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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废除的关口

2014-03-28陈沙沙

民生周刊 2014年7期
关键词:法工委幼女委员

陈沙沙

“不能让这个罪名的存废问题继续无休止地拖延下去。” 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孙晓梅提交了“关于将取消‘嫖宿幼女罪’列入《刑法》修正案(九)的建议”。这是她第三次提交意在推动嫖宿幼女罪废除的建议。

有媒体报道称,“2013年全国共有125起媒体报道的性侵女童案例,平均每3天就有一起案例曝光。”

从2008年的贵州习水嫖幼案到2012年的浙江永康案,再到2013年的海南“校长开房案”……性侵幼女案件数量逐年增多,案情同质性严重,将嫖宿幼女罪推上风口浪尖,并引起了更多“两会”代表、委员的关注。

被“污名化”的幼女

“侵害儿童权益的案件太多了,第一严重的就是性侵犯。”对嫖宿幼女罪的关注,源于孙晓梅常年走访在全国贫困地区,搜集了大量有关女性和未成年人生存状况的资料。

她向《民生周刊》记者介绍,我国现行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个罪名,被称作“嫖宿幼女罪”,立法原意为“严惩嫖宿幼女”。

自1997年单独设立之后,关于嫖宿幼女罪的争议从未停止。“主废派”最大的争论焦点在于量刑上的差别和如何对女童的保护。

据悉,虽然嫖幼罪起刑点较高,但最高法定刑仅为15年,远低于强奸罪的死刑。现实中,嫖宿幼女者也被认为惩罚过轻。例如,在2008年的贵州习水嫖幼案中,7名被告刑期为7年到14年不等。

民间认为该罪会成为钱权的“保护伞”,因为获此罪不仅可以逃过死刑,最多也只面临15年的牢狱。

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的律师吕孝权解释到,嫖宿幼女罪表现为行为人以支付金钱或其他财物的方式使幼女与其发生性关系。

“幼女的身心发育都不健全,还没有自主的判断能力。大部分受害幼女都遭受了殴打胁迫,都不是自愿的。那怎么能以是否发生金钱关系作为区分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界限?”

除了量刑上的差别,嫖宿幼女罪对幼女的“污名化”更令孙晓梅无法认同,“这无形中认可了幼女‘卖淫女’的身份,这是对幼女的极大侮辱。在性侵案件中,儿童本身就是受害者。”

吕孝权举例道,他曾法律援助过辽宁营口嫖幼女案的受害人。“现在,她们都休学在家,完全无法与他人正常沟通。农村的生活圈子也很窄,连她们的老师都叫她们‘小骚包’。”

推动“废除”进程

事实上,早在2008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社会政法学部工作室主任刘白驹就提交了《修订刑法将“嫖宿幼女”按强奸罪论处》的提案。

被人划入“死磕派”的孙晓梅,去年提交了“关于再提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具体建议”,收到了意想不到的效果。这份提案,一度引发网民“点赞潮”。

2013年5月,全国人大法工委回复她的建议时,表示废除“嫖宿幼女罪”将被纳入下一步刑法修改完善工作中认真考虑。

当年 7月,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中,明确表示完全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认为以嫖宿幼女罪定罪量刑,虽然对被告人进行了处罚,但也认可了幼女“卖淫女”的身份,这一标签是对幼女的极大侮辱。

在得到全国人大法工委和最高法的答复后,孙晓梅猜测废除嫖宿幼女罪的进程将进一步加快。“我自己有预感,应该要有动静了。”

果然,2013年10月24日,最高法等四部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其中明确,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意见》强有力的措辞,被学术界称为形式上“冻结”了嫖宿幼女罪,是司法层面向“废除”迈出了重要步伐,并产生了现实的作用。不久之后,2014年1月2日,四川邛崃两名男子因嫖宿幼女,被当地检察院以强奸罪提起公诉。

对于全国人大法工委和最高法采取的措施,孙晓梅和其他代表、委员表示了充分的肯定,同时也坚持只有废除嫖宿幼女罪,才能从“根”上解除。

他们认为,最高法《意见》的“从重处罚”,是基于幼女身心发育不成熟,尚不具备性决定能力的现实情况规定的,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幼女性权利的绝对保护。但是,嫖宿幼女罪的存在,又间接证明了幼女可以卖淫,具备性自主能力。这不仅不符合幼女身心发育的状况,更与强奸罪的规定存在矛盾。

只是时间问题

“建议《刑法》修正案在讨论修改完善相关刑法条文时应优先考虑取消嫖宿幼女罪,以贯彻我国法律规定的对儿童给予特殊优先保护的基本原则。”今年,孙晓梅的建议内容没有很多人想象中丰满,但对“废除”的目标极其明确。

她的建议,得到更多代表、委员及法律界人士的认同,严惩性侵幼女犯罪的呼声不断。

今年两会要求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呼声是历届所没有的,全国妇联现任副主席和原副主席4人一同提出提案和建议要求取消“嫖宿幼女罪”。“我们坚决提出要废除‘嫖宿幼女罪’,一律按‘奸淫幼女罪’提起对犯罪嫌疑人的公诉。”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原副主席甄砚接受采访时说道。

此外,全国人大代表高莉,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曹义孙等也建议废除嫖宿幼女罪。

对于代表、委员们的呼声。3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臧铁伟在回答媒体提问时表示,立法工作机构对嫖宿幼女罪已组织多次调查研究,下一步将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基础上对此进行调整完善。

“我国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特别是14岁以下儿童,采取‘特殊保护’原则,各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都是刑法严厉打击的对象。”

对此,刘白驹认为“废除嫖宿幼女罪目前并不存在法律障碍,只是个时间问题。”

由于之前曾连续两届提出“废除”建议,并且得到最高司法部门和最高立法部门积极回复,孙晓梅被很多人称为“三百六十条终结者”。

现在,令孙晓梅忧心的是如何探讨修订一个更有利于保护女童、打击性侵犯幼女犯罪的条款。

“保护幼女绝不是废除一个罪名那么简单。我很理解1997年立法人的心情,他们当时肯定也是出于好心。如果我们推动将嫖宿幼女罪废除了,但最终结果反而更差,我会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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