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国与雅典法律比较
2014-03-25李义芳
李义芳
(长江大学 文学院,湖北 荆州 434023)
楚文化研究的奠基人之一张正明先生最先进行了楚国和古希腊的比较。“从公元前6世纪中到公元前3世纪中,西方的希腊与东方的楚竟辉齐光,宛如太极的两仪。”(楚学文库丛书《楚史·编者献辞》,1995年)在张正明先生把古希腊与楚国比较的启发下,我也开始进行古希腊的雅典和楚国比较研究,曾在《科学纵横》2010年第8期发表过《公元5世纪楚国和雅典的官制比较研究》一文。在进行官制比较研究的时候,发现楚国和雅典在法律方面也有许多值得比较之处。
目前所知楚国和雅典都有体系不太完善的法律:楚国有《仆区》之法、《训典》、《祭典》、《鸡次之典》、《茅门之法》、《覆军杀将法》、《将遁之法》等;雅典从德拉古立法开始,经梭伦、庇西特拉图、阿菲埃尔特、克里斯提尼、伯里克利的立法改革,成文法尤其是公法不断发展,使贵族特权逐渐被剥夺,成为公民行使民主权力的有力保障。两相比较,我们发现,二者的法律起点是大致相同的,但因发展方向的不同而形成各具特色的法律文明。
一、楚国的法律
楚国立国之初和周王朝一样,“赋事行刑,必问于遗训”(《国语·周语上》)。楚国较早的法律大多借鉴先朝“遗训”,特别是王位继承法。因此,楚国立国之初的王位继承不稳定,或父死长子继,或因长子早夭或有疾,楚王无后而兄弟相及,或兄弟“弑而代立”。随着国家机器的完善和社会进步,逐渐产生楚国自己的成文法。由于楚国人不喜欢记录自己的历史和保存国家的文献,因而现在我们找不到任何完整的楚国法律文本,甚至稍多一点的法律条文记载也找不到。因此,对其法律只有通过分散记载的文献去寻找、梳理,有些甚至只知其名不知其内容。目前为止我们所了解的楚国法律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很多方面,有维护国家根本大计的《仆区》之法、《训典》、《祭典》、《鸡次之典》,有保障国君安全的《茅门之法》,有整治军队的《覆军杀将法》、《将遁之法》,还有涉及经济领域的禁止私人采金之法等。
《仆区》之法。杜预注:“仆,隐也;区,匿也。为隐匿亡人之法也。”这是楚文王仿照周文王“有亡荒阅”之法而制定的严禁奴隶逃亡之法。“仆区法”还规定了“盗所隐器(隐匿盗所得器物),与盗同罪”。《左传·昭公七年》载:楚灵王即位后,“为章华之宫,纳亡人以实之。无宇之阍入之。无宇执之,有司弗与,曰:‘执人于王宫,其罪大矣。’执而谒诸王。”无宇以周文王和楚文王之法为自己辩护:“周文王之法曰,有亡,荒阅,所以得天下也。吾先君文王,作《仆区》之法,曰盗所隐器,与盗同罪。”[1](P291-292)因而不仅免于治罪,而且“取而臣以往”,领回了逃奴。可见,楚文王所作《仆区》之法到楚灵王时还在执行。
《训典》。《国语·楚语上》曰:“庄王使士亶傅太子箴,辞,……问于申叔时,叔时曰:‘……,教之《训典》,使知族类,行比义焉。’”[2](P258)《国语·楚语下》也有记载,“王孙圉聘于晋”,对赵简子说:“楚之所宝者,……有左史倚相,能道训典,以叙百物,以朝夕献善败于寡君,使寡君无忘先王之业”。[2](P284)王子学习《训典》可以“知族类”, 左史倚相“能道训典”“使寡君无忘先王之业”,可见《训典》是治国为政之必修法宝。
《祭典》。祭祀之礼是“别亲疏”、维护等级制度的重要制度。为此,楚国制订了《祭典》,主要内容有用牲、神位安排、降神、迎神的程序,祭祀吉日的选择以及祭祀等级、对象的规定等。“屈到嗜芰,有疾,召其宗老而属之,曰:‘祭我必以芰。’及祥,宗老将荐芰,屈建命去之,曰:‘……其《祭典》有之曰:‘国君有牛享,大夫有羊馈,士有豚犬之奠,庶人有鱼炙之荐,笾豆、脯醢则上下共之。……夫子不以其私欲干国之典。’遂不用。”[2](P261)
《茅门之法》。楚庄王时有关于王宫禁卫的法规称为“茅门之法”。 茅门,王宫门之一,也是社祭的坛场,被视为神圣之地。《韩非子·外储说右上》:“荆庄王有茅门之法,日:‘群臣大夫诸公子入朝,马蹄践霤者,斩其辀,戮其御。’”[3](P191)依《茅门之法》,诸侯、大夫、公子入朝时,车不得进宫门,以保障国君的安全。
《将遁之法》和《覆军杀将法》。这是楚国军事方面的法律。《将遁之法》规定,楚发兵相伐,而将遁者诛,若不及诛而死,“乃为桐棺三寸,加斧锧其上,以殉于国。”(《淮南子·泰族训》)《战国策·齐策二》:“陈轸问楚将昭阳:‘楚之法,覆军杀将,其官爵何也?’”可见楚国有《覆军杀将法》。《左传·桓公十三年》载,莫敖屈瑕伐罗失败,“莫敖缢于荒谷,群帅囚于冶父以听刑。”[1](P23-24)楚国将领因战败而被迫或被诛杀的还有子玉、子反和子上等。晋、楚城濮之战,令尹子玉不听楚成王指令,一意孤行,率军与晋军决战,以致惨败。楚成王派人追究罪责,子玉自杀。[1](P81-84)晋楚鄢陵之战,楚司马子反将中军,战败之后率军退至瑕地。“王使谓子反日:‘……子无以为过,不毂之罪也。’子反再拜稽首日:‘君赐臣死,死且不朽。臣之卒实奔,臣之罪也.’……‘侧亡君师,敢忘其死?’王使止之,弗及而卒。”[1](P171)即使国王免其死罪,其也以死谢罪,可见法律的威严。
有关商业活动和商人地位的立法。禁止私人采金之法。《韩非子·难言》载:“荆南之地,丽水之中生金,人多窃采金。采金之禁:得而辄辜磔于市。”据《韩诗外传》载,昭王结束逃亡返回郢城后想重赏因护王有功的屠羊说,结果屠羊说曰:“楚国之法:‘商人欲见于君者,必有大献重质而后得见。’今臣智不能存国,节不能死君,勇不能待寇,然见之,非国法也。”[3](P449)话中透露出楚国法律规定商人不得随意觐见国君,由此可见商人地位的内容。
《鸡次之典》。这是楚国的法律大典。《战国策·楚策一》:吴与楚争战,吴军入郢,“君王身出,大夫悉属,百姓离散。”蒙谷“入大宫,负鸡次之典以浮于江,逃于云梦之中。昭王反郢,五官失法,百姓昏乱。蒙谷献典,五官得法而百姓大治。”刘向《别录》云:“楚法书曰《鸡次之典》,或日《离次之典》。离次者,失度之谓也。 秦灭楚 ,书遂亡矣。”《后汉书·李通传》注引《国策》亦作“离次”。从其作用来看(无它,“五官失法,百姓昏乱;有它,“百姓大治”),《离次之典》既然是国法大典,是“五官”执法的依据,那么其内容理应包括前述《将遁之法》、《覆将杀将法》、《仆区之法》、《茅门之法》等分门别类的法令典章和刑律条规。
二、雅典的法律
雅典政体经历了从贵族政体向民主政体的演变。与此相应,其法律经历了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发展过程。成文法主要有德拉古法、梭伦法、庇西特拉图僭主法、克里斯提尼立法、阿菲埃尔特法、伯里克利立法等。雅典没有像罗马《十二铜表法》那样相对集中的法典,大量的法律条文散见于碑铭和法庭演说辞中。而法庭演说辞中引用的法律条文,内容又大多残缺不全。加上雅典法律和民主政治紧密相连,变化较快。因此,我们对雅典法律不可尽述。
雅典城邦建立之初实行的是贵族政体,战神山会议(贵族会议)真正掌握司法大权,其法律是习惯法。亚里士多德说:“德拉古以前的古代宪法如下:国家高级官吏之任用都以门第和财富为准;而且他们最初是终身职,后来方改为十年一任;最高和最早的官职是王者执政官、军事执政官和执政官。”“许多年之后,到了官职选举已经改为一年一次之时,才选举司法执政官,他们所执行的职务是公开记录法令和保存法令以供审判争讼者之需;所以在高级官吏中只有司法执政官一职的任期从未超过一年。”[4](P5-6)
《德拉古法》。它是雅典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该法维护贵族利益,肯定债务奴役制,并以严刑峻法保护私有财产,有“血腥法律”之称,但对贵族随意解释法律的行为有所遏制。其主要内容有:“凡能自备武装的人有公民权利。这些人进行选举,九执政官和一些司库官从财产不少于十明那且无负累的人们中选出,其余低级官吏从能够自备武装的人们中选出,司令官和骑兵司令只从财产不少于一百明那、又无负累、且有年龄在十岁以上合法婚生儿子的人们中选出。新任官吏必须允许卸任的主席、司令官和骑兵司令在账目检查以前交保离职,接受和司令官及骑兵司令同等级的四个保证人。议事会议员从公民集团中抽签选举,凡四百零一人,这种议事会成员和其他官吏的抽签均以年在三十岁以上的公民为限;直到每一人都巳轮到,且从头开始抽签之时为止。任何人不得连任官职。当议事会或民众会举行会议时,任何议事会议员如不出席,属五百斗级者罚金三德剌克马,属骑士级者罚金二德剌克马,属双牛级者罚金一德剌克马。阿勒俄琶菊斯议会是法律的保护人,它监督各长官,使之按照法律执行职务。”[4](P7-8)法律广泛采用重刑,允许债权人将欠债不还的债务人及其家属卖至国外或变为奴隶。犯盗窃、纵火、杀人等罪都要处死刑,甚至偷窃蔬菜和水果也要处以极刑。
梭伦法。其主要内容有:“按财产估价把人民分作四个等级,五百斗者、骑士、双牛者和日佣。各种官职,如九执政官,司库官、公卖官、警吏和国库监分配给五百斗者、骑士和双牛者三级,按各级的财产估价比率,指定以相应的官职;至于列在日佣等级的人,只允许他们充当民众会和法庭的成员。任何人的地产产品共有五百千质斗和流质斗者,应评估为五百斗级,而有三百斗者,或如一般人所说的,能保养匹马者,应评估为骑上级……凡有乾质、流质一起共二百斗的人,应评估为双牛级;其余则属于日佣等级,不得担任任何官职。”[4](P9)也就是按财产的多寡将公民划分为四个等级,规定只有第一等级的公民才能担任国家最高官职,第二、三等级可任一般官职,第四等级仅能参加民众大会。颁布解负令,规定平民所欠的债一律免除,因债务而抵押的土地归还原主,因负债而被卖身为奴者恢复自由,被卖至外邦者由国家负责赎回。赋予民众大会决定国家重要事务的权力,各个等级都有权参加,由它选举官职,决定战争与媾和等国家大事。创设400人会议和陪审法庭,作为民众大会的执行机构和具有最高权威的司法机关。全体公民都可以当选为陪审员,打破了贵族垄断法庭的权力。亚里士多德对该法的评价是,“在梭伦的宪法中,最具有民主特色的大概有以下三点:第一而且最重要的是禁止以人身为担保的借贷;第二是任何人都有自愿替被害人要求赔偿的自由;第三是向陪审法院申诉的权利,这一点据说便是群众力量的主要基础,因为人民有了投票的权利,就成为政府的主宰了。”[4](P11)此外,梭伦还“提高度量衡制和币制的标准。……一个明那,原来重七十德剌克马,被扩大为整整一百。古代的标准钱币是两德剌克马一个。梭伦又适应币制而制定衡制,一塔楞特重六十三明那,而斯塔忒尔和其他衡制亦按照这样增加三明那的比例,分别增加。”[4](P12)
庇西特拉图僭主法。亚里士多德认为雅典有关于僭主的法律,庇西特拉图时期“雅典所实行的关于僭主的法律也是温和的,……。条文如下:‘这是雅典的法令和祖宗原则:任何人为了达到僭主统治目的而起来作乱者,或任何人帮助建立僭主政治者,他自己和他的家族都应被剥夺公民权利。’”[4](P18)
莲花山公园管理处访谈数据表明:由于缺乏专业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团队,无障碍建设规范仅停留在建设过程中以满足城市绿地建设标准,而未充分考虑残障人士的实际需求,即“不是不做,而是不懂做”.此外,在公园规划建设过程中,缺少残障人士的参与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公园无障碍环境建设的不合理性.可喜的是,莲花山公园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还在不断推进.
克里斯提尼立法。克里斯提尼进行立法改革,取消了原有的四个部落,将雅典划分为10个选区,使地域关系取代血缘关系,从而彻底消灭了氏族制度的残余。他还创设了500人议会,由每个选区以抽签方式各选出50人组成,取代梭伦时期的400人会议。创立陶片(或贝壳)放逐法,公民大会每年举行两次放逐投票,即第一次投票确定是否需要实施放逐,接下来一次确定具体放逐何人。放逐期限为10年(一说为5年,但都可以为城邦的需要而随时被召回)。被放逐者无权为自己辩护,须在10天内处理好自己的事务,然后离开城邦。放逐期间,被放逐者的公民权和财产权保留,回到城邦后自动恢复。一年至多放逐一人,以免造成人心惶惶。陶片放逐法起初目的在于防范公共权力的滥用,后来成为权力斗争的工具。
阿菲埃尔特法。阿菲埃尔特任雅典执政官后制定了新“宪法”,民众大会的决议不再受贵族会议的干预和监督,取消贵族会议审判公职人员渎职罪的权力,使贵族会议成为有名无实的机构。同时,建立了对不法行为的申诉制度,以保卫民主政治不受贵族势力的干扰。
伯里克利立法。伯里克利当政期间,雅典公民不分等级均可以当选国家执政官和其他行政官职。民众大会成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总之,雅典法律的发展趋势是逐渐剥夺传统贵族的特权,保障所有男性成年公民的参政权力,保障公平和正义;公法比私法更发达。
三、楚国和雅典法律的差异
首先,楚国法律从始至终是以保障专制君主和贵族利益为宗旨的。从以下几个方面反映出来:第一,在楚国,国君或高级官员根据当时的情况随时发布的命令,具有法律的性质。楚庄王时为使车辆便于套马,令尹孙叔敖便发布命令让老百姓把车辆都改装高。[5]第二,楚国的法律或司法机构或官员只对楚王负责,楚王享有最高司法权。从包山楚简反映的情况看,对县中居民的讼案,楚王和左尹均有较多涉及。包山简131-139反、132反所记舒庆杀人案,舒庆的上诉和舒坦的取证请求均呈于楚王,楚王再交付左尹办理。战国末年,楚怀王根据楚国的新形势任命屈原“造为宪令”,屈原制定的法律条文不得让其他官员与闻,只对楚王负责。第三,楚国法律一直维护楚国贵族权利,到公元前382年时,吴起因试图实行限制楚贵族权利的变法而惨遭杀害。
雅典公法发达。从梭伦改革开始,雅典法律就在不断削弱贵族权利,保障民众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为了更好地保障中、下层公民的民主权利,梭伦创设陪审法庭,使所有雅典公民,不论财产资格都可以充当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都有权就自己的切身利益提出申诉或对地方官吏的违法行为提出控告;任何人都有自愿替被害人要求赔偿的自由。这揭开了雅典法制民主化的序幕。为防止个别高级官员滥用职权,克里斯提尼创建了陶片(或贝壳)驱逐法,规定在每个春季召开的公民大会上,由公民表决放逐侵害国家和公民利益的分子。埃菲阿尔特任职时将战神山会议所占有的司法特权转归陪审法庭和五百人会议,并剥夺了各执政官的司法权,只让他们保留了一般案件的初审权和判处少量罚金的权力。他还建立了“不法申诉制度”,防止贵族寡头派肆意践踏法律,侵犯民主权力。至此,陪审法庭最终摆脱了战神山会议和执政官委员会的控制,取得了相对独立的司法权。
古典时期雅典的惩罚主要有死刑、不受法律保护、流放、监禁、没收财产(财产充公)、罚金。古代雅典的死刑有三种:把犯人扔进深渊(深坑),用铁链子把定罪的人绑在木板上,让犯人被活活饿死或被铁链勒死,使用毒药。[7](P49)雅典死刑只针对罪犯个人,不会牵连邻里及家人,即没有连坐之法;只剥夺生命,不对身体本身造成伤害。在雅典只有一项惩罚具有连坐性质,即剥夺公民权。“任何雅典人接受贿赂,或提供给他人贿赂,或者用其他方法败坏任何公民,借以伤害雅典或个体公民,无论他用什么手段,他和他的儿子们都应被剥夺公民权利,并充公财产。”[8](P53)雅典轻单纯刑罚而重普遍的民法。梭伦立法,首先废除了有严酷刑律色彩的德拉古立法,只留下杀人死罪一项。而后他不断公布许多新的法律,法律内容涉及债务奴隶制、“遗产继承,遗嘱处理,婚嫁方式,丧事办理,移民归化,公餐分派,妇女在一定场合的衣饰和举止,兽类伤人的处理,进出口货物,经济植物的种植,田地间坑渠的挖掘,蜂房的设置,水井的使用”等,[7]全面反映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第三,楚国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德刑并重”。楚人一方面严格执行法律,同时也强调执法者的个人修养。荐举孙叔敖为令尹的虞丘子家人犯法,孙叔敖“执而戮之。”虞丘子不仅不怪他,反而称颂他“奉国法而不党,施刑禄不骫,可谓公平。”(《楚史梼杌》虞丘子第三)[3]P151庄王时王子触犯茅门法,廷理依法对王子处罚,庄王不仅未对廷理加罪,反而将其益爵二级,并责令太子请罪认错。包山简102载司法官新都南陵大宰、右司寇等人在司法过程中徇私枉法而遭到蔡某起诉等都证明楚国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德刑并重”。
雅典更重视建立法律监督体系。官员从选任到卸任要经过资格审查、信任投票、卸任检查等一系列的严格监督,对于权势过大的官员还有“陶片(或贝壳)放逐法”的制裁。在法律裁决委员会的监督下,把法律以简明的辞句刻在石碑上,任何司法人员办案都必须以此为准。如果新、旧法相互冲突,由专门的裁决委员会判定以哪项法律为准。形式上任何公民都可以提出法案,并参加讨论表决,但提案要通过复杂的立法程序才能成为法律。如果有提案违背了法律,可以实行“不法申诉”,经落实后该提案人可能会受到严厉惩处。
第四,雅典有法律职业者的萌芽而楚国没有。古雅典产生了法律职业者(或者说律师阶层)的初步萌芽,他们通常被称为职业起诉者和雄辩家(或演说家)。职业起诉者的产生与雅典的公共诉讼制度密切相关。为了鼓励广大公民积极参与公共诉讼案件的诉讼,不少有关法律都规定了一定的物质奖励,使得胜诉者可以得到一笔相当可观的报酬。这催生了职业起诉者。当然,他们也承担着一定的风险,一旦败诉,他们会受到一定数额的罚款,并有可能受到公民大会的指控。雅典最初的法律规定,法庭上不允许当事人为自己辩护,但由擅长演说的雄辩家为当事人事先撰写辩护词则是被允许的。随着时间的推移,辩护人(主要为雄辩家)逐渐被允许以某种理由,为他的当事人发表自己的辩词。
在楚国,因为没有公共起诉制度,也就没有职业起诉者,在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可以为自己辩护,因而也就不需要雄辩家。
楚国和雅典法律的差异还很多,比如,楚国有专门的军法,因为士兵的来源比较复杂,军队是国家统治的支柱之一,军队的稳定和强大直接关系到统治者的地位。而雅典实行的是公民兵制,服兵役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不需要单独的军法。
通过比较楚国和雅典的法律,我们发现,二者的法律起点是大致相同的,但随着不同政治制度的建立,法律发展就走上了不同的道路,最终建立起不同的法律制度,形成各具特色的法律文明。
在春秋战国各诸侯国中,楚国是较早实行法治的国家之一,上至楚王、令尹,下至基层官员和老百姓法律意识较强,文献尤其是出土文献(如包山楚简)中就有记载。因此,研究楚国法律对我们认识中国古代社会法治是有一定裨益的。雅典是古希腊中文明程度高、法律发达的城邦之一,其文明是西方文明起源之一。对楚国和雅典的法律进行比较有助于认识中国和西方法律文明的早期异同及其走向都具有一定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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