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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视野下的清廉经济性质考察

2014-03-28张绍友

重庆行政 2014年3期
关键词:公权报价腐败

□张绍友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之一,同时,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意味着,应该把国家治理能力建设问题,包括清廉问题,置于资源配置起决定作用的市场环境下加以研究和考察。因此,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清廉本身的经济性质作一考察具有特殊的时代意义。

一、从市场资源配置看清廉与腐败的矛盾运动

让我们先来思考一个司空常见的问题:在位者选择清廉还是腐败的根据是什么?我们不妨把二者放在一架天秤上,在腐败的一端主要是腐败压力(当腐败之风在在位者周围形成一个态势场后,在位者将面临被动腐败的压力)、腐败得利及腐败机会(腐败机会是指能够在不被发现的情况下完成腐败行为的机会,腐败行为由于其隐蔽性发现的机会未必尽如人意,而且发现腐败成本一般来说比较高)。在清廉这一端主要是:高尚品质、清廉收益和社会及道德的褒奖,腐败查处风险及腐败道德及心理成本。可见,如果在位者品德足够高尚,“粉身碎骨浑不怕,要留清白在人间”,就不会选择腐败。但反之,就有腐败的危险。邓小平同志曾经说过:“不讲多劳多得,不重视物质利益,对少数先进分子可以,对广大群众不行,一段时间可以,长期不行。……革命是在物质利益的基础上产生的,如果只讲牺牲精神,不讲物质利益,那就是唯心论。”[1]那么,怎样消除这一危险?让我们先来看看什么是腐败。政治学家、社会学家、法学家和经济学家从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定义,其中美国政治学家亨廷顿给腐败下了一个定义,并为经济学家们所认同:腐败“即公职人员为实现其私利而违反公认规范的行为。腐败的基本形式是政治权力和财富的交换”。[2]可见,腐败主要是受经济利益驱动。因此,在清廉同腐败的博奕中,我们不妨居于在位者作为一个经济人的角度,认真考虑清廉的收益,使天秤向清廉一方倾斜,使在位者心甘情愿地向社会“支付”清廉,而不是想方设法“支付”腐败(这种为争取正当利益而激发出的内省之力,恐怕比外部监督力量要大很多)。清廉与腐败是矛盾运动的双方,从某种角度讲清廉收益的增加便是腐败成本的增加。让我们再思考一个问题:腐败行为一旦被揭露,腐败分子就会受到惩罚。既然在位者知道腐败会受到惩罚,那么为什么还要腐败呢?这里涉及到一个清廉的价值和腐败的成本的比较问题。清廉是有成本的。当在位者在选择腐败行为的时候,往往认为腐败可以获取更大的利益。

二、清廉在经济学意义上的资源价值

当我们说清廉是有成本之时,意味着清廉就不再简单的是一种道德或心理因素的外化,而是经济学范畴的一种资源。那么,这种资源具有经济学意义上的价值吗?对这一问题回答实际是要弄清两个问题。

首先,它是否有社会使用价值?换言之,其有否社会效用?可以这样说,清廉是附着在公权上的方向盘,公权在社会资源的组织和分配中的作用也决定了清廉在社会中的重要意义。也许有人会对清廉这种不作为而生发的作用感到困惑甚至怀疑,其实我们知道,资本本身并不能增值,但由于其在社会生产中的作用却获得利润。在这点上清廉同资本的意义一样,因其在社会资源的组织和分配中保证公权健康行使的必不可少性奠定了其社会效用的基础。

其次,它有价值来源吗?人并非天生就具备清廉的品质,而是经过各种这样和那样的教育培训等逐渐养成的,里面不可否认地凝结着无差别的人类劳动,这也就构成了清廉这一资源的价值基础。

三、清廉作为资源的交换可能性及特殊性

那么,清廉作为一种有价值的资源,会不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化?存在着交换的可能?换言之,社会是否会为清廉付出代价?显然,只要我们看一看为清廉的矛盾对立面——腐败付出的代价,就知道社会愿不愿意为清廉买单了。实际上,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历史及现实中,如果在位者的收益无法生活,他将怎么办呢?在一般情形下,会为手中的公权寻租,售卖清廉,换之以腐败得利。在这种意义上,我们说,清廉拥有了交换价值。那么,这种交换同一般性交换相比有何特点呢?

不难发现,清廉是一种特殊的资源,其特殊之处至少在于:融稀缺性、公共品性、垄断性于一身。

稀缺性。清正廉洁是每一在位者的天职,但并非所有在位者都能做到,即使能将这些在位者全换掉,谁也不能保证换上来的人就能清正廉洁。但是整个社会却要求所有的在位者都能清廉。这样,就形成了社会清廉需求与社会清廉供给间的不平衡,当腐败加剧时,这种供不应求的不平衡局面随之加剧。因此,我们认为,在私有观念存在的社会中,清廉始终是稀缺性资源,是典型的卖方市场。当越来越多的在位者都不守清廉时,清廉的边际效用将升高,这时遵守清廉的成本更为高昂,社会应该付出更高的代价来保持清廉;当越来越多的人都遵守清廉时,清廉的边际效用将降低,遵守清廉的成本更为低廉,社会保持清廉付出的代价也会相应降低。

公共品性。是否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是判断是否公共品的根本依据。显然,清廉是纯公共品。第一,它具备非排他特征。一个人在消费清廉时,无法排除其他人也同时消费,而且,即使你不愿意消费它,你也没有办法排斥别人消费。换言之,清廉作为一种资源,既不能被个人所排斥,也不能为个人所拒绝,具有极大的外部收益,是一种人人都有权消费,人人都获益的资源。第二,它具备非竞争性特征。首先,其边际生产成本为零。增加一个消费者对清廉供给者来说,是不会增加其提供清廉的成本。其次,其边际拥挤成本为零。即在对清廉的消费中,每个消费者对清廉的消费都不影响其他消费者的消费数量和质量,也就是说,清廉不但是共同消费的,也不存在消费中的拥挤现象,不存在消费者为获得清廉需排除他人而付出代价。

垄断性。严格说来,没有公权就不存在清廉之说。只有公权拥有者才可能提供清廉。公权授予个人的过程必然是一个人格化的过程,受予者不可避免地会把某些个性特征甚至自己的特殊利益融入权力之中。但在社会的认知中,受予者(在位者)代表着公权,其影响着甚至某些时候决定着公权如何运作。于是,社会只能向该受予者要求清廉,而不能向别人要求,其他人也无从供给清廉,简言之,在位者的清廉具有不可替代性,社会只能从在位者那里才能得到。在这个意义上,清廉成为在位者手里的垄断性资源。

四、清廉报价的失衡,是腐败的温床

可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商品化可能的清廉的交换价值由于其垄断性、稀缺性将高于其本身价值。同时,在位者扮演的社会角色较为特殊,如果不能清廉,其社会危害相当大。我们应当把这部分社会收益也适当体现在清廉的机会成本中 (社会也应当为这一成本买单,其性质和为反腐买单没什么区别)。

另外,清廉的公共品性直接影响甚至决定着其交换形式。首先,其纯公共品性决定了其费用最好由所有的居民共同分担。其次,清廉的非排他性,决定了它不可能由营利机构来经营管理,而只能由非营利的组织(公共组织)来负责。其三,由于清廉的非排他性,使得有些人认为既然不付费可以获得利益,而付费也未必能获得更多利益,从而尽可能地逃避付费,因此,清廉费用最好以公共支出予以保证。

但是,清廉资源的购买者只能是社会整体吗?显然,数目众多的私人(含小集体,甚至境外集团)也在用利益选票诱使在位者放弃清廉,这在实质上就是和社会在争夺清廉资源:清廉资源要么被社会购得,要么被私人买走,二者相互争购,相互竞价。虽然社会购买占据天时地利人和 (在位者还要考虑腐败风险、道德及心理压力等因素),在同等条件下具有购买的优先权。但是,当社会不积极购买,或者报价过低或不适当,则虎视眈眈的私人将趁虚而进,充当清廉的买主,腐败自然滋生。如果这种情形不加改观甚至恶化,那“劣币驱良币现象”将难以避免,因为我们不能保证每一位在位者都能靠自身品质的崇高坚守清廉。可以这么说,社会报价不当,是造就腐败的温床。

五、正视清廉报价,提高拒腐防变水平

社会当如何报价,才能基本上阻止清廉资源被私人买走呢?显然,必须紧盯清廉的成本波动,予以适当的社会报价。社会的报价既包括消极报价,也包括积极报价。

消极报价的思路主要是“以恶治恶”,谋求减缩腐败的“寄主”——公权力,或在制度上抑制和防范腐败,增加受贿成本,让职务人不易、不敢受贿。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把权力关进笼子里”,简政放权,出台《八项规定》等十七项禁令的同时,还对腐败“零容忍,老虎苍蝇一起打”,正是这一思路的表现。“正义之所以得到赞许,确实只是因为它有促进公益的倾向”[3],而正义行为的发生,明显地是因为存在着正当权益(福利)的伤害而对侵害者予以惩罚。从短期来看,本来受害者福利已受到减损,侵害者的福利再受减损,似乎是雪上加霜。但从长期来看,正义规则的维护,消除了更多的潜在侵害,其福利远高于对该侵害者福利的减损。因此,对贪腐者“罪不责众”、“下不为例”,实质是比贪腐本身更为严重、恶劣,影响更为负面的对抗消极报价行为。官员违法却不伏法,不但大大削弱党纪国法权威,严重挫伤了党和政府公信,而且会形成政治生态异化的黑色土壤,让贪腐更加肆无忌惮,使清廉生存空间岌岌可危。

积极报价的思路主要是“扬善弃恶”。消极报价,无论事前造“笼”,还是事后惩腐,都有自己的“短板”。一方面,无论制度的制定还是执行,都必须依托于人,受制于人的清廉程度;另外,制度“笼子”不可能尽善尽美,同时实践永无止境,制度“笼子”必然存在着滞后性问题。清廉报价的上策还是积极报价,为在位者主动支付清廉创造条件,让在位者自我约束,主动坚守清廉,这也是防止腐败最理想的状态和治本方略。可考虑如下基本策略:一是加强对在位者的思想教育,精神奖励,提高其政治素养,如对清廉官员的表彰及包括此次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在内的,党的历次整风运动等。二是通过社会本身适当付予在位者薪酬、福利,让职务人不必、不想去受贿。李光耀曾经说:“要部长们当清官,就得确保他们获得足够的报酬,不必贪污也能过得合乎其身份和地位。”但勿庸讳言,我国目前公务员的收入状况是:工资水平普遍不高,不同级别或职位的工资水平差别不大。在通货膨胀不断的情况下,公务员已多年未涨工资,实际购买力不但没随国家发展“水涨船高”,反而下跌。2014年4月,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经济蓝皮书《中国经济前景分析(2014年春季报告)》指出:与公务员人力资本水平类似的教育、卫生、文化、社会组织等行业中,公务员工资属于偏下水平,远远低于金融业、信息业工资水平。公务员工资已经略低于城镇单位的平均工资水平。[4]显然,这样的收入安排,容易使平时奉公守法、无非法收入来源的公务员陷入困境。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也是近年来我国“一些领域消极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的一个极其重要的诱因。清廉不等于清贫,高薪未必能养廉,但相对的低薪却会大大增加腐败的机率。

因此,如果私人清廉购买行为暗流汹涌,或有滋长之势,我们就应该把社会对清廉的报价是否得当作为检查的重点加以考虑,通过消极报价与积极报价两手并进,以消除在位者选择放弃清廉、贪婪、侥幸、失衡、从众、补偿等动机,建立能决胜于私人购买的清廉激励(补偿)机制,从根本上保护清廉得利,保护清廉者。其实质在于,提高私人购买清廉的门槛,降低“当清官”的成本,以实现“良币驱劣币”,壮大“清官”队伍的良好效应。

[1]邓小平文选第2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6页.

[2]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第58页.

[3]休谟.人性论[M].北京:商务出版社.1981年版.第662.页.

[4]中国经济前景分析(2014年春季报告[EB/OL].http://news.youth.cn/jsxw/201404/t20140430_5115234.html.201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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