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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背景下地方高校法学教育的困境与出路

2014-03-25刘慧

关键词:实务法学法律

刘慧

(湖北工程学院 政法学院,湖北 孝感 432000)

2011年12月23日,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发布《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第一个关于法学高等教育的专门指导性文件。2012年11月23日,首批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名单公布,“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开始实施。当前,各高校正面临着一场重新洗牌的激烈竞争。大量未入围“基地”的地方高校将不会获得国家层面的政策与资源支持,这无疑会进一步加大其与传统名校之间的办学差距。在这种背景下,地方高校如何走出困境,顺应国家教育政策变革导向,摆脱对名校的简单模仿,结合自身比较优势,找到一条适合自身特点的健康发展之路,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背景下地方高校法学教育的困境

当前,我国法学教育规模庞大、层次众多,在校法学专业学生已达50多万人①http://www.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s7567/ 201308/ 156602.html。,毕业生整体缺乏实践能力且呈现出结构性过剩,不能适应社会的多样化人才需求。教育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实施,正是对这种教育状况的反思与回应。该计划以培养人才质量为核心,以提高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为重点,国家通过扶持已入围的“基地”,计划经过十年左右的努力,形成科学先进、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理念,形成开放多样、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培养造就一批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卓越法律职业人才②http://www.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s6550/ 201204/xxgk_ 134451.html,参见教高[2011]10号文件。。“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是我国高校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的主要任务。其释放出两大强烈信号:一是法律人才培养要走实践化与本土化道路;二是法学教育要进行结构性大调整,改变中端人才过多的局面,体现“高端上得去、低端有人去”的多元化、特色化人才培养精神。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为地方高校办学指明了方向,但同时也使地方高校法学教育面临新的困境与挑战。地方高校法学教育本来就存在“先天不足”:其一,大多数地方高校开办法学专业之初并无相关经验,只能模仿名校设置专业,在培养目标和课程设置上趋于同质化,[1],[2]人才培养目标与法律职业关系模糊,毕业生实践能力缺乏;其二,地方高校生源层次较低,教育资源不丰富,科研实力普遍较弱,法学传统底蕴不足,理论创新潜力不足。地方高校的这些固有困境使其入围“基地”的希望非常渺茫,这意味着在将来的若干年内,地方高校与入围“基地”的高校之间的办学差距会进一步增大,被边缘化的程度会进一步加重,吸引力会进一步减弱。

二、地方高校法学教育的比较优势及人才培养目标定位

尽管面临种种困境,但地方高校应遵照国家“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所指引的方向,积极参与法学教育市场的分工,挖掘自身的比较优势,进行明确的市场定位,形成自己的核心竞争力,以差异化竞争来突破困境。

(一)地方高校的比较优势

第一,地方高校具有面向地方、立足基层的地缘优势。特殊的人文环境、靠近乡村的地理位置以及熟悉的地方性知识,是地方高校实现自我发展的宝贵资源和逻辑起点。这种地缘优势可以为法学教育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一方面,基层社会法律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为教师提供了课题资源,为学生提供了认识基层社会实际的机会;另一方面,地方司法实践中培养起来的法律专业人才有着丰富的地方工作经验,让他们走进课堂,通过各种方式对学生进行指导,可以使学生对社会有更深入的了解,掌握教材上不可能学到的知识,从而为将来投身于基层法律实践积累必要的经验。

第二,地方高校的生源更具个性化、多元化,适应性较强。尽管地方高校学生总体上理论创新能力不足,但是他们的兴趣、爱好更加广泛,实践能力更强,更具个性化、多元化,这种生源特点决定了其更能适应复杂的法律实践环境。

第三,地方高校的毕业生择业更具务实性。由于地方高校生源层次起点较低,因此,学生的就业期望值相对较低,更趋向务实性,可以成长为基层“留得住”的人才。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急需一批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熟练掌握各种法律规范,了解基层社会实际情况,并能把所学法律知识灵活应用于基层社会实践的优秀司法干部、律师、法律服务人员、企业管理人员、社区管理干部、村官等活跃于基层社会各行业的法律人才。而这些不被名牌高校的毕业生所青睐的基层就业领域,恰恰是地方高校法学毕业生实现人生价值的平台。

(二)地方高校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定位

关于高校法学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出台之前,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种代表性观点:“法律精英说”、“通识教育说”、“职业教育说”、“综合教育说”,也有人提出“法律职业适应型教育说”[3],强调法学人才培养目标应是动态的,毕业生应满足社会的发展需要,对工作环境具有较强的适应能力。从《意见》来看,决策层汲取了这几种观点的核心因素,目前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已被定位为培养复合型、应用型人才。要“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的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

笔者认为,复合型、应用型人才只是国家对法学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宏观要求,内容比较笼统。不同层次的高等院校应结合自身特点对“复合型、应用型”进一步细化。法学本科教育必须面向市场,这是确定法学本科教育目标的内在要求和地方高校面临的主要挑战。地方高校应充分利用比较优势,响应“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号召,其办学目标应在应用型、复合型的基础上增加“本土化”、“基层化”,重点培养熟悉基层社会实际情况、服务于基层社会的优秀实务型法律人才,与入围“基地”的高校开展差异化竞争。

三、地方高校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创新

为了培养优秀的面向基层的实务型人才,地方高校应创新教育模式。新的教育模式应以基层实务需求为导向,探寻高校与各类实务部门的全程协同办学的思路和机制,结合学校特色专业,充分挖掘地方资源,开辟新的办学领域。

(一)学校与实务部门全面深入合作,汇聚资源,协同创新

当前,多数高校已经或正在与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建立合作关系,但是合作范围较窄,程度不深,亦缺乏长效机制,存在交流单向性、实践能力训练不够科学和系统等问题。学校和实务部门应在培养目标定位、课程设置、教材编写、教学安排、考核方式、毕业实习、学生就业、资源共享等方面进行深度合作,协同创新。当然,可以作为合作对象的实务部门并不仅限于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涵盖当地政府各执法部门、村(居)委会、社区和各种类型的社会组织、企业。

第一,共同探讨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创新课程体系,编写教学大纲、考试大纲及优质教材。定期召开地方高校和实务部门代表的联席会议,汇聚意见和建议,制订特色化的人才培养方案;在保证基本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增加实践课程的比重,建立实务部门对实践课程的长期参与和指导机制。根据基层社会对法律人才的素质要求,有针对性地开设特色课程,设计各种法律技能的实验和训练,建立全面系统的法律实验室教学体系,以培养学生的法律分析和推理能力、调查能力、表达协调能力、诉讼和其他争议解决程序能力、法律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能力。推进考试方法改革,把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学分设置为理论学分和实践学分两大部分。学生的实务培训经历、庭审经历、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经历等均可以作为实践学分的来源。这种将专业课理论学习和实践练习有机结合的考试方式,不但能巩固已学知识,还能通过边学边实践提高学生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丰富办案技能。地方院校应推出更多、更务实的案例分析教材,增加诸如《民事纠纷分析与处理》、《法律文书写作技巧》、《企业合同审查技巧》、《商务谈判技巧》、《社会调查方法》、《农村土地纠纷处理》、《社区法律服务》等教材,供学生选读。

第二,共同组织学生深入基层调研学习,熟悉地方性知识。地方性知识乃是某一特定区域的人们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实践中自主生产和传递的以文字形式保存的地方文明和以非文字形式保存的地方民俗、习惯、信仰和思维方式。[4]学校应在实务部门的配合下定期组织学生深入开展社会调查和参与纠纷处理活动。比如,在乡镇派出法庭或者村委会指导下,积极参与农村社会纠纷调解;在居委会的指导下,参与城市社区管理和违法人群的行为矫正活动等。这些活动的开展,一方面,使学生更深刻地认识社会,获得其他高校法学毕业生不可能拥有的具有明显本土特色的地方性知识;另一方面,也加强了法律院系与地方社会的联系,扩大了法律院系的社会影响,为毕业生顺利就业创造了条件。

第三,共同打造“双师型”队伍,推动人员双向交流。地方高校法学教育模式创新能否取得成功,合格的“双师型”教师是关键。《意见》提出,要“探索建立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制度”,努力建设一支专兼结合的法学“双师型”师资队伍。2013年7月,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的“双千计划”正式启动,入围“基地”的高校将得到优先支持。①http://www.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s7056/ 201308/xxgk_ 155560.html,参见教高[2013]8号文件。尽管未入围“基地”,但是地方高校仍然可以遵循《意见》和“双千计划”的精神,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建立与实务部门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各级司法机关根据地方高校的要求,选派实践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具有较高法学理论水平的优秀法官或检察官到课堂讲授诉讼实务、司法理论课程;此外,学校还应经常邀请村官、社区工作人员、市县人大代表等到法律院系与学生交流。同时,教师也应破解只懂理论而不通实务的困局,采取适当的方式“走出去”,如兼职做律师或到实务部门挂职等。

第四,改革毕业水平评估的形式与内容。改革传统毕业论文过于注重理论的弊端,增加毕业庭审设计环节。由法律实务部门的业务骨干担任设计指导教师,从真实的案件中选取典型案例,让学生分析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寻找可以用到的法律条文,写出具体的法律报告和文书,模拟庭审。毕业庭审设计不必过分强调过程,而应当强调庭审前的各种准备工作的开展和庭审中对于法言法语以及代理或辩护技巧的运用。

第五,共同建设实践基地与志愿者平台。当前的毕业实习大多是学生找单位分散进行,时间不固定,目的不明确,缺乏自己规范化管理和效果评价机制,实习效果难以保障。高校应与实务部门共同努力,建立稳定的法学教育教学实践基地,共同制订实习目标,科学设置实习流程,探索“分站式”专业实习模式,让学生分别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政府执法部门、村委会、居委会、企业等多个实务部门进行“多站轮动式”专业实习,培养学生对专业知识和地方性知识的应用能力,提升学生的实践技能。除了校外实践基地,校内也可设置法律服务志愿者窗口,志愿者以学生为主体,由实务经验丰富的教师指导,面向社会免费开放。通过教师和学生的联合实践,逐步摸索出一个集法学实习、法律咨询、法律援助、诊所教育于一体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平台。此外,学校还应与地方法律实务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建立人才需求信息共享机制,开辟对口就业的“绿色通道”,以促进就业。

(二)法学专业和强势学科结合办学,培养行业法律人才,拓展法学教育领域

结合本校其他优势专业的需要来增加法学特色课程,用优势专业的发展带动法学专业的发展,结合强势学科的特点,依托学校现有的教学资源,培养法学专业与其他专业相结合的复合型人才。做好相关行业的调研工作,以此为基础,在尊重学科规律的前提下,优化课程体系。例如,在资源、环境、工程等方面有优势的高校,可发展资源法学、环境法学、工程安全法学等;在财政、金融、经济管理、国际贸易等方面具有优势的财经类院校,可培养既懂经济、金融,又懂法律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农林类院校可开设与水资源、林业、土地等相关的法律课程;医学类院校可开设一些与医学技术应用、医疗纠纷处理等实务相关的法律课程,培养行业法律人才。当然,无论哪种行业法律人才,都应具备基本的法律职业素养和知识技能,不能片面追求多样化和特色化而忽视法学教育的共同规律。

四、地方高校法学教育新型人才培养模式的相关制度保障

制定地方高校与实务部门之间的双向交流规范和程序,实现双向交流的制度化和常态化。尽管能与学校合作的实务部门有很多,但是最为理想的是司法部门。目前,地方高校与司法部门之间的合作呈现出临时性和任意性特点,由于缺乏规范性义务的约束和指导性意见,并非所有的司法部门对学生实习或者其他活动都能给予积极支持。即便是教师与司法干警之间的临时交流,仍依靠组织部门或政法委进行协调,交流的深度和广度也取决于单位领导的支持程度,司法和教育主管部门之间尚不存在长期的交流规划。因此,要制定高校与司法部门人员双向交流的规范性文件,确定交流的程序、内容及各方职责。至于高校与基层村委会、居委会、律师事务所、企业之间的交流,则可以建立定期协商机制,由合作各方签订协议规定彼此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学校提供智力支持,实务部门提供实践平台,以求在互动中达到双赢。

改革教师评价机制,建立法学教师分类管理考核制度。在当前职称考核评价体系的引导下,地方高校教师要么把主要精力放在承担科研课题、发表科研论文上,要么利用业余时间做兼职律师,这不利于法学本科教学质量的提高。因此,要完善教师分类管理和评价制度,对科研型和教学型教师进行科学合理的考核,尤其是要建立健全法律实务教学的课时核算以及教师评聘和考核制度。

积极推动地方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确保教师的教学投入。强调“双师型”教师的培养,提倡教师加强自身实践能力建设,可能引发一种新的隐忧:有些教师在律师事务所或企业兼职甚至是自己办公司,一旦他们把主要精力放在社会活动上,教学质量将会受到严重影响。而与此同时,由于种种原因,实务部门的业务骨干要到高校任教仍面临一些障碍。教师群体的隐性流失将严重影响教学质量,因此,高校必须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有效的人员选用和退出机制,既要让教师具备应用型特质,又要确保教师有足够的教学投入。

国家应授予法学本科学生参与法律实务所需的相关资格。新型教学模式强调学生的实践经历,无论是开办法律诊所进行法律援助,还是其他司法实践活动,目前均面临学生缺乏相应法律资格的问题。我国现行三部诉讼法和律师法都赋予了律师特有的诉讼权利和地位,没有法律规定法学专业学生的诉讼权利和地位问题,这种状况非常不利于诊所学生代理案件的开展,因此,需要国家授予实践中的法科学生一种准律师资格。

经费保障。地方高校众多,能够入围“基地”得到国家层面的政策与财政支持的相当有限。地方高校的法学实践教育必不可少,尤其是落后地区的高校,一方面,这些地方高校面临着因资源的不平衡而带来的强大的生存压力,另一方面,承担着促进当地法治发展的重任。各地政府应按国家层面的模式加强对这些地方院校的政策和经费支持,以促进落后地区的法制建设。

[1]周桂英,熊命辉,杨学科.卓越法律人才教育背景下的地方高校法学教育转型之思[J].湘南学院学报,2012(6).

[2]朱美宁.地方性高校卓越实务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探究[J].中国高教研究,2012(1).

[3]李宴.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目标新论[J].教育评论,2011(1).

[4]刘立明.地方性知识视域中新建地方高校法学教育的办学特色[J].河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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