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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员办工作转型的路径探讨

2014-03-28王振东财政部驻山西专员办副监察专员

财政监督 2014年4期
关键词:管理司司局专员办

●王振东/财政部驻山西专员办副监察专员

2013年,新一届财政部党组明确提出了专员办工作转型的要求和目标。结合工作实际和体会,笔者对专员办工作转型问题形成了一些思考。

一、重新定位职能

专员办转型后总的职能可定位为财政部职能在地方的延伸,由过去的监督检查拓展为监督检查、审核审批、管理服务,由过去的事后监督拓展为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评价。主要职责可规范为八大类:

第一,督导财税政策落实。督导国家重大财税政策、法规制度在驻在地的贯彻落实;反映和查处驻在地违反国家财税政策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中央财税管理的政策建议。

第二,监缴中央预算收入。监督检查驻在地征收机关(包括海关)中央预算收入征收缴库情况;负责中央非税收入征收与监缴。监督检查地方部门应缴中央财政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入库情况;检查应征不征、越权减免、违规审批、退付中央预算收入和违规调整预算科目、收入级次等问题。确保中央预算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库。

第三,监管中央转移支付。负责驻在地立项申报使用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的资料初审;负责监督检查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在驻在地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对中央重大专项派员就地监督,实行项目监督负责制;审核中央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检查核实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结算及其他涉及中央财政的重大事项。

第四,参与绩效评价管理。参与财政部组织的或代表财政部组织对驻在地中央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

第五,监管金融文化国有资本。受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政部委托,对中央文化企业和金融类企业在驻在地分支机构的国有资产行使监管职责;对驻在地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情况进行监管。

第六,履行会计监督职责。对驻在地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和其它组织等单位依法实施会计监督;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对中央企业财务预算信息公开、地方资产负债表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等进行监督。

第七,监管中央预算单位。对驻在地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实行综合监管,审核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预决算和监管其银行账户。

第八,办理上级交办事项。

二、调整内设机构

按照转型后职能变化,专员办内设机构需要做出相应调整,除办公室总揽政务、党务、事务工作外,业务处可以设置五个板块。

第一,收入监管处。行使监缴中央预算收入职责。对海关、税务机关、非税收入征缴单位征收情况进行稽查,对退付中央预算收入进行审核,对税制改革情况进行督导,监管中央财政票据。

和部机关对口司局:预算司、国库司、税政司。

第二,支出监管一处。对补助地方的中央转移支付资金行使监管职责。负责驻在地申报中央转移支付立项审核,对驻在地管理使用中央转移支付资金情况进行监控和稽查,对中央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结果进行绩效评价。检查核实中央地方两级财政结算。

和部机关对口司局:预算司、相应支出管理司(办)。

第三,支出监管二处。对中央条条管理的预算单位和预算支出行使监管职责。实施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包括国库集中支付审核,银行账户审批、备案和年检,资产财务专项检查等。对属于中央本级支出但在地方建设的项目支出进行监控和稽查,重大项目派驻财政监管员,组织绩效评价。其他涉及中央财政重大事项。

和部机关对口司局:国库司,相应支出管理司(办)。

第四,会计监督处。对驻在地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和其它组织等单位行使会计监督职责。加强对有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日常监管。对中央企业财务预算信息公开、地方资产负债表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等进行监督。

和部机关对口司局:监督检查局,会计司。

第五,金融文化资产管理处。对中央文化企业和金融类企业在驻在地分支机构的国有资产行使监管职责。对驻在地金融企业会计信息进行稽查。对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情况进行监管。

和部机关对口司局: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金融司、国际司。

三、重塑工作流程

专员办转型能否成功,关键在于是否嵌入财政主体业务。因此,在专员办职能重新定位后,应对部里收支管理的流程进行相应调整。重点应把握以下关键点:

第一,专员办的监督管理应体现日常化、程序化、制度化,用制度规定动作,而不是一事一请、一事一定。减少大型检查活动,必需的大型检查应制定滚动计划,且经部党组批准实施。

第二,部机关公文运转流程应嵌入专员办端点。有关文件特别是预算指标文件应制度化地印发各专员办。研究机构的财政研究资料也应印发专员办。尽快实现财政部公文对专员办系统的全覆盖。

第三,支出管理司(办)预算分配和管理流程应嵌入专员办审核管理程序。专员办对地方申报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的审核结果以及对中央预算单位的预算审核意见应作为部里支出管理司(办)当年预算分配的依据之一。专员办的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下一年预算分配的依据。

第四,强化专员办的执法权。赋予专员办更多的直接处理处罚权,依法依规的不必再报部里审定。专员办作出的经济处罚如果执行中有困难,部里支出管理司应在预算分配中予以抵扣。

第五,拓展中央金融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业务。深入研究探索以资本管理为切入点,以分支机构为管理对象的资产监管模式。

第六,研究制定重大项目派驻财政监管员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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