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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国际贸易知识产权纠纷与对策

2014-03-25何培育

关键词:中欧国际贸易知识产权

何培育

(重庆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重庆 400054)

对外贸易是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之一,而中欧贸易又是我国对外贸易中的核心板块。近年来中欧经贸飞速发展,中国已经成为欧盟第二大贸易合作伙伴,欧盟则是中国最重要的贸易伙伴。贸易纠纷与贸易增长相伴相生,自20世纪以来,中欧知识产权贸易摩擦越来越频繁。在知识经济时代的今天,欧盟发达国家常常以知识产权为武器实施贸易保护主义,构筑了我国企业打开国际市场的现实障碍。因此对于中欧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争端与对策的研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中欧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争端现状考察

中欧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争端始于20世纪末,至今已有10余年的历史。2002年,由中国企业生产并出口到欧盟的DVD产品被欧盟成员国英国和德国的海关予以扣押,其原因就在于知识产权问题;2004年,同样因为知识产权问题,由我国出口到德国的万余只咖啡瓷杯被德国海关公开销毁;2007年,在德国汉诺威电子产品交易展示会上,我国数十家企业生产的 MP3产品被德国海关扣押,其原因是我国企业展出的MP3产品涉嫌侵犯了在欧洲受法律保护的一项专利;2010年初,德国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某大型超市侵犯商标权纠纷等案件都是中欧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争端的典型案例[1]。

近几年来,中欧知识产权贸易摩擦主要体现在如下4个方面:

第一,欧盟滥用 TRIPS协议中的有关措施。TRIPS协议中就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规定的救济措施主要包括民事和行政程序及救济、刑事程序、临时措施和边境措施的特殊要求等内容。为有效扼制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在市场上流通,TRIPS协议赋予成员国司法或行政部门有权采取临时措施与边境措施。按照TRIPS协议,若采取临时与边境措施,需要“依请求”或者“依职权”两种程序加以启动。申请人不需要提交书面申请,但需要按主管当局的要求提供侵权行为的准确信息,相关部门可以按照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启动临时措施与边境措施。但问题在于,上述措施的运行缺乏有效监督程序,非常容易被滥用,从而引发知识产权贸易摩擦。此条规定往往被欧盟相关部门引用,开展针对中国企业产品的侵权调查,以此来影响中国企业产品的品牌形象与市场份额。TRIPS协议的知识产权条款极易成为发达国家实施贸易保护的有效工具,从而成为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现实障碍。

第二,滥用知识产权权利内容。知识产权作为一项私权,其权利人有是否行使权利的自由,也享有以何种方式行使权利的自由。但一些实力雄厚的跨国公司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往往会对国际市场造成重大影响,一旦其行使权利的立场并非基于一般的市场竞争需要,而是基于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排挤对手从而滥用知识产权,则会对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造成破坏性的影响。欧盟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并不鲜见,主要表现为以下形式:(1)搭售行为。知识产权权利人为了获取最大利益,往往将利用核心知识产权生产的产品与其他技术含量较低的产品捆绑销售,购买者如果不一并购买搭售产品则无法获得最有价值的高科技产品;(2)拒绝许可。知识产权权利人为了排除其他企业参与竞争,在其他企业向其申请知识产权授权时,直接拒绝其请求,以求达到垄断市场的目的;(3)掠夺性定价。跨国公司在国际竞争中有时会利用其知识产权,实施倾销策略,在短时间内挤压竞争对手市场份额,在将大量竞争对手挤出市场之后,再提高产品价格,从而获取高额利润;(4)价格歧视。享有知识产权的跨国企业针对不同国家的消费者,制定差异较大的价格,实施差别待遇;(5)专利联营。是指具备一定规模的跨国公司互相联合,实现专利技术资源共享,结成战略同盟一同应对其他竞争者,力求获取垄断地位。

第三,我国企业专利、著名商标被欧盟企业大量抢先申请、注册。近年来,我国企业知名商标在国际市场被抢注的现象屡见不鲜。如中国驰名商标“青岛啤酒”在美国遭遇抢注;海信公司在欧洲被德国的西门子公司抢注;“桂发祥十八街”在加拿大被抢注;包括“少林”、“少林寺”在内许多有关少林的商标,更是在美国、日本和欧洲一些国家被频繁抢注。据不完全统计,每年在国外遭抢注案件超过100起,总共有2 000多起国内商标在国外被抢注,其中绝大多数为我国知名商标[2]。由于专利权与商标权的保护具有地域性,若想获得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保护需要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申请。我国企业走出国门参与国际竞争的时间较短,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升上存在一个逐步增强的过程。欧盟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利用我国企业经验不足的特点,就我国企业的专利权与商标权在欧盟地区抢先申请与注册,导致我国企业产品进入相关国家过地区之后,面临侵权诉讼并遭受重大损失,甚至不得不退出市场。

第四,欧盟企业通过技术标准策略,对我国企业产品出口进行限制。20世纪90年代以来,技术壁垒在国际贸易壁垒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技术壁垒的核心在于技术标准。发达国家在技术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往往融入包含专利技术的细节性技术要求与技术方案,一方面使本国的企业成为受益方,通过授权获取利润;另一方面将不符合技术标准的企业坚决排除在市场之外。技术贸易壁垒是一种隐蔽性较强的贸易壁垒形式,是在技术经济时代下科技与经济密切结合的产物,也将在贸易争端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近年来,专利权逐渐进入技术标准领域,使技术贸易壁垒产生了更大的影响力与防御性,成为新型的贸易壁垒手段。

二、中欧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争端原因剖析

贸易摩擦与贸易增长是相伴相生的。与中国相比,欧美发达国家应用知识产权的历史更加悠久,经验更加丰富,中国企业在面临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争端问题方面还需要更多的总结和积累。近年来中欧国际贸易知识产权贸易频发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欧盟贸易保护主义抬头

18世纪以来,重商主义在欧洲逐渐成为一种主流的经济制度,虽然贸易自由主义的代表斯密对重商主义的一些不足进行了分析和探讨,但是重商主义的核心部分例如贸易管制的传统却被保留了下来。从19世纪末到二次世界大战的近半个世纪期间,大量的垄断资本逐渐成形,贸易政策的重点开始变为保护垄断工业,并试图不断扩大国际市场的份额。20世纪中期以后,欧洲经过了两次大范围的经济危机,贸易保护主义开始再次风靡。1967年欧共体成立以后,国际贸易的核心就是为成员国企业获取更多的竞争优势,限制或阻止非欧盟成员国产品自由流通[3]。知识产权虽然本质上属于私权,但同样带有强烈的公权性质,并且在国际贸易中被各国频繁作为政策工具并起着越来越重要的维护本国企业利益的作用[4]。欧盟企业在技术研发与知识产权方面具备一定传统优势,因而便利用该优势制定有利于欧盟成员国企业的技术标准,试图达到限制发展中国家企业产品竞争力的目的,这也直接造成了中欧知识产权贸易摩擦频发的结局。即便如此,贸易自由化仍然是一种主流的观念,贸易自由要求对经济主体实施相对平等的保护政策,反对歧视性的待遇。欧盟同样在推进贸易自由化方面付出了努力,但其领域主要集中在具有绝对优势或者明显相对优势的领域,而在其不具备优势或者优势不明显的领域则主要采取贸易保护主义。可以预见的是,随着中国企业科技创新实力的不断增强,欧盟利用知识产权推行贸易保护的政策一定会越来越常见。

(二)中欧贸易持续顺差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企业发展速度迅猛,中国产品逐渐开始冲击欧盟市场,中国对欧贸易顺差额呈上升趋势。根据欧洲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2000年欧盟从中国进口额为750亿欧元,2008年为2 480亿欧元,2010年为2 830亿欧元。自2000年至2010年,欧盟对华贸易逆差从490亿欧元上升到1 690亿欧元[5]。长期的中国出口对欧贸易顺差是中欧知识产权摩擦增长的主要原因之一。

虽然经济全球化倡导自由平等竞争,并力求在世界范围内实现最合理的资源配置,但这并非符合政策制定者,特别是发达国家的利益诉求。受金融危机的影响,欧盟经济形势近几年来持续低迷,而中国经济发展速度总体高于欧洲,欧盟对华贸易赤字居高不下,使得欧盟不断尝试各种救济措施挽回颓势,而通过知识产权问题达到维护本国经济利益的目的是欧盟惯常使用的手段之一。

(三)中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

当前,我国很多企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还远远不够。具体表现在:

第一,在知识产权的经费投入方面,很多企业还认为知识产权的投入无法为企业带来直接经济收益,而是企业的成本支出,因而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投入力度极为有限,很多企业缺乏知识产权管理的岗位和专业人员,对知识产权运用的能力较低。

第二,在知识产权的申请方面,很多企业不重视国际申请工作。大多企业在未走向国际市场之前,都忽略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由于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的特征,在中国境内受保护的商标或专利并不当然地在其他国家同样受到保护,而需要发明人或者商标权人在相应的国家进行申请,经相关部门核准后才获得授权。当今国际贸易竞争日趋激烈,逐渐走出国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是必然的方向,因而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要未雨绸缪,积极在国际范围内申请商标与专利,积累知识财产。

(四)欧盟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较之中国更强

欧盟成员国一向重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范。2003年7月22日,欧盟颁布了《关于海关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措施的条例》,该条例规定了海关知识产权执法的范围、程序与法律责任,强化了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是欧盟当前生效并实施的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制度之一[6]。2008年9月,欧盟竞争力理事会(Competitiveness Council)通过了一项决议,旨在建立一个严密的法律框架,对假冒行为予以严厉打击。该计划主要内容包括:成立一个欧洲假冒和盗版观察机构,定期对假冒和盗版现象进行评估和分析;为权利人提供具体维权操作指南,逐步提高权利人维权意识;向参与打击假冒和盗版的相关方提供信息;建立有关假冒产品和服务的快速信息交换网络;加强部门协调;鼓励与私营部门建立合作伙伴关系,有效打击假冒与盗版;建立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推动在欧盟签署的多双边协定中纳入知识产权措施等。2011年欧盟海关加强执法力度,截获了大量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共约1.15亿件。2012月10日欧盟竞争力委员会通过了2013—2017年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动计划。该计划充分肯定了前一阶段的知识产权执法工作取得的成绩,并提出在欧盟范围内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力度。为了实现该目标,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将制定更为细致的知识产权海关执法规则。除此之外,竞争力委员会还提出了特别是针对网络小件货物交易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应对国际供应链条上的知识产权侵权货物贸易;以及加强欧盟监督机构和知识产权执法机构的合作的内容[7]。不难预见,欧盟地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将得到进一步升级。

三、中欧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争端对策建议

在以往的国际贸易当中,发展中国家企业由于知识产权储备不足以及知识产权运用水平偏低等原因往往在与发达国家企业的竞争中败下阵来。但随着发展中国家企业的不断成长以及经验的逐渐积累,这样的局面将逐渐得以扭转。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应当充分了解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争端的特点与规律,不断探寻解决问题之策。

(一)提高国内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与运用能力

提升我国企业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运用水平应当首先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强弱,与我国“科技兴贸”目标的实现密不可分[8]。为提高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竞争力,首先应当进一步加强全社会层面的知识产权宣传与普及力度,努力营造一种尊重知识、鼓励创新、重视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就企业而言,应当加大对积极申请与运营知识产权企业的奖励与扶持力度,特别是要大力支持积极进行国际商标注册与PCT专利申请的企业,不断提升外贸企业知识产权国际竞争力。在知识产权维权方面,要逐步转变当前国内企业维权积极性较低,诉讼成本高昂而赔偿金额较低的状况,要不断加强行政执法力度,提升行政执法效率,加大行政处罚与诉讼赔偿金额,保障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利得到有力维护。

(二)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机制

知识产权人才的数量与质量决定了我国知识产权战略能否顺利实现,也决定了企业知识产权运用的水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的强弱。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比较重视知识产权方面人才的培养,但我国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机制仍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解决。

首先,应进一步制定、贯彻与落实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规划。当前我国制定了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计划的“十二五”规划与“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工作正如火如荼的进行,但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规划仍需要具体细化到每个省、市、自治区,以及各地级市、县或区层面。应坚持重点发展与统筹兼顾相结合的原则,除了在经济发达地区培养、储备知识产权人才之外,还应该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培养熟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植物新品种保护、地理标志等方面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另外,地方政府各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开展有关知识产权的专题研讨会、组织知识产权相关领域的专业培训、开展专业技能大赛,在各行业、各地区、各领域范围内全面落实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计划。

其次,高校要加强与企业、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与联系,不断从满足社会需求的角度完善人才培养方案,要加强专业实习,提升知识产权专业大学生的实践能力。各高校应努力培养综合性高层次的知识产权人才,在课程设置上应当文理兼修,在系统学习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学科知识的基础上,还应当了解理科、工科的基本专业知识,同时适当学习管理学、经济学的相关理论,不断满足社会越来越专业化的知识产权人才需求。

(三)提高从创新到知识产权转化的能力

若要取得国际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最根本的途径还是在于提升自身的创新能力,并将创新转化为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对企业创新存在导向作用,要协调企业创新与知识产权两者关系,使知识产权保护能够始终与企业创新保持同步发展。企业要根据自身所处的行业领域、发展规模、竞争优势、产品特点、企业发展规划等多方面因素确定自身的知识产权创造方式,立足于自身实际特点走出一条特色化的发展道路。

在知识产权的成果转化方面,应当加强知识产权商品化、产业化,努力提高专利转化率,特别是核心技术领域的专利实施率对于提升企业科技水平与市场竞争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应当积极发掘高校中有价值的专利,努力推进产学研合作,达到互利共赢。在企业之间的合作方面,要逐步建立知识产权联盟,构建“专利池”,通过相互许可共同应对国际竞争。

在技术标准的制定方面,我国企业应当努力参与国际、国内技术法规、技术标准的研讨与制定,只有不同层面的企业共同参与,才能够保证技术标准的制定更加合理、公正,符合社会效益最大化的目标。在国际技术标准制定方面,我国企业可以通过行业协会与国外标准化组织积极开展交流与合作,特别是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欧洲标准化消费者之声等,不断增强在国际技术标准制定中的影响力[9]。

(四)完善对话磋商机制拓宽争端解决渠道

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争端的解决可以通过诉讼或者仲裁,也可以通过对话与协商。往往诉讼或者仲裁会耗费双方大量的时间、财力、物力成本,而通过对话与协商更容易达到双赢的结果。而对话、协商是建立在双方互相了解、彼此信任的基础之上开展的,这就要求我国的企业及相关政府部门与欧盟的企业与相关部门加强交流与合作,逐渐探索一种常态化的沟通机制,在争端产生之后能够及时通过磋商控制争端事态进一步恶化,及时寻求解决之策。另外,我国的企业与政府部门应当熟悉国际知识产权争端的解决规则,政府应当更好地发挥公共服务职能,整合各方面的专家资源,在国际知识产权争端发生时协助企业聘请有丰富经验的专业法律人士,组成由专家学者、法律人士、相关企业共同参与的应诉团队,共同面对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争端,力求在知识产权信息掌握、国际规则了解、诉讼方案的确定与实施方面更加科学与合理。

[1]吴云.国货屡屡受阻欧盟.环球时报[N].2005-07-04.

[2]厉锡山,张小兰.我国商标在国外被抢注的分析与对策[J].江苏商论,2013(6).

[3]李兵,杨秀清,林桂军.当前欧盟对华贸易保护主义根源的经济与政治分析[J].国际贸易,2009(2).

[4]李宗辉.论知识产权法的公法化特点及其限度[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1(3).

[5]孙天仁.中欧贸易十年来大幅增长[EB/OL].[2012-02 - 13].http://world.people.com.cn/GB/17101821.html.

[6]黄辉.中欧贸易摩擦[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7]谢伟.欧竞争力委员会通过新的知识产权行动计划[EB/OL].[2012 -12 -12].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i/jyjl/m/201212/20121208478842.html.

[8]熊英,施璟.我国知识产权对外贸易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1(9).

[9]徐元.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研究[D].大连:东北财经大学,2010.

(责任编辑 彭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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