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某县实验室及仪器设备项目采购案例分析
2014-03-28白振勇宋崇华宋珩煜
●何 君 白振勇 宋崇华 宋珩煜
关于某县实验室及仪器设备项目采购案例分析
●何 君 白振勇 宋崇华 宋珩煜
一、背景介绍
某县2010—2011年实验室及仪器设备项目委托某招标有限公司进行招标,县采购人派监督人员1人、评委1人,参与该项目的招投标评分过程。该招标项目预算1200万元,共分6个标段,实际中标金额1102.2541万元。其中,第六标段招投标器材为小学科学实验器材42套,总预算价203.7万元,共有4家公司(甲、乙、丙、丁)参与该标段投标,其投标金额分别为1901005.00元 、1840396.00 元 、1780985.00 元 、1833342.00元。按照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规定,满分为100分,其中综合实力10分,投标产品质量及技术性能 20分,安装调试及售后服务10分,投标报价60分。投标公司最终得分为五位评委打分的平均分。按照规定,投标报价分值基本分为55分,以计算出的评标基准值为标准与之相比,有效投标报价低于此评标基准值每1%,在基本分基础上加1分,最多加5分;当低于评标基准值超过5%(不含)时每再低1%,在35分的基础上扣2分。有效投标报价高于评标基准值每1%,在基本分的基础上扣2分,扣完为止。其中,评标基准值=政府预算价*50%+参与评价基准值计算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50%。当投标报价(投标报价需在政府预算价的90%—100%之间)多于五个(含五个)时,应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投标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与政府预算价的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值;投标报价少于五个(不含五个),则以所有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与政府预算价的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值。若投标报价均不在政府预算价的90%—100%之间,评标基准值=政府预算价*90%。在评标阶段,某招标有限公司把甲公司的投标价错误登记为1855743.00元,得出六标段评标基准值为1905700.75元。通过评标,甲乙丙丁四家公司最后得分分别为88.05分、63.72分、57.50分、68.10分,其中投标报价得分分别为 59.35分、34.72分、28.60分、34.00分。甲公司以总分第一名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二、存在问题
(一)招标文件指定的评分标准中价格评分方法不符合财政部规定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第二部分中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除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外,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合理设置价格分值。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30%,不得高于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30%。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按照规定,第六标段评标基准价应为1780985.00元,甲乙丙丁公司按照开标记录表上登记的投标价计算,投标报价得分应分别为 56.21分、58.06分、60分、58.29分。而此案例中投标公司评分标准仍然按照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第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而定,故评标基准价使用错误。加上某招标有限公司把甲公司的投标价登记错误,使得甲公司多得3.14分,乙丙丁公司分别少得23.34分、31.4分、24.29分。
(二)投标公司投标价被变相修改
在此项招投标项目中,甲公司共参与五、六两个标段的投标,投标报价分别为 1855743.00元和 1901005.00元。而在第六标段开标记录表中将甲公司投标价登记为其在第五标段的投标报价1855743.00元,减少了45262.00元。原因是在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没有严格按照招标规定和投标响应文件进行评标,造成甲公司的投标价被变相修改。按照现行财政部规定价格评分办法,因投标报价被修改而增加甲公司投标报价得分3.14分。
(三)评分规则制定不合理
除评分标准不符合财政部规定外,就采购人制定的价格评分方法也不合理。此项目的评标细则对报价得分的规定如下:“报价得分满分为60分。基本分为55分。以计算出的评标基准值为标准与之相比,有效投标报价低于此评标基准值每1%,在基本分基础上加1分,最多加5分;当低于评标基准值超过5%(不含)时每再低1%,在35分的基础上扣2分。有效投标报价高于评标基准值每1%,在基本分的基础上扣2分,扣完为止。”可见,加分和扣分的基础分值不一致,致使投标报价相近的公司得分差距很大。甲公司的投标报价(登记错误)与评标基准价的差距仅分别比乙丙丁公司低1.53万元、7.48万元和2.24万元,但得分却高于乙丙丁三家公司 24.63分、30.75分和 25.35分,从而奠定了甲公司投标报价得分的绝对优势。
(四)招投标结果发生改变
由于在六标段中采用了错误的评标基准价、错误的评分方法和错误的投标报价登记,导致中标结果发生了变化。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中关于评标基准值和投标报价得分计算方法的规定以及甲公司正确的投标报价,甲乙丙丁公司的最后得分应为 84.91分、87.06分、88.90分、92.39分。因此,丁公司应被推荐为第一候选人,而非甲公司。
(五)法律法规不完善
在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针对此案例中的投标价誊写错误、评标基准价认定错误和评分计算方法错误等问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法律规章中都没有相应的条款和处罚依据,造成对此类问题的处罚无相关明确的法律依据,给查处工作带来了一定困难。
三、原因分析
(一)县级负责政府采购的相关部门及评审专家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缺乏学习
该项招投标是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财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及其委托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共同参与组织实施的。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组织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和论证,县财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招投标工作的全程监督,采购人及其委托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评分标准进行招投标。某招标代理机构为省内著名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过许多项目的招投标。评审专家负责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所载明的评审方法、标准进行审核。此项招投标工作中上述单位及评审专家都没有发现评标基准值和评分计算方法使用错误,充分说明了各个部门、单位以及评审专家对《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政策缺乏学习。
(二)评审专家工作态度不认真负责
此案例中的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及评审标准在政府采购网上进行了公示,整个招投标过程由5名专家进行评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中明确规定:评审委员会成员要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所载明的评审方法、标准进行评审。要熟悉和理解采购文件,认真阅读所有供应商的投标或响应文件,对所有投标或响应文件逐一进行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比较和评价。而该案例中,五位评委在未将登记的报价与招标相应文件进行核对的情况下,签字确认报价和评分,致使甲公司第六标段投标报价登记错误。这充分凸显了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的工作态度不认真负责。
四、政策建议
(一)主动加强学习,提升自身素质
首先,基层政府采购部门、采购人和招投标代理机构在工作实践中,应该主动加强学习,认真学习各项新出台的政府采购法律条文及相关制度规定,不断拓宽知识面。其次,上级及本级政府采购部门应建立完善的学习培训制度,按照分级、分类、全员培训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开展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条文的培训,不断提升政府采购管理水平,杜绝制度使用上的错误。
(二)加强监督检查,提高采购实效
基层政府采购部门、采购主体和相关监管部门要增强监督意识,在采购过程中加强对各阶段、各环节的监督管理,保证招投标程序的公开、公正和透明。上级政府采购部门应不间断地对基层政府采购工作实施监管,督促检查各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落实,切实解决基层政府采购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不断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完善政策法规,建立长效机制
针对现行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未对投标价誊写错误、评标基准价认定错误和评分计算方法错误等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建议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尽早明确对政府采购实际工作中问题的处罚规定,完善法律法规,从法律制度层面建立遏制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长效机制,加强对基层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工作,打击各种违反政府采购法律的各项行为,避免国家财产的损失。■
(作者单位:河南省财政厅监督检查五处)
(本栏目责任编辑:张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