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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检网络舆情应对的多维度思考

2014-03-25付静宜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11期
关键词:舆情网民检察机关

付静宜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政治处,湖北 武汉 430024)

随着互联网的日渐普及和以网络为平台的新媒体应用的井喷式发展,网络正以自由、开放的姿态,迅速成为“思想文化信息的集散地和社会舆论的放大器”。它不仅保障了各类机构主体传播信息、宣传主张的话语权,更成为广大草根阶层曝光事件、发表评论的首要媒介平台。更为重要的是,网络传播的即时性、互动性与便捷性,使得信息与意见能以极快的速度聚合、放大,吸引网民“围观”,形成舆论场,从而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真实世界。近年来,网络舆论改变现实事件进程的案例屡见不鲜,显示出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力量。在此背景下,如何科学应对网络舆情的复杂局面,如何正确化解负面舆论带来的形象危机,如何在舆论浪潮中着力提升执法公信力与网民满意度,已成为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一套重要的现实与理论考题。

一、涉检网络舆情的内涵与特征

网络舆情已逐渐成为反映社情民意的晴雨表。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不可避免地会因职责范围内的各类案件及突发事故而被卷入网络舆论之中。因此,了解其形成原因、发展规律、外在表现与内在特征,就显得尤为必要。

(一)涉检网络舆情的内涵

舆情是“舆论情况”的简称,指“围绕中介性热点事件,较多民众对国家管理者及其政治取向产生和持有的社会政治态度。它是公众对各种社会现象、问题所表达的信念、态度、意见和情绪的总和。”舆情的产生须具备一定的先决条件,即“中介性热点事件”,又称“舆情因变事项”。信息社会里,只有少部分事件具备“引发热议”的能量,这其中就包括司法事件。社会资源占有处于弱势的部分网民易受误导与煽动,从而将现实生活中的焦虑与不满转化成语言上与公权力的对立,使政府及涉事单位备受舆论压力。从舆情的产生看,分为两个过程。一是源于群众自发,人们分散的意见相互传播、相互影响,持有相同观点的人越聚越多,遂凝聚成社会舆论;二是源于有目的的引导,这种情况人工痕迹很重,组织与“意见领袖”通过媒体提出主张,引发广泛共鸣,便转化成公众舆论。网络环境下,无论是群众自发,还是刻意制造,都具备了更便捷实用的工具平台,这也是网络越来越多地成为舆情策源地的原因。单一、分散的意见不能成为舆情。从其表现形式看,舆情必须具有“相对的一致性、强烈性和持续性”[1](P51~52),“一定范围内持某种意见的人数达到1/3”,才够格成为舆论,一致性越高,强烈性越浓,对社会发展与事态进程的影响力就越大。

必须看到,舆论中由于混杂着理智与非理智的成分,质量也分高低。当舆论中公众的情绪多为负面、消极时,则易形成有明显指向的舆情危机。就网络舆情而言,由于舆论主体呈现低龄、低学历化特点(据2013年CNNIC《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调查》,中国网民年龄结构排名前两位分别是20~29岁30.4%、10~19岁24%;学历结构排名前两位为初中35.6%、高中/技校32.3%;职业结构排名前两位为学生25.1%、个体/自由职业18.1%),鉴别能力不足,在负面消息的刺激下容易冲动,从而盲目跟风、抨击批判。另一方面,网络的自身特性也为谣言与无约束的情绪宣泄提供了庇护空间,极易造成舆论失范和舆情失控。

涉检网络舆情的主体是网民,客体是与检察机关有关的事件、行为及问题,平台是以互联网为依托的门户网站、BBS论坛、社交网站、QQ群、博客、微博、微信。网民通过上述途径表达对检察机关的意见、看法,形成具有一定倾向性与社会影响力的舆情事件,将检察机关推至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

负面言论占多数的网络舆情更易吸引网民的注意力,激起群体的狂热。因此,进入党政机关视野的网络舆情几乎成了“舆情危机”的同义词。涉检网络舆情根据其动机及理性成分的高低,可分为理性建议型、批评监督型、质疑求证型和情绪宣泄型。

当前的涉检网络舆情主要分三类,一类涉及检察权运作,如批捕、公诉、监所及其他法律监督职能履职不当所引发;另一类与检察官个人的言行及队伍建设有关;第三类则与检察机关开支项目有关,如办公配置、基建、薪资超标被曝光等。从产生原因分析,涉检网络舆情的爆发也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导火索”事件真实存在,由当事方通过发帖、发微博公之于众,其目的在于通过舆论的力量,寻求事件的合理解决;另一种则有恶意炒作之嫌,舆论源所描述的事实、行为与真实情况有较大出入,或纯属捕风捉影、恶意捏造。此种由专业写手炮制策划、网络推手推波助澜、不明真相的群众随声附和的舆情,初期影响恶劣,但引导应对反而更简易,披露真相、源头追责、通过司法途径严惩责任人、公布处理结果,即可实现“反转”,平息事态。

(二)涉检网络舆情的特征

如果将涉检网络舆情视为静态的呈现,则其特征表现为,“隐蔽性与公开性的统一、稳定性与易逝性的统一、真实性与虚假性的统一、广泛性与狭隘性的统一”[2]。但事实上,舆情更类似于一个动态过程,意见在流动碰撞的过程中,舆论场域的中心也会随时间推移不断更替。总结前人研究,涉检网络舆情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弱权威性与强参与性。网络的开放与自由允许任何人在任何时间对检察机关发表任意言论,体现出话语权的平等与传统权威的消解。网民依照自己的判断,接受有说服力的观点,而对所谓“官方权威发布”、“专家证实”保持习惯性的质疑态度,官方俨然成为弱势。在涉检网络舆情中,表达、批评的主体大多是名不见经传的普通网民,但是,“万人的合唱”已足以让全中国听到“草根阶层”的声音,这也使得网民参与民主政治、公共事件的积极性与日俱增。

突发性与紧迫性。涉检网络舆情的源头,可能是一篇报道、一个帖子、一条微博,它们的发生往往悄无声息、毫无预兆,其后续发展也难以预判。突然兴起的网络舆情会令检察机关措手不及,陷入被动局面。而且,凭借网络的全面覆盖与即时传播功能,涉及检察机关的负面舆论将以几何级数的速度传达给更多受众,舆情从激化到失控只需要短短几个小时。因此,一旦监测到涉检网络舆情,断不可麻痹大意,贻误时机,而要以快制胜,在最短时间内发出检方的声音,从而避免引发“次生问题”。

监督性与批判性。网络舆论监督是公民参与国家公共事务、捍卫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因此,涉检网络舆情中,网民正是通过质疑、反驳、批判来监督检察事务,与检方意见对抗。这种监督实质是社会监督的一种,但其呈现出更为鲜明的主体广泛性、监督时效性与直接影响性。基于因现实贫富差距、特权垄断、公权力腐败、社会不公而堆积的不满与焦虑,网民极易在匿名的状态发泄、抗争,从而导致涉检网络舆情呈现出“网络批判现实主义”的色彩。

“乌合之众”与道德至上倾向。1894年,勒庞在其社会心理学著作《乌合之众》中对集体心理下的群体行为进行了细致的描写。在他眼中,群众等同于“无意识集体”,“表现为对理性影响的无动于衷,极端轻信”,“像缺乏推理能力的人一样,群体形象化的想象力强大而且活跃,并且非常之敏感”[3](P89)。以虚拟身份在网络发言的网民在某种程度上正暗合了勒庞笔下的“乌合之众”、“无名氏群体”。这也为网络舆情中的道德至上倾向提供了合理的解释。勒庞认为,群体经常会表现出很高的道德境界,这使得网民容易站在道德制高点,通过对强权部门施加舆论压力,来幻想自己在“锄强扶弱、惩恶扬善”。例如,在司法案件中,但凡涉及弱势群体,立马就会刺激网民正义的神经,一边倒地同情受害者、问责司法机关,而不去考虑事实的本来面目与法律的判断。事实上,弱者身份并不是合法免责事由,这种道德至上倾向使网民易被有所企图的人利用,成为颠倒黑白、损害公平正义的帮凶。

理性缺乏与群体极化倾向。在涉检网络舆情中,充斥着大量的暴力语言,网络为公民的情绪宣泄提供了良好的出口,但满含愤怒、充满敌视与不信任的言辞往往呈现出非理性的特征。由腐败案件引发的涉检网络舆情尤为如此,满屏盲目、偏激、冲动的言论,却罕有充满智慧和建设性的意见。理性的缺乏“损害群体的理解力,并窒息一切的判断力”,诱发网络群体性事件的负面效应。事实上,网络舆论中也不乏说理中肯、重在求证的发言,但是这些更能促使问题解决的话语因传播中的群体极化倾向而被湮没。“团体成员一开始即有某些偏向,在商议后,人们朝偏向的方向继续移动,最后形成极端的观点”[4](P50),从而背离最佳决策,掉入各种陷阱。2009年,内蒙古阿荣旗人民检察院被卷入“贫困县豪车女检察长盖豪华办公楼”的舆情风波时,网民仅凭一面之词,便从作风、腐败各方面进行猜测。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出面辟谣,证实该院“是按照上级要求,新建办案和技术业务用房,审批手续完备”,网友的臆断猜测却并未平息,对该院女检察长的隐私披露与人格抨击也未停止,非理性狂欢主导下的群体极化倾向由此可见一斑。

二、涉检网络舆情引导的背景、本质及作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曾经指出,“各级检察机关要把网络舆情作为听民声、察民意的重要渠道,从中发现案件线索,吸纳合理建议,接受舆论监督,努力使网络舆情成为促进科学决策、改进检察工作的助推力量。”此番论述清晰地阐明了涉检网络舆情引导的意义与实质。

网络时代要求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涉检舆情引导。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民众通过互联网参政议政、针砭时弊的权利和热情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满足。涉检舆论是一把双刃剑,既能督促检察机关整顿纪律作风,加强队伍建设,发现举报线索,改进检察工作;又可能夹杂丑化、诋毁检察人员的内容,从而损害检察机关形象与执法公信力。因此,舆情引导的意义就在于趋利避害。现代信息社会,舆论难以封杀,民意不容忽视,对于网络舆情,与其充耳不闻、谈之色变,不如高度重视、科学引导。涉检舆情引导指检察机关通过信息发布、评论介入等手段,对涉检舆论进行干预、影响、疏导、调控的信息管理活动。目前,多数检察机关建立了新闻发言人制度和涉检舆情监测预警机制,制定了涉检信息管理规范和网络舆情应急处理预案。这些措施的出台,使得检方应对舆情危机时有章可循。

涉检网络舆情引导的本质在于检务公开,满足公众知情权。随着依法治国步伐的不断加快,承担着贪腐案件侦查职能、刑事案件控诉职能与法律监督职能的人民检察院频频走进人们的视野,公众对检察信息的获知需求也越来越强烈。如果不能满足公民的知情权,造成检民信息沟通不畅,就会给舆情危机的爆发埋下隐患。虽然检察机关重视舆情引导多数是出于功利性的考量,但究其本质,舆情引导的出发点、落脚点、途径方式与目的,归根究底还是在做大众信息沟通工作。因此,作为一种行政管理手段,舆情引导的前提在于得到公众的认同,而公众认同的前提则在于最大化地公开检务信息。欲期待公众在涉检事件上赞同检察机关的立场与做法,首要且唯一可行的办法就是让公众知晓事实之全部。获知的信息越多,越全面、深入,才越有可能得出正确的结论与客观的评价。一旦网民的态度朝着有利于检方的方向转变,舆情危机便自然化解,舆情引导目的便当然实现。

涉检网络舆情引导的目的在于提升检察机关的美誉度与执法公信力。提升检察机关的美誉度与执法公信力是开展涉检网络舆情引导的内在动力。美誉度是指“社会组织获得公众信任、好感、接纳和欢迎的程度”,它是评价组织声誉好坏的重要指标。执法公信力体现了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权过程及结果的信任,是检察权运行的重要前提。因此,两者对于检察机关的发展极为重要。涉检舆情引导的目的不是单纯地平息事态、得过且过,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开展舆论引导时,切实树立公开、透明、服务与责任理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正确对待群众批评,从严治检,取信于民,唯有如此,才能为检察事业的发展营造有利的舆论环境。

三、涉检网络舆情引导的四项基本原则

(一)介入时间:宜早不宜迟

面对舆情危机,传统的观念是“没调查清楚事件真相前,不该随便发布消息”,不少领导干部信奉“言多必失”、“沉默是金”,这无异于主动放弃舆论引导权。事实上,危机处理存在“黄金24小时法则”,也就是说,舆情显现端倪之后,超过24小时未发声,将丧失舆论主导权。其一,根据网络传播规律,一个公共热点产生后,“6小时后可能被多家网站转载,24小时后网上的跟帖和讨论就能达到高潮”[5];其二,根据社会学“阀门效应”[6]理论,信息扩散也存在“临界点”,一旦网络信息传播越过临界点,即“被近1/4的网站与论坛关注”,其下一步扩散的速度将是爆炸式效果,再也无法掌控;其三,根据传播学“舆论绑架”学说,在负面言论先于正面声音出现的情况下,正面引导就很难左右“被绑架了”的舆论。因此,以最快的速度回应,让客观、权威的声音先入为主,在舆论生成的“24小时发酵期”内介入引导,才能先发制人,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介入姿态:平等、诚意、尊重

近年来,行政机关被频频卷入舆情危机,这与双方互不信任密切相关。对待当权者的一言一行,公众习惯用放大镜去审视,稍有异常就会遭到“渲染”或“围观”,成为众矢之的。因此,在已经遭遇舆论风波的前提下去“救火”疏导,更应注意言谈举止及公开声明的措辞,只有以平等、尊重的姿态去面对网友的发难,以极大的耐心和诚意去释疑增信,才可能达到预期的引导效果。舆情中可能存在事实不准确、意见不成熟、态度不冷静的情况,越是如此,检察机关越要理性应对,不能采取过激的方式。

(三)介入方式:主动回应,公开透明

无论是由谣言引起,还是真有其事的舆论监督,检方正确介入最简单也最难做到的方式就是还原真相,最大限度地做到信息公开透明,而且,“越是情况复杂、矛盾尖锐,越是不可隐瞒重要信息”[7]。毕竟,行政机关信息不透明是引发社会质疑的重要原因,而发言应对时遮遮掩掩、避重就轻、顾左右而言其他,只会增加网民的猜疑,使对立情绪升级。一般而言,如果需要公布的真相与检察机关内部人员无关,难度较小;若是检方确有责任,要做到这点,则尤为不易,必须有壮士断臂的气魄与敢于担责的勇气。在阿荣旗检察院女检察长、白河县委书记、延安城管局长被曝光“座驾是豪车”之后,三地为平息舆论展开调查,但结果无一例外都是“从企业借用”,并“已紧急归还”,便再无下文。表面上,涉案单位进行了舆论引导,事件随着时间推移也已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但毋庸置疑,引导工作毫无建设性,三家单位的形象及公信力已严重受损,因为回应根本没有涉及问题的核心:如果是借用,是否应出示购车合同、发票、牌照,以佐证豪车所有权确为企业所有,否则,何以证明并非超标配置?但即使是借用,也属违规违纪。《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党政机关不得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车辆,不得接受企业捐赠车辆。在这三起事件中,却无一人被追责受罚。这样的结果只会使公众失望,使干群矛盾加深。

(四)介入途径:与主流媒体协作联动、网上网下互动

应对网络舆情,着力点不仅要依靠网络等新媒体,还要发挥传统媒体的强大宣传攻势。就涉检舆情引导而言,网上发布信息的渠道包括门户网站、检务微博、官方微信、论坛发帖、向网站发通稿。其中,微博具备迅捷发布、实时互动、拉近检民距离之功能,其引导舆论的潜力应得到充分挖掘。网下可供采用的途径包括召开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主动邀请记者前来采访,发布通稿等。只有两个方面协调配合,在舆情发展早期进行宣传式主体报道,才能实现舆情引导工作效果最大化。

四、涉检网络舆情引导策略

舆情引导是一项系统工程,除了要遵循上述四项基本原则,还应结合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应对策略。

(一)依法解决实体问题

舆情引导的目的不仅仅在于修补形象、化解危机,更在于提高队伍素质,促进司法公正,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行使。因此,要虚心接受监督,对于网络舆论中反映出来的工作问题或检察人员作风问题要依法处理,不护短,不避讳。“领导干部要敢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不能让某个案子的不公或某个检察人员的违法违纪影响了检察工作和检察官的整体形象。”[8]如果不正视错误,就只会错上加错,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一个敢于改正错误并真诚道歉的检察机关不仅不会被矮化,还能得到公众的谅解。当网帖爆出“辽宁省辽阳市检察院书记员掌掴12岁女童”后,该院新闻发言人代表检察院对事件表态称,“其打人的行为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德和检察人员职业道德,”“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已被处以拘留15天、罚款1000元的治安处罚”,并在发布会上向女童及其家属致歉。由此可见,对待网络舆情中反映的问题,检察机关要认真调查、切实整改、严惩责任人,这才是舆情引导的治本之策。

(二)通过检方议程来设置媒体议程和公众议程

议程设置是涉检舆情引导实现有效传播的重要策略。从李普曼的“拟态环境”到M.E.麦库姆斯和唐纳德·肖的“议程设置”理论,都揭示了媒介影响社会的方式在于“影响人们去看什么、想什么”。基于“议程设置”理论,“大众传播不能决定人们对某一事件或意见的具体看法,但可以通过提供信息和安排相关议题来有效左右人们关注哪些事实与意见,以及他们谈论的先后顺序。”[9](P214~218)事实上,检方所面临的舆情危机,就是当事人、记者或媒体通过议程设置将涉检事件的重要性提前,从而引发全社会关注。在此情况下,原本处在负面舆论包围之中的检察机关,如果能主动设置对自己有利的议题,转移公众注意力,便有可能突出重围,甚至实现逆转。要做到这点,有三个前提,一是结合当时危机处理的重点工作,主动为公众设置议程,脱离这个主题有害无益;二是在合民情和民意的基础上设置议程,根据大众传播“选择性定律”,受众在信息接收过程中会根据个人意愿进行“选择性接触、选择性理解和选择性记忆”,不考虑受众的核心关注点,一意孤行用自己设置的无关议程来进行舆论引导,只会是徒劳无功;三是以长期以来与新闻媒体的良好合作为基础,以此争取新闻界的配合,为检方发声,将公众的注意力引导至特定的替代问题上去,虚化危机的焦点。

(三)发挥意见领袖的作用

自媒体时代,人人都有话语权,但只有极少数人发表的意见能被广泛接受并对他人产生影响。具备这种实力的网络活跃分子就是意见领袖。1940年,拉扎斯菲尔德等在《人民的选择》中指出,意见领袖在传播过程中起着“中介”或“过滤”作用,他们将信息扩散给受众,形成信息传递的“两级传播”[10](P246)。舆情危机之中,由于信息有限且真假难辨,网民倾向于信服那些在网络上具有较强影响力、号召力的人。因此,在舆情引导的过程中,如果能说服意见领袖与检方站到同一阵线,甚至撰文、发言引导网民理性看待问题,便会扭转舆论的打压之势。当前,意见领袖既包括德高望重的专家学者、公共知识分子、政府官员、专业评论员,也包括论坛版主、微博红人及第三方机构。在危机面前,要主动与意见领袖联系沟通,以诚意和真相换取他们的支持,尽量发挥他们对普通网民的积极引导作用。另外,要加强对检察队伍中意见领袖的培养,锻炼一批熟悉互联网、表达能力强、政治素质高的宣传人员,通过开展舆论调查、在线答疑、常态互动等形式,与网友建立信任,争取舆论主动权。

再完美的舆情引导都比不上常规化事前预防。要通过深化检务信息公开、加大检察新闻发布力度和建立网络新闻发言人机制,保障公众知情权,确保检民信息沟通渠道畅通;坚持预防为主,加强对网络舆情的分析研判、监测防范和应急预警工作,及早发现舆情危机苗头与走势,第一时间干预化解;着力解决涉检矛盾,妥善做好控告申诉与案件举报接待工作,耐心倾听群众诉求,从源头上解决现实问题;强化自身建设,恪守检察职业道德,增强自身业务能力,公正文明执法,严格依法办案,塑造良好的检察形象,减少舆情因变事项的发生,从根源上降低涉检舆情危机的发生概率。在舆情风波平息后,要及时对舆情的产生、发展及应对工作进行总结反思,建立问责机制,严惩事故责任人,追究工作人员引导不当的过错责任并引以为戒,从而不断提高涉检网络舆情的应对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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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林凌,赵亚涛.试论网络舆论的基本特征[J].东方论坛,2007(5).

[3](法)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M].冯克利,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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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姜胜洪.网络舆情热点的形成与发展、现状及舆论引导[J].学术论坛理论月刊,2008(4).

[6]Peter Hedstrom.Dissecting The Social[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5.

[7]丁柏铨.论舆论引导与舆论监督之关系——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角度进行考察[J].杭州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3).

[8]王琳,汪海燕,吴武忠.如何做好涉检网络舆情的研判与应对工作[J].人民检察,2009(11).

[9]郭庆光.传播学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10]张国良.传播学原理[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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