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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重构

2014-03-25杜蓓蕾安中业

关键词:法学专业法学法律

杜蓓蕾,安中业

2011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决定在我国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是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以适应多样化的法律职业要求。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要求学生拥有良好的人文素养、扎实的法学功底、熟练的法律事务技能、能够综合运用各学科知识解决实际法律问题。这些主要通过实践教学环节来实现。传统的法学教育重理论轻实践,实践环节一直未受到重视,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无法得到充分的训练,遇到实际问题常常束手无策。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构建完善的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是当务之急。

一、实践教学在法学教学体系中的地位

法学教学体系可分为理论教学体系和实践教学体系。理论教学体系主要传授学生基本法学理论和整体理论构架;实践教学体系主要培养锻炼学生的法学技能以及对理论知识的活学活用。法学是实践性极强的学科,这决定了实践教学体系在整个法学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实践教学体系既是对理论教学体系的深化,也是对理论教学体系的必要保障。法学理论来源于法律实践,又回到实践接受实践的检验,只有被实践检验的理论才能站得住脚。因为抽象概括的法学理论只有在实际运用中才会展现它完整清晰的面貌,所以,实践教学体系是整个教学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法学教育的重新定位也决定了实践教学在法学教学体系中的重要地位。目前,学者们倾向认为法学教育的定位是以法学专业教育为基础,以法律职业为取向的教育形态。法学教育的职业取向以强化法律人才的职业素养和职业技能的教育和训练为基础。实践教学能使法学专业学生近距离甚至零距离地观察、了解、参与真实的法律操作过程,在感受、质疑中完成对理论的深刻把握或升华、完善,这个过程不仅有效锻炼了学生的实践能力,还对学生批判性思维的养成提供了土壤,有助于增强对国家、社会的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养成良好的法律品格和职业素养。为此,无论是直接将法学教育定位于法律职业教育还是以法律职业为取向,都应强化实践教学在教学体系中的地位,加强法学实践性课程内容体系的设计,增强法学实践教学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我国高校法学实践教学的现状分析

(一)法学实践教学的理念有了一定提升

现在绝大多数高校已将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确定为培养地方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应用型在教学安排上体现在法学实践教学的形式和内容。大多数高校在编制法学专业培养方案时往往要求实践教学学时应占教学总学时的一定比例,20%~35%不等。同时,对实践教学大纲、实施计划都有严格要求,这些规范化的管理措施有效地保证了实践教学的有序进行。部分高校还和当地法院、大型企业建立了一些法学实践教学基地,为学生进行法学实践提供了固定的场所,学生通过对实务问题的接触与解决,大大提高了法律诠释能力、法律推理能力和法律论证能力。

(二)法学实践教学呈多样化发展态势

经过长期的摸索和积累,各高校都初步建立了法学实践教学体系,实践形式多种多样。如通过认识实习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通过模拟法庭加深学生对案件及程序的理解,通过专业实习增强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还有的院校开设了法律诊所,让学生面对不确定的事实和当事人,在案件具体操作中掌握办案的技巧和技能,培养法律人应有的职业素质。

三、实践教学体系存在的问题分析

第一,实践教学形式有待进一步拓展。实践教学形式虽然有多种,如社会调查、认识实习、模拟法庭和专业实习等,但缺少实践类课程,如辩论技巧、法律实务技能和司法技能等。此类课程的缺失,将使学生在参加法学实践时无法深入其中,只能增加一些直观感受。

第二,实践教学的效果并不理想。实践教学形式虽然有多种,但在具体安排上受制于实习单位、教学时间和经费等多种因素,难以完全实现预期的教学目的。以专业实习为例,有的院校只有6周时间,而一个民事案件从受理到审结,按照简易程序也需要3个月,往往学生还没有完全熟悉环境,实习就结束了。而且,目前司法机关在接收学生实习时,很少安排学生直接介入案件的调查、审理环节,学生只是做一些打杂类的工作,如整理卷宗、写诉讼文书等,学生所获得的感受是零散的、非系统的,实习的效果大受影响。

第三,实践教学课程体系设置不科学,管理不规范。实践教学课程体系涵盖两类:一类是课堂内的法学实践教学,如案例教学、模拟谈判等;另一类是课堂外的法学实践教学,包括社会调查(考察)、毕业实习、法律诊所等。现代课程理论认为,课程是一种有计划安排学生学习机会的过程,使学生获得知识、丰富体验[1]。科学完善的法学实践性课程及课程内容体系的制定和实施,不仅有利于丰富法学学科教学内容,提高法学教育的质量,而且还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技能。然而,目前大多数高校对实践教学缺乏充分的论证和科学的规划,致使目标设计缺失,课程设计不合理成为高校法学实践教学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师资力量的匮乏也造成一些实践教学课程出现“无人想上,无人能上”的情况。

第四,实践教学环节条件支持不足。实施法学实践教学必须有一定的物质保障,如建设模拟法庭、诊所教室及校外实践基地,学生参加法学实践活动的日常办公、交通、差旅等经费,指导教师完成正常教学任务的津贴及必要的经费开支,等等。但目前的情况是,由于体制和其他原因,高校法律实践基地少,实践经费不足,这都限制了实践教学的教学质量的提高[2]。

四、完善我国高校法学实践教学的建议

(一)扩大实践课程的开设范围

各高校除常设的法学实践课程之外,可根据本校法学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适当增加一些实用性课程,如合同谈判、辩论技巧、法律实务技能等,让学生有机会接触各种实用知识,切实增强法律实务能力。

(二)合理安排,提高实践教学的效果

如前文所述,实践教学的安排受制于实习单位、教学时间、经费等多种因素,要想实现预期目的是非常困难的,但我们可以在可控范围内尽量追求教学效果。仍以专业实习为例,首先将6周的实习时间调整为8周,保证学生有充足的实践时间和机会。其次,要求实习单位为学生安排指导老师,确定一定的实习任务,并保证至少有一次或两次参与案件审理或讨论的机会,这样不至于学生在较长的实习时间内“放羊”。要以专业实践为核心,从外围到内围,从简单到复杂,逐渐增强学生的实务感受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再次,校内指导老师要定时和学生见面,及时了解学生情况,适时和学生沟通,解答学生疑惑。这个环节也十分重要,对于实习效果的保证具有积极意义。最后,实习结束召开总结大会,巩固实习成果。对实习中出现的问题寻找原因,避免以后再次发生。通过这些措施学校可以保证专业实习的效果。

(三)建立科学合理、层次清晰的实践教学课程体系

实践教学的目的是增强学生的法律运用能力,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需要多种实践教学形式的有机配合。比如社会调查,其目的在于培养、训练学生观察社会、认识社会,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一般是在大一开设。学年论文是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科研能力的重要手段,通过学年论文的写作,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训练学生按照学术规范进行论文写作的能力,一般是在大二开设。大学二、三年级的法学实践教学工作就应当重点放在充实学生的实践知识,增加对法律实践的体验上,可以重点开设一些实践知识型和模拟体验型课程,如司法口才及辩论技巧、法律谈判、法律文书写作、模拟体验型的模拟法庭、模拟法律谈判等。各种法律实践课程的开设顺序应根据学生的认知规律有序展开,让学生循序渐进地接受系统的法律实践训练。每一门实践课程都是对学生实践能力的进一步拓展,如果它们彼此没有关联或关联度极弱,就必须予以适当地调整。在学生接受高等教育和成才的过程中,需要高校制定一个有利于其获取知识、丰富体验的计划和安排,而这种计划就是通过课程及课程内容体系来实现的。

(四)加强高校与实践部门的紧密合作

法学教育特别是法学本科教育的基本目标是培养从事法律工作的专门人才,这决定了法学教学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应该是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3]。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不能靠高校一己的力量,而必须有全社会尤其是法律实践部门的积极参与。法律实践部门十分清楚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高校对法学教学已有一套成熟的体系。高校与实务部门可以通过 “共同制定培养目标”“共同设计课程体系”“共同开发优质教材”“共同组织教学团队”“共同建设实践基地”等具体措施,实现联合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合作目标。

实践教学基地是高校实施法学实践教学的主要平台,是学生进行技能训练的主要场所,也是高校和实践部门开展合作、密切关系的重要纽带。在实践基地的建设过程中,高校要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合理规划,围绕专业建设与发展确定实践基地,不能过多过滥。二是坚持高校与实践部门互惠互利,兼顾双方的利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一种合作关系的建立和维持都是平等互利的,应在互相尊重、互相理解的基础上开展合作,过分的索取或过分的奉献都是不可取的。三是在基地建设中应实行规范高效的管理。

[1]刘娟.法学本科实践性教学课程体系的构建[OB/OL].中国优秀硕士论文数据库,2007.

[2]王伟,金疆.法学实践教学体系构建探索[J].河北民族师范学院学报,2013(8).

[3]叶永禄.构想与建议:对完善我国法学实践教学的思考[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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