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社会科学证据的中国图景
2014-03-28汪祖兴宋汉林
汪祖兴+宋汉林
摘要:司法证明方法从神证到人证再到物证,呈现科学化发展的趋势,科学证据成为司法证明方法的必然选择,以社会调查为主要方法的新型诉讼证明方法逐步被应用于诉讼实践。社会科学证据符合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等证据属性,应赋予社会科学调查报告以法定的证据资格,并将其界定为鉴定意见。社会科学证据频现于我国诉讼实践中,但由于规则缺失,法院对待社会科学证据的态度差异较大。社会科学证据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应确定其法律依据,对社会科学证据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及技术标准实行统一管理;应限制法院决定是否同意社会调查的自由裁量权,赋予当事人程序性救济权,对重新调查程序的启动予以具体化规定;应建立技术性出庭制度、法官技术顾问及专家陪审制度等。
关键词:民事诉讼;社会科学;证据;程序;标准
中图分类号:DF72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4.02.15
一、问题的提出美国学者达马斯卡教授说:思考证据法的未来,很大程度上就是要探讨正在演进的事实认定的科学化的问题[1]。司法证明方法从神证到人证再到物证,呈现科学化发展的趋势,科学证据成为司法证明方法的必然选择。在诉讼中,科学证据超越常识证据,越来越为法官、当事人所依赖。除被广泛接受的自然科学证据外,随着社会科学的发展,突破科学证据仅限于自然科学证据的局限,以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法学、社会统计学等为代表的社会科学在法律实践特别是用于确定事实的司法实践中愈加广泛地被应用,社会科学证据逐渐进入民事诉讼视野,成为确定依赖常识证据无法证明的特殊案件事实时不可或缺的证明方法。
近年来,以社会调查为主要方法的新型诉讼证明方法逐步被应用于诉讼实践,以社会调查报告为代表的社会科学证据经常出现在环境污染、商标侵权、名誉侵权、产品质量、药品及食品安全、商业秘密、反垄断等民事诉讼中。在“星源公司诉上海星巴克咖啡馆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参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二中民(知)初字第1号判决书。 、“张小泉刀剪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参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27号判决书。、“霍寿金与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等名誉权纠纷上诉案”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高民终级字第309号判决书。等案件中,当事人均提供了社会调查报告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讲的社会调查报告主要是对与案件相关的主体的状态、意向性和行为等调查并基于统计学意义上的分析而做出的社会调查报告,区别于家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对未成年人家庭环境、成长经历、社会环境等情况调查后向法院提交的社会调查报告。,用以证明公众对商标的认知程度或名誉损害认知程度等案件事实。然而,由于观念错乱和规则缺失,我国法院对待该社会科学证据的态度存却在较大差异,法官抑或对科学证据过分依赖,甚至为规避责任而不加选择地接受,抑或以社会科学证据不符合法定证据形式等理由而排除其证据资格,拒绝采信,或者怀疑其证明力,忽视其证明效果。域外司法对社会科学证据的理论论争和实践探索由来已久,现已逐步突破藩篱,并在司法实践中获得了广泛的应用。在我国,如何克服固有的理论障碍并实现规则指引,有效解决当前诉讼实践中频现的社会科学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认定问题,是当前民事诉讼证据理论和立法面临的新课题。
二、民事社会科学证据何以可能现代法学汪祖兴,宋汉林:民事社会科学证据的中国图景区别于自然科学以自然现象为研究对象,社会科学是以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的软科学,其任务是通过科学方法对社会现象进行认识和了解,阐述与研究各种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社会科学以逻辑和实证为特色[2]。从研究方式讲,社会科学以理论和实证为主要研究方式,实证研究则主要包括实验以及非实验的调查、文献分析和实地观察。而从具体方法讲,则主要包括问卷、访谈、观察、量表、抽样、测量和统计等,研究结论则一般表现为社会性实验报告或社会调查报告等。裁判事实认定中,社会科学方法的选择和运用亦不例外。现代社会科学遵循理性原则, 是客观实在的知识系统, 同自然科学一样建立在量化与实证科学的方法论基础上,其本质是科学的[3],客观性、可重复性、可检验性是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共同具有的本质特性[4]。
一般来说,社会科学的研究内容包括状态、意向性和行为[5]。随着科学调查方法的发展与完善,现在法院越来越接受以样本数据为基础的证明方法[6]。司法实践中,对商标的混淆、消费者对欺骗性广告的感知以及公众侵权行为是否构成或减损对被侵权人的社会评价等的认知、大规模侵权诉讼中损害额的估算等情形,一些证明对象可能涉及公众就涉案事实及相关事实的意见、认知等内隐性事项,也可以通过证明与案件事实相关的外显行为去判断预期的结果,这些事实的证明只能通过政治或伦理允许的社会性实验或社会调查等社会科学方法进行证明。基于社会科学方法运用所产生的社会性实验报告或社会调查报告等材料进入诉讼即构成诉讼证据材料,而经过质证、认证等诉讼程序,则构成据以确定案件事实的社会科学证据。笔者认为,社会科学证据是指为了证明与认定案件事实相关的状态、意向性和行为,运用社会性实验或社会调查等社会科学知识和社会科学方法所形成并符合法律程序要求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事实。社会科学的系统性、普遍性、精确性、简单性、可检验性、有效性和批判性决定了社会科学的科学性[7]。社会科学证据作为具有科学性的社会科学的实践结果,也应当具备科学性,这为社会科学证据成为案件事实认定的依据奠定了基础,使社会科学证据成为可能。当然,社会科学证据作为民事诉讼证据,其形式的变化不应改变其作为科学证据和诉讼证据的根本属性,应将其置于科学证据和诉讼证据理论以及立法体系框架内予以研究和应用。
三、民事社会科学证据何以被采信常识证据是事实认定的重要方法,但随着社会科学的发展,作为科学演进的结果,传统证明方法遭遇了社会科学证据的挑战。毫无疑问,科学将会稳步地将经验常识从各种认识机制中的特权地位上排挤出去[8]。然而,社会科学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并非顺理成章,从初创到遭遇挫折,再到得以肯认并逐步走向成熟,社会科学证据的归属和采信标准一直是案件事实认定中选择社会科学证明方法的重要考量因素,也是社会科学证据能否被采信的主要争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