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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评论员文章:车改有节约就是进步

2014-03-28

财政监督 2014年24期
关键词:私车借车下属单位

●叶 青

(作者系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被称为“公车改革第一人”)

2013年11月25日公布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对车改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取消一般公务用车”,“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公务出行社会化、市场化”。2014年7月16日公布了车补数额,引起了轩然大波,有的官员直呼“太低了”。其实,与去年方案相比,今年有了一些过渡性措施与特点,一是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在各地可能会“鲜花盛开”。方案“鼓励省(区、市)所属厅(局)正职主要负责人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及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改革,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我觉得这是一种“赎买”政策,把最不愿意车改的队伍以特殊政策转化为车改的支持力量。简单地看这一条,还是比较模糊,再看以下的内容就清楚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未能及时处置的车辆,采取设立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或社会化车辆租赁公司的方式,进行市场化运营,过渡期由各地确定,政府不得变相为其提供财政性补贴”。我觉得中央应该规定最多5年的过渡期。二是车补可变的规定。“根据交通成本等相关因素变化情况,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可适时适度进行调整”。三是设立车补统筹基金。“允许参改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从公务交通补贴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单位统筹部分,集中用于解决不同岗位之间公务出行不均衡等问题”。“中央机关原则上不超过补贴总额的10%”。四是抢险用车纳入应急预案。“对特别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事项,各地可从实际出发在应急预案中另行制定特殊情况下公务用车保障办法”。各地县市的一二把手最喜欢做的就是把抢险用的大排量的越野车用于自己出行,或者放在公安局的名册上。应关注这一规定能否管住他们。五是地方车补差距不要过大。“同一省(区、市)内不同地区补贴标准差距不得超过20%,同一市(地、州、盟)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同时规定,“驻地方的中央垂直管理单位补贴标准按属地化原则参照所在地区标准执行,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六是对车改违规行为严惩不贷。“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群众举报,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对违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公务用车管理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车补+举报+严肃追究”,无疑是“胡萝卜+大棒”的政策,十分必要。七是已车改地方的高车补要砍下来。“已先行开展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地区和部门要按本意见进行规范”。“由多入少难”,他们肯定会心痛,但是社会需要公平,官员要带头。确实,发车补不是最好的制度,但是,在目前来说又是较好的方法。能够节约就是进步。

方案公布之后,大家也担心两种情况,一是一边拿车补,一边把私车费用发票找机会报销,这个有审计监督。二是一些有权有势部门的官员一边拿车补,一边可能会通过找下属单位或企业借车来满足用车需求。可见,“私车公用”,这不是一种猜测,从过去到现在到将来,官员借车的事肯定会有的。问题是如何控制在最小的范围之内,而且形成一套有效的处罚措施,让官员“不敢借、不敢贪”。如果出现“私车公用”的情况,建议按所借车辆一天的市场租车价格来计算受贿金额,按照天数累积。比如帕萨特之类的车一天租金在300-400 元左右。也就是说,你借了下属单位的这部车,就相当于下属单位每天送你300-400 元。而且,所借的车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违章罚款谁出?还要进一步追查。

“法律不是稻草人”。2007年7月,最高院最高检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山东省发改委能源交通处原副处长陈某就因“借用”汽车,被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官员向企业借车时一定要三思,免得以为占了便宜而被处罚。千万不要以身试法,千万不要以为无偿地开百万私企车就是有本事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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