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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越法律人才实践教学改革论纲

2014-03-25陈海平

关键词:法学专业实务法学

陈海平

(燕山大学文法学院,河北 秦皇岛 066004)

随着《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的相继颁布,以及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启动,法学教育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法学实践教学必将是新一轮教学研究与改革的热点和重点。专题研究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改革,构建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刻不容缓。

一、实践教学滞后致法学专业就业难

曾几何时,法学专业炙手可热是不争的事实。然而,近年来法学专业陷入就业“寒冬”,“就业难”已成为法学专业绕不开的关键词,法学专业也因而被有关教育评估机构列为高失业风险型专业,频频被亮“红牌”。

(一)法学专业的就业现实尚需客观评估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稳步推进,中国巨大的法律市场需求尚待开发,当前法律专业人才存量远未达到社会需求。屡创新低的法学专业就业率与学生选择法学专业的热情形成了强烈的反差。坊间盛传法学就业难、就业面窄、就业率极低的观点严重挫伤了高中毕业生报考法学和法学在校生学习的积极性,不利于法学教育的正常发展,也不利于国家法治建设的稳步推进。

其实,法学专业并非坊间传言那般“难”就业,“就业难”是不公平就业率统计的“过度阐释”。法学专业具有就业周期长、就业面宽、就业灵活等特点,传统的就业率以毕业生当年的就业状况为统计基础,显然没有考虑到法学毕业生就业的特殊性。众所周知,司法考试是法学毕业生从事法律职业的“敲门砖”,虽然2008年“司考新政”允许大四在读本科生报考,但法学本科生毕业前通过司法考试的比例比较低,绝大多数法学毕业生注定要经历一两年甚至多年的“司考浪人”生活,期间当然只能主动选择“失业”。

以笔者所在的燕山大学为例,笔者对法学专业2003—2006级290名本科毕业生进行毕业回访,发放问卷286份,回收有效问卷249份,排除读研及读研后就业的59人,有效法学样本190份。统计分析得知:我校法学本科2003—2006级毕业生全部顺利毕业,毕业一年内就业的仅占23.4%,毕业一年后就业的高达76.6%。法学(法律)硕士研究生招生数量的持续扩张也是有目共睹的,而其就业并未成为问题,正是因为读研期间绝大多数研究生都能顺利通过司法考试。事实上,燕山大学近三年毕业的108名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基本都在毕业一年内就业。

(二)法学专业就业难缘于欠缺职业技能

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之所以“难”,是注重理论教学的传统法学教育不能满足社会需求的表现,是传统法学教育欠缺实务技能培养的结果。我国法学教育在制度设计上存在着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的割裂:注重理论教学,缺乏职业能力培养的意识,实践教学方面投入严重不足,欠缺对法律实务技能的培养。法学教育欠缺职业技能培养,毕业生不具备基本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完全属于“来不能战、战不能胜”的半成品,无法满足社会的法律职业需求,法学教育资源被极大地浪费,损害了法律职业对法学教育的信赖,也导致一些用人单位抱怨法学毕业生专业功底不扎实、实际工作经验欠缺[1]。

2000年以来,我国法学教育经历了超常规扩张发展,7年之间新设立法学本科专业的高校有402所,7年扩充超过了前23年(204所)的2倍[2]。但师资、图书资源等并未有相应增加,实践教学效果不佳、毕业生实务操作技能欠缺、法学教育质量下滑成为必然现实。

(三)法学毕业生就业前自发实习呈常态

现行法学教育承载着职业精英教育的任务,是我国培养法律专门人才的主要途径。国人的大师情结以及对工匠的蔑视传统,造成法学教育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环节对法律职业技能关注不足,学究式的理论教学占据教学主要内容,导致毕业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不足,难以适应法律相关职业的具体需求。

法学毕业生不得不在毕业后自发“实习”以求弥补,经过毕业后自发的技能养成,法学毕业生多能顺利就业。即便顺利通过司法考试,法学专业应届毕业生也绝非用人单位的优先选择,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对人才招聘提出“工作经历”要求即是明证。面对“法学院离法院有多远”的诘问,身在法院的吕忠梅教授回答“非一步之遥”[3]。实务技能并不因通过注重法条考察的司法考试而自然习得,法学毕业生必须经过一个长期的自我教育过程,需要长期的知识“磨合”,靠自我摸索获得职业技能,才能胜任司法实务工作,由此也进一步拖长了法学毕业生的就业周期,也招致实务部门对法学毕业生和法学教育的微词。笔者的实证调研也能证实这一结论:燕山大学法学专业2003—2006级实际就业的188名本科毕业生中,就业前有待业实习经历者132人,比例高达70.2%。

二、法学专业主要实践教学环节评析

与法律职业技能培养有关的实践教学环节主要有法律咨询、庭审观摩、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毕业实习等。需要说明的是,法学教育实践中曾被寄予厚望的“案例教学”,并非真正意义上关涉法律职业技能的实践教学,只能是一种“举例说明”,即“用具体的实例来说明、解释抽象的法律规则,来证明法律的原理或理论”[4]。浓缩为几句话甚至精简为一个命题的“案例”,其讨论仍然是从理论到理论,将这种单一化、绝对化的“案例”运用到教学中无异于闭门造车[5]。

(一)模拟审判

模拟审判是近些年高校法学专业探索实践教学的成形模式,基于法律专业教学、普法宣传等目的,立足既有立法规定,由学生担任当事人、法官、检察官、辩护人、代理人、证人等法律职业角色,对实际发生或者虚拟的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模拟审判可以将理论知识运用于实践,调动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激发学生的创造性,被认为是“法学实践教学的中心环节”[6]。

但目前,模拟审判的指导老师大多是专职法学教师,往往欠缺司法实践操作经验,其指导往往立足于周延的理论推演和应然的程序运行;模拟审判的案例往往来自既判案件或教辅资料,多已经过加工处理,难以营造出实际审判的氛围,学生往往重视“表演”,忽视剖析案件争议点,对案件缺乏完整的认识和感受,易于沦为“法庭走秀”,使模拟审判流于形式。

模拟审判应从“走秀式”走向“实训式”,改变现行模拟审判中教师“导演”、学生“主演”的“走秀”模式,改变学生被动地接纳理论和信息的习惯。按照刑事诉讼实务、民事诉讼实务和行政诉讼实务分别设置模拟审判环节,发动学生从生活中“找案”、“调查取证”形成“证据”、深挖案件焦点准备“庭审”、庭审攻防“举证质证”、纷繁法海“找法用法”。实战型模拟审判需重点关注三方面的能力训练:其一,庭审准备及攻防技能。控辩角色应通过阅卷、调查取证等方式形成证据,形成并强化本方的制胜“法宝”,适时地举证、辩论,预估对方可能的“杀手锏”并审慎应对;法官角色应熟悉案件涉及的相关实体、程序法律规范,进行开庭准备并组织开庭,预估庭审中可能出现的突发因素并稳妥推进庭审。其二,运用法律技能。控辩审角色要分析案情、提炼法律事实,寻找适用于案件的法律规范,并将法律规范与法律事实“对号入座”。其三,诉讼文书技能。控辩审三角色应制作案件所涉及的各种诉讼文书。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语法隐喻与词汇转换之间无直接联系,并非所有词性转换都是语法隐喻。此外,判断是否存在语法隐喻应当有两个以上句子进行比较,如例[2]、[5]、[6]。单独看例[3]、[4]则难以判断。

(二)庭审观摩

庭审观摩也是法学实践教学的常见方式,组织学生到法院旁听案件庭审,置身庄严肃穆的审判法庭,观摩真实案件的庭审过程,了解庭审的实际运作,强化法学理论知识。庭审观摩可以弥补单纯案例教学法的主观目的性缺陷,使枯燥的法律知识更具有立体性,庭审过程的强烈感官刺激对职业伦理、职业信仰养成也有重要意义[7]。

庭审观摩通常包括准备、观摩、总结三个环节。观摩前接洽法院选择适当的案件,对学生介绍案件情况,查找案件可能运用的法律,讲授同类案件的审判特点,提示观摩要点,讨论形成观摩中需重点关注的问题;观摩中提前到庭参观法庭,了解法庭纪律,认真观摩庭审;观摩后请审判人员点评庭审,解答学生疑问,指导教师和学生进一步讨论总结,撰写观摩总结。

庭审观摩的顺利开展离不开审判部门的支持,适当案件的选择有赖机缘,易于对其他教学活动造成影响,其落实与效果尚需必要的经费保障。总体而言,庭审观摩的效益较低,批量组织的难度较大,需要教学管理部门提供灵活的教学安排,也有必要发掘并充分运用视频资料等补充性方式。

(三)法律诊所

诊所法律教育是21世纪中国法学教育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国外先进教学模式与中国法律教育实际有机结合的成功尝试。兴起于美国的法学教学的新方式“Clinical Legal Education”(“法律诊所教育”)自传入我国即受追捧,其将医学专业临床实习模式引入法学教育领域,传入初期其中文名称正是“临床法学教育”,强调发挥教师的实务经验,倡导在实践和经验中学习法律和律师的执业技能,“帮助学生培养经验式学习的能力以及凭借经验进行反思的能力”[8],通过法律实践获得法律职业技能,通过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使诊所教学产生广泛的社会效益,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水准。

经过10余年的教学实践,诊所法律教育已经在中国高校落地生根,日渐显现出其强大的生命力,并在不同院校中形成了各具特色、有所侧重的专门性法律诊所(如消费者权益保护诊所、社区法律诊所、劳动者权益保护诊所、妇女权益保护诊所等),收获了法律职业技能实践教学和弱势群体法律援助的双重效果。①http://www.cliniclaw.cn/.

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面临着一系列的困难和问题。法律诊所通过办理真实案件实现实践教学和法律援助的初衷,说服当事人将其面临的法律难题放心地交给学生“实习”并不容易,是很多法律诊所共同面临的难题。开展诊所法律教育需要基本的办公条件(一次投入)和日常运作经费(长期稳定投入),在办学经费普遍不宽松的情况下,说服所在高校长期额外“关照”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也不容易。我国目前尚无独立的社科类专业实践教学教师的考核晋升体系,法学教师都有其科研教学任务,说服专业教师长期保持热情、倾力奉献于法律诊所教学这一“额外”任务亦不容易。目标设定的单一性使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面临着重大的功能缺陷,我国法学院仍然以完善法学理论推动制度建构为主要任务,诊所法律教育推崇的解决实际社会问题对法学的进步和法治的改善并无明显的直接帮助[9]。基于此,并不是所有法学院系尤其是地方院校法学系都有能力、有动力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

(四)毕业实习

毕业实习是法学专业学生接触法律实务的基本途径,是法学教育必经的实践环节,几乎被认为是培养实际技能的唯一途径[10]。法学专业实习的方式主要有集中实习和分散实习两种,集中实习即指学校统一将学生安排进入法律实务部门;分散实习即指经所在院系同意,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进行专业实习。高校扩招使得安排学生集中实习的难度加大,集中实习和分散实习相结合成为普遍的专业实习方式。

法学教育实践中毕业实习效果堪忧。法学院系、实习单位、实习学生普遍对毕业实习重视不够;很多高校的法学专业实习基地建设流于形式,签份协议、挂块牌子几乎就是全部的建设内容,基本没有后期建设;分散实习处于失控状态,有名无实;法学理论教学全部结束后的集中实习缺乏针对性,很难与理论知识关联;大多数高校的毕业实习都安排在第七或第八学期,不可避免地与学生参加司法考试、考研、求职相冲突,学生疲于应付;短期、临时的实习安排中,学生很难进入办案机关的“要害”部门实习,往往担当“勤杂工”、“清洁员”等角色,很难真正进入办案过程。

三、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深化改革要纲

“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要求强化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加强法律实务技能培养,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深化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改革,并非全盘否定过去,而是在重视理论教学的基础上,让法学教育从高不可及、形而上的“学术派”走向触手可及、更多地解决实际问题的“务实派”[9]。

法学专业深陷就业泥潭,“除了潜藏在表象背后的制约因素,除了诸多社会外部条件外,法学教育自身的发展理念与目标定位不能不说是一个值得格外关注的问题”[11]。综观西方国家法学教育,其功能和目标是多元的,法学教育承担着培养法律人才、传播法律思想、培养社会法律意识、推动法学科学研究等功能,大学法学教育既要培养法律专门人才(法律职业教育),也要致力于社会民众法律素质的培塑(法律素质教育)[12]。为此,我国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深化改革,必须根据法学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和职前培训的不同特点分别设置。

(一)本科教育:高扬素质教育大旗

考虑到我国已经进入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法学类研究生教育的最新发展、西方国家法学教育的多元化特征,“职业教育”的定位,对法律硕士教育自是题中应有之意,对法学本科教育难免要求过高,而对学术型研究生而言显属不当。因此,对于我国本科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应当定位于“素质教育”,适当兼顾“职业教育”,具体到实践教学领域,应当是在坚持素质教育的前提下,兼顾法律职业基本技能的培养。

随着高等教育日趋大众化,大学本科教育渐将成为一个合格公民必经的基本教育,作为高等教育起点层次的本科教育与职业的关联早已渐行渐远,高等教育机构的功能绝不是简单的职业分配和入职前培训,更应该担负提高国民整体素质的重任。在法律制度和法学教育对我国影响颇深的德国和日本,都将其法学本科教育定位于素质教育。德国大学本科法学教育一直着眼于传授知识,造就全面发展的人才。“日本大学本科阶段法学教育的目的并不是培养法律的专职人才,而是一种普及法学思维方式而开设的普通素质教育。实际上,可以说这种教育的目的只是为即将步入社会的学生养成法律思维。”[13]所以,“职业教育是学历教育后的训练过程,不能更多地占用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中国法学教育不能完全采用美国式的办法,我们侧重系统知识训练的传统优势要坚持与发扬。”[2]“法学教育对社会的贡献,并不表现为向社会直接地输出完全符合法律职业需要的毕业生,而是培养具备基本法学素质、能够形成法律职业素养或者具备研究能力的人才。”[14]美国学者约翰·S·布鲁贝克说:“一所大学如果试图办成所有人需要的万能机构,那不是骗人,就是愚蠢。”[15]同样地,一所大学的法学教育如果试图将所有本科生都培养成法律职业人才,那不仅是骗人,而且还愚蠢。

高扬素质教育大旗,加强实践教学。素质教育要求本科教育在传授专业理论知识的同时,还应担负起提升实践能力、培养综合素质的任务。考虑到法学毕业生从事法律相关职业的较大可能性,围绕法律职业的相关技能开展实践教学,既能满足素质教育的要求,还能为法学毕业生的职业规划提供帮助,也能为从事法律职业、接受研究生层次的职业教育打下坚实的基础。基于此,法学本科的实践教学应以“体验式”、“认知型”为主,尽可能全面提供对法律相关职业的认可机会,具体方式可采用模拟法庭、庭审观摩、专业见习、社会调查、学术活动等,实践平台应以校内实践为主、校外实践为辅。在高校教育自主权日渐扩大的背景下,基于实现法学本科教育和法学研究生教育的有效对接、实现法学教育资源优化配置的考虑,法学本科的实践教学实施机制尚需勇敢尝试、大胆创设,如中国政法大学实施的“六年制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开办“三三制法科特班”、山东大学法学院开办的“六年融贯制法学实验班”等,效果不错、颇值推广。

(二)法律硕士:强化专业技能训练

社会需要的是精英型法律人才,培养精英法律人才已成为当今世界主要国家法学教育的基本趋向[16]。基于此,教育主管部门近年来大刀阔斧推动法学研究生教育改革,实务型、研究型两轮驱动的整体格局日益清晰:法律硕士教育力求与法律职业深度结合,培养“复合型实务人才”,逐步发展为我国法学职业教育的主流阵地,法学博硕士定位于培养“精英型学术人才”。

法律的运作主要靠法官、律师、检察官,理论大师是法学理论的提供者;正如社会“需要临床医生要比基础医学家多一样”[17],“我们需要大量的学以致用的人才,而不是只能从理论到理论的屠龙术士,更何况没有高深的法律适用技艺是成不了法学大师的”[9]。

法律硕士的实践教学应当以提升法律实务技能为导向,立足法学专业的刚性社会需求,紧贴法律职业的技能,以培养实际应用能力为主线,强化法律实务技能的培养。培养内容应包括法律职业不可或缺的法律职业思维、职业语言、法律方法、职业技术等从业技能[18],使法律硕士毕业生能具有独立从事法律职业实务工作的能力。应以“介入式”、“实战型”为主,全面训练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三大法律职业技能,具体方式可采用法律诊所、定岗实习为主,实践平台应以校外实践基地为主,校内实践为辅。联系到法律实务部门越来越强调基层工作经验的用人要求,以及基层法治颇为薄弱极需加强的现实,“基层法治”可能是法律硕士就业的主战场[19],法律硕士的实践教学亦应及时跟进,围绕“基层政法”、“基层司法”、“基层法务”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实践教学。

(三)职前培训:养成职业实战能力

法律职业教育与法学教育是存在客观区别的,法学教育本身并不能提供完善和全面的法律职业培训[14]。综观主要国家的法学教育可知:法学教育的主体是多元的,大学并非法学教育的全部,许多其他机构分担着法学教育的使命,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普遍采用大学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培训教育结合的二元结构[12],职业培训任务由法律实务界承担[16]。如英国法学教育包括基础教育、职业训练和实习三阶段,职业训练由律师学院负责,实习则通常在律师事务所进行[20];德国法学教育的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由职业预备承担;日本和韩国司法研修正是服务于职业培训的。

随着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法学毕业生的就业领域必将越来越宽,立足于法律职业共性的大学职业教育,不可能培养“通吃”所有职业的“万精油”式实用人才,因而围绕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职业适应性的职前培训极为必要。只有通过职前培训,才能将“纸上谈兵”的法律人才锻造成符合工作需求的人才资源,才能与用人单位有效“磨合”,才能真正发挥法律人才的战斗力。

法律人才的职前培训,以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培训为主要内容。对于实行法律职业资格准入制度的三大法律职业,长远来看,宜改革司法考试制度,通过全国统一标准的司法研修实现;在此之前,可根据入职前教育背景组织培训:法学本科生入职的,可以通过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实现职业培训,法学类研究生入职的,由所在省级主管部门组织全系统的集中培训。对于三大法律职业之外的其他职业,由用人单位组织培训,除了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培训外,还应开展用人单位特需的技能培训。

四、结束语

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既关涉教育管理、学位制度、人事制度等宏观层面的改革,也离不开教学方法、教学经费、教学组织等微观层面的进步。有赖于高等教育的整体发展,有赖于国家法治化进程的稳步推进,有赖于全社会教育观、人才观的良性转向,需要一个逐步完善的艰难过程。期望其短期内完全合乎预期,显然是不切实际的无稽之谈,但我们不能因其漫长和艰难就放弃努力。随着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人才发展规划纲要的有序落实,随着“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稳步推进,法学实践教学乃至法学教育必将迎来“黄金时代”。对此,笔者充满信心。

[1]韩大元.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法学教育面临的挑战[J].法学杂志,2011(3):17 -20.

[2]徐卫东.中国高等法学教育三十年发展回顾[J].当代法学,2008(1):3 -10.

[3]田享华,吕忠梅.法学院离法院有多远?[J].南风窗,2006(4).

[4]鲍禄.论“案例教学法”在我国法学教育中的应用[J].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3(4).

[5]张涛.刑事案例分析法在教学中的误读[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2):190-192.

[6]李梅容,孙孝福.模拟审判是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J].中国大学生就业,2012(6):60 -63.

[7]冯惠敏.法学实践性教学体系构建研究——河北大学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改革[J].河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1(4):76-79.

[8]刘小提.亟待完善的中国法律教育[C]//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走向世界的中国法学教育论文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01:765.

[9]申卫星.时代发展呼唤“临床法学”——兼谈中国法学教育的三大转变[J].比较法研究,2008(3):121-129.

[10]张巍.试论法学专业实习的困境与出路[J].教育与职业,2010(12):164-166.

[11]汪习根.论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目标模式、机制与方法——基于“研究性学习”新视角的分析[J].法学杂志,2011(5):8-13.

[12]朱立恒.西方国家法学教育比较分析及其启示[J].比较法研究,2009(3):34 -44.

[13]丁相顺.日本法科大学院构想与司法考试制度改革[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1(5):90 -95.

[14]黄晓亮.论我国法律教育的分层[J].教育学报,2009(4):29-35.

[15][美]约翰·S·布鲁贝克.高等教育哲学[M].徐辉,译.杭州:浙江人民教育出版社,1987:721.

[16]曹义孙.中国法学教育的主要问题及其改革研究[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9(11):59-64.

[17]何美欢.论当代中国的普通法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196.

[18]钱大军.新建还是复制——我国法学职业教育改革的困境与前景[J].当代法学,2011(6):141-147.

[19]汪习根,汪沛.我国高校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对策研究——构建面向基层法治改革的就业新模式[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1):32-39.

[20]洪浩.法治理想与精英教育:中外法学教育制度比较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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