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财政制度:理念和实体
2014-03-28本刊评论员
●本刊评论员
现代财政制度:理念和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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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5日,实行了20年的预算法迎来首次大修的第四次审议。四审稿草案体现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回应了社会关切,并在前三审稿的基础上,又往前迈进一步:将“强化预算约束”补充到立法宗旨;对全口径预算的界定和管理更严谨;公开政府采购情况,将举债情况列入预算公开内容;更严格限制专项转移支付的地方配套;新增人大审查预算草案前,应“听取选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的规定;为杜绝收“过头税”,将“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补充入法……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部署了新时期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蓝图,日前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抓住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这一“龙头”,尽快出台符合现代财政制度要求的预算法这一“经济宪法”,意味着我国现代财政制度建设迈出了关键一步。
透过预算法草案,我们能够对现代财政制度有更加深刻的理解。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旨在于约束、规范国家权力的运行,财政权力本身是最重要的国家权力,而且还是其他各项国家权力的基础,因为任何国家权力都须以经济资源为依托。所以,财政制度,特别是现代预算制度是约束和规范国家权力的安全阀,是国家治理成败的关键所在,以现代预算制度为核心的现代财政制度必须是能够有效规范国家权力、防范权力滥用的根本性制度。
现代财政制度的理念除了“限权”,还有“平权”的要求,就是体现国家治理的公平正义原则。“限权”是手段,“平权”是目的。要以有限政府原则的落实防止过度的公耗发生,防止部门利益和私利对公共利益的侵蚀;要以公平的财政分享来保护公民的财政利益,要以财权法定原则处理国富和民富的关系,并确保税负公平;要“定责”、“问责”并举,确保政府履行其职能和承担受托责任,保证财政资源的使用符合人民的意愿。
“限权”、“平权”、“定责”、“问责”的财政理念之下,现代财政制度的实体性内容必须科学、合理、明确。一是将强制性的赋敛权明确为不可侵犯的国家主权,统一财政税收权力,杜绝财权割据乱象。逐步实现政府收入只有国家预算一个口径,不能容许在政府预算之外还拥有大笔收入,坚决杜绝在法律授权之外还存在利用公权力向企业、公民赋敛现象的存在,规范非税收入,将国有资产收益包括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和国有企业上缴红利纳入预算范围,坚决取缔“三乱”行为和“小金库”。
二是实现法治财政。政府的任何收入来源都须得到法律授权,政府任何财力的使用都符合预算,政府规模包括财政开支规模和人员编制必须有法律依据,政府以财行政的任何行为都在法律规定范围之内。
三是财政行为要有绩效目标,实行精细化管理,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在节约成本的前提下,财政活动也要借助市场的力量,如政府采购中要确保市场主体公平参与竞争。
四是财政公开和问责制度具有可操作性。财政公开要充分、及时并能被公众理解和接受,财政行为的社会问责必须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公众的质疑必须得到合理的回应。财政预算的编制及执行要更多地吸引基层民众的参与监督,体现人民的意志。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理必须有足够的威慑力,使政府真正成为可信赖的责任政府。
新的预算法即将登上历史舞台,现代财政制度的理念和实体已在草案中有很多体现,这些亮点必将照亮我国现代财政制度建设道路,使我国现代财政制度建设步伐更加稳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