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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BEPS应对落在实处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发布《2014—2015年度国际税收遵从管理规划》

2014-03-25

国际税收 2014年7期
关键词:国税局跨国公司税务机关

本刊记者 韩 霖 高 阳

将BEPS应对落在实处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发布《2014—2015年度国际税收遵从管理规划》

本刊记者 韩 霖 高 阳

2013年OECD发布《解决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报告》(以下简称“BEPS报告”)以来,中国税务机关高度重视,国家税务总局多次对各议题及时发表中方立场。与此同时,各地方税务机关也及时做出反应,大力加强国际税收管理工作。作为国际税收管理工作的“排头兵”,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勇于担当,大胆创新,不断将应对BEPS问题的各项举措落在实处。

2014年年初,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局长胡道新的要求,省国税局制定了《2014-2015年度国际税收遵从管理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胡道新局长指出,国际税权的划分、税基确认、征管手段等正在经历着历史性的重塑,征纳关系已经上升到国家间的经济关系、政治关系、战略关系。为此,他认为对于跨国公司而言,为减少税收争议、增强确定性,要注意四个匹配:一是市场贡献与集团全球利润分配要匹配。中国作为新兴经济体,拥有巨大的市场和旺盛的需求,这个市场的特殊性对跨国公司利润实现意义重大,希望在中国拥有重要市场份额的跨国集团,对中国子公司利润分配时要考虑并体现这一点。二是企业功能承担与利润回报要匹配。承担了什么功能就要有相应的利润配比,不能说功能已经增加了研发、营销、管理等,但利润还按简单加工商定位,这就不合理了。三是中国政府的投入、配套、成本节约与企业利润回报要匹配。中国政府为吸引外资在土地、厂房、公共配套等方面做了大量投入,中国劳动力仍相对低廉,产业配套相对齐全,这些因素对跨国公司利润贡献不可低估,对中国子公司利润回报要与之匹配。四是跨国公司社会形象与税收贡献要匹配。近年来,有些全球著名跨国公司不断曝出税收问题,人们都在质疑这些公司在占有大量市场份额、获取高额利润的同时,却利用税收筹划很少纳税,违背了社会道德。跨国公司不能仅以利润追逐为目标,社会形象和税收贡献也要匹配。

2014年5月20日,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在盐城市召开“全省国际税收遵从管理规划税企沟通暨行动计划交流会”,发布规划、开展税企沟通、推出进一步的行动计划,这既是将BEPS应对落到实处的一个体现,也是国际税收管理的一种制度创新。

规划的发布:亮明观点、提示风险、提出应对

此次江苏省国税局发布国际税收遵从管理规划在全国尚属首次。该规划高度关注BEPS报告所描述的跨国税源风险的一系列重点和热点,表明了江苏省国税部门的一些看法和认识,归纳了近年来各地在实践中发现并应对的部分典型风险,并告知纳税人税务机关在国际税收遵从管理中采用的主要策略和手段,旨在公开透明的基础上,促进税企沟通和纳税人自我遵从。

对BEPS报告若干问题的关注和看法

第一,充分考虑市场在价值创造中的作用。市场在企业价值创造和利润实现中具有独特的、重大的意义。对此,江苏省国税局一是坚持《联合国发展中国家转让定价手册》提出的成本节约和市场溢价理念,并在跨国公司全球利润分配中予以体现;二是在转让定价调查、预约定价谈签及企业同期资料准备中,如在运用利润法对利润进行分割时,将市场要素作为分割的重要因素加以考虑;三是对于在中国拥有重要市场份额的跨国公司,不仅希望企业在集团价值链利润分配中加入市场因素,而且希望企业充分考虑到中国作为新兴经济体巨大的市场和旺盛的需求带来的特殊性,在利润分配中相应体现这一“特殊性”。第二,征税权必须与经济活动的实质相一致。企业不应通过设立壳公司或没有经济实质的实体,人为地将应税所得与产生应税所得的经营活动分离,以规避中国税收管辖权或侵蚀我国税基。第三,企业经济活动与纳税申报要一致。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确定,不仅明确了纳税申报地,也明确了其利润归属。对接单制造为主、没有特殊无形资产的跨国集团而言,当其在华子公司的工人、工资、固定资产在全球集团中占有重要比例时,该子公司的利润分配要与这一比例相适应、相同步、相匹配;跨国公司增加在华子公司的研发、营销、管理等职能的,应随之体现于在华公司利润的增加,不能再按简单加工商的定位对应低水平利润。第四,增加转让定价文档的透明度。鼓励企业在进行关联交易时,除按我国税法规定实时准备本企业相关资料外,主动加强与母公司和税务机关的沟通,提供全球集团组织架构、经济活动、利润分配和各国缴税的相关信息,促进税企的信任和合作。第五,重新审视数字经济下的来源地征税权。对所得来源地的判断要引入新的概念,避免数字经济下的征税权在来源地和居民地的配置失去公平。企业要高度重视以上问题给自身遵从带来的税收风险。第六,关注安全港规则在转让定价中的运用。印度政府去年发布了安全港规则,该规则对13类跨国关联交易安全港的具体量化标准进行了明确。中国现在虽然没有相应的安全港立法,但在跨国关联交易风险监控时,应把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安全港标准作为重要的参考,希望企业有更多的全球视野加以统筹和认识。第七,企业应加强税务治理和内部控制。跨国公司应遵从其经营活动所在地的税法和各项规定,董事会应制定并执行税务风险管理策略,特别是涉及跨国交易、关联交易方面。

跨国税源风险点提示

根据近年来发现并应对的典型风险,江苏省国税局提醒企业对13种情况予以关注并做出合规处理:搭建离岸架构,规避税收管辖权;利用跨境投融资侵蚀税基;无偿向境外输出无形资产,侵蚀境内企业利润;境外投资企业不申报、少申报境外所得;职能定位、经济实质与利润水平不相匹配;以关联对外支付费用转移利润;通过抵消交易,降低企业集团整体税负;以不合理价格收购境外关联企业转移利润;提供关联研发服务,未体现相应收益或回报;承担“隐性”成本使集团受益,而未得到相应补偿;设立避税地壳公司或离岸账户进行避税交易;利用筹建期获取资本性收益不申报;通过三方合同规避非居民纳税义务。

2014-2015年度税务机关的风险应对措施

第一,依托数据仓库,开展风险筛查。江苏省国税系统征管数据平台已经建立,有效整合了系统内外信息,包括各税种申报信息、外部商业数据库以及海关、商务、工商等多部门第三方信息,打造了数据集市。江苏省国税局将充分依托数据集市,科学设置风险特征指标,从风险发生类型和风险表现形式等角度设定几大类、若干小类的风险识别特征指标,开展跨国税源风险的全面筛查,测算企业潜在税款流失偏离额(度),定位重点应对目标。第二,建立风险区分框架,进行风险等级划分。在数据仓库风险筛查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企业关联交易内控情况、同期资料准备质量、与税务机关沟通意识、与海外母公司信息透明度等多方面体现的遵从意愿,确定企业风险等级。对列入高风险等级的企业,将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包括向企业海内外的集团总部通告。第三,从关联交易申报入手,建立一体化管理机制。有重点、有选择地开展申报审核、同期资料抽查、关联交易内控测试、企业职能与利润监控、预约定价审核、反避税调查等工作,通过一体化、渐进式的管理机制,将管理资源集中到少数遵从意愿低、税收风险大的企业,体现管理质效。第四,提升反避税调查层级,加大反避税管理力度。2014年江苏省国税局成立反避税调查专职机构,负责全省反避税调查和预约定价管理,集中全省专业资源,进一步提升反避税工作专业水准。第五,充分利用国际征管协作手段,强化跨境税源监管。江苏省国税局将充分运用避税港情报交换、国际反避税联合中心、同期检查、授权代表访问等国际征管协作手段,强化跨境税源监管。第六,引入高层沟通机制,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在转让定价、预约定价、一般反避税调查中,将积极与外资企业的海外总部建立沟通渠道,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在立足全球价值链的基础上,定位中国子公司的职能和利润贡献,维护和争取我国应有的跨国税收权益份额。第七,做好与中介的沟通,发挥中介的积极作用。将加大与中介机构的沟通,明确税务机关在跨国税源监管方面的要求、观点和立场,倡导中介机构发挥专业技能,帮助企业合规履行遵从义务,对恶意筹划的中介将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第八,加强政府部门合作,建立协税网络。江苏省国税局已与外管、海关、商务等部门建立了定期信息互换机制,通过外部信息的收集、比对、分析,大大增加了发现潜在涉税风险的能力;对在管理中发现的疑点企业和项目,如对外投资、对外支付、关联关系、资金流向等,将通过相关部门进一步核查确认,形成立体协税网络。

业界的反馈与诉求:积极肯定、全力支持

肯定与支持

对于该规划的发布,与会企业及中介代表普遍做出了积极回应,认为江苏省国税局此种做法是中国税务机关走向透明、互动的重要一步,在全国BEPS应对方面具有开创意义。与会大多数企业在接到规划时,即及时向海外总部或高层管理人员进行了汇报,并得到了积极的回应,对于在华企业今后的合规遵从大有裨益。企业界人士认为,大型跨国企业到中国来投资更多看重的是良好的投资环境,因此,透明而高效的税务环境对于跨国企业和税务机关双方都是非常有益的;从整个亚太区来看,中国的投资环境,特别是税收环境正在趋于透明,受到了投资者的认可,此次规划的发布就是明证。跨国公司亦希望与税务机关建立起密切联系,特别是在企业做出重大决策之前,加强与税务机关沟通,以作出明确的税负判断。中介代表表示,下一步将对照此次报告提出的13个风险点,向企业提出预警,查漏补缺、防患于未然,帮助企业提高透明度、实现自愿遵从。

诉求与建议

主要观点有:当前BEPS问题在国际社会急速升温,由于各国应对的措施和方法不同,大型跨国企业的遵从成本会很高,还会面临双重征税问题,希望中国税务机关予以理解与支持;企业当前的经营行为、融资行为、组织架构日趋复杂化,一些新情况企业无法判断税收后果,希望税务机关可以出台事先确认程序,并将各种相关责任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希望在税企出现争端时有更加法治化的解决机制,尤其是税企在一些法律认识上存在争议的时候,希望可以有第三方解决平台;希望在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中,税务机关加强管理与服务;同时希望税务机关在加强税务管理的基础上,考虑如何保证税制和税收管理的竞争力。

对反馈的回应:在加强管理的前提下求得最大公约数

对于业界的反馈与诉求,江苏省国税局副局长姜跃生做出了回应。

首先,要从全局性把握、从中国的立场把握国际税收遵从问题。实际上,BEPS报告的发布,更利于发达国家在全球攫取更多利润,确保更多份额的积累。从程序上看,尽管OECD邀请了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参加BEPS报告的起草,但还是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方法来制定,而发展中国家还是少数派。从内容上看,BEPS报告以独立交易原则、价值创造理论为基础,要求将利润归到上游研发地区,或者下游有商标、有品牌的地方,而在发展中国家,如在中国的以生产制造业为主的合约工厂、契约制造商,就只能获取极低的利润份额。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中国税务机关不采取行动,一两年之内就会发现,归集于中国的利润减少了,税源“失踪”了。因此,此次江苏省国税局出台规划的目的是在于告知跨国公司和中介,中国税务机关也在研究BEPS,并要在这个框架内容中赋予中国的立场,争取应有的利润空间。目前,在中国投资的企业对中国市场的依赖性越来越大,我们有必要充分强调市场在价值创造中的作用,将成本节约、市场溢价作为重要因素,在处理反避税案件、谈签预约定价安排的时候考虑进去。

其次,我们希望这个规划能够对跨国公司利润分配产生一定的推动作用,希望企业在商业模式设计和全球利润分配上考虑中国市场的重要地位,达成税企共识,求得最大公约数。现在国际税收正处于一个新旧规则相交织、相激荡的时期,新的规则还没有完全形成,旧的规则已经在退化。在这种背景下,双重征税问题又开始增多,如果企业积极配合中国税务机关,双重征税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第一,税务机关会和企业保持沟通,对其安排或规划中的风险给予提示,不要最终通过反避税调查来调整。第二,企业要理清逻辑关系,比如,有些企业先自行认定为契约型工厂,同时又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还对境外支付技术使用费,这本身就带有逻辑矛盾性。第三,税务机关要加深对企业商务模式、业务创新的理解和认识,不断探索新生事物,在事前事中更有效率地解决问题,从体制机制上帮助企业规避风险。最后,税务机关一方面要加强管理,另一方面要创造好的投资环境。我们欢迎跨国公司在中国进行更多更高层次的投资,包括在价值链上更高端的部分到中国来。我们的税制安排与管理要从有利于吸引外资的角度去思考,在两者之间寻求平衡,在大环境下取得好的效果。

责任编辑:乔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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