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原则的形式化改写方案
2014-03-27贾青
贾 青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北京 100732)
格赖斯(H.P.Grice)认为,为了说明人们在交谈过程中怎样相互合作以及如何理解表达者的话语意图,单纯的逻辑工具是不够的。因此,他使用会话隐含(conversational implicature)这一概念以刻画那些从一个语句中可得到的非逻辑后承。如果说逻辑后承指的是在任何一种解释(逻辑模型)下,若前提为真那么结论也为真的话,那么非逻辑后承就是指那些不能体现出严格逻辑后承关系的情况。但是这种非逻辑后承并不是任意得到的,在得到一句话的会话隐含的过程中,我们的推导还要受到合作原则(the principle of cooperation)的约束。
格赖斯的这一系列理论不但指出了合作原则的重要性,还促进了语用学的创立和发展,因此本文第一节中将简要介绍格赖斯合作原则的主要内容。
一、合作原则的构建
格赖斯认为会话隐含作为一句话(或者几句话)的非逻辑后承,在被得出的过程中一定遵守了某种规则。他在论文 Logic and Conversation[1]中指出:
会话(一般来说)具有如下特征,即会话者至少在某种程度上是具有合作的意图,并且会话中的每一个参加者都在某种程度上认识到(该会话具有)一个或一集会话目的,或者至少是一个共同可接受的(会话)方向。这个目标或者方向也许是在一开始就确定好的(例如,在一开始的讨论中就提出一个问题),或者是在交流中逐渐形成的;其可能是非常确定的,也可以是未被确定以为参与者留下足够大的考量空间。但是在每一阶段,某些可能的会话转变都会被排除,就因为这些转变是在这个会话中不适当的。
由此可见,格赖斯认为会话交际至少要遵守如下基本原则:
(1)会话的参加者要具有“合作意图”,
(2)会话要具有会话目的或者方向。
作为会话交际中重要构成部分的会话隐含当然也要遵守如上所述的原则。正是在这两个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格赖斯构建了约束会话交际,特别是会话隐含的合作原则。
格赖斯首先说明,如果我们认为“像合作原则这样的普遍原则是可接受的”[1]这一假定为真的话,那么合作原则就可被划分为4个规则,其中每一规则下面又可被进一步细分为不同的子规则。虽然这些子规则所述不同,但受其制约而得到的(会话)结果却都与合作原则相一致。
这4个规则及其子规则分别是:
(1)量的规则(the category of quantity)
量的规则要求会话参与者在会话过程中要提供一定数量的信息量,这种信息量既不必太多,也不能太少,具体说来,就是要满足下面的两条子规则:
(i)要提供(满足当下交流这一目的)所要求的足够多的信息量;
(ii)提供的信息量不要超过(满足当下交流这一目的)所要求的标准。
这两条子规则中,最具争议的是第二条。这是因为,有的学者认为违反这条子规则只意味着在会话的过程中浪费了时间而未违反合作原则;而有的学者则认为违反了第二条子规则会使会话中的听话者产生迷惑,以致不能把握会话的方向。因此,对于第二条子规则的存留是值得商榷的。
(2)质的规则(the category of quality)
质的规则要求会话参与者在会话中提供的信息都是真的。具体来说,质的规则又可被划分为如下的两条子规则:
(i)不说你相信为假的(事情);
(ii)不说你缺少足够证据支持的(事情)。
(3)关系规则(the category of relation)
在关系规则中,格赖斯仅要求“要有关联性(Be relevant)”这一点。这一规定看似简练,但是其背后隐藏的问题却很多,比如说,如何区分和定义会话中的相关性的问题、如何解释会话中话题转变这一现象中体现出的关联性问题等等。
(4)方式规则(the category of manner)
在方式规则中,格赖斯所规范的不再是会话中说什么的问题,而是怎么说的问题,即其要求在会话中的交谈要明白易懂,具体来说,方式规则可被划分为如下4条子规则:
(i)避免表达的晦涩性,
(ii)避免(表达的)歧义性,
(iii)(表达要)具有简洁性(避免不必要的繁冗),
(iv)(表达要)具有条理性。
关于这4条规则,我们要注意的有如下的这几点:
(1)这四条规则,以及其各自的子规则在会话过程中的重要程度是不同的。
例如,在一般的会话过程中,遵守质的规则的第一条子规则会比遵守方式规则中的第三条子规则更重要。
(2)这些规则和子规则并没有穷尽合作原则的所有要求,有时甚至是与一些情景下的会话合作要求相矛盾的。
例如,在猜谜的情况下,量的规则的第一条就不再被需要。
(3)在会话中这些规则相互制约、相互作用,因此这些规则本身就是相互联系在一起起作用的。
例如,在会话中,当我们审视量的规则的第二条是否被满足的时候,就是在关系规则的约束下进行的,即会话提供的信息要与会话的方向相关联,不要涉及无关的信息。
二、盖默特的形式化改写方案
盖默特(L.T.F.Gamut)①盖默特(L.T.F.Gamut)是由下面的几位学者所共用的笔名:即约翰·范·本瑟姆(John van Benthem)、胡能迪克(Jeroen Groenendijk)、德漾(Dick de Jongh)和斯托克霍夫(Martin Stokhof)以及亨克·维库尔(Henk Verkuyl)。于 1991 年在其专著Logic,Language,and Meaning(Volume I):Introduction to Logic中给出合作原则的一个较为形式化的改写方案。这一方案中所讨论的合作原则被限制到了“做出陈述”这一种言语行为上,因此格赖斯合作原则中的几条规则被“改写为陈述能被准确做出的条件”[2]。
在一个会话中,如果用S表示说话者,L表示听话者,A表示会话中被说出的语句,那么,为了做出一个陈述,S在L的面前准确使用了语句A,当且仅当下面的4个条件被满足:
(1)S相信A为真;
(2)S相信L不相信A为真;
(3)S相信A是与会话的主题相关联的;
(4)对于所有能使A成为一个逻辑后承(logical consequence)的语句B(B不等于A)而言,条件(1)~(3)对于B并不都成立。
在上文所述的这一改写方案中,为了简单易用,方式规则被省略了。而其中的4个条件与合作原则中规则的对应关系如下:
条件(1)与质的规则相对应;条件(2)与量的规则的第二个子规则相对应;条件(3)与关系规则相对应;条件(4)与量的规则的第一个子规则相对应。
这一改写方案虽然有些过于严格,但是相较格赖斯的版本而言,在推导一句话的会话隐含的过程中却更为清楚、实用且较全面地说明了合作原则中的几条规则。在 Logic,Language,and Meaning(Volume I):Introduction to Logic一书中,盖默特在这一改写规则的基础上给出了会话隐含的定义:
语句B是语句A的会话隐含,当且仅当B是A能被准确说出的哪些条件的逻辑后承。
相较于格赖斯对合作原则的描述,盖默特的改写方案具有可操作性更强、更为精确的特点。但由于过度强调合作原则中的认知因素也导致了这一改写方案忽视了言语行为这一合作原则刻画对象的行动性。格赖斯在其对合作原则的描述中一直强调“说”这一行动与话语中所表达出的认知因素之间的关系,但是盖默特的方案中却只保留了“相信”这一认知因素而没有刻画“说”这一言语行为,这也导致了其形式化改写方案对合作原则刻画的不精确性。
三、STIT理论的改写方案
STIT是英文“see to it that(即确保、确定)”的缩写。如果用“α”表示行动者,“Q”表示表达事件的断定语句,那么行动可被表示为:[α STIT:Q]。对于行动以及行动中主事性(agency)因素的不同理解则体现在对“STIT”算子的不同理解以及解释当中。本文中将使用的是“DSTIT”这一算子。在给出这一算子的语义解释之前,我们首先给出一些相关的定义。
定义1(分支时间框架) 一个分支时间框架FBT为一个二元组〈Tree,<〉,其中 Tree是一个非空的时间点集合;而<则是集合Tree上传递、禁自返、非对称的树状序,即对集合Tree中的任意时间点m1,m2,m3下面的4个条件都会被满足:
(1)传递:如果 m1<m2且 m2<m3,那么 m1<m3;
(2)禁自返:m1≮m1;
(3)非对称:如果 m1<m2,那么 m2≮m1;
(4)树状:如果 m1<m3且 m2<m3,那么 m1=m2或者m1<m2或者m2<m1。
定义2(历史) 一个时间点集合h称为集合Tree上的一支历史,当且仅当下面的3个条件被满足:
(1)对于 h 中的任意时间点 m1,m2,m1=m2或者m1<m2或者m2<m1;
(2)h⊂Tree;
(3)不存在集合g,使得h⊂g。
如果m1是任一时间点,h是时间树上的一支历史,那么m1∈h可用来表示历史h经过时间点m1,或者时间点m1出现在了历史h的进程上。因为分支时间代表了未来的不确定性,所以某一时间点可能会出现在多于一支的不同历史上,而Hm={h:m∈h}就表示包含时间点m的历史的集合。
定义3(分支时间模型) 一个分支时间模型MBT为一个二元组〈F,v〉,其中 FBT〈Tree,< 〉是一个分支时间框架,而v则是赋值函数。
定义4(赋值规则) 如果m/h是一个参数组合,v为分支时间模型M上的赋值函数,那么
(1)MBT,m/h╞A且A为一原子公式当且仅当m/h∈v(A)
(2)MBT,m/h╞ A∧B 当且仅当 MBT,m/h ╞A 且 MBT,m/h╞ B
(3)MBT,m/h ╞﹁A 当且仅当 MBT,m/h|≠A
(4)MBT,m/h╞PA当且仅当存在时间点m’∈h使得m’<m且MBT,m’/h╞A
(5)MBT,m/h╞FA当且仅当存在时间点m’∈h使得m<m’且MBT,m’/h╞A
除此之外,利用这种赋值函数还能定义“确定(Settle)”这一算子,即M,m/h╞Sett:A当且仅当对于所有的 h’∈H(m),MBT,m/h’╞ A。
(1)MBT,m/h ╞ A
(2)h∈Hm
定义6(Agent/Choice) 集合Agent是所有行动者的集合,而函数Choice则将行动者α和时间点m映射到历史集Hm上的一个划分上去。而函数就表示行动者α在时间点m上会面对的几个平行的选择单元(choice cells)。
定义8(DSTIT的框架和模型[a]) DSTIT的框架 FDSTIT是一个四元组〈Tree,<,Agent,Choice〉,而 STIT模型 MDSTIT则是五元组〈Tree,<,Agent,Choice,V〉。
定义9 MDSTIT,m/h╞[α DSTIT:Q]当且仅当下面的两个条件被满足:
(2)存在历史支 h”,h”∈H(m),使得 MDSTIT,m/h”|≠Q。
如果将合作原则限制到做出陈述句这一情况下的话,那么可以将“说话”表示为:speech-act(S,L,A)这一形式,其中S表示说话者、L表示听话者、A表示陈述语句。而合作原则可被改写为下面的这一形式:
定义10(STIT理论对合作原则的改写)
speech-act(S,L,A)是一个成功的(successful)言语行为,即S向L做出了A这一恰当陈述,当且仅当下面的几个条件被满足:
(1)S的意识活动(即S相信A为真)确定(sees to it that)S向L做出A这一陈述。
(2)S相信L不相信A为真。
(3)S相信A是与谈话的主题相关的。
(4)对于所有那些使得A是其逻辑后承的语句B(A≠B)而言,条件(1)~(3)并不对 B都成立。
为了更加符合格赖斯所创立的合作原则的主要内容,我们将DSTIT这一算子的语义解释修改如下:
定义11(DSTIT的框架和模型[b])DSTIT的框架 F’DSTIT是一个 n 元组〈Tree,<,Agent,Choice,SC,R,W〉,而 STIT 模型 M’DSTIT则是 n+1元组〈Tree,<,Agent,Choice,SC,W,R,V〉。其中SC表示由谈话主题相关的语句所构成的集合,W表示Wm|h的并,即所有的时间点m以及历史h的组合都对应着一个认知世界中的可能世界,而R则是不同可能世界之间的可通达关系。
定义12(与STIT改写方案对应的语义解释)M’DSTIT,Wm|h,m/h ╞ speech-act(S,L,A)当且仅当下面的条件被满足:
(1)M’DSTIT,Wm|h,m/h╞[ESDSTIT:speech-act(S,L,A)]当且仅当
(i)ES∈Wm|h
(ii)M’DSTIT,Wm|h,m/h╞﹁ (Sett:speech-act(S,L,A)
(iii)For all h’∈Choice{S,L}(m(h),M’DSTIT,Wm|h’,m/h’╞speech-act(S,L,A)
(2)M’DSTIT,Wm|h,m/h╞BelieveS﹁BelieveLA
(3)A∈SC
(4)对于任意 B,如果 M’DSTIT,Wm|h,m/h╞B→A,那么(1)~(3)并不对B都成立。
四、待解决的问题和进一步的工作
对于合作原则的刻画而言,由于形式化方案更注重精确性的要求,所以忽略了合作原则的一些难以解释的因素,比如相关性问题。而相关性问题恰是当下语用学界所讨论的重要对象,因此如何对相关性进行进一步细致刻画就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有待于我们解决。
[1]Grice H P.Logic and Conversation[M]//Cole P,Morgan J.Syntax and Semantics 3:Speech acts.New York:Academic Press,1975:41 -58.
[2]Gamut L T F.Logic,Language,and Meaning:Volume I Introduction to Logic[M].Chicago and London: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