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个别不良现象治理之我见
2014-03-25张婷
张婷
新闻界同其他界别一样,总会出现一些怪现象。这些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对国家的利益、媒体的形象和新闻队伍的建设都有负面效应。笔者拟围绕当下与新闻相关的几个怪现象谈点个人认识,以供商榷。
新闻需要时效性,但禁闭制度也应该早日出台
新闻讲究时效性,新闻工作者为追求时效可谓煞费苦心,但是,追求时效性不是什么事都越快越好。我们要求新闻发表得快更要新闻发表得好,要服从国家利益,保障社会效果。因此,对新闻我们不仅要善于抢,还要善于压。
现在网络上各式各样的信息五花八门,伪科学、反科学和迷信思想泛滥,甚至有一些人专门打着科学的旗号,招摇撞骗,忽悠善良的人们。传统媒体为吸引受众,唯恐动作落后,对那些传言顾不上辨别真伪,以讹传讹。前些年出现的诸如“水变油”“从恐龙蛋里提取DNA”“特异功能”等伪科学报道,“长沙陨冰”和“猴子牧猪”等反科学的报道充斥版面和声屏,就是明证。究其原因,当然有媒体把关不严,炒作等原因,但主要的还是与缺乏严肃的科学态度,相当一部分媒体没有严格要求记者做到稿件中必须有第三方权威机构对科研成果进行评价有关。
科技新成果的确认是一件很严肃而且十分科学的事情。一些国家对此早就制定了规范,也有一些成功的经验。其中一条重要的原则就是新闻媒体报道科技新成果时,必须有第三方权威机构的评价。所谓获得第三方权威机构的评价,就是要让独立性的机构来对科研成果进行评价,而不是让与某项科研成果有牵连的科学家或是专家来做评价。获得这些权威刊物或机构的认可后,新闻媒体才能报道,但在国内却不完全是这样。为了抢新闻,有些记者往往听到风就是雨,捡到篮里就是菜,争先恐后抢着发表。论文还没有发表,就把它作为已经取得的科研成果来报道。当然也有少数科技人员急于表功,“忽悠”新闻媒体,以期通过舆论逼社会承认其科技成果。对此,新闻媒体一定要保持足够的警惕。
在国际上,一种新的科技成果问世,首先要在国际上有影响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以取得同行的广泛承认。这类通行的规则,国内的新闻媒体也必须遵守。当然,实行“新闻禁闭”也不失为一个好办法。所谓“新闻禁闭”,是指科技期刊主管部门不允许论文作者在论文尚未在该期刊上发表前,就把论文内容透露给新闻记者做报道。报道只能在成果论文在权威期刊或者网站上发表之后才能见诸新闻媒体。我们呼唤这种新闻禁闭制度在我国早日出台。此外,有些科技新闻还有是否保密的问题,还有一些敏感物资、资讯也有一定时期和范围的保密限制。我们不要为了抢着报道损害国家利益,甚至犯罪。
法理可能宽容媒体的新闻差错,
但不等于媒体可以自我放纵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新闻工作者对此绝对不可动摇。记者为了省事图快,搞“合理想象”不行;为了吸引受众,添枝接叶也不行。因为违反真实性原则,媒体人被告上法庭的不胜枚举,而且以败诉居多。
2004年,广东某国企诉《中国改革》杂志报道其改制过程不规范导致员工利益受损,报道有失实之处,没有正式采访公司,法官也认为报道在个别地方与现实有出入,并非严重失实,以“只要新闻报道的内容有在采访者当时以一般人的认识能力判断认为是可以合理相信为事实的消息来源支撑,而不是道听途说或是捏造的”,“就获得了法律所赋予的关于事实方面的豁免权”的理由予以驳回。从这个判例可以看出,法官对媒体一定程度的宽容,是鼓励媒体积极进行舆论监督。新闻失真很难完全避免,社会各界对媒体的舆论监督也给予充分的理解,只要媒体和新闻工作者不是有意作假、恶意中伤即使新闻有失误之处,也不会抓住不放。但这些都不是纵容新闻工作者舆论监督不必在意新闻是否真实的理由。新闻要讲时效,但不能为追求时效而不顾失实,不能事实没搞准就贸然行事,也不能出了失实报道还心安理得,甚至理直气壮,那不是负责的、有职业道德的新闻工作者。
那些滥用法理宽容,自我放纵,采写、发表了不实或不负责任的报道者辩白说:“根据他人提供的失实的材料如实报道,就可以视为新闻真实,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新闻的舆论监督只负有启动监督程序的义务,彻底查明事实那是国家机关与其它相应机关的事”,“他人提供的材料若失实,自有他人承担责任”。这些理由貌似有理,其实不然。新闻报道应该在认真采访弄清事实的前提下进行,如果连事实都没搞清就“启动监督程序”不是帮忙而是添乱。新闻失实侵害当事人的正当权益甚至造成严重后果,提供了虚假的材料者肯定承担主要责任,但这并不能代替新闻媒介承担应当承担的责任。上文那个判例媒体得以宽容条件是报道“不是道听途说或是捏造的”,而“不是道听途说或是捏造的”也不会出现严重失真和侵权纠纷。最近陈永洲竟然在他人编造诽谤竞争对手的稿子上署自己之名发表,心安理得地去领取酬金。他的东家《新快报》不仅大开绿灯,而且在陈永洲东窗事发以后,还极力袒护,可谓怵目惊心。难道陈永洲、《新快报》能不为自己的放纵,逃脱相应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惩罚吗?
新闻机构有舆论监督的权力,但媒体也要注意自律,按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舆论监督的权力。同时也要接受社会各界对媒体的监督。新闻媒体影响大,报道失误给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权益造成的损害不可小觑,也会损害新闻媒体的形象,影响舆论监督的实施。
媒体人应该同情弱者,
但有弱者标签难囊括正义全部内涵
新闻报道要客观、公正。在法治社会,要以法律为准绳,不能感情用事。然而,时下,在有些媒体和有些记者,把受众向媒体反映情况叫做“投诉”,把新闻单位视为社会投诉中心。而且有时不分是非曲直,不分青红皂白,张口就替弱者喊冤,搞“媒体审判”,动辄就替弱者主持公道,一幅新闻包青天的模样,危害甚大。特别是网络上这类新闻比比皆是。如厦门市城管部门依法拆除违章建筑时,有房主当场泼硫酸,致18人住院治疗。两名犯罪嫌疑人被警方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由于嫌疑人是举债违规建房,网络上立即被贴上弱者标签,声援一片。传统媒体必须注意分析判断,不能盲目跟进。
这是典型的弱者无罪论。这些人的逻辑是,“是弱者就可怜——犯罪属被逼无奈——所以理应无罪”。更有甚者,有些罪犯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有的甚至制造连杀数人的灭门惊天大案。有些新闻打着维护人权的幌子,竟专门着力挖掘罪犯的曾“善良”亮点。这类乱贴弱者标签,然后假借正义之名,乱舞大棒,搞乱人们思想的新闻泛滥,且堂而皇之出现在公众视野,值得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反思。第一,新闻正义之剑高悬没错,但决不能偷换概念。对弱者,应该伸出温暖之手,特别是在生活上给予力所能及的救助和帮助,但弱者与正义不能划等号,甚至用“弱者”标签替代正义全部内涵。弱者触犯了法律和社会道德底线,同样也要强烈谴责。第二,同情弱者,不能混淆是非观。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同样,庶民乃至弱者犯法也不能逃避惩罚,更不能法外开恩。毫无原则地一味同情弱者,只能损害社会的公平公正和正义。第三,不能乱贴“弱者”标签。事物是复杂的,如医患纠纷、业主物业纠纷等,患者、业主是民众,医生护士也是民众,我们都应该体谅。媒体不宜出面支持一方,批评另一方。深圳“八毛门”事件中,媒体以为患儿的父亲陈某是“弱者”,他指责深圳儿童医院治8毛钱的病要10万元的钱,全国媒体也以“8毛钱治10万元的病”指责深圳儿童医院,医院有口难辩,难道不是“弱者”?尽管事实证明报料人错怪了深圳儿童医院,但对医院造成恶劣影响却难以挽回。可见,过多强调关注弱势群体,把握不当,容易导致新闻缺少多元利益主体意见,缺少各阶层对话和交流,这将大大损害媒体自身的社会公信力。
媒体或记者这样“主持公道”好像也是舆论监督,但是并不正常,至少有以下弊端:一是媒体的社会角色容易错位,滋长“无冕之王”的优越感,做出与记者身份不相称的事;二是媒体容易越位,受众投诉的问题只有找对了门头才能及时的解决。如消协只能处理消费活动引起的投诉。媒体什么领域的投诉都管不着,却大包大揽地什么“投诉”都敢接,然后登报要求或敦促有关单位解决,不是帮忙而是添乱;三是媒体人的角色可能易位。旧社会把给打官司者出主意、写状纸者叫“讼棍”。现在我们某些记者也很像讼棍,虽不是给原告写状子但却利用自己把持的版面、节目为“投诉者”鸣不平,但不一定在行,被起诉的屡见不鲜。
(作者单位:大连广播电视台) 栏目责编:陈道生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