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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工资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4-03-29李丽

财会通讯 2014年4期
关键词:非全日制薪金报酬

非全日制用工工资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因本公司业务不固定,公司根据业务需要聘用一批非全日制员工,这些人员的报酬为基本工资加提成,每月结算一次。请问,我公司在向这些兼职人员支付报酬时是否按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计税办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顺风物流公司 李丽

答:根劳据动《合中同华法人》(民主共席和国令2012年第73号)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指以小时报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这种用人形式和全日制用人形式相比,具有一定的灵活性。非全日制用工主要适用个人的兼职行为。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劳动者的兼职行为,一些司法审判机关会以劳务关系对待。以至于一些劳动者在从事兼职活动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节假日、最低工资标准等应有的劳动保障待遇。但自从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2007年第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主席令2007年第80号)施行以后,对于劳动者的兼职行为,司法审判机关根据相关规定,基本持肯定态度。只要劳动者与兼职单位建立的用工关系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原用人单位和兼职单位对劳动者的兼职行为没有异议,一般都认定劳动者与兼职单位之间也存在劳动关系,受劳动法的保护,以符合劳动法所倡导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但具体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试图通过招用兼职人员来逃避劳动用工义务,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五项保险、未支付加班费等违法用工现象仍比较普遍。所以税务机关一般根据是否与用工单位签订由劳动局监制的劳动合同(甚至于个人地方税务机关要求当年度连续在本单位工作3个月以上,能提供完整的劳动考勤记录等)。而在个人所得税上区别对待:

一是企业采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并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由此认定非全日制员工与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所得报酬为工资、薪金而非劳务报酬,和全日制用工的个人所得税一样,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非全日制用工的这些人员往往会在多家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48号,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纳税人从两处单位取得了工资、薪金所得,两个扣缴义务人应分别按照税法规定计算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个人应于次月15日内合并当月两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选择到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二是企业采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但并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为劳务合同的,税务机关一般认定为个人提供劳务,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劳务报酬所得”按“次”确认收入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02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考虑属地管辖与时间划定有交叉的特殊情况,统一规定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一地,其管辖内的一个月内的劳务服务为一次;当月跨县地域的,则应分别计算。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所述的“同一项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列举具体劳务项目中的某一单项,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条例规定的“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意见认为,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是指一个月内从同一对象连续取得的同一项目收入,如果一个月内的同一项目收入从不同对象取得,则应当分次征收个人所得税。另一种意见认为,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是指一个月内连续取得的同一项目收入,如果一个月内的同一项目收入从多个对象取得,则应当合并为一次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996〕602号文对劳务报酬所得作了“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一地”的限制,如果第一意见是正确的,那么此限制就失去了意义。所以,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

在计算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应当扣除营业税金及附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针对保险营销员)规定: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103号)规定: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上述收入扣除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后,应计入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劳务报酬所得是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扣减已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法定扣除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法定允许的扣除标准是:每次收入减去营业税及附加后的余额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余额超过4000元的,定额扣除20%的费用。

葛朝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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