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协调管理的几个问题*
2014-03-26彭建刚潘凌遥
彭建刚,潘凌遥
(湖南大学 金融与统计学院,湖南 长沙 410079)
《巴塞尔协议Ⅱ》最突出的问题是缺少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监管框架以及对顺周期效应的考虑不足[1]。在重新审视《巴塞尔协议Ⅱ》的基础上,2010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正式公布了包括《更具稳健性的银行和银行体系的全球监管框架》和《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两个监管文件的《巴塞尔协议Ⅲ》[2]。中国银监会在全面考虑《巴塞尔协议Ⅲ》和《巴塞尔协议Ⅱ》监管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银行业实践,提出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本文简称为《资本管理办法》)[3]。依据《巴塞尔协议Ⅲ》,《资本管理办法》明确地将系统性风险纳入资本监管框架,其中所设定的逆周期资本要求和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是宏观审慎管理核心内容的直接体现。同时,依据《巴塞尔协议Ⅱ》,对于风险管理水平较高的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规定,经监管部门批准可采用风险敏感性高的内部评级高级法。可以说,《巴塞尔协议Ⅲ》代表了银行业宏观审慎管理的监管导向,《巴塞尔协议Ⅱ》代表了银行业微观审慎管理的监管导向。《资本管理办法》既包含有《巴塞尔协议Ⅲ》关于提高资本质量和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的要求,也基本沿用了《巴塞尔协议Ⅱ》关于风险加权资产和资本计量的框架,整合了《巴塞尔协议Ⅲ》和《巴塞尔协议Ⅱ》的核心要素。
《巴塞尔协议Ⅲ》主张从整个金融体系稳健的角度开展监管工作,强化宏观审慎管理。随着《巴塞尔协议Ⅲ》成为全球银行业监管的新标准,如何在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管理之间求得综合平衡,从而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健性和有效性,是今后银行业监管和银行业发展的重要内容[4-5]。
在系统性风险防范和整体性监管的框架下,《巴塞尔协议Ⅲ》提出了留存超额资本、逆周期资本和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等额外资本的要求。这些额外资本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不与商业银行的非预期损失准确挂钩,并且逆周期调整和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的取值具有一定的弹性区间。
综合贯彻《巴塞尔协议Ⅲ》和《巴塞尔协议Ⅱ》,使银行业的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管理有机结合,是非常有必要的,但操作起来有相当的难度。需要在认识到其中存在的矛盾和难点的基础上,进行辩证思考,实现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商业银行杠杆率监管标准、流动性监管标准、附加资本要求等与微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经济资本管理相对接。
发现问题并提炼问题是解决问题的重要前提。中国银监会已推出资本管理高级方法,五大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以及招商银行首批获准使用内部评级法计算风险加权资产和资本充足率,上述矛盾将会凸显。鉴于各国监管部门尚未充分认识到上述管理难点,本文提出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双重视角下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期望引起金融监管部门和理论界的高度重视,并为后续的系统性研究提供必要的思路。
一 超额资本管理与商业银行经济资本管理的协调问题
针对银行体系的顺周期性,《巴塞尔协议Ⅲ》要求商业银行设立留存超额资本和逆周期超额资本,以备出现压力时使用。从微观审慎管理的角度看,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本质是一定金融风险水平上获得最大的价值或者说一定的价值水平上承担的金融风险最小。对实施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来说,超额资本的提出要求商业银行在资本覆盖非预期损失基础上再计提额外的资本,这与商业银行已有的资本管理理念(经济资本与非预期损失严格对应)存在一定的矛盾。超额资本的要求会影响到商业银行的行为,进而会影响到金融运行机制。
为了缓解银行业体系的顺周期效应,《巴塞尔协议Ⅲ》在宏观审慎视角下,提出了0~2.5%的逆周期超额资本的要求。然而,在资本充足率计算过程中,这些额外资本的要求与实行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经济资本管理体系的资本计算存在明显的矛盾。
在经济上行时期,逆周期超额资本的计提是为了避免商业银行计量的经济资本较小,使得银行由于信贷规模增长过快引发系统性风险的积聚;或者,在经济下行时期,逆周期超额资本的释放是为了避免银行计量的经济资本较高,使得银行由于信贷规模下降过快加速经济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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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由于其采用内部评级法评估资本需求可能会导致逆周期超额资本的计提失去效用。在经济形势向好的时候,信贷资产质量似乎较好,商业银行由于其内部经济资本额度使用所导致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以及对未来好的预期,可能引起银行对客户信用评级过高,使得计算出来的经济资本偏低,这就可能导致逆周期超额资本的计提不充分。
举例分析:假设某商业银行使用内部评级法评估资本需求,在未计提逆周期超额资本之前其资本充足率为10.5%(我们注意到,这一比例是在银行资本激励机制下的计算结果),也就是说该银行的监管资本为10.5%×k×12.5×EAD,其中k×12.5×EAD为该银行的风险加权资产,k是经济资本(非预期损失),EAD是风险暴露。当经济处于上行时期,监管部门根据系统性风险的累积程度要求该银行计提2.5%×k×12.5×EAD的逆周期超额资本。在该银行风险暴露保持不变的条件下,进一步假设该银行由于其对经济形势的乐观预期,违约概率等参数的数值降低,其经济资本缩减到原来的10.5%/13%(设定为此比例,是为了说明问题的方便),也就是说,那么,在该银行原有的监管资本水平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此时仅仅由于经济资本计量结果的变化就使得其资本充足率变更为
资本充足率达到13%意味着该商业银行通过经济资本计量参数的数值变化就使得资本充足率达到了监管部门的要求。实际上,这一计算过程所导致的资本充足率提高与监管部门要求计提逆周期资本覆盖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初衷相悖离。监管部门要求商业银行计提逆周期超额资本,银行就应当采取实际的步骤补充足够的核心一级资本(巴塞尔委员会要求逆周期超额资本必须由普通股一级资本或其他具有完全损失吸收能力的资本来满足),用于覆盖因顺周期效应引致的贷款规模增速过快所带来的风险,然而商业银行可能并没有提取这部分资本作为风险保障就达到了对应的资本充足率水平。
当然,银监部门也可以要求商业银行在原有的监管资本水平上,硬性追加2.5%的逆周期超额资本。但是,因采用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其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离不开K的计算,故逆周期超额资本的具体计提,数量上也难以确定。
另一方面,在经济下行的时候,商业银行对风险估计过于悲观,导致银行所计算的经济资本偏高,此时商业银行可能过快收缩贷款规模,以至于释放逆周期超额资本的效用不能得到充分发挥。
假设某商业银行在信贷快速扩张时期计提了2.5%的逆周期超额资本,资本充足率达到13%,监管资本水平为13%×k×12.5×EAD;后来,经济处于下行期,银监部门要求该银行释放2.5%的逆周期超额资本以减缓信贷规模过快下降。由于该银行对经济形势的悲观预期,违约概率等参数的数值提高,下行期的经济资本增加到设定为此比例,也是为了说明问题的方便),此时该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变更为
在这种情况下,逆周期超额资本尚未释放,该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就因经济资本的计算方式已经降下来了,但实际上该银行的信贷发放趋势不会因此发生任何实质的变化,故没有达到银监部门所希望的在经济下行期减缓信贷规模过快下降趋势的逆周期调整要求。
同理,留存超额资本的要求有可能因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大打折扣。留存超额资本的计提基于简单的资本留存规则,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减少收益分配或者从私人部门筹集的方式获得留存资本。也就是说,留存超额资本的提取将对商业银行带来较大的减少收益分配和筹集资本的压力。
对于使用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来说,由于计量模型的参数对市场的高度敏感性,在经济上行时期,模型所计量的资本较少,资本充足率较高;而在经济下行时期,虽然模型所计量的资本较多,可以通过加速缩减资产保持资本充足率不变;这样就会为少提留存超额资本留下了机会。尽管从商业银行自身的角度减小了追加资本的压力,但为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的形成留下了隐患,违背了金融监管部门的工作导向。
二 杠杆率监管标准与商业银行经济资本管理的协调问题
将杠杆率纳入第一支柱是《巴塞尔协议Ⅲ》的特色。它的引入能够避免资本充足率监管下商业银行高杠杆操作而引起金融体系的不稳定,并且能有效缓解商业银行在经济下行期去杠杆化所带来的顺周期效应[6]。
在资本充足率监管框架下,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资产风险状况的评估依赖于商业银行自身对资产质量进行的内部评级,而内部评级法会因为银行所采用的模型不精确或者是银行的脆弱性所产生的道德风险而使监管机构并不能很好地把握商业银行所面临的风险状况。作为资本充足率监管的补充,杠杆率监管能从资产的角度控制商业银行的模型化风险。虽然杠杆率监管能增强银行体系的稳健性,但引入杠杆率产生的资本约束与根据违约概率等参数所计算的资本要求之间存在协调问题,杠杆率指标的刚性会对商业银行经济资本管理产生负面影响。
杠杆率监管与商业银行经济资本管理之间存在着矛盾主要表现在,杠杆率监管在商业银行实行经济资本管理的情况下可能达不到预期效果。
杠杆率是一级资本与总风险暴露的比值,总风险暴露包括表内和表外的资产项目。《巴塞尔协议Ⅲ》中规定的杠杆率监管红线为3%。从杠杆率的计算公式可以知道,在资本水平一定的情况下,杠杆率监管标准约束了商业银行资产规模的扩张。当杠杆率水平低于监管标准的时候,商业银行要使得杠杆率在监管红线以上,只能选择收缩其资产规模或者扩充一级资本。
在《巴塞尔协议Ⅱ》内部评级法的资本激励机制下,商业银行所拥有的资本水平在数值上等于该银行所需的经济资本。为了提高杠杆率水平,如果商业银行保持资本水平不变,就需要收缩资产规模。随着资产规模的收缩,商业银行经济资本水平下降,银行所拥有的资本将高于经济资本。精细化的经济资本管理讲究资本节约和收益回报,因此商业银行会通过减少低风险的资产头寸,转而增加高风险的资产头寸,使得银行的经济资本水平趋向所拥有的资本水平。这时,商业银行面临的资产风险将整体攀升。另一方面,如果商业银行通过扩充一级资本来提高杠杆率水平,在经济资本管理体制下,商业银行原有的资本已经与其资产风险水平(非预期损失)一一对应,新增的这部分资本可能会促使商业银行扩大高回报高风险的资产头寸,也会导致商业银行整体资产风险水平的提高。
三 流动性监管标准与商业银行经济资本管理的协调问题
针对很多银行在危机中虽然资本充足率已经达标,但依然面临流动性不足的困境,《巴塞尔协议Ⅲ》引入了全球一致的流动性监管标准。流动性风险的监管框架是《巴塞尔协议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囊括了流动性覆盖率(LCR)和净稳定资金比例(NSFR)等在内的系列监测工具。该框架规定了流动性覆盖率应大于等于100%,确保商业银行具有充足的、高质量的流动性来抵御未来1个月内的严峻压力考验,增强商业银行应对短期流动性风险的能力;规定了净稳定资金比例不低于100%,确保商业银行在未来一年内有稳定资金来源支持其业务扩展,维持资产和负债期限结构的可持续性,促进商业银行长期稳健经营。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例指标通过细化流动性资产的质量来控制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
在《巴塞尔协议Ⅲ》中,流动性监管框架与资本充足率监管框架并驾齐驱,这值得肯定。但是,宏观审慎框架下的流动性管理与微观审慎框架下的经济资本管理之间的协调问题需要认真思考。
流动性监管标准的实施会对商业银行经济资本管理中的绩效考核指标RAROC带来不利的影响。第一,流动性监管标准促使商业银行更倾向于持有满足监管要求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导致这些资产溢价,这种集体行为直接提高了商业银行的融资成本,降低了金融市场的有效性。2013年6月,上海同业拆借市场出现的流动性紧缺问题给了我们重要的警示。第二,商业银行为了保持较高的流动性覆盖率,必须拥有适量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来应对短期流动性风险,而这部分资产的收益率相对较低,机会成本高。第三,商业银行为了保持较高的净稳定资金比率,需要调整银行现有的资产负债结构,缓解流动性期限错配的影响,会选择尽量持有期限较长的负债,开展期限较短的信贷业务,这会使得商业银行在提高资金成本的同时,降低了资产收益。以上三个方面的问题,会使得商业银行在经济资本水平一定的条件下,RAROC指标分子项的数值下降,RAROC值也随之降低。
另外,RAROC值的降低会对商业银行的行为造成一定的影响。首先,流动性监管指标的引入所导致的RAROC值的降低,造成商业银行在同业中的竞争力下降,从而促使那些没有达到监管标准的商业银行为了恢复其原有的RAROC水平,选择开发更具市场敏感性的经济资本计量模型,降低经济资本的水平,最大程度地节约资本,这加大了商业银行的脆弱性,不符合巴塞尔委员会和各国监管部门的初衷。其次,商业银行为了达到不降低RAROC值的目的也可能会选择提高贷款利率,这就提高了实体经济中资金的运用成本,不利于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四 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与经济资本管理的协调问题
系统重要性银行作为系统性风险的核心节点,其抵御风险的能力关系到金融系统的稳健运行。因此,《巴塞尔协议Ⅲ》规定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还需要满足1%~3.5%的附加资本金要求,且附加资本必须完全由普通股权益构成,用以提高其损失吸收能力。通过实施附加资本要求增加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运营成本,防止系统重要性银行利用“大而不倒”的地位获取不公平利益,维护公平竞争。
然而,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的提出可能会导致如下问题: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估与其经济资本管理之间的协调问题。
系统重要性银行作为业内活跃的银行,往往会率先实施内部评级法和经济资本管理。系统重要性是从商业银行的活跃程度、规模、关联度、可替代性和复杂性等五个方面综合评估的,每个方面各占20%的权重。每个评估类别又予以细化,共分为12个定量指标。根据定量和定性的评估,可以将系统重要性银行分为五个等级,更高等级的系统重要性银行将计提更多的附加资本[7]。
系统重要性银行为了缓解计提附加资本的压力,在经济资本管理过程中,针对系统重要性评估的几个方面进行一定范围的业务调整,降低非预期损失或其他指标值,就可能从较高的等级下降到较低的等级,以达到节约资本的目的。这样做会造成评级的“悬崖效应”。此时,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水平处在边界的位置上,在经济环境发生变化的时候,该银行某些业务指标的变化将导致其附加资本水平不能与其实际所处的系统重要性等级相对应。
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计提附加资本,而不对其他大型银行计提,这会促使系统重要性银行在综合考量资本边际效用的基础上,可能会选择收缩国际业务,退回国内市场。此外,对于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它面临着国际与国内双重监管的标准,对其经济资本管理水平也是一个考验。
五 超额资本要求与商业银行经济资本计量的协调问题
在《巴塞尔协议Ⅲ》框架下逆周期超额资本与经济资本的计算有可能发生重叠。逆周期超额资本的计提取决于监管部门对经济周期的判断和系统性风险识别,旨在缓解银行业体系信贷过度扩张所导致的系统性风险累积。经济资本的风险覆盖范围不仅包含了第一支柱中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还涵盖了第二支柱中包括贷款集中度风险在内的风险。贷款的过度集中会使得银行业所面临的系统性风险增加。当信贷集中性快速扩张的时候,逆周期超额资本和经济资本两者的计算可能发生重叠。在中国银监会关于第二支柱的资本要求中,中国银监会针对特定的一些过于集中的贷款有权通过调整其风险权重、相关性系数、有效期限的方法来提高特定资产组合的资本要求,商业银行的经济资本计量也会因为监管部门的这些调整而发生变化[8]。当银行业对某个行业的贷款急剧增加时,由于监管部门要求的调整,各商业银行所计算的经济资本将会提高[9]。同时,由于信贷的过快增长,监管部门也会要求商业银行计提逆周期超额资本(用于防范系统性风险)。此时,商业银行就可能同时面临着第二支柱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超额资本要求。如何确保经济资本所覆盖的风险与逆周期资本所针对的风险没有重叠是商业银行实施资本管理中所必须考虑的问题。
六 结 语
《巴塞尔协议Ⅲ》是对《巴塞尔协议Ⅱ》的发展和完善,但《巴塞尔协议Ⅱ》具有较完整的微观审慎监管思想体系、逻辑基础和风险计量标准。《巴塞尔协议Ⅲ》不能够离开《巴塞尔协议Ⅱ》单独实施。为了确保审慎管理制度体系的完备性和协调性,应当在充分考虑金融监管资源配置的有效性、信息利用的充分性和激励兼容原则的基础上,确定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管理协调制度和协调方法有效性的评判标准,避免商业银行监管失真和自律性管理失效,保证新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
[1] 周小川.金融政策对金融危机的响应——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的形成背景、内在逻辑和主要内容[J].金融研究,2011,(1):1-14.
[2]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第三版巴塞尔协议[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
[3]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2.
[4] 彭建刚,易昊,童磊.基于系统性风险防范的金融压力测试新理念[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5):37-43.
[5] 范小云,王道平.巴塞尔Ⅲ在监管理论与框架上的改进:微观与宏观审慎有机结合[J].国际金融研究,2012,(1):63-71.
[6] 黄海波,汪翀,汪晶.杠杆率新规对商业银行行为的影响研究[J].国际金融研究,2012,(7):68-74.
[7]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Global systemically important banks:assessment methodology and the additional loss absorbency requirement[EB/OL],2011.http://www.bis.org/publ/bcbs201.pdf.
[8] 杨继光,刘海龙.商业银行组合信用风险经济资本测度方法研究[J].金融研究,2009,(4):143-158.
[9] 吴大庆.对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识别与评价[J].湘潭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78-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