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份主要财税法规制度
2014-03-29
1、《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2014年5月8日,为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促进同业业务健康发展,中国银监会制定下发《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 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同业业务进行专项治理。根据《通知》有关规定,商业银行应于2014年9月底前实现全部同业业务的专营部门制,并将改革方案和实施进展情况报送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2014年5月14日,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为,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下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9 号),从发行条件、发行程序、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行为进行规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根据《办法》有关规定,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达到规定条件:(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2)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3)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二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4)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3、《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5月14日,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下发《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0 号),从适用范围、发行证券的条件、公开发行股票、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程序、信息披露、监管和处罚等方面对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行为进行规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根据《办法》有关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境内发行证券适用《办法》,但创业板上市公司向员工发行证券用于激励的办法、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的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4、《关于免收货物原产地证书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5月6日,为减轻外贸企业负担,促进出口稳定增长,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关于免收货物原产地证书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4]24 号),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中国贸促会和地方贸促会对出口货物发货人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时,免收货物原产地证书费。根据《通知》有关规定,中国贸促会和地方贸促会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
5、《关于公布获得2013年度第二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2014年5月7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 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联合下发 《关于公布获得2013年度第二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14]36 号),公布获得2013年度第二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根据《通知》有关规定,瀛公益基金会、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等139 家基金会获得2013年度第二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资格。
6、《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5月16日,为规范营改增后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出台《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 号),明确电信企业的汇总纳税问题,并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有关规定,电信企业是指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所属提供电信业服务的企业; 电信企业总机构2014年6月所属期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与2014年第三季度合并为一个申报期汇总申报。
7、《关于印发 〈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的通知》。2014年5月19日,为加强对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工作的指导,财政部制定下发《关于印发〈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 的通知》(财库[2014]57号),对自发自还内涵、发行额管理、信息披露、信用评级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根据《通知》有关规定,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江西、宁夏、青岛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
8、《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1 号: 关联交易》。2014年5月19日,为防范投资风险,中国保监会制定下发《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1 号:关联交易》(保监发[2014]44 号), 对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规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关联交易》有关规定,信息披露适用于保险公司在关联方办理银行存款(活期存款除外)业务,投资关联方的股权、不动产及其他资产,投资关联方发行的金融产品,或投资基础资产包含关联方资产的金融产品,以及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关联交易行为。
9、《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2014年5月21日,为更好地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保障和改善民生,发挥财政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财政部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财预[2014]85 号),从支出预算管理、资金支付进度、预算执行分析评价等方面来加强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根据《通知》有关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定期对结转资金进行全面清理,将不再使用的结转资金及时收回总预算;对结转资金常年居高不下、使用不力的部门,相应减少安排其预算; 严禁违规将国库资金转入财政专户等 “以拨代支”行为,并从2014年6月1日起,一律不再新设专项支出财政专户;规范会计核算,全面清理已发生的财政借垫款。
10、《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2014年5月23日,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 号),对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接收股东划入资产、保险企业准备金支出、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等问题进行明确。《公告》规定:(1)企业接收政府投资资产、政府指定用途资产、政府无偿划入资产所得税处理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将国有资产作为股权投资划入企业的,企业应将其作为国家资本金处理,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其计税基础可按实际接收价值确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且企业已按专项用途管理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企业接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无偿划入资产,属于前述情形以外的,按政府确定的该项资产实际接收价值并入当期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在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方面,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若作为资本金处理的,属于正常接受股东股权投资行为,不作为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若作为收入处理的,则视作接受捐赠行为,应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3)在保险企业准备金支出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方面,保险企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按财政部下发的企业会计规定计算扣除,若仍执行保监会监管规定而形成差额的,应将两者间的差额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4)在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方面,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可作为企业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但应将培养费单独核算,员工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计入操纵员培养费直接扣除。(5)在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方面,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与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之间差异、提取资产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处理、企业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以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计提油气资产折耗的纳税调整等处理方法。此外,为充分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企业2013年以前发生、尚未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上述事项,可按《公告》规定执行;但企业在2014年12月31日前不能补充完善手续和证据的,一律作为应税收入或计入收入总额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32 号》。2014年5月28日,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32 号》,决定续发行2014年记账式附息(八期)国债。根据《公告》有关规定,本次国债计划续发行280 亿元,起息日为2014年4月24日,票面年利率为4.04%,按年付息,每年4月24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19年4月24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12、《关于调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内容的公告》2014年5月16日,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车辆税收征收管理,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机动车的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关工作,提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采集、认证的准确性,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内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7 号),决定对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票面内容做出调整。根据《公告》规定,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自2014年7月1日起启用,2015年1月1日起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停止使用。
13、《关于深入推进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2014年5月20日,农业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深入推进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4]42 号),决定2014年继续在内蒙古、四川、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和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等13个省区,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根据 《通知》有关规定,今年6月底前要完成2012年牧户信息采集录入工作,8月底前要完成2013年牧户信息采集录入工作,10月底前要完成牧草良种补贴信息和草地地块信息的采集录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