事实上,一旦空气的这种特殊性质消除了,我们也许会看到该物体实际是蓝色的。”(克里普克2005:104)但是我们不会说:“据证明世界上并无黄金,黄金是不存在的”(同上)。而会说:“虽然黄金看起来是黄色的,但事实上黄金被证明是蓝色的”(同上)。其次,很难说清楚金属究竟是什么,诸如可锻性、延展性等属性没有一个能准确地说明什么是金属。

密尔虽然认为专名只有外延而无内涵,但却认为通名是有内涵的,这与弗雷格、罗素摹状词理论关于通名的观点相一致。例如,根据古希腊传统的种加属差定义法,“人”被定义为“理性的动物”。康德也没有离开这一传统,在康德看来,“黄金”可以被定义为“黄色的金属”。“黄色的金属”是从“黄金”这一概念中分析出来的,因此“黄金=黄色的金属”是分析命题,是不依赖于经验而先验有效的。但是,根据以上五条原则,我们可以对“黄金=原子序数79”做如下解释:可能有一个物体,它具有我们通常赋予和最初用以识别黄金的所有外貌特征,但这种东西却不是黄金,而可能是黄铁矿或假金。现代科学表明,元素周期表根据金属的化合价特性对金属这类元素做出了准确的描述。在“黄金=原子序数79”等式中,“原子序数79”不是“黄金”的定义,而是“黄金”的内部结构,且等式两边都是严格指示词。这样的同一性命题如果为真,那么在所有的可能世界都为真。克里普克认为用以描述“黄金”的“黄色的金属”可能是错误的。事实上,“黄金”可能不是黄色的,也可能不是金属。也就是说,“黄金=黄色的金属”不是一个分析命题,这个命题是偶然为真的,而“黄金=原子序数79”则是必然为真的。这种必然性是形而上学的必然性而不是认识论上的必然性,它是由黄金的基本结构保证的。因为从认识论角度,尽管“黄金=原子序数79”是科学定律,但黄金可能被证明不具有原子序数79。只是从形而上学的角度,黄金不能不是黄金。在这里,克里普克将同一性看作是某个东西与其自身之间的关系,而不是名称之间的关系。

有一种观点认为,如果按照规律,“金”不仅必须有原子序数,而且必须有它的颜色、密度和可延展性。所以,与克里普克的观点相反,“金”可能是蓝色的并非事实。其实,克里普克并未否定内涵或名义属性,但更注重本质属性。因此,原子序数能说明颜色,反之则不成立。克里普克的这一原则也适用于另一个自然种类通名:“水”和“虎”。

在克里普克看来,自然种类通名“水”与“金”相似。“水”和“H2O”都是严格指示词,同一性命题“水=H2O”是真的,在所有可能世界为真。如果存在着某种物质,这种物质具有我们最初来识别水的各种属性,但却具有与水完全不同的内部基本结构,那么事实上这种物质无论在现实世界还是在一切可能世界都不是水。但也存在另一种可能性:水可以有另一种形式,如在前苏联发现的高聚水,即使高聚水不具有我们最初用来识别水的那些外貌特征,但它与水是同一种物质。

普特南(1975)也持有相似看法,他提出了“孪生地球”的思想实验。这个论证设想:孪生地球与地球十分相似,孪生地球人在生理、心理过程和结构上与相应的地球人完全相同。在孪生地球上有一种被称为水的液体,虽然这种水与地球上的水表面特征一模一样,但其内部结构却不是H2O,而是XYZ。如果内部结构不同,那么孪生地球上的水与地球上的水指称必然不同。普特南的这个思想实验的意思是:无论地球人发现水是一种什么样的液体,只要孪生地球上的“水”与地球上的水不是同一种液体,孪生地球人使用的“水”与地球人所指称的“水”就不是同一个自然类,H2O不过碰巧是我们确定什么是同一种液体(水)的标准。也就是说,我们不是通过“水”一词的涵义来确定水的指称,而是在任何情况下通过与“水”这个词相联系的样本来确定什么是水,“水”在这个意义上是严格指示词。

因此普特南同意克里普克的观点:指称是由外部因素决定的。但与克里普克不同的是,普特南强调通名使用的集体性和社会分工。克里普克认为,“种名可以一环一环地传递下去,就像在专名的情形中一样,以至于许多很少见过黄金的人也能够使用这个词。它们的指称是由一根历史的因果链条确定的”(涂纪亮1988:341),普特南指出:“在化学兴起之前,‘水’这个词就不具有劳动分工性。而现在,显然每一个说话者都应该有能力辨认水,而且可能每一个成年人都知道‘水=H2O’这个充分必要条件,但只有极少数成年说话者能够区分出那些表面上与水极其类似的液体。在产生疑虑的时候,其他的说话者会依赖于这些‘专家’的判断”。尽管只有专家能准确断定“水”或“金”的指称,但普通说话者很快可以学会正确使用这个词。指称不是由个人决定的,而是由整个语言共同体的能力决定的。

普特南在谈到因果关系时强调:“克里普克和我都否认我们提出福多意义上的指称理论,就是说用因果术语来界定指称。克里普克和我所维护的是这个观念:只要在某些种类的语词和某些种类的事物之间存在因果联系,这些语词才能够指称。但是,我们从来没有试图把指称归约为因果关系”(普特南2008:166)。通过分析,普特南独立地得到了与克里普克相似的结论:如果存在一种隐藏的结构,那么一般来说,它决定着自然种类的外延——不仅在现实世界中,而且在所有的可能世界中。然而,普特南似乎意识到了对事物的正确描述的作用,因此在指称如何确定的问题上,他和克里普克拉开了距离。这种对事物的正确描述是相关于环境的。也就是说,我们只能根据“当下语境”来理解自然种类通名,并说出它们的本质属性。就具体事物而言,这种由“当下语境”出发,并且明显带有先验规定的事物本质属性是一种形而上学的必然性。因此,普特南的实际结论是:历史因果链条加上我们对事物的正确描述是确定指称的基本保证。这个结论似乎与普特南前述的观点矛盾。普特南前述的观点与克里普克相似,即“水”的意义是“H2O”与人的头脑中任何可信的描述无关。

生物种类通名“虎”的定义是:虎是一种大型食肉的、有四条腿的猫科动物,其颜色是黄褐色的,带有黑色条纹,肚子是白色的。根据克里普克(2005:106)的观点,“假使我们发现了一头动物,尽管它具有我们在这里所描述的虎的所有外貌特征,然而它所具有的内部结构却与虎完全不同……事实上却不是虎,因为它们与我们称之为‘虎种’的那个种不是同种的”。很明显,克里普克认为虎是有内部结构的,只是我们还没有发现,就像要想成为“柠檬”就必须具有柠檬的基因代码(如果我们已经发现这一隐藏结构的话)。因此,在虎的内部结构发现以前,“虎是动物”是必然为真的,而识别虎的那些特性是偶然的。我们可能发现,虎根本不具有最初用来识别它们的那些特性,或者不是四足的而是三足的;不是黄褐色的而是白色的;不是食肉的而是食草的等等,这些特性中的大多数对于虎来说可能既不是必要条件,也不是充分条件。

对于克里普克的论述,普特南认为要区分语义标志特征和一般属性特征。像“动物”之类的词有别于其它特征,处于中心地位,具有非常核心的意义,是不可修正的。它们还是一个广为使用的、极端重要的分类系统的一部分。这些特征的中心性保证了那些以它们名义分类的事项几乎永远不会被重新分类。因此,这些特征在大量的文本中理所当然地成了范畴的标志。我们可以想象“三条腿的虎”,但无论如何不可想象“虎不是一种动物”。从质的方面,“虎是动物”比“虎是带有黑色条纹的”要固定的多。虽然“动物”这个集合有些理想化,其分子在一定概率或程度上属于它,但它的改变确实少见。然而像“虎”这样自然形成的种类能否和像“水”这样科学形成的种类一样获得内部结构,这一点仍受到学者的质疑。也就是说,“虎”这样自然形成的种类和“水”这样科学形成的种类是有区别的,克里普克显然把动物看成是能够发现基因组的种类。

总之,尽管“水”的一些其他属性的变化在认识论上是可以想象的,但在所有的可能世界,“水”不能不是“H2O”。在克里普克看来,这类同一性命题显然在认识论上不是必然的,但具有形而上学的必然性。克里普克表述道:“我们可以设想我们已经发现,它不是由分子构成的。可是一旦当我们知道这是一件由分子组成的物体,而这正是所构成物质的本质,那么,至少当我观察它的方式是正确之时,我们不能够设想这种东西可能不是用分子构成的”(同上:113)。由此看出,克里普克将自然种类的同一性述诸于自然种类的内部结构,也就是自然种类的本质。

克里普克通过“水”可能是完全没有无色无味的液体这些涵义或名义属性,论证了名义属性对于一个自然种类来说并不是必要的。普特南则通过孪生地球的思想实验论证了名义属性对于一个自然种类来说并不是充分的。结果是克里普克和普特南将“水”的指称与其真实的本质内部结构同一,这种同一性具有形而上学的必然性。

然而,有时被认为是单一的物质的东西,结果被证明是两种或更多种的不同物质。比如,“玉”以两种看起来类似的形式出现,硬玉和软玉。它们虽然显示出同样的纹理特征,但在内部结构上非常不同,硬玉是由钠和铝构成,而软玉是由钙、镁和铁构成。另一个例子可能意味着化学元素不是种类,比如,“锡”有21种同位素,如果根据克里普克的定义,那么每一个同位素都各是一个种类,可见“锡”是21个不同种类的混合体,这意味着“锡”不是一个种类。以此推论,如果“H2O”不是种类的话,那么“水”也不能成为一个种类。确切地说,“水”是种类的混合物,是氢和氧的不同同位素的各种可能的混合体。克里普克在谈到“虎”时,对种类的复杂性是有所认识的,他说:“既然我们已经发现,虎确实正像我们所猜测的那样形成了一个单一的种,于是某种不属于这个种的东西就不是虎了。当然,我们也可能错误地认为存在着这样一个种。我们预先假定,它们大概确实形成了一个种。过去经验表明,像这样一些生活在一起,外表相似,又在一起交配的动物通常确实形成一个种。如果有两种虎,它们相互之间有一种关系,但又不像我们想象的那么多,那么它们或许就形成一个更大的生物科。如果在它们彼此之间绝对没有什么共同的地方,那么确实就存在两种虎。这一切全依赖于历史和我们实际的发展。”(同上:109)

事实上,识别自然种类是相当困难的,除非是核物理学家,因为让生物学家、化学家感兴趣的一切都将是由不同同位素的化合物构成的。普特南社会分工的想法也许有一定道理。或许根据便利的原则,物理学家有物理学家的类,化学家有化学家的类。但克里普克不赞成这种观点,当谈到“金是一种金属”和“黄金=原子序数79”时,他说:“这可能使某些人立刻认为,实际上可能有两种金属概念在这里起作用,一个是现象学概念,另一个是代替了前者的科学概念,我反对这种看法”(同上:103)。

冯棉(1996:35-36)对克里普克的自然种类本质的观点提出了批评:“克里普克对自然种类事物的本质的阐述并不合理,这些对象类是现实世界中的事物类,我们在考察这些对象类中对象的本质时立足点是现实世界,我们当然要涉及对象存在的各种场合,不论是古代还是现代,也不论是在现实世界中的哪个地点,但不需要设想现实世界的非真实情形,因为现在不是在研究反事实语句或探讨逻辑的必然性,而是在研究现实世界中的某个事物类中的事物实际具有的特性,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所说的可能世界,应该仅限于对象存在的那个世界,即不同时期不同环境的现实世界。在这些世界中,自然事物类的某些外部特征,它们的属,它们的某些习性同样是本质属性,只要在这些世界中这些性质是这一自然类事物所共有的”。这一批评的核心是,克里普克把本质属性等同于非常强的逻辑必然性是错误的,应代之以事实的必然性。也就是说,本质只在现实世界,而与可能世界无关。

刘叶涛(2005:70-73)赞同冯棉关于立足现实世界的观点,但反对“事实必然性”的说法,因为事实只有偶然性。因此,“事实必然性”是自相矛盾的,可以用“现实的必然性”的说法。同时他也反对将“立足现实世界”这一观点应用于个体,认为个体与类事物存在重大的差异。个体本质与类本质有着不同的决定程序,对于类事物而言,只要定义了一个类,该类的本质就已经得到了在先的规定。在克里普克看来,个体的存在先于其本质,个体的起源保证了个体的自身同一性,但我们却得不到种类的自身同一性,因为种类的存在取决于构成它的那些个体的存在。

针对以上两种看法,我们认为克里普克的可能世界不过是概率的现实世界,所谓非常强的逻辑不过是概率高的逻辑。也就是说,在识别水的时候,内部结构“H2O”要比“无色、透明的”识别率高。虽然个体与类不同,但在克里普克的模态逻辑下,无论作为个体还是作为类,其“实在”的确立都是概率问题。而作为专名和通名的指称的严格性都应该通过命名的最初仪式和传播链条来保证,并由其起源和内部结构得到确定。这个相对确定性的世界是我们经验世界连续性的基础。

2.心理类型命题的非同一性与偶然性

克里普克(2005:130)认为哲学家一般将同一性问题分成以下不同类型:(1)人与身体相同一。(2)一种特殊的感觉与一种特定的大脑状态相同一或心理状态的类型与相对应的物理状态的类型相同一。

人与身体相同一的观点显然与笛卡儿的立场相对立。在笛卡儿看来,心灵与身体是两种不同类型的实体。两者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物质对象占有空间,而心灵的对象不占有空间;物质对象具有物质的性质,而心灵的对象具有独特的心理性质。物质对象是公开的,而心灵的对象是私人的。以“疼痛”为例,尽管我们凭经验能感受到发生在身体的各种不同部位的疼痛,但没有必要推论说,这些部位就是疼痛所发生的地方;神经科学家在你的神经系统中也找不到任何在性质上与你的疼痛相似的东西;此外你对你的疼痛是有自我意识的,不可能错,而我只能对发生在你疼痛这一内部的事件进行推理。由此得出结论:物质的对象具有广延而不能思维,心灵的对象可以思维但没有广延,尽管心灵与身体不完全相同,但它们之间可以发生相互的因果作用。

可是,如果心灵与身体是两种不同的实体,那么两者发生作用是与这样一条现代科学假定相矛盾的:物理世界是一个因果闭合系统。如果我们接受笛卡儿关于心灵可以在物质世界中引起事件的非物质实体的设想,这将使我们被迫放弃物质世界在原因上是自给自足的假设而承认非物质世界可以干预物理世界的活动。

克里普克主要对像“疼痛=C-神经纤维激活”这样的类型与类型之间的同一性感兴趣,这是笛卡儿身心同一问题的现代变种。类型同一论将心灵的状态类型同一于身体的状态类型,认为某种心理状态就是某种大脑状态。根据类型同一论,疼痛=C-神经纤维激活。按照塞尔(2007:11)所阐述的当前的科学观点,痛觉信号由感觉神经末梢传递到脊髓至少要通过两类神经纤维:一类是专门用于传递刺痛觉的△A-纤维;一类是专门用于传递疼痛觉的C-纤维。在脊髓中,这些感觉信号,经过利骚厄道的区域,最后到达脊髓神经元。当这些感觉信号上升到脊柱时,它们通过彼此分开的刺痛觉通路和疼痛觉通路进入脑。这两条通路都要经过丘脑,但刺痛觉随后局限于大脑的身体感觉皮质中,而疼痛觉不仅把疼痛信号输入到身体感觉皮质中,而且最后将它们输入到下丘脑和脑底部的其他区域中去,这一区别使得疼痛激活了神经系统更多的区域。这说明不管表象如何,心理事件只能看作是大脑中发生的事情,疼痛的确由一系列神经活动引起。如果同一论是正确的,那么笛卡儿主义关于心理活动与大脑相互作用的假设就是错误的。心理活动就是大脑的过程,任何东西都不需要与它自己相关联。

同一论虽然假设了更少的实体和过程,但它彻底解决身心问题了吗?克里普克认为身心同一性问题有别于科学同一性问题。在后者的命题“热=分子运动”中,“热”与“分子运动”都是严格指示词,它们所命名的现象之间存在同一性是必然的,而不是偶然的。同一论者会把这一模式应用到心理命题“疼痛=C-神经纤维激活”上,认为“疼痛”是它所指示的那种类型的严格指示词,它指示:如果某种东西是疼痛,那么它从本质上说就是如此;要说疼痛可能是某种不同于它本身的现象,这是不可思议的。“C-神经纤维激活”也是如此,它是严格指示词,是大脑状态的本质特征。如果设疼痛=A,“C-神经纤维激活”=B,那么“C-神经纤维激活”明显是大脑状态的本质特征;如果A=B,那么A与B之间的同一性就是必然的,而且其中任一项的本质特征也必定是另一项的本质特征,换言之,不可能有一种“疼痛”不是“C-神经纤维激活”,也不可能有一种不是“C-神经纤维激活”的“疼痛”。这是笛卡儿主义者所不能接受的。根据笛卡儿的观点,A可以在没有B的情况下存在,B可以在没有A的情况下存在,因此A对于B是偶然的,B对于A也是偶然的。

按照克里普克的模态考虑,我们可以提出这样问题:在琼斯根本没有感到任何疼痛,从而A没有出现的情况下,B将存在这一点至少在逻辑上是可能的。但这是否和质疑热不是分子运动一样只是一个幻想呢?克里普克(2005:138)认为,至少我们不能把对心理现象同一性命题的解释与科学同一性命题相类似。因为分子运动即使不被感觉为热也是存在的,即分子运动可以存在但不产生热的感觉。但在“疼痛=C-神经纤维激活”中,不可能有“热的感觉”这样的偶然的媒介物。“疼痛”不是由它的一个偶然特性来标示的,而是由疼痛性质本身,即由它的直接性质来标示的。其实,你关于“疼痛”的有意识的经验就是你疼痛,这里没有感觉经验的特殊通道。克里普克得出结论:“疼痛”与“热”不同,虽然两者都是严格指示词,但“疼痛”这个指示词的指称是由指称对象的“疼痛质”特性所确定。如果身体的现象被认为是与其内部现象本身相同一的东西,那么“C-神经纤维激活”就可以在没有“疼痛”的情况下存在,这意味着“疼痛”与“C-神经纤维激活”之间的关系不是同一性关系,“疼痛”与“C-神经纤维激活”不可能是同一对象,心理状态与大脑状态之间的对应性是偶然的而不是必然的。

克里普克否定了类型同一论并没有表明他接受了笛卡儿的二元论,也没有表明他接受了戴维森的个例同一论。对于戴维森的“唯物主义”立场,克里普克表示怀疑,因为戴维森在他的个例同一性理论中,个例是建立在心理特性与身体特性之间不可能发生相互联系的假设之上。这些假设的原则是:(1)不存在把心理事件和物理事件关联起来的心理物理规律。(2)心理事件和物理事件存在因果关系。(3)作为因果关联的事件必须例示一条严格的规律。戴维森的原则(1)似乎与他的后两条原则相矛盾:似乎要承认(2)、(3)就要否认(1)。调和这种表面矛盾的关键是承认心身因果关系是发生在具体的心理事件和具体的物理事件之间。在这里,被描述为心理的事件其实是由科学语言所描述的物理事件,因此严格规律所涵盖的不过是两个物理事件。如果戴维森是对的,那么克里普克对戴维森的怀疑就是没有道理的,或是对戴维森异常一元论的误解。因为戴维森在谈到随附性原则时的观点十分明确:心灵的特性依附于物理特性。这意味着特定时刻发生在特定主体的单个心理事件(疼痛)同一于主体在此刻的特定神经生理状态(C-神经纤维激活)。如果主体的心理状态发生变化,那么必然是因为所随附的物理状态发生了变化。世界上只有一种实在,即物理实在。个别的心理状态可能就是物理状态,这是一个偶然的事实。也就是说,心理对于物理的关系或随附性是既依赖又独立的,它不同于完全决定的关系,这不是一个必然事实。

个例同一论反对类型同一论的强硬的一对一原则,认为心理类型与物理类型之间的关系是一对多的关系,“疼痛=大脑状态X”将为“疼痛=大脑状态X1V大脑状态X2V...V大脑状态Xn”代替。也就是说,某一心理状态或属性可以由不同的物体或同一物体在不同时刻以不同的物理方式实现。比如在现实世界,我们的疼痛是由大脑实现的,如果在火星上,也可以由别的东西实现。桌子不一定是由木头做成的,也可以由冰来实现,就像计算机的同一个软件可以在不同型号的计算机上运行或实现。“可多样实现”不仅使心脑同一论走向终结,而且在实践上可以使人体受损伤的部分为人工制品所替代从而实现功能上的同一。在功能主义看来,不应把心理状态同一于大脑中的某一种神经状态,而应同一于因果或功能作用。如果人、外星人或计算机处于“C-神经纤维激活”而起着同样的功能作用,那么也可以认为它处于“疼痛”状态,尽管这种状态所依赖的材料及结构不是神经生理的。因此“疼痛”不是一种实体性的描述而只是工作描述。

但克里普克从本体论出发认为,“尽管可以设想用另一块木料或者甚至用冰来制作一张桌子,它的外表与眼前一模一样,而且我们可以把它放到这间房子的这个位置上,但是在我看来,这并不是在设想眼前这张桌子是由另一块木料或者冰块做成的,而是在设想另一张桌子,它用另一张桌子,它用另一块木料或者甚至用冰来做成的,它所有的外表细节都与这张桌子完全相似”(克里普克2005:128)。在克里普克看来,个体起源是个体对象的本质,基本结构是物质对象的本质。除了这两个原理外,另一个原理是:如果某一个物质对象是由一块物质构成的,那么它就不可能由任何其它物质构成的。“是一张桌子”是这张桌子的一个本质特性。

可设想性或可以想象与形而上学可能性的关联对于克里普克反身心同一论证至关重要。这一论证被仲海霞(2010:185-201)表述为如下形式:(1)因为“疼痛”和“C-神经纤维激活”均为严格指示词,所以,如果陈述“疼痛=C-神经纤维激活”为真,那么它必然为真。(2)可以想象在某个可能世界W中,人们仅仅感觉到疼痛而没有C-神经纤维激活与之伴随:或反之,仅仅有C-神经纤维激活而不感到疼痛。(3)所以陈述“疼痛=C-神经纤维激活”不是必然为真的。(4)所以陈述“疼痛=C-神经纤维激活”为假。对于模态怀疑论者,克里普克论证中从(2)到(3)的过度隐含地预设了从可设想性到形而上学可能性的过度:如果S是可设想的,那么S就是可能的。这个原则恰恰是值得怀疑的。因为如果不能排除所有可能的模态错误,那么这一原则的应用是没有保障的。也就是说,对于可设想疼痛与C-神经纤维激活不同一的直觉,在我们具有适当的经验证据之前无法对它做出恰当的判定。因此,在“可设想性”与“可能性”之间的这条鸿沟使得身心同一论不能被我们的设想先天地驳倒,克里普克对身心同一论的反驳也并非决定性的。的确,在论及自然种类通名时,克里普克认为可想象性与形而上学可能性之间没有必然联系,而对于像“疼痛”这样的通名没有做出类似的模态论证。查默斯的解决方案是以区分“初始内涵”(如无色、透明的液体)和“附属内涵”(如H2O)为基础,划分了“初始可想象”和“附属可想象”,它们分别对应“初始可能性”和“形而上学可能性”。虽然从“初始可想象”推不出“形而上学可能性”,但能推出“初始可能性”,再从“初始可能性”推出“形而上学可能性”,从而证明物理主义的还原是错误的。不过克里普克是不能接受查默斯二元语义学论证的,因为首先克里普克并没有把结构看成是查默斯所谓的“克里普克式内涵”;其次克里普克提出的后验必然真理就是为了反对将先天性作为通向必然性的桥梁。

从模态论证来看,克里普克否定同一论,并且拒绝接受笛卡儿的二元论,表明他在心身问题上采取的是一种新二元论立场,这一立场认为人身上别的一切都可能是物理的,但有一种感受质的东西例外。当你经历疼痛时,你的意识经验好像有某种独特的“感觉”,“像有某种东西”、“好像有点什么”或“无法言传的个人感受”是这种独特“感觉”的不同表达。而疼痛的“剧烈”或“轻微”、“不太好受”或“难以忍受”等就是这种经验的质的特征。这被称为具有主观特征的感受质被同一论和功能主义看成是无关紧要的。因此证明感受质的存在就成为问题的关键。克里普克的模态论证的形式是:假设Q代表感受质,N代表物理性质。同一论者试图将Q同一于N,如果Q同一于N,那么Q就形而上学必然地同一于N。但事实上,如果没有任何现象Q,N也可能从形而上学上得到例示,因此Q形而上学地不同一于N是可能的,也就是说,Q同一于N是偶然的。同一论者不能说明这类偶然性。克里普克进行了“感受质缺席”论证,但似乎没有接受“可多样实现”论证。

支持克里普克“感受质缺席”论证的另一个理据来自于查默斯有关“怪人”的思想实验:假如存在一个怪人世界,它在物理上与我们的世界是完全相同的,但在这个世界上却没有意识经验(Chalmers 1996:94-95)。也就是说,在这个世界上的地球人与孪生人虽然在分子结构上完全同一,在物理学所假定的低层次上也完全同一,在功能和行为上都同一,但他们却根本没有意识的经验。这说明,感受质是非物质的,有自己的独立性,它与物理事实没有关系。而另一个论据来自于伊温(Ewing 1962:110)的“经验鸿沟”论证:如果把烧红的铁放在你手上,你会感觉到什么?你会发现你感觉到的东西根本不同于生理学家在你的身体上观察到的东西。生理特征和心理特征属于同一个实体,但在本质上是大不相同,就像两类物质那样不同。这个论证说明意识经验根本不同于物质性的大脑状态。

除了思想实验外,科学家对人脑的实验研究表明:如果给予身体感觉皮层直接兴奋的弱刺激,并不同时出现意识经验,而是在大约0.5秒后才产生一个关于刺激的有意识的体验。在锐利而微弱的外周皮肤刺激的情况下,也可以观察到类似的延续。但另一方面,在传入冲动达到大脑皮层的大致时间上,实际的判断可以提前做出,这表明有意识的认识可以在有关神经活动后做出,也可以之前做出。由此可见,两者存在暂时的脱节现象。这说明心理状态、事件和过程与神经状态、事件和过程不是同一的。

感受质这一“意识的难题”表明,在心脑同一论等式两边存在着一个解释空缺。因此,哲学家将面临这样一个两难困境:如果我们认为感受质是非物理状态,那么就无法解释心物因果关系;如果认为感受质是和大脑特性同一的物理状态,那么我们就无法弥补在心脑同一论等式两边存在一个解释空缺。

如果我们接受了克里普克的历史因果指称论,“疼痛”不会没有所指。如果我们接受弗雷格的指称和涵义的区分,那么即使是没有指称的空概念也是有意义的。然而,丘齐兰德从取消主义的立场出发认为;“我们关于心理现象的常识概念是一个完全的虚假的理论,它有根本的缺陷,因此其基本原理和本体论最终都将被完善的神经科学所取代,而不是被平稳地还原。我们的相互理解和内省都可以在成熟的神经科学的概念框架中得到重构,与之可取代的民间心理学相比,我们可以期待神经科学有大得多的威力,而且在一般意义的物理科学范围内实质上更加完善”(参见高新民等2010:25)。他断言:大多数心理学概念要么为神经生物学概念所取代,要么没有一点用处,因而不值得保存。

不过丘齐兰德同样会遇到前述的两难困境。为了走出这两难困境,罗蒂的解决方案是:同一论者只要预言我们的经验主义探究将会发现意识感受质和大脑的某些状态是同一的,那么就不存在概念的混淆并在道理上也能说得通,因为经验主义探究的结果会导致我们语言用法上的改变,没有哪种语言的概念分类能保证在将来崭新的经验主义探究结果面前保持不变。到那时,“感受质”的东西结果只能是一些大脑的状态而已。

罗蒂的解决方案能否应对前述克里普克对同一论者提出的两个挑战:(1)有关“疼痛”的情形与有关“热”的情形之间没有类比性。(2)“疼痛”存在当且仅当当事者感到疼痛,而与“C-神经纤维激活”这样的物理状态无关。对于第(1)点,罗蒂的可能回应是:“疼痛”是私人的而“C-神经纤维激活”是公共的这一区分不是先天的,而是我们现在的语言实践和用法所塑造形成的,随着我们的经验主义探究的发展,现阶段的语言实践和用法将改变。对于第(2)点,罗蒂的可能回应是:尽管当事者对他自己是否感到疼痛的判断不会错,但他可能用错他所在社区的语言,以为这时他的社区已将“疼痛”定义为“C-神经纤维激活”了。蒉益民(2008:65-74)在罗蒂的基础上设计的公共意识感受性的思想实验表明:随着科学的发展,像“热”是分子的运动一样,“疼痛”是p-媒介的振动。从实用上的考量,人们也会改变他们的语言实践和用法。尽管福多认为意识当中的难问题是不能被解决的,但毫无疑问蒉益民的这个思想实验推进了人们对身心问题的探讨。

3.一种本质主义的后验必然真理如何可能?

自康德以来,人们往往认为一切先验知识都是必然命题,一切后验的知识都是偶然命题。克里普克否定了这种传统区分,认为必然和偶然是形而上学概念,而先验和后验是认识论概念,它们明显属于两个不同领域或范围。克里普克(2005:16)谈到:“我们问某种东西是否可能是真的或可能是假的。如果它是假的,它就明显不是真的;如果它是真的,它还可能是假的吗?就这一点,这个世界有可能不同于它现在这个样子吗?如果答案是‘否’,那么关于世界的这个事实就是必然事实。而如果答案是‘是’,那么关于世界的这个事实就是偶然事实。这一点本身与任何人对任何事物的认识无关”。因此在这里,必然性不是一个认识论概念,而是一个形而上学概念。克里普克说:“当我们把一个陈述叫做必然的,这究竟意味着什么呢?我们只不过说,第一,该陈述是真的,第二,它不可能不是真的。当我们说,某种情况偶然是真的,我们是说,虽然它事实上是真的,但有可能情况不是如此。假如我们要把这个区别归属于哲学的一个分支,我们应该把它归之于形而上学”(参见涂纪亮1988:378)。以歌德巴赫猜想为例。按照歌德巴赫猜想,一个比2大的偶数必定是两个素数之和。如果是真的,那么每一个大于2的偶数必然是两个素数之和;如果是假的,那么它必然是假的。也就是说,无论歌德巴赫猜想有什么样的真值,不可能有偶然的真或偶然的假。但我们无法先验地知道歌德巴赫猜想是真的还是假的。据此,克里普克认为存在着后验必然真理,因为“必然的”和“先验的”这两个词在用于陈述时就明显地不是同义词。但是在原则上,我们能否先验地知道歌德巴赫猜想是真的还是假的呢?克里普克的回答是:我们也许可以做到这一点,一个能把所有数学都研究一番的无限头脑可以做到这一点,但不知道一个有限的头脑能否做到这一点;或许存在着判定这个问题的数学证明,然而这样一种能判定所有数学问题的形式系统是没有的。

回到“水=H2O”的例子,克里普克(2005:114-15)认为;“‘水是H2O’这句话表达了一个发现。我们最初识别水是根据它对我造成的特有的触觉,它的外貌特征或许还有它的味道(尽管它的味道可能是因为水不纯净的缘故所致)。如果实际上存在着某种物质,它具有与水完全不同的原子结构但在上述方面却与水相似,那么我们会说有些水不是H2O吗?我认为不会这样说。我们倒会说,正如存在着假金那样,可能也会有假;存在着这么一种物质,它尽管具有我们最初用来识别水的各种特性,但是它事实上却并不是水”。

从以上引文我们可以看到,“水是H2O”这一同一性命题是后验必然命题。它是人们的认识由浅入深科学发现的结果。这一认识过程被陈晓平(2001)概括如下:(1)人们通过实指或摹状词描述的方式对某一对象命名,但是这些命名方式只是权宜之计,其作用只是临时地标示这个名称的外延,而不是确立等同关系,因而,这样的命题是先验偶然的;如水是无色、无味、透明的液体。(2)这个名称通过历史因果链条在社会团体中传播,并且其描述不断被修改或补充。(3)随着水的样品的不断丰富,那些描述水的摹状词如“无色”、“无味”、“透明”等不一定能够覆盖所有水的样品,甚至只有少数的水能够同时满足这些描述,这些水就是所谓的“纯净水”,人们把纯净水作为水的典型或范例。(4)通过对纯净水的研究,揭示出水的本质属性即它的化学结构为H2O。人们进而根据一种物质是否为H2O来辨认它是否是水:如果一种物质不是H2O,那么它就不是水,即使它是无色、无味、透明的液体。反之,如果一种物质是H2O,那么它就是水,即使它是有色的或有味的或不透明的。至此,我们便得到一个后验必然命题即水是H2O,并且回到内涵决定外延的经典摹状词理论。

从以上陈晓平对克里普克观点的解读来看,“水是H2O”这一后验必然同一命题的结论是题中应有之意,并且回到内涵决定外延的经典摹状词理论也应该是应有之意。我们认为前者是克里普克的一个重要结论,而后者克里普克是不能接受的。因为在克里普克的论述中蕴涵了一个深刻的洞见,那就是:“水”的可感描述不能决定水的存在,而只有“水”的特殊结构才使水的存在无可置疑。在克里普克的理论内,水的指称最终是不能由摹状词决定的。因此,如果说“回归摹状词理论”是克里普克的本质主义不可避免的结论,那么这完全是对克里普克的误解。

我们可以把克里普克有关通名的本质主义命题概括为两个命题:(1)关于物质(通名)基本结构的本质主义命题:如果科学发现了某种物质M在分子或原子层面上具有基本结构S,那么基本结构S就是M的本质。例如,H2O这种分子结构就是水的本质。(2)如果一个物理对象来源于某块特定的物质,那么它不可能来源于另一块物质。例如,如果一个桌子是某一块木料制成的,那么它就不可能是一块冰制成的。

克里普克关于物质基本结构的本质主义诉求受到蒉益民的质疑,他也提出一个关于孪生地球H2O的思想实验:“假设一万年后,地球上的科学得到进一步的发展,科学家发现了水的更深一层的结构,他们称之为D层结构。D层结构的基本粒子和分子原子相比就如同和现象层的一滴水相比。科学家分析得出H2O的D层结构是DSE,即每个分子H2O都由许许多多个DSE粒子组成(就像一滴水由同样多的分子H2O组成一样)。此后不久,科学家发明的一种飞船到达了孪生地球,他们在孪生地球上发现像水一样的液体具有分子结构H2O,但是D层结构却是和DSE完全不同的UVW。这个时候科学家们已经发现D层结构是决定性的,因为它能通过自然法则(不是逻辑自然法则)决定分子层面和现象层面的东西。因此他们认为水是DSE而UVW不是水。也就是说孪生地球H2O不是水。这样我们就发现了一种是H2O而不是水的物质,因此具有分子结构H2O不是水的充分条件”(蒉益民2007:32)。

很明显,蒉益民的这个思想实验目的是对克里普克论题“具有分子结构H2O是水的充分条件”的质疑。但有学者指出,克里普克已经“假定”水的深层结构是H2O,因此用科学可能发现进一步的结构来反驳克里普克,至少克里普克本人不会接受这种批评。蒉益民不同意这种看法,因为我们是在谈论从物模态,克里普克如果不接受就要给出理由。我们认为克里普克一定不会接受这个思想实验,因为在克里普克的框架内“水是H2O”是后验必然命题,“H2O”是科学发现,是经验的结果。随着科学的发展,有一天科学家可能发现水的更精细的结构。但只要是水的结构,无论是“H2O”还是DSE都表明这个命题是必然的。因此,蒉益民的反驳在克里普克看来或许是无效的。产生误解的主要根由是没有领会克里普克与亚里士多德关于实体的共同思想:实体是形式,也就是实体是结构。这一思想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有过详细的讨论,只是这一深刻洞见长期以来一直被人们所忽视,由此引发的诸多误解也是可以理解的。

概括起来,亚里士多德把实体看成个体,把个体看成形式,又把形式看成本质;而柏拉图则把实体看成共相,把共相看成形式,又把形式看成本质。不难看出这是由于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对“是”作了不同的解读。如果我们看印欧语系中最基本的表达思想的句型“S is P”,亚里士多德显然认为主词(专名)“S”既是个体,又是形式,也是本质;而柏拉图倾向于认为共同谓词(通名)“P”既是形式又是本质。这可以部分地解释为什么克里普克把专名看成严格的指示词,而摹状词理论却把专名逻辑地分析为谓词。

具体地讲,亚里士多德的实体观在如下方面与克里普克相似:(1)亚里士多德运用“是否陈述一个主体”和“是否在一个主体之中”这两个标准区分了基础性的存在和依附性的存在,从而确定了基础性存在的优先地位。实体是关键的、第一位的、最重要的词,它既不陈述一个主体,也不在一个主体中。严格的实体是独立自在的主体,是个别事物,是“这一个”,是不能定义的。克里普克意义的专名是严格指示词,“这一个”也是严格指示词,而且是无涵义的。例如,“布什”可能不是“美国的总统”,但“布什”不能不是布什本身。(2)上面的分析只是指出实体之所在,却没有揭示出实体是什么。亚里士多德将个体分析成形式+质料。形式就是个体“由什么变成什么”这一生成过程的具体形式规定性。质料是形式变化的稳定基础。克里普克也把种看成基本稳定的东西,“猫其实就是动物!那么这一个真理是一个必然真理还是一个偶然真理呢?在我看来它是必然真理”(克里普克2005:112)。但克里普克也承认“猫是动物”比“单身汉是未婚的”少了些必然性。这情形也适用于“桌子是木料制成的”这种情形。(3)在形式和质料之间哪一个更为基础,更为本质呢?在诸本原方面,究竟应该主张种是元素和本原,还是更应当主张每一个事物由以构成的那些内在的首要的东西是元素和本原。在这里,种是形式而每一个事物由以构成的那些内在的首要的东西是质料。亚里士多德否认了质料是本质,因为质料没有明确的规定性。如果形式是本质,那么就出现种作为形式规定和属作为形式规定哪一个更基本的问题?亚里士多德认为具体事物的种规定性才是更基本的实体,这就是“是其所是”。显然亚里士多德把种或类也看成“这一个”了。但是如前文所述,亚里士多德将形式看成“这一个”或“基本结构”。而在这里,形式又与种或类纠缠在了一起,这是不是矛盾呢?实际上,这个“矛盾”是形式理论乃至整个实体学说内部巨大张力的表现。克里普克在讨论通名时就认为“H2O”这一基本结构是水的本质。很明显,亚里士多德不同时期的本质思想为克里普克所接受,对个体的本质的追求就是对形而上学必然性的追求。也就是说,“水=H2O”虽然是后验的科学发现,却具有形而上学的必然性。从某种意义上,克里普克通名理论与专名理论一样,都是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的语言重建。

克里普克关于通名的观点受到学者的批评。刘叶涛(2005:72)认为:“就个体来说,我们可以像克里普克那样对一个专名直接预设一个个体的存在,然后针对已经预设其存在的现实世界的个体‘构造’可能世界,讨论个体各个层次的必然性;但对于类事物却不能如此处理,不能对一个通名直接预设一个类的存在或至少不能像专名那样,因为类的存在本身即以属性的存在为前提,如果反过来讨论一个类的属性的有或无,就会导致同语反复或自相矛盾”。刘叶涛的批评是有一定道理的,他看出了克里普克通名理论存在的理论困难。但只要我们理解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对于“普遍”的不同看法,就能明白克里普克为什么把通名看作是与专名相似的严格指示词。众所周知,亚里士多德反对柏拉图把普遍之物当成一种理念的、超越的、分离的存在,认为理念只存在于个别事物本身之中。也就是说,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普遍与个别没有分离,而在柏拉图那里,普遍似乎成了彼岸的世界。因此“普遍”在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那里就有了完全不同的意义。亚里士多德曾批评柏拉图把普遍当成个别是一种野蛮的表达方式,就是因为柏拉图把普遍和个别做了分离的理解。如果普遍和个别不可分离,那么具体的形式规定也就可以被看成“是其所是”。克里普克把通名看作是与专名相似的严格指示词,或将普遍看成是个体或个别,也是同样的道理。随着科学的发展,水的基本结构“H2O”的发现,把水和“H2O”看成是严格的指示词并成为后验必然的知识是说得通的,也能为人们所接受。

不过对于克里普克将“疼痛”和“C-神经纤维激活”看成非同一的和偶然的,阿尔莫格认为如果按照克里普克的思路,就会失去在深层起作用的心理和物理之间的本质的或结构上的必然联系。或许可以寄希望于一条辨证的整体主义思路:在解决身心问题时,我们以往把“疼痛”和“C-神经纤维激活”做了分离的理解。或者强调了两者的相互同一,或者强调了两者的不同,而没有把“人”作为语言分析的基本单位。如果把两者证实为不同的,同时又相互同一,那么“疼痛”和“C-神经纤维激活”就会在“人”的整体概念下得到统一理解。沿着这条辨证的整体主义思路,克里普克在自然种类通名问题上与摹状词理论的分歧就可以得到深刻的理解:当谈论事物的“结构”时,我们抽去了相同的东西,而集中在两个事物不同的、有区别的、专门的东西,这就是克里普克的思路,我们更多关心的是指称对象,而把涵义悬置起来;当用谓词“描述”事物时,我们抽去了不同的东西,而集中在两个事物共同的、相同的东西,我们更多关心的是涵义,而把指称对象理解为是由涵义决定的,这就是摹状词理论的思路。辨证的整体主义思路将同与异看成是相互的预设,以期结束由于对同与异分离理解给通名指称的确定所带来的哲学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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