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媒体语境下传播主体的三点考量
2014-03-25邹火明许珍珍
邹火明 许珍珍
(长江大学 文学院,湖北 荆州 434023)
主体是一个哲学概念,指对客体有认识和实践能力的个体或组织。传播主体概念正是由此衍生而来。对传播主体的定义,目前尚无定论。据归纳,主要指传播内容主体和传播执行主体。传播内容主体即我们熟知的新闻五要素,尤指新闻点;传播执行主体即新闻从业人员,亦称信息传播“把关人”。通常情况下,我们对传播主体概念的理解主要偏向后者。但是,在新媒体语境下,新闻传播主体的构成发生了急剧的嬗变。明了其构成,厘清其特质和职责,对新闻事业的健康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新媒体语境下传播主体的特质
新媒体是一种全新的媒体形态,是区别于报刊、广播、电视、户外这四大“传统媒体”而言的。新媒体以数字技术、网络技术等手段为运行支撑,依赖互联网、数字卫星等信息渠道,大多在手机、电脑等媒介终端上为受众提供信息交互、休闲娱乐、远程教育等信息服务,并借此完成信息传播活动。
在新媒体语境下,新闻传播活动已开启一个全新的传播模式,传播话语方式的个性化、受传关系的多元化、媒介融合的不可逆转化都成为新闻传播研究的重点和热点。“从主体角度观察,这一时代最根本的变化就是新闻传播主体‘三元’类型结构的初步形成,即职业新闻传播主体、民众个体传播主体和非职业、非民众个体的组织(群体)传播主体的共在结构。”与此同时,马克思主义新闻传播理论也对传播主体进行了确切的说明,指出在新媒体语境下,传播主体就是指完成新闻传播活动的个体或者组织,“它不仅包括微观层面的个人,也包括宏观层面的政治组织、大众传媒组织、高等教育系统等三类典型的以组织形态存在的传播主体。”[1]
诚然,在不同的学术视野下,传播主体的称谓及分类各有不同,但其运行规律仍旧有迹可循。
在社会化媒体发展较为单一的年代,传统媒体无疑掌控着信息传播的话语权,并被赋予极高的公信力与权威性。普通受众以接触到的信息来指导自己的生产实际与生活,基本处于传媒语言的践行者身份,形成“你传——我受”的横向稳定,整个社会的传播秩序因此尤显一致。但新媒体不断产生,受众也逐步觉醒,并试图另辟蹊径。这为新媒体的发展壮大提供了可趁之机。
较之于传统媒体,新媒体语境下的传播主体表现出独有的特质。首先,传播主体具有强大的融合作用。这种融合作用主要指向媒介形态、产业结构、国家社群、信息受传者等。一方面,传播主体对它们释放出强烈的模糊信号,使各自双方不断寻求信息交互平台与可能性;另一方面,传播主体发挥出强大的融合作用,使信息传播的多样性、整合能力不断稳固。
其次,传播主体具有强大的交互性。以往一对多的传播模式逐渐失去其固有的信众,取而代之的是多点对多点的传播模式,每个人都可以实现公共的、社会化的大众传播活动。传播主体常常在“意见环境”中不自觉地上演一幕“沉默的螺旋”,或在对信息内容的评判中出人意料,仅成为自己的“意见领袖”,在公共舆论中独树一帜。
再次,新媒体语境下传播主体表现出优越的经济效能。相对于传播媒体产品制作的高昂成本,新媒体的传播主体几乎可以实现信息播送的零费用。对民众个体传播主体和非职业、非民众个体的组织(群体)传播主体而言,除去运营终端、技术维护费用外,他们几乎不用支付额外的信息采购、播送、运行费用;即便针对职业新闻传播主体,就其信息收益而言,其在劳务支出、信息传播等方面的费用可谓九牛一毛。
最后,传播主体也有其先天的局限性。对数字技术、网络技术的高度依赖导致传播主体的新闻活动只能量力而行;网络传播的匿名性、高效互动性、泛娱乐化等特质也令其身陷囹圄。若技术瓶颈难以突破,以互联网传播为特征的新媒体也只能无奈固步自封、垂影自怜。
二、新媒体语境下传播主体的新闻自觉
新媒体语境下,传播主体与受众均在感受一场前所未有的信息接收体验。但新媒体传播活动的先天缺陷及产生的社会不良影响也在大行其道,倡导净化网络环境、规范传播秩序成为必然。因此,在这样的传播环境下,传播主体不得不另寻它法,探索信息传递与共享的有效路径。
在新媒体传播语境下,传播主体应对信息传播的历史内涵、发展历程、未来趋势进行全面的认识,并在此基础上完成新闻素养的自我反思、自我觉醒、自主改革,推动传播秩序的理性创建。
当然,就理论作用而言,这里所谈的新闻自觉与公共新闻学异曲同工,在进一步推动科学合理的传播秩序的构建方面意义重大。在当前的新媒体境遇中,公共新闻学理论似乎可以为现存的传播弊病提供更为直接简明的解决办法。公共新闻学是20世纪八九十年代兴起于美国新闻界的社会运动,是为应对社会批评和信任危机提出的解决方案。它强调“由公众而非新闻工作者来设置新闻报道的议程。”[2]被誉为“公共新闻学之父”的罗森教授也曾提出,“新闻业应当更加开放,成为公众的民主论坛。因此,在告知公众之前,新闻媒介应当首先塑造公众。”[2]如果传播主体能引导受众更加主动、理性、有序地参与传播活动,便能有效激发新媒体语境下传播主体的集体自觉,创建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性新媒体形态。
众所周知,传播活动能帮助社会成员构筑客观的社会图景、消除环境变化的不确定性,而传播主体对整个传播活动所起的作用更是不可替代的。我国新华社社长郭超人曾说,“新闻工作者笔下有财产万千,笔下有毁誉忠奸,笔下有是非曲直,笔下有人命关天。”由此可见,对传播“议程”的“设置”,传播主体身担重任。面对接踵而至的新闻线索、层出不穷的公民新闻,新媒体语境下的传播主体常常不得已立于信息发布的十字路口,并有被市场竞争胁迫、被信息更新裹挟的态势。而新媒体对其应有的定位感、判断力、甄别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无疑是对传播主体的巨大考验。在此种背景下,对传播主体进行考量,全力打造传播主体“建设者”姿态,意义尤显。
三、新媒体语境下传播主体的“建设者”姿态
在当下民生新闻占据半壁江山的境况下,传播主体应及时反省,“用公众的眼睛关注国计,以公共的精神关注民生,创造公共新闻话语,搭建社会和谐的公共平台。通过这种方式,把话语权进行转移和分配,赋予全体公民参与公共决策的机会,让民众意见最后上升为政府意志,最大程度地实现民意的公共价值。”[3]唯此,传播主体方能与受众重新建立起相互需要、互相扶持的合作型关系,赢得传播活动的良性循环。故此,在现实的新闻实践中,传播主体应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传播主体应摒弃“猎奇心态”。新闻播报要恪守真实性与客观性的基本原则,深入新闻事件的第一线,注重新闻事件的“整体真实”、“历史真实”与“本质真实”,[4]而非在“眼球经济”的鼓动下对事件本身置若罔闻,以“人咬狗是新闻”的价值取向博得廉价的掌声。尤为重要的是,传播主体要坚决抵制“掏粪行为”,发挥行业优势,把握传播规律,弄清事件原委,在虚假信息和真实信息彼此盲目纷呈、网媒多元化与纸媒中心化竞相优势凸显的传播环境下,避免成为网络信息的“传声筒”,惊爆舆论的“附和者”,而应自觉选择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不懈奋斗。
第二,传播主体应主动远离“围观者姿态”。从事新闻活动时,传播主体要勇于承担社会责任、明确责任意识,以“我是建设者”的主人翁心态理性看待社会转型期的矛盾与问题,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功能,协同政府有关部门努力解决问题,而非将问题抛给社会,将情绪隐患留予受众。要以建设性的方法消除对立、弥合分歧,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中主推社会发展的主流与整体方向,以“建设者”的姿态传递正能量。
第三,传播主体应自觉杜绝“唱衰心态”。在传播活动中,要树立大局意识,辩证看待发展的进步与不足,要警惕加倍效应带来的社会负能量。媒体是社会现象的“放大镜”,是社会舆论的“扩音机”,传播主体要对此保持审慎的态度,做到“教育人、引导人、鼓舞人、鞭策人”,实现“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帮助人”。因此,传播主体应牢固树立“我是建设者”的社会责任意识,明确自己的主体性地位,恪守自身的职业道德与准则,“摆脱旁观者的漠视心态,远离批判者的对抗姿态,将新闻工作实践中的信息贡献提升为对社会建设有益的意义贡献和价值贡献”。[5]
参考文献:
[1]李建柱,徐艳玲.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传播主体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2011.
[2]谢静.美国的公共新闻学运动[J].当代传播,2004(6).
[3]邹火明.《江汉风》得失的传播学解读[J].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6).
[4]范龙,周文渊,刘洁.“我是建设者”:一次大讨论与三对概念的辩证思考[J].中国记者,2013(10).
[5]孟建,孙祥飞.行动者归来——对“我是建设者”的理论阐释》[J].媒体时代,20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