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务员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4-03-29李涛
分税种答疑 个人所得税
保险业务员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我是一家保险公司的财务人员,由于公司不断发展,公司聘用了许多营销人员。请问,保险营销人员取得的报酬后应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九江市人寿保险公司 李涛
答:保类险:营一销类员是一非般本分公为两司雇员(即非雇员)从事营销、代理活动,属于个人独立劳务行为。作为非雇员的保险业务员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应当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48号,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一般来说,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过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关于“次”的规定: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事项连续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但作为非雇员的保险业务员佣金收入与一般劳务报酬所得在劳务报酬所得收入确认上有所区别,保险营销员的佣金收入是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两部分构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的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可按其余额的40%的比例扣除佣金中展业成本,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之所以允许扣除展业成本,主要考虑到保险行业竞争激烈,并且保险营销费用之大,按比例或定额扣除费用远远不能满足实际的需要。另外,对非雇员保险业务员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允许税前扣除。营业税若按次缴纳:未达起征点免征营业税;若按期缴纳未达起征点也是免征营业税。营业税起征点具体为:按期纳税的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具体营业税起征点可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国税函〔2006〕454号文的规定,佣金收入中应当先减除占40%比例的展业成本,剩余部分为劳务报酬收入,对劳务报酬计税时可扣除营业税及附加、法定费用,其中法定费用是根据总收入减去展业成本和营业税费后的余额确定按800元还是20%扣除。
另一类是本企业雇员从事保险推销业务、代理服务等活动。这里包括两种行为,一种是职业行为,即其推销、代理业务是本职业规定要做的。另一种是职业外的推销、代理行为。他们是非独立的个人劳务。对内部员工从事推销保险、代理服务取得的收入,不管是职业行为还是职业外行为的收入,都应当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并入当期(月)的工资、薪金收入中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保险公司的雇员取得的营销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所以,对保险公司的雇员取得的营销收入不存在缴纳营业税。需要说明的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8号)的规定,只有非雇员保险营销员才可以扣除一定比例的营销费用,保险公司的雇员是不能扣除费用的。但是国税函〔2006〕454号文出台后,已明确废止了上述两个文件,而且没有就雇员与非雇员作出区别规定。因此,只要是保险公司的营销员按照规定取得的营销收入,都可以扣除40%的展业成本。举例:王某在某人寿保险公司从事保险推销代理业务多年,2013年7月他完成多笔代理业务,提成收入5000元,因他业绩好被任命为营销主任,取得主任津贴300元,当月以其业绩获奖励500元。在计算王某7月的个人所得税时,收入应包括三大部分即业务提成、主任津贴和业绩奖励,共计5800元;而个人所得的确定应当将总收入扣除展业成本的支出,即个人应税所得=(5000-5000×40%)+300+ 500=3800(元)。
纪宏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