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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财税政策:国际经验及启示

2014-03-25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北京100081

国际税收 2014年7期
关键词:财政补贴财税优惠

许 强(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 北京 100081)

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财税政策:国际经验及启示

许 强(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 北京 100081)

财税政策对于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实现企业的长远发展,建立创新型国家,意义深远。本文介绍了法国、新加坡和印度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财税政策,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提出了提高我国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财税政策建议。

财税政策 技术创新 创新机制

企业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企业技术创新是建立创新型国家的基础,也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保障。但由于技术创新具有外溢性、高风险性及信息不对称,因此需要政府进行干预。本文通过借鉴法国、新加坡和印度在财税政策方面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促进我国企业技术创新发展的一些建议。

一、财税政策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国际经验比较

(一)法国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财税政策

法国不仅在研发规划、组织保障、资金供应及人才培养方面不断完善其财政政策,而且建立了以间接优惠为主、直接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体系。通过财税手段的有效结合,推动企业技术创新。

在财政政策方面,法国主要采取财政补贴、财政直接投入或者提供低息、无息贷款等手段。法国政府专门成立了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的国家推广局。对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可按照其研发经费投资额的25%给予财政补贴,并对其提供20万~30万欧元的无息或者低息贷款,期限可达15~50年。ANVAR①ANVAR是The French Agency for Innovation 的缩写,法国管理企业技术创新的专门机构。计划规定,其80%的预算用于支持企业的技术创新,对企业的研发支出可以补贴50%。法国国家技术交流转让中心向新设立的技术型企业提供创新资金资助,最高可提供申请投资额70%的补贴。

为鼓励风险投资资金支持企业的技术创新,法国成立了风险创投基金,其启动资金完全通过财政补贴的方式形成,且享有适当的税收优惠,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企业开展技术研发的资金。

在税收激励政策方面,主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上,采取包括减免税、加速折旧、亏损弥补、税收抵免等方式。

法国允许研发费用直接扣除,且不断扩大研发的扣除范围,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支出。如“技术开发投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可按新增研发支出50%的比例抵免应缴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企业因亏损使得当年研发支出不足以税前列支时,可以向后结转5年或向前结转3年,后转期满后仍未扣除的部分,可以办理所得税的退税;对于创新型的“产学研”联合项目的资金投入,可以加倍抵减应纳税所得额。

为激励企业及时更新设备,法国允许加速折旧。2003年以后,对投资于研发的固定资产,允许折旧额在原有基础上再向上浮动20%。

为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法国对于新建不足8年且研发费用超过总支出15%的中小企业,允许自其盈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两减半”的优惠,且在6年内免除雇佣方的社会保障税分摊,之后4年还给予减免50%的税收优惠。

(二)新加坡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财税政策

新加坡以经济为杠杆撬动了整个社会的发展,其创新模式经历了从“引进模仿型”到“自我创新型”的升级。在激励企业技术创新方面,新加坡政府的具体政策目标分为优化创新结构、提升人力资本水平和集中发挥政府资源配置效力。

在财政政策方面,新加坡主要采取财政直接投入、财政补贴等方式。

新加坡对外国直接投资于当地的技术转移给予财政补贴,当然符合相应条件的本国企业也可享受财政补贴。投资于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如连续正常经营亏损3年,可获得50%的国家投资补贴;研究开发型企业的技术研发与创新费用的50%可获得补助。

新加坡侧重自然科学和工程科学方面人才的培养。政府会资助国内大学和国外研究机构建立合作研发关系,并资助科学家及工程师从研发机构进入企业任职,为企业技术创新不断输送人才。

对企业技术创新项目,政府除提供企业利息优惠的贷款,还建立了相应的技术研发基金,给予企业技术创新必要的资金扶持。

在税收政策方面,新加坡主要采取包括免税、低税、投资抵免、加速折旧及研发支出的加计扣除等方式。

企业和科研机构的研发经费,被允许加计100%扣除;对于高新技术产品制造企业给予5~10年的低税率优惠;对于能够促进经济发展、且重视研发的新兴企业给予5~10年的免税期;对于生产高附加值产品的企业给予10%的所得税抵免政策,最长适用期可达20年;对于高科技风险投资企业,在初创期可享受5~10年的免税期。

为激励企业设备更新,对于一般设备的折旧年限为3年,而对于高新技术的设备允许1年期折旧。为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对于拥有高新技术的企业在新加坡建厂,可享受5~10年内减免33%的所得税的优惠;对于具有先锋技术成果的企业,可以享受更大程度的税收优惠,如其在原投资的基础上增加投资,可以申请减免至少10%的企业所得税,该税收优惠有效期为5年;若其投资于经批准的技术创新项目,还可享受减免20%的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三)印度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财税政策

印度近几年在企业技术创新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尤其是软件产业的发展为世界所称道。印度与中国同为“金砖国家”,其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方面的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在财政政策方面,政府通过直接投入、财政补贴方式,为人力资本水平的提高和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充足提供保障,为企业技术创新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从上世纪50年代开始,印度政府先后出资成立6所理工大学,培养了一大批技术人才,同时通过“知识行动”持续提高人力资本水平。

在保障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方面,印度主要采取直接财政投入的方式,通过财政投资建立风险投资基金,以政府的名义对创新型企业提供低息贷款或者对创新型企业进行注资,对具有技术创新意愿和实力的企业提供权益资本,保证本国科技的推广。

在税收政策方面,印度主要采用税收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加速折旧等方式来促进企业研发,从而激励企业的技术创新。

对企业承担国家计划的研究项目,其研发开支可按照125%加计扣除;企业支付给科研机构、高校的研发费用,经有关部门批准,也可享受125%的加计扣除政策。在税收减免方面,政府对通过认证的从事研发活动的研发机构采购的国内货物免税,进口的设备免征进口税,从事研发取得的收入若用于研发可享受再投资免税。此外,印度对长期风险投资者的资本利得和红利收入实行全部免税政策。

为鼓励企业设备更新,印度规定,企业采购本国设备可以按照基准折旧上浮40%计提折旧额。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除了一般性的政策外,印度针对软件行业的技术创新出台了很多优惠政策。在关税方面,产品全部用于出口的企业,其进口的设备可以享受免关税待遇,对全部产品都出口的厂商免除所有关税;在政府建立的软件进出口特区中的企业进口免除关税,出口零关税。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从1992年税制改革后,全部软件产品出口的企业免征所得税,部分软件产品出口,则出口收入部分5年免征所得税;在软件科技园成立的企业,享受免除关税且10年免征所得税的双重优惠。

二、激励我国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建议

根据上文对法国、新加坡和印度相关经验的介绍,可以看出这些国家相关财税政策涉及企业技术创新的每一环节,值得我国学习借鉴。

(一)完善企业技术创新流程的财税政策

1.激励企业技术研发的财税政策。首先,我国要加大对企业研发的支持力度,增加财政直接投入,提高研发支出占GDP的比重,争取在下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将研发支出占GDP的比重提高到2%以上。其次,加大企业技术研发费用抵扣力度,在我国现行规定基础上,对当年研发费用超过之前三年平均研发费部分,可以考虑按照200%加计扣除。同时对于当年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不足抵扣部分,允许结转至以后年度抵扣,或者允许结转抵扣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取得退税的优惠。最后,建立研发基金、研发准备金制度,为企业初期的研发提供资金支持,保障企业技术研发的持续性。可建立国家级及省级的研发基金,每年从预算中拨一部分经费维持基金的运营。此外,研发基金还能为企业融资提供担保,帮助其拓展融资渠道。还可允许研发设备加速折旧,进一步拓展加速折旧的设备范围,对风险大、创新型及国际前沿的研究与开发用固定资产给予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

2.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财税政策。成功的研发是企业技术创新的基础,而企业科技成果的转化是企业技术创新的关键。为了降低风险,财税政策应予以支持。可考虑建立技术创新失败补偿机制,对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失败的企业,直接进行财政补贴,财政补贴的限额为研发投入或成果转化支出的一定比例。同时加大税收减免力度,对用自己研发的技术生产产品的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如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允许投入的成本加计扣除和缓缴税款等。对出让技术供其他合作方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情形,建议提高减免额度。此外,对于此阶段购进的与成果转化相关的产品、仪器等都应给予关税、流转税优惠。对于企业在成果转化阶段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等,建议全额扣除,而对于其他与技术成果转化相关的费用建议采取当期全额扣除或者加计扣除的方式。

3.企业技术产业化生产的财税政策。在此阶段应以财政政策为主,辅之以税收政策。首先完善政府的采购制度。通过直接采购本国企业的技术创新产品,助力实现企业技术产业化生产的完成。同时通过政府推广,促进创新产品的市场消化,加快企业技术创新转换的速度。除了直接采购以外,政府还能对部分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的创新产品实行公共技术采购,即通过财政投入,与企业签订一个未来交付的新技术订单,引导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同时加强对技术创新产品的税收优惠,在技术产业化生产初期提供适当的优惠,使得企业产品更具市场竞争力。如对其当年的广告支出,全额税前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对于技术创新产品的销售给予适当的所得税减免。在出口政策方面对技术创新产品出口实行零税率。

(二)完善企业技术创新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的财税政策

在加强财税政策对企业技术创新支持的同时,需要完善企业技术创新的基础配套设施,如产学研机制、人才培养机制、科技要素市场和产权保护等。这些基础配套设施是企业技术创新的前提,也是增强财税政策创新效应的基础。

1.完善产学研创新机制,加强政府产学研合作投入及政策保障,重点应集中在基础研究、科研基础条件等领域。对具有市场价值及前沿性的技术创新项目,予以直接财政投入或者间接的财政补贴。注重和鼓励建立产学研互动交流机制。完善技术创新产学研中介体系,将企业技术研发的需求和学校及科研机构对技术研发的供给有效匹配。

2.完善人才培养的激励机制。提高人才培养投入、逐步加大财政性教育投入的比重;通过多种途径激励各类型的技术人才进行创造,提高群体收入水平,避免技术人才的大量外流,激活技术型人才的创新活力。

3.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确保科技创新主体的收益不受侵害,对企业创新主体、创新流程、成果转化、产权归属、风险保障等相关内容做出明确规定,为企业技术创新保驾护航。

在财税政策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过程中,不仅需要注重顶层设计,完善相关财税政策,建立良好的企业技术创新财税激励机制,同时需要突出重点,提高财税政策的针对性。在财政政策方面,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主要手段就是财政投入和财政补贴;而在税收政策上,可运用加计扣除、投资抵免、税收减免、加速折旧等方式来实现。最终通过财税政策的综合使用,达到激励企业技术研发、技术成果转化及社会化生产顺利进行的目的,激活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为整个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增添活力。

[1]李贺,胡承龙.财税政策激励企业技术创新[J].金融管理, 2011,(8):476-478.

[2]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外国税制概览(第4版)[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2.

[3]匡小平.外国财政研究[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1.

实习编辑:张鸿飞

责任编辑:王 平

Fiscal Policy for Encouraging Enterprise Technology Innovation: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 and Its Enlightenment

Qiang Xu

Fiscal policy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promoting enterprise’s technology innovation, helping to achieve the long-term development and building an innovative country.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fi scal policy for encouraging enterprise technology innovation in France, Singapore and India. Combined with China’s actual situation, the paper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on how to improve our fi scal policy to enhance the innovative ability of the Chinese enterprise.

Fiscal policy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Innovation mechanism

F810.42

A

2095-6126(2014)07-005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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