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资政院第二次年会弹劾盛宣怀案研究
2014-03-25唐靖
唐 靖
(1.四川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四川 成都 610064;2.昭通学院 管理学院,云南 昭通 657000)
武昌首义的一个直接诱因,即是清政府宣统三年四月间推行的铁道干线国有及借洋款筑路政策,为此,主管其事的盛宣怀一直为时人所痛恨,被视为导致四川乃至全国动荡的重要因素。期间,四川谘议局为了表达抗议,于是在呈请四川总督转报清廷的呈文中说:“取消商路,事系剥夺人民既得之权利,俱应由资政院议决。四川川汉铁路关系本省权利,存废应由本省谘议局议决。”①但只是等到资政院于九月召集常年会时,革命烽火已遍及全国,和平解决的机遇已经流逝,资政院议员活动的空间也非常有限,主要集中于对“罪魁祸首”的邮传部大臣盛宣怀进行了弹劾,成为二次年会其间一个备受关注的议案。此前关于盛氏铁路政策的过程已经有较多研究,但单就资政院的弹劾过程及结论而言,仍有进一步梳理的空间与必要。
一、资政院九月初四日会议对盛宣怀问题的讨论
10月25日(九月初四日),资政院召开第三次会议(当时相关报道均以此次会议为第二次,实由于未将九月初一日的开幕会议计算在内的缘故),集中讨论铁路国有与保路风潮事,众议立刻集矢于盛宣怀。本来按此前已经公布的议事日表,当天会议内容有五项,以复议修正结社集会律法案、修正承发吏职文章程法律案、广东禁赌条例法律案等排列于前三位,“为内忧外患请本标兼治以救危亡具奏案”和“提议部臣违法侵权激生变乱并有跋扈不臣迹恭恳惩治具奏案”两项殿后。[1]开会之初,即有议员胡俊起立发言,提出川督赵尔丰蹂躏民命,川民不堪痛苦,资政院应该为民请命。议长尚未答复,李素随即提议变更议事日表,认为前三项政府方面提出的法律议案无关紧要,现在时局危迫,应该将后两项具奏案提前讨论。最后议长还是基本顺应了众多议员的要求,将前三项法律案交各专任股员会简单报告后,即进入后二项议程。
议事日表第四项为提议“内忧外患,恳请本标兼治,以救危亡具奏案”,议长首先建议由提起该议案的议员罗杰说明议案的主旨。罗杰登台发言认为川鄂两省之乱,追根溯源其原因还在于铁路国有政策,“既不交阁议,复违背院章”,因而议员们会议后主张“杀盛宣怀以谢天下。”结果“议员全体皆拍掌赞成”[2]。此奏案遂表决通过。
随后议长按议事日表,进入第五项“部臣侵权违法,激生变乱,并有跋扈不臣之迹,恭恳惩治具奏案”的讨论环节,并指定此案的提出人牟琳和易宗夔两们议员说明主旨。从此,议员们的矛头就完全指向了盛宣怀。
牟琳发言谓:提议此案概从两方面立论:其一就法律上言之,盛宣怀的铁路国有政策“未经阁议,未交院议”,借债事件按规定本应交由度支大臣核办,盛氏也不经主管衙门主持就独断行之,其违背法律实甚;其二就政治上言之,大凡国家的任何政策,都希望能富国利民,而盛氏“既损失川民之利益,激成变乱,变起复无法以弹之,致令鄂乱踵起,大局动摇,推原祸始,盛一人尸之。至于电陕调兵,尤为跋扈不臣之实迹。”所以如不将盛宣怀明正典刑,就无以服人心,也无以平乱事!易宗夔接着说,盛氏擅定铁路国有政策,“侵夺院权,蹂躏院章,即藐视先朝法律;且不交阁议,朦奏朝廷,即为蔑视同僚,蔑视官制,以至激成川变,鄂乱随之”,其罪实不可绾,至于擅调军队,尤属侵夺君上大权,所以非诛盛宣怀不足以谢天下!
其他议员多赞同牟、易二议员之说中途,列席在座的邮传部特派员欲提请发言作解释,但议长以按发言表尚有其他议员发言而缓之。
随后议员黎尚雯登台发言,他列数了盛宣怀的四大罪:(一)违宪之罪,既不交资政院讨论,又破坏商律;(二)变乱成法之罪,凡重大事件必付阁议,铁路国有政策何等重大,却贸然擅行;(三)激成兵变之罪,四川事起,内阁主和平,盛乃主强硬,激成大乱,而武昌失陷,亦源于此,按之激变良民因失城池之律,盛氏当绞;(四)侵夺君上大权之罪,擅自调兵,擅自断绝交通,此种紧急命令,本来事属大权,而盛擅行之。稍后,陈敬第、王季烈、李素等相继发言。川籍议员李文熙声明,身处动荡的四川人民其实均知晓法律,“四川争路,非反对铁道国有,乃反对不交院议之违法;非反对借债,乃反对不交院议之滥借外债。”他要求邮传部特派员对当前这一系列问题予以答复。李素、顾栋臣、王佐良也起而向特派员发出诘问,汪荣宝更大呼,要求电请邮传部大臣亲自来答复,一时间“和之者众,时声沸言庞。”议长要求特派员作出说明,结果特派员于焌年上台发言时,刚提及租股、民股等的数额,就遭到众议员的制止,认为他答非所问。
特派员陆梦熊又登台解释,认为铁路政策并非邮传大臣一人主持制定,议员实有误解。 至于向外国借债,也始于张之洞,现在邮传部不过是将其未完成之事继续举行而已。议员李文熙对此提出质问,说当初张之洞所定,不过是一份合同草稿,且已久不签押,为何到今年就如此迫不及待地要签字?况且当初合同草稿所定,只有粤汉路而不包括川汉路。议员程明超、王佐良继而质问,定合同及外人函催签字时,资政院已成立,为何却不交院议?对此,特派员以借款非邮传部坚持而是外务部为之相搪塞,但议员们并不满意,又有于邦华、李文熙、胡骏、陈懋鼎、邵羲、王季烈、籍忠寅等相继发问,“议论四起,意气激昂”,以致“特派员乘势而逃”[3-5]。易宗夔认为,此案事实俱在,已无需再质问,只要迅速表决上奏,弹劾该大臣即可。即使上奏后不被批准,“吾辈当抱定宗旨,一次不准,则再弹之;再弹不准,则三弹之,至有朝命而后已。”议长最后宣布表决,议员皆起立赞成,罗杰草拟的原稿经众议员提出修改的建议后散会。[6]174-178
二、盛宣怀对资政院弹劾奏折的辩解和清廷的处置
九月初四日的资政院会议表决通过了两份具奏案,在由原提议人修改完善之后,10月26日(九月初五日),资政院向朝廷递上弹章,针对盛宣怀、赵尔沣、瑞澂等当权大臣“违法侵权激生变乱并有跋扈不臣之迹”而进行公开的弹劾。奏折认为,值此“危急存亡之秋”,百事等理但却都“莫急于安人心,安人心莫急于除祸首。”而全天下痛心疾首的“祸首”正是盛宣怀,因其“专权肆欲,败法害纪,罔上虐下,祸归朝廷”。奏稿随后具体胪列其“欺朦朝廷,违法敛怨”的罪状,包括向日本借款一千万、汉阳铁厂与日本的关系等有卖国迹象,最后还是回归到铁路干线国有政策的错误,实为“与小民竞锱铢之利,以豪横之政陷朝廷为怨毒所归”,而总协理大臣“居然副署”,以致“诏谕一颁,谤议四起”,“川乱既作,人心浮动;革党叛军乘机窃发武汉,继陷大局糜烂”不可收拾。奏稿最后声明,虽然今日国事败坏“不必尽由一人之咎”,但盛宣怀实为“误国首恶”,为此“去盛宣怀则公愤可稍平,大难庶几稍息。”为此,资政院遵照院章二十一条之规定据实纠参,请求清廷立即对盛宣怀予以严厉惩办。[7]
稍后的九月九日,资政院才又呈递了“为内忧外患恳请本标兼治以救危局”的奏折。奏稿中建议的所谓“本标兼治”,其治标之法同样是惩办诸大臣以息乱,其文大略谓:“方今时局,内忧外患,日迫一日;四川湖北,风鹤频惊,大局几为摇动……今邮传大臣盛宣怀主持铁道国有法案及铁道公债条例”,致使“四川哗变于先,湖北继乱于后”,为了弥补祸乱,如今只有“一面将法案、会议交院会议;一面特颁明诏,释放四川谘议局议员等,并照章开局议事,以慰人心”,同时谕令各该大臣“多方招抚,设法解散,以示宽大”②。在这几道奏章中,资政院一方面表现出对民愤较大的行政大臣切齿痛恨,要求清王朝对其按律严惩,明正典刑,以收拾民心;另一方面也将矛头指向用人失察且“副署”铁路国有上谕的内阁总协理大臣,实际上为“皇族内阁”的总辞职及新内阁的组成作了铺垫。
资政院的奏折还未上,邮传部特派员已将初四日资政院会议讨论的基本情况和会议旁听记录带回给盛宣怀阅览,结果使盛氏“展读之下,不胜疑诧!”于是遂于当晚赶写奏稿,准备对资政院所提“侵权”、“违法”、“卖国”、“跋扈”、“激兵变”等罪一一予以解释,声明自己均是遵旨办事,且一切举动都是基于大清王朝的利益而为。这一辩解的奏折自九月初四日起即通宵达旦进行,至次日未及完成,而盛氏被解职的上谕已经下发,此奏折终不得上,不过其为己回护的基本思路已经形成,可以作简略的介绍。盛宣怀首先将资政院议员攻击他的理由一一罗列为五项,即“以干路国有不交阁议,谓为侵权;借债签字不交院议,谓为违法;借日本一千万元,谓为卖国;擅调兵队,谓为跋扈;革党陷城,由于路款,谓为祸首。”盛宣怀声明,如果自己真犯有这五项罪名中的任何一项,那么自然罪不容辞。但事关大局,自己也就不能保持缄默导致事件真相被掩没,于是择要解释如下:
第一条,系因张之洞与四国所订合同而起。延至本年正月,四国使臣向外务部正式催促签字,而合同签字的首要条件,又必须先提议铁路国有、取消商办,后经外务、度支、邮传三部的大臣迭次互相会议,始行会奏。“若非先经会议,四月十一日干路均归国有、定为政策之谕旨,总协理大臣岂能一同署名?四月二十二日合同签字盖印之谕旨,总协理大臣、度支大臣岂能一同署名?五月二十一日会奏干路收回详细办法,着督办铁路大臣会同督抚实力奉行之谕旨,度支大臣、督办铁路大臣岂能一同署名?”基于以上事实,资政院所谓“侵权”的罪名即可不辩自明。
第二条,川粤汉铁路的借款问题,是宣统元年资政院未开院之前由张之洞奏准后派人商谈并草签的事。去年资政院开会期间,外务部曾经与资政院咨明此事,邮传部也正在就相关事宜继续谈判,但前任大臣当时并未将此案提交资政院讨论。等盛氏于本年履新并承接办理借款之事时,资政院已经闭会。资政院部份议员风闻此事,要求召开临时会议讨论,但到四月十九日上谕颁布,其中已明确说明:“资政院据议员等呈请开临时会一折,朕披览呈词,似于预算、借款两事,不无疑虑。兹特明白宣示:至特借两款,前已降旨申明,专备改定币制、振兴实业以及推广铁路之用,并谕令该管衙门竭力慎节,不得移作别用,即系为预防危险起见,此借款可无疑虑者也。两事虽属重要,尚非紧急,自可于开常年会时,从容详议,著度支部将内外各衙门应造全国预算及借款用法各项表册,分别严催,克期办妥,一俟九月开常年会,即交该院议决,毋稍延误,所请开临时会之处,著毋庸议。”可见所谓“违法”的罪名,也可不辩自明。
第三条,之所以向日本正金银行借款一千万元,系因向四国银行的两次借款均无日本国在内,所以才出于“稍予体面,以顾邦交”的考虑,向日本借款。此项借款专门用于归还度支部及各银行的借款还债,已于五月前送交内阁,并曾同时转咨资政院,请资政院将其归入宣统四年的特别预算进行核议,内中的所有理由均已会奏在案,并非任何私密不可示人。因而所谓“卖国”之罪,同样不辩自明。
第四条,至于所谓“调兵”一事,其实是因为邮传部专司电报交通事宜,因而武昌事变之后,朝廷不管是准备火车、轮船,还是替军咨府、海陆军部转递电报,都可能与邮传部发生相应关系,但却断无由邮传部来“擅自调兵之理,该管大臣又安能听从乎?”故所谓“跋扈”之罪,亦可不辩自明。
第五条,至于原商办川汉铁路股款的折抵归还办法,此前邮传部在会奏折内已经讲得非常明白:宜昌支出银四百数十余万,宜昌开办经费三十三万,以及成渝各局用费若干,均发给股票折抵;之后,川督王人文才又电称有存款七百余万,这样与宜昌所报款项合计共一千一百数十万,因为成渝各局早先尚未查明才推迟上报,所以只能另外处理,但绝非政府不认;至于上海施典章倒款损失的部份,经李稷勋来京面商后,邮传部也已承认,并电报告知王人文备案。等到赵尔丰继王人文而任川督之后,又往复电商从宽处理的办法,“惟来电总言川人竭力反对,并不计较款目。及滋乱之时,川督奏明搜获叛党血书及接济军火之信,已言明滋乱原因,非关路案矣。”总之在盛氏看来,川路股款问题处理得当,而革命党在武昌起义的原因更与川路并无直接关系,所以他认为资政院指责他为兵变“祸首”,其是非与否同样不辩自明。[8]938-939
客观地说,盛宣怀以上胪列各条,除武昌起义与川路的关系仁者见仁之外,其余各项基本为事实。但清廷处此内忧外患的时代,也不得不弃车保帅,以盛宣怀为替罪羊。[8]939于是在资政院弹劾奏折呈上的当天,即10月26日(九月初五日)就颁发上谕,宣称铁路国有本系朝廷体恤商民的好政策,但盛宣怀却“不能仰承德意,办理诸多不善。”而且盛氏“受国厚恩,竟敢违法行私,贻误大局。实属辜恩溺职。邮传部大臣盛宣怀著即行革职,永不叙用”。同时,内阁总理大臣庆王奕劻、协理大臣那桐、徐世昌“于盛宣怀朦混具奏时,率行署名”,亦有失职之处,“著交该衙门议处。”[9]从上谕可见,清廷在这一事件上完全满足了资政院所提的要求。
三、各方对弹劾与罢斥盛宣怀的反应
毫无疑问,盛宣怀与1911年5月清廷的“借债筑路、干线国有”政策有密不可分的关系,此举在当时中国隐含的冒险性不难为“智者”所见,不仅立宪派人士普遍将川乱、鄂乱归究于此,就是1927年大致完稿代表大清遗老观点的《清史稿》也斥其为酿成祸乱的“误国首恶”,并特意将盛宣怀与武昌起义时弃城而走的瑞澂两人合为一卷,卷末所附史论对盛宣怀的批判尤显严厉,有所谓“辛亥革命,乱机久伏,特以铁路国有为发端耳。宣怀实创斯议,遂为首恶”之语。[10]12814事后盛氏也坦言,“经手绅士造言亡路”,致人心摇惑,“激生事端”。[11]8不过反而言之,盛氏被弹劾时的自我辩解固然可以视为其脱卸责任的一种努力,但也确实不能否认当时和事后都有相当多一些人对其政策表达同情和理解,例如英国驻华公使朱尔典及《泰晤士报》记者莫里循等所谓“中国通”,即为此类代表。
在清廷罢斥盛宣怀上谕下发的当天,朱尔典于第一时间将谕旨的副本及资政院弹劾盛宣怀的奏折用电报发送给英国外交大臣格雷爵士,并表述了个人对盛宣怀的极高评价。他认为:“大约从去年以来,盛宣怀宫保作为铁路政策的倡导者,在能力上大大超过了衰弱不堪的北京政府中的所有成员,他深思熟虑地采取该政策作为维护国家生存的一项重要条件。他以勇敢无畏和不屈不挠的精神对待各省的反抗风潮,这种精神对任何国家中像他这样年老体弱的人都会带来荣誉。”但盛氏却丝毫没有想到,自己会因为资政院一场“吵吵嚷嚷而又不明真相的辩论主题的弹劾案”而使他垮台,“但他以东方人特有的镇静接受这个打击,并在夜间整理他的文件准备离去。”然而,第二天的事态变得更加严重。资政院的一些议员并不因朝廷罢斥盛氏而感到满意,他们在议院散发一份书面要求,想请求朝廷下令“将那位年迈的大臣立即处决。”盛宣怀希望四国公使能在他需要的时候提供保护,作为四国中首席公使的朱尔典也态度坚决地作出了回应。他紧急召集各国公使会议,并一致决定拜见总理大臣庆亲王奕劻,以表达外国公使团对此事的关注,并表达他们不希望看到清政府对盛宣怀进行任何进一步的伤害,因为那将是“野蛮的举动”。庆亲王透露,除了资政院要求处死盛宣怀之外,还有一位御史也给朝廷递上一份同样要求的奏折,但摄政王认为对盛宣怀的处罚已经足够,所以对该项要求拒绝予以考虑。他还向公使们保证,清廷不会再对盛宣怀施加更重的惩罚,并答应致函资政院总裁,建议撤销该项决议。[12]公使们对亲王的答复“感到欣慰”,但对清政府铁路政策将继续保持不变的承诺保持怀疑。朱尔典最后还向格雷表示,资政院声称此事按法律程序应事先提交该院核议是完全合理的要求,但却未必就能减少“目前的混乱状态”。[13]58-59
莫里循也于10月26日盛宣怀被革职的当夜即发出一份电讯稿,“详述因资政院弹劾盛宣怀,皇帝就可耻地下诏将他撤职的事”。次日他还建议《泰晤士报》能借此时机刊发他不久前发回评述这位中国“商业先驱”的功绩的稿件。[14]767此前干路国有政策甫一出台,莫理循即对主其事的盛宣怀大力赞扬,认为他“一心想为中国开创四通八达确有效能之铁路系统”,并且由于他选择的时机正是民众因为商办铁路期间各种无休止的争论、贪污挪用及挥霍公共财物等造成的屡次失败而感到厌烦,而社会各界又开始逐渐认识到铁路的无限价值之时,因此人们就会更加支持中央政府制订的这项强有力的铁路国有政策,同时断言他正在“取得良好开端”。[14]727这种乐观的论调显然不能被当时以及稍后的社会状况所证明,因为人们普遍看到的是国有政策公布后“举国骚然”的场景,但尽管如此,似乎也不能说莫理循的感觉就完全毫无根据。清末宪政时期风头甚健且颇得舆论好评的云贵总督李经羲就致信盛宣怀,赞其处理铁路之事“眼光明透”,认为铁路收归国有的好处在于“费省工速”,他还建议盛宣怀勿因川人抗议而气馁,因为滇黔桂诸省均望国有,而“川风本嚣”,四川等省士绅“为私利妒国有。”[15]7-8李经羲还于六月十七日致电内阁,极言“滇路当办,谋边宜急”,“滇人请归国有”[16]1238。李督的意见虽不一定能代表云南父老,但却也不妨视作为莫理循所谓“良好开端”的注脚。如果考虑到莫理循在为盛宣怀抱不平的同时,仍然视辛亥革命为一场“广泛的反对腐败政治的起义”[17]766,那么我们可以认为其态度和立场是较为中立的。
来自日本驻华机构的情报也密切关注10月25日资政院弹劾盛宣怀违法违宪的讨论和26日奏案的上呈,报告中说:“此次资政院在京议员一百四十二名,地方议员多未出席,据传政府党居多。但如先前之例,少数有新知识的民党议员常发议论,而辩论则为留学日本的议员所独占,多数人则观议院形势,无论什么都起立赞成,因而弹劾案之类被全体一致通过,成为常见现象。值此动乱之际,顾及资政院的朝廷,岂非又增一包袱?”该情报还风闻盛宣怀拟用私款十万两“收买议员”,但最终还是不免被革职。[18]666值得注意的是,一向认为资政院议员风格保守的《民立报》,此时却从“反满”的立场转而也为盛宣怀说话。在全文转载了资政院弹劾盛宣怀的奏折之后,该报竟在最后附以“放屁”两字[19],其不满之情溢之于这简短的评论中,并反问“害我者谁也?怪盛氏乎?”对资政院议员初四日会议声讨盛宣怀的发言不以为然。[20,21]
除此之外,一些旁观者对盛氏的铁路主张亦颇能持一种同情的理解,如前四川总督刘秉璋之子刘体智就曾评论说:“当时路政纷歧,莫可究诘。粤路收股及半而造路无多,悉资浪用;川湘两省田租入股,等于加赋,集资亿万,权操诸三数巨绅之手,颇有人言。武进于是主张铁路干归国有,枝任民为,尽塞以前弊窦。然未审历年祸患潜伏之深,彼人死命必争之处,川乱以成,鄂变随起,而事遂不可为矣。创议之时,项城时在彰德,闻之,矍然曰:‘不意杏荪魄力之大若此,余久有此意,而未之能行也。’然则英雄成败,殆有幸有不幸耶。”[22]255
四、结语
被革职后的盛宣怀,在四国使馆卫队的保护下乘坐德国轮船经天津赴青岛,旋拟前往上海。虽然并无危险,但也“甚有愁色”。[23]盛宣怀在江苏的家产,也被江苏军政府都督程德全下令查封。[24]在1916年去世前,盛宣怀对于他人生中这段惊心动魄的经历,似乎倒也释怀,曾于人生最后时节留言说:“恩不可忘,怨则不可不忘”,“静俟公论之评判而已”。[25]51此话或许即直接针对辛亥年的遭遇而来,而盛氏所期待的“公论”,则在其离世近百年的今天仍旧莫衷一是。不过让其地下略可安慰之处或许在于,从技术上同情其做法的观点日益见之于后代的学术研究。近代中国铁路史研究的开创者曾鲲化先生,在其写于1924年的史著中就曾评论说,一方面清末干路国有政策“牵动全局”,“速清室之亡”,另一方面盛宣怀执行铁路国有政策“虽曰操切”,但其失败却只是“时会未至有以致之”,并非其政策层面的错误。一个明显的表现,即是在国体变更后的民国,“有识者均晓然于商股之无望,国有之易期,故不三年而收回商办各路之事,乃如水到渠成。”[26]117当国家再度经历剧变后的1950年代,正在香港逗留讲授近代中国史的左舜生,也言及其个人对盛氏认识的转变来自于抗战胜利后有机会详细阅读《愚斋存稿》之后,此时“始略知盛杏荪之为人及其在清末建设事业中所处地位之重要,与少年时所得诸流俗之口与不负责任之报章杂志者,乃迥然不同。”[27]171基于此因,有学者感慨盛氏的悲剧或许在于当他终于实现“作高官”并可“办大事”之时,大清政府体制内改革的各种社会政治条件其实已经丧失殆尽,而他却仍旧按照体制内改革的既有主张试图将其改革思路付诸实行。[2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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