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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赁房屋新建门楼的支出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2014-03-28田春梅

财会通讯 2014年10期
关键词:所得税法门楼所得税

1.租赁房屋新建门楼的支出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问:我公司成立于2013年3月,注册地址为法定代表人亲属自有的商业用房。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租赁期间为2013年3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2013年5月,公司在大门外新建一个仿古门楼,土建和装修支出共计19.8万元,公司拟根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函〔2009〕37号)第四条:“对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房屋发生的装修费用支出,可视同长期待摊费用,自装修完成并投入使用的次月起,分期平均摊销,摊销期限不得低于5年”的规定,将这19.8万元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于5年期内分期摊销,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2015年2月28日租赁协议到期后,将剩余的摊销额一次性计入“管理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请问,我公司这样进行会计处理是否正确?谢谢!

大连石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田春梅

答:你公司这样进行会计处理是不正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虽然你公司新建仿古门楼的行为发生在租赁期间内,属于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费用,符合上述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可以按照“长期待摊费用”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是,忽视了上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适用条件,即你公司的仿古门楼不是“改建”,而是“新建”,是新建独立建筑物,不适用上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固定资产。因此,你公司新建仿古门楼,应当按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按月计提折旧,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20年。

你公司应在201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整“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增加固定资产,从2013年6月起计算固定资产折旧,将已计入“管理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增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自行补缴2013年企业所得税。

韩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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