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去”企业税收支持政策研究
2014-03-28李琦,朱泉
李 琦,朱 泉
(1.吉林财经大学 税务学院,吉林 长春 130117;2.长春财经学院 金融系,吉林 长春 130122)
“走出去”企业税收支持政策研究
李 琦1,朱 泉2
(1.吉林财经大学 税务学院,吉林 长春 130117;2.长春财经学院 金融系,吉林 长春 130122)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对外开放度的不断提高,许多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呈迅猛增长趋势。我国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提出了“走出去”战略,十几年企业海外实践表明,我国“走出去”企业面临着税收支持力度不够、服务体系不健全等突出问题。“走出去”作为国家发展战略,应该在国家政策层面得到大力支持。税收支持体系作为政府宏观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走出去”企业经济利益,关系到国家主权的维护及政府间财政利益。从国家战略高度研究制定“走出去”的财政税收政策支持体系,发挥政府在“走出去”中的应有作用,为“走出去”企业提供坚实的国家后盾和良好的外部环境,对于我国实施“走出去”战略、全面参与经济全球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走出去”企业;税收支持体系;税收制度
一、“走出去”企业发展现状及面临的问题
(一)“走出去”企业发展现状
从2002年开始,中央加大对“走出去”企业的扶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我国企业“走出去”规模不断扩大,范围持续拓展,由承包工程转向境外投资,由零星企业“走出去”转向产业链集群式“走出去”,并向全球各地全面“走出去”。截至2013年底,我国累计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5257亿美元。其中,2013年我国境内投资者共对全球156个国家和地区的5090家境外企业进行了直接投资,累计实现非金融类直接投资901.7亿美元,同比增长16.8%。其中股本投资和其他投资727.7亿美元,占80.7%;利润再投资174亿美元,占19.3%;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完成营业额1371.4亿美元,同比增长17.6%;新签合同金额1716.3亿美元,同比增长9.6%;我国对外劳务合作派出各类劳务人员52.7万人,比去年同期增加1.5万人,其中承包工程项下派出27.1万人,劳务合作项下派出25.6万人,较上年同期增加0.3万人。①
(二)“走出去”企业面临的问题
我国“走出去”企业面临的是一个完全陌生的投资环境和税收环境,不仅要应对经营上的各种挑战,还要准确地掌握海外税收信息、东道国税务管理制度等许多国际税收方面的难题。从“走出去”企业海外实践可以发现,我国目前的财税制度、税务管理和服务能力与现实需求相比仍有许多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主要
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1.税收支持力度不够
现行对外投资税收政策多数是吸引外资的税收政策,扩大境外投资的政策相对较少,并且都分散在现行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没有形成体系,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对外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少,大多以来源国的身份来权衡利益得失,忽视了作为海外投资的居住国权益,签订的税收协定缺少税收饶让抵免的条款。
对外税收协定中没有税收征管互助的规定,非歧视待遇条款也缺少税种无差别的规定,增加企业对外投资经营的税收不确定性,不能满足“走出去”的需要。受控外国公司反避税规则在纳税人境外所得申报缴税方面依然存在盲点,增加了征纳双方的涉税风险。《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境外所得确认问题的规定过于复杂,税收抵免形式比较单一,部分境外税收抵免条款不够明确,给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带来税收风险。“走出去”企业受境外所得税抵免层级限制,重复征税突出,增加了企业“走出去”的税负成本。
2.服务体系不够健全
目前对“走出去”企业的重视度不及“引进来”企业,服务滞后于企业发展速度和服务需求。税务机关提供信息服务渠道有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提供的有关国家税收情况介绍过于简单,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落后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介绍更是几乎没有。税务机关所能提供的信息资料针对性不足,不能满足“走出去”企业个性化的信息要求。一方面税务系统尚未形成完善的服务体系,为“走出去”企业服务的职能部门不明确,未建立相关的纳税服务规范和指南,未建立“走出去”企业相关信息库,影响税务机关对“走出去”企业服务需求的反应速度。由商务部、发改委、国资委和海关等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走出去”企业监管制度,但尚未形成协调运转、信息共享的配合机制,税务部门掌握的信息滞后或有限,导致境外税收服务效率低下。另一方面,对国外税收制度的分析和解读不够系统,无法为“走出去”企业提供准确详尽的税收指导;对国际税收协定以及国外税收政策宣传和执行不到位,企业不能准确理解和运用协定,用于降低“走出去”企业转让定价风险的预约定价安排存在许多不足,税务机关很难配合开展实施工作,与其他国家之间协商解决国际税务争端的机制不完善。此外,随着我国近年来“走出去”企业的规模及数量不断扩大,中介机构的国际化程度不够,不能有效地提供“走出去”企业海外上市投融资审计、中外准则转换等专业服务,国际化税务人才匮乏,无法满足管理、咨询、税务服务等需求,难以应对复杂的“走出去”业务。
二、健全“走出去”税收支持政策体系
“走出去”作为国家发展战略,应该在国家政策层面得到大力支持。税收支持体系作为政府宏观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走出去”企业经济利益问题,关系国家主权的维护及政府间财政利益问题。从国家战略高度研究制定“走出去”的财政税收政策支持体系,发挥政府在“走出去”中的应有作用,为企业“走出去”提供坚实的国家后盾和良好的外部环境,对于实施“走出去”、全面参与经济全球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构建促进企业“走出去”的税收制度体系
1.国际税收协定方面
加强与各国政府部门间合作,遵循居住国和来源国利益并重的原则,根据谈判对象的不同选择参照《联合国范本》或《OECD范本》,签订政府间合作与贸易协议。加快税收协定的谈判签署速度,对于已经签署的税收协定,根据情况的变化进行修订协定、更新协定内容,明晰协定内涵,争取将双边税收协定网络覆盖到更多国家。及时修订我国与一些国家的税收协定,扩大税收饶让抵免的适用范围,合理规定税收饶让的比率,或者设定一个浮动范围,以防止滥用税收协定条款。探索缔结综合性多边税收协定,鼓励更多的企业“走出去”,实现国际化经营。税务机关应积极与多国开展双边磋商,加大预约定价安排签署力度,尽快落实企业申请、回应企业咨询,密切联系“走出去”企业境外投资地税务当局,保护企业境外税收权益和国家税收主权,积极与国际避税地谈签税收情报交换协定,加强中国跨境税源管理。[1]
2.国内税收支持方面
一是采用国际上普遍实施综合限额抵免法,降低我国海外投资者的税收负担,减轻其竞争压力;给予“走出去”企业税收饶让有助于我国对外投资办企业;对“走出去”企业投资海外所得,允许一定年限和一定规模的延期纳税,以鼓励其将境外取得收入用于再投资。
二是改进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统一制定境外投资公司应纳税所得额,对全资公司来源于境
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可以从收入总额中扣除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和损失、投资的财务费用和管理费支出以及应分摊的损失;对非全资机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可按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额,扣除投资的财务费和管理费支出以及应分摊的损失。准许“走出去”企业在一定年限内,从应纳税收入中免税提取一定比例资金,建立风险准备,用于积累年限内弥补风险损失,由政府与投资者分担海外投资风险,对“走出去”企业提供资金支持。[2]
(二)强化“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
1.健全“走出去”企业的税收管理制度
建立外国税制资料库,搜集世界主要国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收集各国为吸引投资而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的情况及内容、跨国税收争议以及境外投资涉税问题协调等内容,便于纳税人维护自身利益。编写“走出去”企业税收指南,根据不同的产业行业、不同的境外投资经营组织形式、不同的经营业务种类,增加适合“走出去”企业的税收信息服务内容,给予基础性的办税指引。扩大签订预约定价安排协议签订范围,建立健全预约定价安排管理制度。建立税收事先裁定操作制度,选择签署税收遵从合作协议的企业和重要税种试行,采取分步实施战略,创新行政管理模式,以提高税务管理效率。[3]
2.提高“走出去”企业的税收服务能力
一是强化驻外机构的税收服务职能。国家应向境外贸易投资额大的国家或地区大使馆和领事馆派驻税务参赞,或者对已有的商务参赞进行国际税收业务的专门培训,要求其掌握我国鉴定的税收协定文本以及我国“走出去”企业主要资金投向国家和地区的税收政策,能熟练帮助“走出去”企业协调解决海外税收问题,提高为“走出去”企业提供优良税收服务的能力。
二是实施全方位、立体化指导服务。选择多样化服务途径,为“走出去”企业提供多领域税收政策辅导和办税指引,提高“走出去”企业税收宣传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一方面,把握企业境外投资涉税重点问题,了解执行企业“走出去”税收政策过程中企业实际困难,倾听企业对纳税服务、税收管理意见。另一方面,开通“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网络平台,召开境外投资税收政策宣讲会,设置“走出去”企业税收政策解读热线,解读境外投资税收政策和法规并对企业进行专门辅导,解答“走出去”企业各种涉税咨询,多角度开展立体辅导。
三是着力培养税收干部。提高“走出去”企业税务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其统筹协调国际税收业务的能力,制定国际税收管理人才培训规划,实施现代化的税务系统人才队伍开发战略。采取多种形式对税务干部进行国际税收知识培训,并加强专业实践培训,培养国际税收管理专业人才,使其既懂国内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又懂国际法并熟悉“走出去”企业主要东道国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模式,建立层次性、应用性开发的人才开发体系。
3.完善“走出去”企业的税收服务机制建设
一是建立税收业务横向联系制度,完善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机制,提高税务机关获取第三方信息能力。加快谈签或修订与避税地国家(地区)税收协定,以核查关联企业信息,加强地区间、国地税间、部门间信息情报交换进程,实现情报交换的“立体化”管理。
二是建立社会参与办案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吸收中介机构参与“走出去”企业税收管理,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为“走出去”企业涉税问题办理审核、咨询、代理、评估等业务,税务机关有权聘用中介机构参与,提高跨境税案专业性和透明度。同时建立社会中介机构信用等级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形成政府与社会相结合的多层次税收服务体系。
[1]崔志坤,孟莹莹.激励企业“走出去”:税收制度有所作为[J].地方财政研究,2009,(3).
[2]赵春宇.对外投资税收政策的国际借鉴及自主创新[J].经济研究,2010,(1).
[3]刘珺.转让定价税制:国际比较借鉴与我国的现实选择[J].涉外税务,2011,(11).
[注 释]
①数据来源:2012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中国统计出版社2013年版。
[责任编辑:解梅娟]
F8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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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8466(2014)06-0040-03
2014-05-02
吉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实现吉林省主体功能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财政研究》(2014B162)和吉林省教育厅项目《“走出去”企业税收管理研究》([2112]155号)阶段性成果
李琦(1971— ),女,吉林白城人,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财税理论与实务研究;朱泉(1957— ),女,吉林长春人,长春财经学院金融系教授,主要从事财税理论与实务研究。
10.13784/j.cnki22-1299/d.2014.06.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