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族政治社团的政治参与
——基于个案解析的讨论
2014-03-28刘子靖于春洋
刘子靖,于春洋
(内蒙古工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51)
论民族政治社团的政治参与
——基于个案解析的讨论
刘子靖1,于春洋2
(内蒙古工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51)
民族政治社团是由民族共同体成员基于某种共同利益而组成的政治性社团,并以维护和追求这一利益的最大化为目的。通过对马来西亚华人社团反对政府强制推行数理英化政策的运动和法国移民社团组织与政府之间有关移民问题的博弈这两个案例的解析可以发现,政治参与是民族政治社团发挥自身作用的重要方式。为提高民族政治社团政治参与实效,应该积极探索民族政治社团培育制度、完善社团管理与服务,坚持公共利益导向原则、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非歧视性原则,努力营造民族政治社团政治参与的良好氛围。
民族政治社团;政治参与;马来西亚华人社团;法国移民社团组织
民族政治社团是与民族国家政权联系最为紧密的、最为重要的民族利益组织形式之一。一方面,民族政治社团是民族社会团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族个体成员集体生活的重要载体;另一方面,民族政治社团因其鲜明的政治性而与民族国家政权的结构和运作紧密相连,成为配置现代民族国家公共权力、实现民族共同体利益诉求的不可或缺的主体。而民族政治社团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是要通过政治参与的方式才能得以实现的。笔者不揣陋见,拟就民族政治社团的政治参与问题作以粗浅讨论。
一、民族政治社团概要
社团即社会团体,它的种类繁多、利益多样,在更多情况下,社团要在社团订立的章程的规制下,向社团成员提供相关的服务。一个社会中社团的数量及活跃程度,往往是判断这个社会公民社会成熟与否的重要指标。应该说,任何社团都具有潜在的政治性,这是因为无论何种社团,都存在于既定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环境之中,社团的活动,无不与既定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环境进行着信息的交流与资源的共享,而这种信息交流与资源共享的目的则是为了更好地满足社团成员的某种利益。显然,这一过程带有潜在的政治性。一方面,作为内部成员的互益性组织,“尽管某些社团担负了一定的社会公益职能,但与其他社会组织的区别在于,它的根本职能仍是为成员的利益服务”,[1](P25)同时,“人们之所以从事政治活动,其根本动因在于人们实现自己利益的要求”。[2](P62)不难发现,社团为了更好地为其成员利益服务,具有潜在的从事政治活动的动因;另一方面,政府往往在其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或是监管,或是服务,都会对这一过程产生某种影响。那么,是否应该因此把所有的社团都看作是政治社团呢?我们认为,社团潜在的政治性和政治社团两者并不能等同。因为“并不是所有社团都具有政治性,也不是社团在任何时候都具有政治性”。[3]衡量一个社团是
否是政治社团的关键在于看其存在的目的及其宗旨是否与政治权力及政治过程密切相关。只有那些“以影响政府决策为目的、以制度化参与政治过程为行为方式的社团”才能称之为政治社团。[3]
结合对于政治社团的分析,民族政治社团的定义似乎就容易概括了。顾名思义,民族政治社团就是由民族共同体成员基于某种共同的利益而组成的政治社团。它是“通过有组织地参与、影响政府政策制定、变动和执行过程来为本集团利益服务的民族社会团体”。[4](P52)其特征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其一,从民族政治社团成员的民族身份来看,他们都属于民族国家内部的少数民族,从其民族构成情况来看,既可以是由来自某一民族共同体的单一民族成员构成,也可以是由来自多个民族共同体的多元民族成员构成。比如,近年来活跃于印尼政治生活中的华人政治社团诸如印尼百家姓协会、印尼华裔总会、印华论坛等等,其社团成员的民族构成都是单一的。而1985年成立的“法国穆斯林统一联盟”(FNMF)是当时法国国内最大的穆斯林移民社团组织,该社团在很大程度是“从马格里布国家,经由印度次大陆一直延伸到菲律宾”的接近500万的穆斯林移民利益的代表者,[5]其成员的民族构成情况则是多元的。其二,民族政治社团成立的目的是为实现某一民族共同体或多个民族共同体的共同利益。比如,印尼百家姓协会、印尼华裔总会、印华论坛是以实现印尼当地华人政治权益为目的而成立的民族政治社团,而“法国穆斯林统一联盟”(FNMF)则一直致力于保护生活在法国的接近500万的穆斯林移民的切身利益。其三,民族政治社团以政治手段来实现某一民族共同体或多个民族共同体的共同利益。这也是民族政治社团与一般民族社团最为重要的区别。由于民族政治社团采取政治手段实现自身利益,其社团活动带有鲜明的民族政治性——这意味着“民族政治社团通过与国家公共权力发生联系,影响和参与政府的政策制定过程,以实现自己的利益目标”。[4](P107)
还需说明的是,民族政治社团虽然通过政治途径来实现自身利益,但其对于政治手段的使用存在一定的限度。这个限度就是:民族政治社团一般是以影响某项或某类关乎社团成员切身利益的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出台为目标,而不打算参与或者夺取国家政治权力。这一限度也是民族政治社团与民族政党的核心区别之所在。
二、案例解析:民族政治社团的政治参与
近年来,很多民族国家都不乏民族政治社团采取政治手段,通过政治参与来维护自身利益的案例。这里仅举两例加以说明,一个是马来西亚以“董教总”①为代表的华人社团反对政府强制推行数理英化政策的运动,再一个是法国的移民社团组织与政府之间有关移民问题的博弈。
(一)马来西亚华人社团反对数理英化政策运动
马来西亚很有可能是中国之外具有最为完整的华文教育体系的国家,这一成就与近年来马来西亚华人社团积极参与政治、确保华文教育不被损害密不可分。在历时七年的反对政府强制推行数理英化政策运动的过程中,以董教总为代表的华人社团通过政治参与维护自身华文教育权利的案例是其中的典型事件。
2003年,马来西亚政府为提升国家的竞争力和国民的英语水平,在国内强制推行数理英化政策,宣布从当年开始,改用英文来教授国内小学的数理科目。对于这种无视国内三大民族(华人社群、印度社群和马来社群)母语教育权益的做法,各族反对的呼声此起彼伏。其中,以董教总为代表的马来西亚华人社团采用多种政治手段积极维护自身母语教育权益,其政治参与的方式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其一,2002年8月1日,在董教总的召集下,全国近40个华人社团紧急召开联席会议进行磋商,很快通过了反对政府强制推行该政策的决议。同时,为了争取更多的支持者,董教总印制了宣传资料来向社会大众阐明推行数理英化政策的危害性,并在全国各州进行巡回宣讲。其二,2005 年12月10日,近四千名社会各族各界人士在董教总的组织下,在董教总教育中心集会请愿,向政府表达希望尽快恢复母语讲授数理科目的意愿。其三,2006年2 月21日,董教总借“纪念国际母语日”的机会向政府发出呼吁,恳请政府尊重世界人权宣言,履行国际母语日所倡导的宗旨,保障人民的母语教育权益,恢复母语教育。其四,2007年7月,董教总发起了“还我母语教育”的明信片签名运动,这一运动持续了三个月之久,共计发放明信片20余万张,堪称马来西亚华人社团发起的最大规模的行动;等等。
以董教总为代表的马来西亚华人社团的种种努力终于取得了成效。2009年7月8日,迫于各方面压力,时任马来西亚副总理、兼教育部长的慕尤丁宣布终止
数理英化政策,并承诺于2012年开始,让各社群的小学分阶段分批次地恢复母语教授数理科目。进而,2009年7月24日,为尽快解决华文小学的母语教育问题,董教总约见了教育部魏家祥副部长,就华文小学在废除数理英化政策之后应如何落实2012年的新政策等问题进行了磋商。
总之,“在长达7年的反对数理英化运动中,以董教总为主的华人社团通过种种政治参与形态来表达政治诉求,使得政府决策最终代表民意”,[6]而且在华人社团的努力下,马来西亚的民主政治程度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升。
(二)法国移民社团与政府有关移民问题的博弈
有研究表明,“法国的外国移民问题已经不仅仅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而是已成为影响法国的政治选民、政党、议会选举(总统大选)和社会政策的严肃政治问题”。[5]在这一问题的发展进程中,始终伴随着法国移民社团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博弈。这种博弈及其结果必将对法国移民问题的走向产生深远影响。
1981年10月,法国政府正式给予国外移民以自由结社的权利。此后,遍布法国各地的移民社团组织纷纷建立起来。仅以穆斯林移民社团为例,1981年,“法国穆斯林论坛”(GIF)宣布成立;1983年,“法国穆斯林组织协会”(UOIF)宣布成立;1985年,法国最大的穆斯林移民社团、由150个穆斯林协会组成的“法国穆斯林统一联盟”(FNMF)宣布成立。进而,1991年,“法国穆斯林组织协会”创立了法国第一所穆斯林移民大学;同年,穆斯林的领导人阿里布尔格(Didier Ali Bourg)还成立了穆斯林研究中心(CERISI);1993年,“法国穆斯林代表大会”(CRMF)宣布成立。伴随着法国移民社团组织的势力、影响力及其政治诉求在法国社会的不断膨胀,这些移民社团在法国政治舞台上的活跃程度也随之提升,进而成为就移民问题与法国政府博弈的重要政治力量。
鉴于法国移民社团政治影响力的提升,作为对于这些移民社团组织政治诉求的回应,法国政府采取了较为积极的态度。一方面,在政府机构与制度设计的层面,1985年,法国内政部专门成立了旨在听取移民社团建议,促进和提升法国政府和移民社团组织之间交流与合作的专门机构(CORIF);另一方面,在制定实施有关移民问题的法规及处理国际关系的层面,法国政府越来越注重与移民社团的沟通与合作。比如,在制定《禁戴头巾法》时,②法国政府经过多方努力,终于争取到了法国当时最大的一个穆斯林移民社团的支持,从而降低了因该法案颁布实施而导致严重后果的风险。同时,在处理国际关系问题,特别是在处理和这些移民的母体国的关系问题上,法国政府越来越愿意考虑相应移民社团的意愿。无疑,这种做法对于法国的政治稳定和外交关系具有重要意义。由此我们发现,“尽管法国法律并没有给予这些移民社团以政治上的功能,但这些移民社团在法国社会与政治舞台上具有日益浓厚的政治色彩,亦是不争的事实”。[5]
三、提高民族政治社团政治参与实效的途径
通过上述典型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民族政治社团政治参与对于民族政治社团目的的达成及作用的发挥具有重要影响。在这里,提高民族政治社团政治参与的实际效果显得至关重要。我们认为,为了提高民族政治社团政治参与的实际效果,可以从以下一些方面加以努力。
首先,积极探索民族政治社团培育制度,完善社团管理与服务。一般而言,为了使民族政治社团更好地发挥整合民族成员利益、进行民族利益表达、动员民族成员及推进民主化进程等作用,需要从民族政治社团组织的治理结构、成立原则、行为约束、登记管理、筹资、监管、税收等等方面进行一系列的制度性构建,并将这些制度进一步优化整合为有利于社团培育的制度环境。同时,要确保社团具有非营利性、独立性和不损害公共利益等重要特征。非营利性可以确保社团最大程度地区别于牟利性的公司,而把民族社会生活领域中的公共事务作为自己活动的目标;独立性能够使这些社团自由充分地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不受政府行政权力的制约;不损害公共利益的特征则要求这些社团在维护和代表特定民族群体利益的时候,也要努力避免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此外,为了更好地配合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及公民社会治理的发展,还需要立足社团发展的现实情况,积极推进社团管理和服务领域的立法工作,打造既能培育社团组织,又能完善社团管理的法律体系。
其次,明确民族政治社团政治参与的基本原则。其一,公共利益导向原则。正如前文所述,民族政治社团参与政治过程的主要内容是对公共政策的制定及实施过程的参与。这是因为,公共政策的制定及实施,需
要在确保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来对那些存在竞争关系的利益主体展开协调,而一旦公共政策得以出台,就意味着在公共政策所涉领域中的一定利益格局的确立。由此,以努力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来引导民族政治社团的政治参与,就显得尤为重要。其二,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作为组织化的政治参与主体,民族政治社团对于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的参与,包括其他政治活动的参与,都要在合法的原则及法律的规定范围内来进行,不能凭借社团对于特定民族群体的影响力而去要求法律之外的特权。再有,民族政治社团在参与政治的行为中,要掌握一个适度的、合理的范围,不能仅仅为了满足自身利益诉求而对其他社团组织或政治参与主体的利益诉求进行压制。这种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原则要求社团应在内部利益整合与外部利益表达中体现理性,并在处理自身与其他政治参与主体间的关系中,学会妥协与合作。其三,非歧视性原则。从应然的角度来讲,在政治参与的过程中,任何社团组织的地位都是平等的,都拥有利益表达的自由与权利,不应存在某个社团组织的社会动员能力强、社会影响力大,其实现自身利益诉求的能力也就随之增强的情况。然而,就目前各个国家的民族政治社团的实际运作来看,经济实力雄厚或拥有知名社会活动家、社会活动能力强的社团往往对于政治参与的途径、利益表达的渠道应用得较为充分,对政治领导人的游说能力也较强,马来西亚的“董教总”就是这类社团的典型。而那些经济实力差、社会活动能力弱的一般社团对于政治参与的途径及利益表达的渠道则应用较少。由此,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对所有的社团都应该一视同仁,进行社团政治参与公正的程序设计和制度安排,保证不同社团都有平等的利益表达机会。
再次,营造民族政治社团政治参与的良好氛围。为此,一方面,应为民族政治社团的利益代表和利益表达提供更为宽松的制度环境。由于现代社会规模的超大性和结构的复杂性,作为利益代表的传统机制,议会已经不能满足社会成员利益表达的需要,这就要求包括民族政治社团在内的各种公民社会组织组成不同层次的利益代表机制,积极参与政治过程,从而形成对于议会机制的必要的补充。同时,探索通过具体的程序设计方式和技术性手段来使社会治理与政治过程具有适当的包容性,可以“使代表着不同利益追求的社团能够比较容易地进入公共治理过程进行利益表达和参与协调各方利益的政策制定”;[7]另一方面,为保证决策的民主化与科学化,应使关涉民族共同体的决策过程的各个阶段都有相关民族政治社团代表参加。依据决策理论的基本主张,决策过程是一个动态循环系统,这一系统是由决策之前的信息搜集、决策之中的方案选定,以及决策以后的具体执行及反馈来组成的。而这其中的每个主要环节,都要与不同社会利益群体发生关系。正因为如此,促成与决策内容息息相关的利益群体来参与决策过程,就成为一种必要。由此,作为一种民族共同体的互益性组织,民族政治社团无论对相关公共决策的形成,还是对社团成员共同利益的实现,都具有低成本、高效率的益处。因此,对于关乎民族共同体的决策过程来说,民族政治社团的参与尤为重要。
[1]王颖,折晓叶,孙炳耀.社会中间层——改革与中国的社团组织[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3.
[2]王浦劬等.政治学基础(第二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3]褚松燕.政治社会团体涵义辨析:概念比较[J].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11,(3).
[4]高永久.民族政治学概论[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8.
[5]宋全成.论法国移民社会问题的政治化——一种政治社会学的视角[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1).
[6]刘红.从反对数理英化运动看马来西亚华人社团的政治参与[J].东南亚纵横,2010,(11).
[7]褚松燕.论社团政治参与制度框架的完善[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6,(6).
[注 释]
①董教总是由马来西亚华人组织的,代表并且领导国内华文学校的两个民间非营利性文教组织,即“马来西亚华校董事联合会总会”和“马来西亚华校教师联合会”的统称。
②该法案缘于1989年的“禁戴头巾事件”。是年,法国一所中学的穆斯林女学生因戴头巾而被学校开除,随后法国行政法院判决该校的处罚违反法律而被宣布为无效。进而,围绕是否应禁止居住在法国的穆斯林妇女戴头巾的问题,社会各界展开了激烈争论。这一争论在法国政坛延续了14年之久,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法国移民问题的复杂性和长期性。
[责任编辑:李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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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8466(2014)03-0072-04
2014-02-20
2011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民族政治发展的理论与实践研究》(11YJC810037)的阶段性成果
刘子靖(1990— ),女,山东烟台人,内蒙古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民族政治学研究;于春洋(1975— ),男,蒙古族,内蒙古乌兰浩特人,内蒙古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民族理论、思想政治教育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