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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作品传播与著作权保护机制研究

2014-03-28文向华

图书馆界 2014年1期
关键词:作品网络环境

文向华

[摘要]网络数字环境下,作品的发布、传播、使用的方式和环境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利益的分配出现失衡。《著作权法》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迫切需要修改。本文从作品、数字网络的特点,著作权的功能、立法宗旨,对目前数字作品的保护模式的评论展开讨论,以期望能够找到最适宜于网络环境下数字作品传播的著作权保护机制,为未来的修法工作提供建议。

[关键词]网络环境;作品;著作权保护

在网络数字环境下,作品的发布、传播、使用的方式和环境都发生了巨大变化。数字技术能够帮助人们以较低成本获得、发布质量较高的作品,而网络技术的应用则帮助人们将这些作品不限时间、地点在全世界范围内传播,人们传播观点、交流思想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自由。

技术的进步导致利益的分配出现失衡:在著作权保护范围内的作品被大量网民在未经过作者授权的情况下自由使用,许多先期投入无法获得合理回报,作者的合法权益无法维护。毫无疑问,新技术条件下著作权处于权利保护的困境中。

《著作权法》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迫切需要修改。据报道,《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于 2011 年 7 月正式启动。新技术条件下新法如何兼顾不同主体的利益,从而更好地推动人类精神文化领域的进步?为了回答这些疑问,并为修法工作提供建议,下文从作品、数字网络的特点,著作权的功能、立法宗旨,对目前数字作品的保护模式的评论展开讨论,以期能够找到最适宜于网络环境下数字作品传播的著作权保护机制。

1作品及数字网络技术的特点

1.1 作品特点

作品本质是人格的反应,是人类表达自由的产物。作品的存在具有非物质性、非稀缺性,一部作品之所以有意义,不是因为它的物质载体——出版物,而是因为物质载体里承载的思想。思想是人类与其他动物的最大区别,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不竭动力。思想非常抽象的特点导致对其界定非常困难,虽然著作权法里也规定了“独立性”“思想表达二分法”等标准,但这不能完全解决作品的边界问题。同时,非物质性也决定了作品不具备物质性财产所具有的稀缺性特征,作品一旦被创作出来,就成为人类文化的一部分,不会随时间的流逝而消失,不会因此变得稀缺。

作品在存在上具有的非物质性特点导致其在使用上具有非竞争性、正外部性特点。与一般的物质性财产不同,非物质性也就决定了它的非损耗性,一个人的使用不会影响其他人的利用,使用作品的人越多,整个社会的知识存量就越多,社会文明程度越高。这个特点说明作品生产出来以后本质上不需要对其进行限制,而需要尽量扩大其传播。作品的非物质性、非竞争性特性决定了它具有不易被控制、易于共享的公共物品特性。

1.2 网络与数字技术特点

技术就是生产力,能够推动整个社会的进步。在现代社会,我们可以通过QQ、MSN、微博、微信、电子邮箱、BBS等技术自由进行信息交流,可以通过购物软件进行网络购物、利用P2P环境、各种视频软件进行网上休闲娱乐。技术的应用有利于信息的流通,让生活更为便利。

技术的应用还有利于文化的传播和社会文化素养的提高。在网络环境下,社会公众利用互联网和数字技术随时随地进行着信息交流,而这也有利于创作灵感的激发。数字网络技术的应用还带来了文化的多样性,人们能够根据自己的喜好来选择不同的作品,满足个性化的欣赏需求。人们参与创作传播的积极性更高,鉴赏判断能力得到提升。

网络社会就是全媒体、交互式社会,自诞生之日起,自由、开放和共享就是它的内在特点,任何的限制都背离了网络技术的内在要求。

2著作权的功能及立法宗旨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于1991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在 2001 年 10 月和 2010 年 2 月进行了首次及第二次修订。随着技术的发展,2011 年 7 月正式启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 ,到目前为止《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并没有最后定稿。在第三次修法讨论会上,国家版权局王自强司长表示:“著作权法就是保护著作权人利益的,法理和国际条约都没有以公众利益为依据。”[1]笔者认为这种认识是片面的。为了使新的著作权法能够满足各方的利益需求,推动社会的繁荣进步,必须首先弄清楚著作权的立法宗旨及其功能。

2.1 著作权法立法宗旨

从法律内涵来说,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工具,与其他工具相比,其显著特点就是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法的内在涵义,法律从来不偏袒一方而损害另一方。著作权法作为法律的一种,自然也不例外。著作权法以智力成果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又因为作品等智力成果的公共物品特点,著作权法从产生之日起就与其他的法律不同,它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著作权使用年限、思想表达二分法以及法定使用等不同于一般的物权法的情形,这些规定正是为了防止著作权人滥用权利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这些规定也充分体现了著作权法不仅仅是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公共利益也是著作权法的考量因素。

从法律条文来看,根据《著作权法》第一章第一条的规定,该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2]。从这一条来看,著作权保护是法律的前提,鼓励作品传播,实现社会文化和事业的繁荣才是立法的目的和宗旨。

2.2 著作权功能

与著作权的立法宗旨相适应,著作权的功能也有两个方面:一是生产性功能,这个功能是著作权法的直接功能,它的作用是鼓励创作,通过赋予作者对作品的相对垄断权,让其能够合法获利;二是结构性功能,这个功能是著作权法的间接功能,但却是更重要的功能,它让作者能够独立发表自己的意见,同时通过构建合理使用等一系列制度来限制作者的过分垄断,以保障言论自由,从而有利于民主社会的构建。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是生产关系的一种,它产生于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并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断调整变化。著作权法的变迁史,就是一部技术与著作权法律制度不断冲突、协调的历史。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始终处于利益天平的两端,而著作权法的任务是在新的技术环境下重新协调二者的利益关系,协调的最好结果是在新技术条件下不同的利益主体都能有所获益,同时新技术的特点可以应用于作品之上,发挥新技术的优势,更好地推动人类精神文化领域的进步。而要做到这点,还需要对目前存在的著作权保护模式进行客观评价。

3对现有的著作权保护模式的评价

数字网络技术的应用,打破了原有的利益分配格局,以出版集团为代表的著作权所有人为了维护自身利益,普遍采用信息管理软件对作品进行技术控制,禁止任何非授权性接触,并将这种主张写入各国的著作权法,导致版权的无限扩张;一些学者依据合同法,提出自由共享的著作权模式;一些国家在尝试版权补偿金模式。现对这三种模式的优缺点进行分析。

3.1 技术控制模式

技术控制是指以版权集团为代表的利益一方采用DRM、加密、水印等技术手段来控制作品,禁止任何非授权性接触。技术控制措施从法律性质上来看,是一种私力救济措施。

技术控制有自身的缺点,它单方面强力度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背离了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打破了利益平衡理念,损害了整个社会的创新能力。技术保护措施虽然能为著作权人带来比较完善的保护,但它仅仅是一种技术手段,不能自动分辨作品使用者的使用行为是合理使用还是非法使用,只是单纯地将所有的非授权性使用一概排除在外,挤占了社会公众合法自由使用作品的空间,使社会公众不能享受到信息技术到来的便利,反而让他们的权益倒退回数字信息技术之前,损害了他们的利益。同时它还人为地割裂了信息传播的路径,背离了数字技术的内在特点,不利于整个社会的知识创新与文化繁荣。

技术保护措施以让著作权最大限度地获取经济利益为导向,违背了数字技术所具有的开放共享的本质要求。但是必须看到技术保护措施目前已经、并且以后还会在著作权保护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在构建未来的著作权保护模式时,需要给予技术保护措施以准确定位,让其发挥自身的优势,同时对其负面影响予以充分警惕。

3.2 自由共享模式

针对技术控制的种种限制,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院莱斯格教授提出了创作共用,学术领域要求开放存取。无论是创作公用还是开放存取,都要求自由共享,都是依赖合同法,让人们在自愿的基础上,放弃一部分著作权权利,以利于作品的广泛传播与交流。这种模式虽然以尊重著作权为前提,但它通过具体设计放弃部分权利,其实质是对著作权无限扩张的无声抵抗。

基于网络技术内在的自由共享的特性和作品本身所具有的易于共享的公共物品属性,学者们提出自由共享的模式,这种模式的目标是通过一系列具体的制度设计和实际运作,实现版权人、作品传播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良性互动,建立民主、自由、富有创新精神的理想社会。

这种理想自然很好,但它本身具有的自由散漫的特点导致想要将这种模式做大的可能性不大,更不用说来对抗目前高度产业化的版权行业,这种模式注定只能是乌托邦式的理想,它没有也不会对版权行业对其作品的控制力带来很大影响。

3.3 版权补偿金模式

版权补偿金模式最早于1965年由德国首先采用,其最初做法是通过从极有可能侵权的录音、录像设备或空白录音、录像带上,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以弥补著作权人的损失[3]。目前很多欧盟国家、美国、日本也都引入版权补偿金制度。

版权补偿金模式正是国家为了适应技术发展的要求而做出的相应调整,代表的是国家公权力在自由市场无法发挥有效调节作用的情况下对著作权市场进行的宏观调控。由于公权力的介入,著作权交易双方不需要进行讨价还价,这种模式效率很高,同时节约了交易成本。

无论是技术控制还是自由共享,遵从的都是市场经济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相信市场经济这只看不见的手能够解决自由经济的一切问题。但是历史早已经证明任何国家的经济运行只靠市场是不行的,市场有其自身的缺点,经济的运行需要国家进行适当的调控,凯恩斯理论也证明了这一点。更何况作品具有公共物品属性,公共物品的分配涉及大多数人的利益,不能完全由市场操纵。

但宏观调控主要依赖领导群体的智慧,一旦调控不当,损失将会很大,因此宏观调控不可能完全取代自由市场模式。著作权补偿金保护模式作为著作权领域内的宏观调控,无法具备市场的高度灵敏性和因地制宜性,不可能完全取代以自由市场为主的著作权私人许可模式。

4构筑适合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模式

目前存在的三种著作权保护模式都有其优缺点,著作权保护的未来模式就是要充分考虑作品的公共物品特点和数字网络技术的自由共享特点,使著作权的保护能够与新技术的特点契合,充分释放新技术的能量,让著作权的各方当事人都能够享受新技术带来的效益,实现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共赢。本文构建的著作权多元保护模式,就是在秉承著作权法立法宗旨,充分考虑作品和新技术特点的基础上,吸收三种保护模式的优点,摈弃其缺点,在具体情况下适用不同的模式。

在市场商业环境下,一些大的版权集团、影视公司为了作品的发布投入了巨额成本,他们通过一些平台来推广其产品,这种情况下应该尊重市场模式,允许权利人采用技术控制措施来保护其作品,允许他们通过技术手段获得合理回报,鼓励他们的投资积极性。

在涉及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比如各种社会公众普遍使用的交流平台,这些环境涉及公众的言论自由和民主权益,利益集团的技术控制会损害社会的创新发展,国家的宏观调控必须发挥作用,这种环境下宜使用版权补偿金模式,由国家通过合适的税收等强制手段来保障各方利益。

学术领域的自由共享模式能够增加社会公共领域的知识总量,有利于社会的整体进步,需要在一定的条件下予以充分鼓励。

[参考文献]

[1] 肖燕.追寻著作权保护与权利限制的平衡——图书馆界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建议与期盼[J].中国图书馆学报,2013(3):18—24.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EB/OL].[2013-09-22].http://zh.wikipedia.org/wiki/

[3] 曹世华.论数字时代的版权补偿金制度及其导入[J].法律科学,2006(6):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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