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私了”困境才能带来好社会
2014-03-27
南方周末评论员 戴志勇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认为,在一只看不见之手的引导下,个人尽力追求自己的权益,将带来公共利益的促进。这一被奉为经济学乃至社会科学中的“第一定律”,在现实中却似乎时有失灵。
比如,山东平度62岁老人因守护“被开发商圈占土地”,2014年3月21日晚竟被烧身亡,公安部门3月24晚即称已查出真凶,系开发商勾结村主任指使人纵火。司法程序还在进行,征地赔偿问题远未解决,2014年2月27日才到位的1527.9万土地出让收益,究竟是“上面说自愿让属于(全体)村民的这1500多万元放在办事处”,还是“我们根本都不知情,为什么要放在那里”。
不过,当事家属就声称,已与政府达成协议。报道说:死者耿福林的妻子告诉守尸的村民,她兄弟在政府单位工作,就被烧死一事已与当地政府谈妥,“谢谢老少爷们了,对不住了”。
一声“对不住”,传达出令人心酸的无奈。不能苛责死者家属的现实选择。死者已矣,生者还要继续生活。但问题不能回避:家属到底与政府谈妥了什么?赔偿价格?及早火化以避免事态激化?不再“掺和”征地事项?还是彻底查明火烧活人真相,政府“许诺”了公正司法,还死伤者以最起码的尊严?
这毕竟不仅是一家人与政府之间的“私事”,关系更多村民权益且不说,更牵涉严重刑事犯罪。更何况,作为公共治理机构,相关部门本就应避免任何私了,而诉诸公开和透明的程序,在法治轨道上解决矛盾。
然而,发生类似事件时,私了却是一种最常见的处理手法。在2010年山东省一桩征地拆迁事件中,因当事人给当地市长写公开信抗争,官员就私下提出,只要对方开条件,将“全部答应,绝不还价”。当事人作为清华大学法学博士,毫不犹豫拒绝了这种私了方案。当时,本版曾以《与其赔偿上天,不如良法落地》为题,撰文支持这种立于公义的解决途径。以个案推动规则进步,推动社会点滴改良,从集体理性的角度,本是代价最小的转型路径。
然而基于“经济人”假设的个人理性选择,却往往与集体理性背道而驰。现实中的大量案例是:严重受损的个体向外界求助,舆论强烈关注下,地方政府做出让步,与受损个体达成“密室协议”。正义仅及于个体,对同类处境的利害相关者,却毫无助益。
尤有甚者,这种密室协议,有时非但无助于好规则的形成,反倒在稳定就是一切的逻辑下,突破基本底线,反向损害社会公义。司法领域的“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拿纳税人的钱来“绝不还价”地“国家赔偿”,皆为其例。
其害不止于此。私了逻辑还造成更广泛的弊端。这次,除了耿福林家,干部们更是挨家挨户上门做“思想工作”。“尤其是家里有当老师的,做公务员的,让我们配合政府的工作”。老师的本分是教书育人,公务员的本分是在自己的岗位上尽职尽责,请问,他们怎么在征地问题上配合?基于个人利益的理性计算,能做的无非是说服亲朋好友,不要去趟“浑水”吧?
此时,老师与公务员的身份,也成了这场权益博弈中的筹码。“他们让上班的人回家给家人做工作,做好工作再回去上班”。权衡利害,不要多管闲事,堪为上策。如此,村民们要求的征地程序的合规合法,补偿标准的合理合情,会否消弭于一套维稳逻辑?
正是基于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间的这种背离,奥尔森教授曾提出与亚当·斯密的“第一定律”相对的“第二定律”。通俗地说,就是“人人为自己,社会将更糟”。
甚至,私了逻辑比奥尔森洞察到的博弈难题还要复杂。奥尔森主要关注的是个人理性与集体行动间的自然背离,即在争取集体的公共品时,个人出于付出与所得的利弊权衡,天然有搭便车的倾向。而我们所面临的,不仅是消极无为的搭便车行为,更可能包括个人出于利害计算,对公共品的获取做出积极损害的行为。
自然,这并不意味着中国人比外国人更混蛋。比追究人性好坏更靠谱的途径,是去追究压在人性之上的外部压力。如果捍卫土地权益不用顾虑付出生命代价,村民维护正当权益的集体行动,就不会陷入更深的困境。
难就难在,产生这种超强外部压力的环境,恰是生活其间的国民,要通过集体行动去改变的。如何超越集体行动的困境?除了基于个人利害计算的理性,也还要有超出当下个体利害、出于子子孙孙生活在其间的长远利益与制度环境之思考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