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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斯曼帝国的苏莱曼立法评析

2014-03-25王三义张晓阳

关键词:奥斯曼帝国沙里苏莱曼

王三义,张晓阳

(山西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6)

奥斯曼帝国六百多年(1299~1922)的历史上最辉煌的时期被称为苏莱曼时代(1520~1566)。在位46年的苏莱曼一世通过对外征服战争把帝国疆域大大扩展,也以奥斯曼立法者著称,文治并不逊于武功。苏莱曼一世通过3次匈牙利战争、两次东方战争,扩大了奥斯曼帝国的版图,并与欧洲国家在地中海、北非、红海展开争霸,使奥斯曼帝国成为称霸东地中海的大帝国,被西方人称为苏莱曼大帝。更可贵的是,戎马倥偬的苏莱曼一世不像以往的奥斯曼苏丹那样只知使用武力,而是重视通过建立法律秩序巩固内部统治,对国家建设表现出极大的热情,并在帝国内政方面颇有建树。苏莱曼一世下令整理编纂法典,颁布了对新征服领土有效管理的法律,完善了苏丹法体系。毫无疑问,苏莱曼立法是奥斯曼土耳其法制史上的里程碑,而在世界史范围看,苏莱曼立法也对人类法律进步具有贡献,值得深入研究。

一、苏莱曼一世时期的法典编纂

苏莱曼一世统治时期,土耳其人大规模向外扩张的同时,立法活动也在国内展开。在苏莱曼一世参与和授意下,先后编纂和修订原有的法典,也颁布了不少新的法律。其中,比较重要的法典有《群河总汇》、《埃及法典》、《苏莱曼刑法典》、《奥斯曼王家法典》等。

《群河总汇》是在伊斯兰教法学家易卜拉欣·哈莱比主持下编纂的。哈莱比是苏莱曼的十大法学家之一,他出生于叙利亚,并在叙利亚和埃及接受了良好的教育,尤其专注于伊斯兰教法(Shari’a,译为“沙里亚”)的学习。后来,哈莱比到伊斯坦布尔高等学校深造,完成学业后定居在伊斯坦布尔,以将所学知识用于实践。哈莱比因其丰富的知识,广受人们称赞,不久成为宗教学校的教师[1]。哈莱比的能力和名望赢得苏莱曼一世的赏识和重用。在正式编纂前,哈莱比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首先撰写了关于新法律要符合“沙里亚”原则的声明,和一些关于“沙里亚”实践和“沙里亚”信条的文章[1]。其后,哈莱比为已有的法学作品做了评注,也做了宗教教法汇编工作,还撰写先知行传、伊斯兰教义等著作[1]。哈莱比在编纂法典时力图使该法律符合“沙里亚”与哈乃斐学派的思想,确立其正统性与权威性,巩固正统思想,纠正奥斯曼帝国法律思想的混乱。

那次,大伙拿李萍发糖果的事开玩笑,陈建伟说主任中午请客替她解了围。表面上是车间主任请的客,但李萍知道实际上是陈建伟私自掏的腰包。她看见陈建伟去找主任报销,主任训斥他,“你小子现在可以啊,敢替我当家做主了。我什么时候说过,要请大家吃饭啊!”由于花销超支太多,主任只给他报销了三分之一,剩下的陈建伟自己负责。

哈莱比主持编纂的法典中,《群河总汇》是一部法律汇编,包括《费特瓦选编》、《精选》、《法规之库》、《教法指南》、《正道之途》、《两海汇集》这些大多是法学著作及文集,还有案例汇编[1]。

《群河总汇》按照卷、编、章的结构编排,共有57章,每一章是一个主题,有时不同性质的内容会安排到同一条款中。《群河总汇》涵盖了民事、刑事、行政、宗教、封建、军事与司法制度各个领域[1]。《群河总汇》是苏莱曼一世统治早期的一部完善的法典,也是奥斯曼帝国历史上最大的法典。《群河总汇》颁布后,既被法官在审判中援引,又成为法律学校的教材。

牧民群众在发展草原畜牧产业过程中依然沿用传统养殖模式和养殖理念。采用放牧养殖模式开展动物养殖,每年放牧期近11个月,使草场严重过牧。根据不完全统计,乌拉特前旗规模化、标准化畜牧养殖存栏量不足10%,地区大多草食动物基本处于放养、散养状态,标准化、集约化养殖仅占2%左右。

作为最后一次重要的法典编纂,《奥斯曼王家法典》集苏莱曼时期法典之大成。主持这次编纂工作的是大教长、法学家艾布·苏德·艾芬迪。艾布参与过苏莱曼时代早期的法律修订工作,也撰写了许多有关法律实践与案例的意见,兼具渊博的知识与丰富的经验[6]。《奥斯曼王家法典》是在穆罕默德二世《征服者法典》的基础上加以修改汇编而成,与《征服者法典》在法律原则上是大体一致的。《奥斯曼王家法典》包括了一系列规范封建制度条文,刑事法律、行政法规、司法制度、土地法、战争法,还简要规定了基督教徒的土地所有权、税收。法典分为3个部分:刑事法律,以禁令规定的方式阐述了罪状与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和第三部分包含了修订《征服者法典》的第四章和最后一章,而且更加详细。除此之外,还重新编排、修订了一些条文,如关于房屋建筑税,棉花、亚麻、染料的产品税,养蜂税,婚姻税以及非穆斯林饮食活动方面征收的税。《奥斯曼王家法典》有些税率的规定比《征服者法典》的规定轻,如绵羊税等;而在关于平民的土地和强制服劳役方面,与《征服者法典》几乎一致[7]。

11月13日,“伟大的变革——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型展览”开幕当天,习近平总书记来到国家博物馆参观。一张张历史图片、一件件文献实物……吸引着他的目光。

《埃及法典》是在大维齐(相当于宰相)易卜拉欣·帕夏主持下编纂的。其背景是艾哈迈德·帕夏领导埃及的马穆鲁克(军事封建主)发动叛乱。本来艾哈迈德·帕夏是大维齐的最佳候选人,但苏莱曼一世将大维齐一职授予易卜拉欣·帕夏,艾哈迈德·帕夏被派到埃及行省任职,他由此心怀不满,不久发动了叛乱。艾哈迈德·帕夏叛乱发生后,埃及的土地法遭到严重破坏。苏莱曼一世决心在埃及重建秩序。1524年,易卜拉欣·帕夏前往埃及平叛,亦被苏莱曼一世委以重建埃及秩序的重任。在出征途中,他注重维护相对公正的秩序,倾听沿路的民众对遭受不公待遇的申诉,并维护他们的利益,赢得了当地人对他的支持。平叛胜利后,易卜拉欣·帕夏先惩罚了叛乱者主谋和同谋,释放了遭到不公审判的犯人,并制定了关于教育与保护孤儿的法规[2]。其后,易卜拉欣·帕夏根据埃及的实际情况,本着减轻刑罚、减轻民众负担的原则,命人调查埃及的土地与税收状况,伊斯肯德(Iskender Celebi)具体负责,确定了埃及每年应向奥斯曼政府缴纳的赋税的总额[2]。他在杰拉扎德·穆斯塔法的协助下,结合新发布的法令和制定的条例,开始汇编法典。《埃及法典》在序言中体现了苏莱曼一世的理念:奥斯曼统治者是苏丹和哈里发,维护着正义,具有神圣性,既是帝国臣民世俗生活的领袖,也是宗教领袖;大维齐无条件忠实于苏丹,是苏丹意志的执行者[3]。《埃及法典》为奥斯曼帝国稳定埃及局势和巩固在埃及的统治提供了法律依据,改变了埃及自征服以来法制混乱的局面。

《苏莱曼刑法典》的颁布稍晚。1539年吕特菲·帕夏成为大维齐。苏莱曼一世授权吕特菲帕夏以苏丹的名义主持新的法典编纂,实际上仍然由杰拉扎德·穆斯塔法负责起草法典的任务,在1539~1541年间完成[4]。这部法典是在参考穆罕默德二世与巴耶齐德二世的刑法典的基础上修改补充而成。比如在淫乱等性犯罪、做假证、售酒与饮酒、伪造官文与货币、忽视斋戒、诬陷、扰乱公共秩序等方面确立了一些新的罪名,同时废除了一部分酷刑,还完善了刑事诉讼程序[5]。在编排结构上也有改进,原法典按照刑罚编排,将刑罚相同的不同罪名归在该刑罚之下,而《苏莱曼刑法典》按照同一类型的罪名编排,这在立法上不失为一种进步。在法律术语上,这部新的法典倾向于使用阿拉伯语词汇[5]。《苏莱曼刑法典》通过完善罪名认定等途径,为奥斯曼帝国的刑事审判提供了更充分的法律依据,从而使帝国的审判有法可依,对惩治犯罪大有意义。

苏莱曼立法有特殊的背景,是适应奥斯曼帝国扩张需求的产物。各类法典的编纂依赖于当时的客观条件,也与苏莱曼一世个人的雄才大略和政治智慧分不开。

例6原文陈述了“我”和母亲对话的内容。井上红梅将这段陈述表达直接译成对话的形式,虽然将原文表达字面意思翻译出来了,但掺入了太多译者自己的创作在内。让读者置身于译者所创作的对话场景,虽然意义没有太大出入,但却舍弃了原文中即将离开老家远走他乡作者的不舍之情。原文中“我”并不愿意提及搬家的事,但在现实面前不得不跟母亲交代一下现状,由此可以看出作者感情压抑,因此原文中平铺直叙,一笔带过,没有采取对话的形式。而竹内好恰是揣摩到了作者的这种感情,参照原文原封不动地译入日语,虽不出彩,但却更忠实于上下文,更忠实于原文和原作者,符合求真务实。

苏莱曼一世于1494年(一说1495年)生于黑海沿岸的特拉布宗,他是谢利姆一世的儿子,他母亲是克里米亚鞑靼人的公主。苏莱曼接受了较为全面的教育。他的老师们讲授《古兰经》和《圣训》,讲授文学、算术、音乐,还对他进行战术训练。对他的人生有重要影响的,是一位著名学者卡西姆·帕夏(Cezeri Kasim Pasha)[8]。少年时代的苏莱曼阅读了大量传奇和伟人故事,学会了阿拉伯语与波斯语,还学习了制作黄金制品的手艺。苏莱曼15岁时开始参政,起初被任命为卡拉西撒的贝伊,也曾前往博卢和克里米亚的卡法担任行政长官。在克里米亚,苏莱曼得到了他外祖父家族的庇护。父亲谢利姆即位后,苏莱曼先后负责治理伊斯坦布尔和埃迪尔内,后来被派往马尼萨。在马尼萨,他的主要任务是肃清匪盗,恢复法律与社会秩序,直到1520年回到伊斯坦布尔[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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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苏莱曼立法的原因与条件

《桑贾克法典》适用于奥斯曼帝国的每一桑贾克(郡或区)。苏莱曼一世时期,对全国各个桑贾克的土地、人口展开普遍调查:如1525、1526和1528年在叙利亚、巴勒斯坦,1528年在鲁米利亚和安那托利亚,1540年在东安那托利亚,1545到1546年在匈牙利。调查者通常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艾敏(Emin,奥斯曼帝国领俸禄的官员),并有会说方言的当地人协助其工作。开始调查时,艾敏将当地的卡迪(Kadi,法官)和蒂玛领主召集到法庭并公开宣布:蒂玛领主采邑地、自耕农土地及瓦克夫宗教土地都在纳税范围之内,并且要向艾敏提交土地相关文书。其后,艾敏前往每个村庄,召集村中长老、各户户主、蒂玛领主,对每个农民家庭3年内的农产品产量做出评估,同时计算出其他税收。如果新的评估结果与之前提交的文书在数据上有出入,要进行备案,确保一切公开透明并避免任何遗漏。人头税方面,艾敏要对纳税人口数进行调查,要求蒂玛领主召集其采邑上的所有应当纳税的成年男性。为防止蒂玛领主将赋税转嫁给农民,艾敏仔细盘查这些人是否达到纳税年龄。调查结束后,未经大法官法庭对调查结果的批阅,不接受调查者提交的关于蒂玛的任何动议。在土地和人口普查基础上制定的《桑贾克法典》,其内容包括当地税率与征税方式;蒂玛制度下土地的占有、处分与继承;法律豁免;军事法规。苏莱曼一世时期《桑贾克法典》已趋于规范化,在新征服的土地上推行已有制度时,较少调整内容和形式[8]。

《律书》,包含专门法律的政令,主要适用于帝国内特殊主体,尤其是非穆斯林和少数民族。这类特别政令因其适用主体以及在内容上参照少数民族的习惯,又被称为习惯法。在实践中常出现民众针对适用《法典》的申诉与请愿,以及一些调查官员会对个案难以找到适用规则进行报告。显然,发布《律书》的直接动因除了“沙里亚”的原因外,由于法律本身存在滞后性等问题,当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时,没有可直接援引的法条,甚至在《法典》中也很难找到对应的法律规则。《律书》往往又是起草或修改《桑贾克法典》和《法典》的重要参考依据。甚至《法典》的一些细节规定就是直接从《律书》中移植过来的。事实上,苏莱曼统治时期颁布的许多《律书》与之前的法律相比,并没有发生太大变化,主要侧重于一些细节性的、必要的修改。《律书》通常是由财政长官或国务秘书起草或修改。苏丹本人很少直接参与《律书》的编订,但要经过苏丹本人的批准。在法律语言的运用方面,常与先前颁布的文本保持一致。《律书》颁布后,将为帝国内每一位卡迪发一份副本,以在司法过程中必要时进行援引。众多单行的《律书》并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典籍,它们散布于调查卷宗与备案、卡迪的案卷、中央政府机构的文件和国务会议的会议记录中[7]。上述3种渊源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首先,《法典》为苏丹法的主干,它涵盖了通行全国的一般性原则与普遍适用的规则。《桑贾克法典》与《律书》不能违反一般性原则。《桑贾克法典》是在保证不违反一般原则的前提下制定的一种特殊法,是《法典》在实践中的具体化,适用上有具体的地域范围,而《律书》是针对特殊群体适用的法律,是《法典》的补充,适用于具体的民族群体。不过,苏丹法毕竟是“沙里亚”的补充,因其不能与“沙里亚”的原则冲突,故三者的法律位阶都低于“沙里亚”。

1520年苏莱曼一世即位时,他父亲谢利姆一世留给他丰厚的政治遗产。他是唯一的皇位继承人,不需要像祖辈那样费尽心思进行权力争夺,可以将精力转移到国家建设方面;第二,奥斯曼帝国此时已拥有一套较为良好的服从苏丹的官僚机构,有一批才智兼备、受过训练、遵守纪律的官吏、侍从和学者,政府不需苏丹做很多指导就能很好地执行任务[10]。而且,谢利姆一世征服埃及,为帝国提供了又一个重要税源。苏莱曼一世从父亲手里接管的是一个伊斯兰国家,“沙里亚”具有至高的地位,对帝国的统治可以依赖“沙里亚”。但是,随着帝国的扩张,巴尔干半岛、两河流域等广阔地区成为帝国的领土,数十个少数民族变成帝国臣民,这给帝国的统治带来许多新的问题。比如,对这些不同信仰、不同族属的非穆斯林群体采用什么方式进行管理和控制?“沙里亚”并没有明确规定如何处理新征服民族内部的法律关系,到底如何管理新征服各民族的宗教和世俗事务?同时,苏莱曼继位时内政已出现问题:行政管理工作不能满足帝国迅速扩张的需求,临时机构膨胀,徇私舞弊层出不穷,新旧法规不断堆叠;封建采邑制、税收方式和土地制度出现了较大混乱,现有的刑事法律、城市市场与行业法规等已无法适应,亟待变革;刚经历战乱的埃及地区也需要重新恢复稳定[11]。显然,非穆斯林无法得到“沙里亚”的保护,权利与财产常常受到侵犯。这种形势迫切要求苏莱曼一世进行内政改革,立新法以缓和国内矛盾,扭转不利局面。问题在于,帝国管理的需要并不必然催生新法典。奥斯曼土耳其人从建国起就在不断扩张,几乎每位苏丹都是马背上的皇帝,尤其是巴耶济德、穆罕默德二世的征服所向披靡,让基督教世界非常恐慌。但是,内政方面尤其是法律制定和编纂不如苏莱曼(穆罕默德二世曾编纂《征服者法典》),这就不得不归因于苏莱曼一世的政治眼光、治国才能和特殊贡献。

苏莱曼一世早年接受良好的教育,使他对法律与秩序有了自己的理解,他继位前的参政活动为他积累了丰富的政治经验。即位后不久,苏莱曼一世的第一项举措就表现出他对公正与法律的热忱。这位新苏丹允许大约1 500名被谢利姆一世从大不里士和开罗强制迁移到伊斯坦布尔的艺术家、学者和商人获得自由,返回故乡。苏莱曼一世返还了他们的财物,对他们的损失给予补偿。苏莱曼一世还命人调查了在加里波利的海军将领的犯罪行为,再后来他表现得更重视公正和法律,即便他儿子穆斯塔法与巴耶齐德违反帝国法律,他绝不姑息。

除苏丹的个人因素,奥斯曼帝国良好的法律学术氛围以及大量的法律实践活动为苏莱曼立法提供了条件。奥斯曼帝国的伊斯兰教法学派是哈乃斐学派,该学派思想较为自由,倡导将基于《古兰经》、《圣训》原则的类比与公议作为伊斯兰教法的渊源,并且在实际中践行。哈乃斐法律学校积极进行立法活动[12],受哈乃斐学派影响,奥斯曼帝国境内有宽容的环境;同时,哈乃斐学派提供了大量的法学人才,如前文提到的法学家易卜拉欣·哈莱比。而且,哈乃斐法律学校的立法活动也为苏莱曼立法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如《群河总汇》便是哈莱比在收集原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主持编纂的,可以说是哈乃斐学派法学成就的反映。当然,奥斯曼帝国的大量公议、法学辩论和司法实践,为立法提供了许多理论依据与实际案例。苏莱曼一世的立法也离不开奥斯曼帝国的学者和官员的积极参与。奥斯曼帝国造就了一大批法学家和学者,除易卜拉欣·哈莱比外,还有著名的大教长艾布·苏德·艾芬迪。才能出众的官员如大维齐易卜拉欣·帕夏、吕特菲·帕夏、国务秘书杰拉扎德·穆斯塔法、财政部长伊斯肯德等,都是苏莱曼一世的左膀右臂和立法活动的实际参与者。从根本上说,因为帝国发展的需要,统治者在不违背“沙里亚”原则的前提下进行新的立法,这也是一种必然趋势。

三、苏莱曼立法的影响及局限

苏莱曼一世在位的46年里,立法活动一直断断续续地进行着。苏莱曼一世时期颁布的法律非常多,由于不断地修订与汇编,从保存至今的原始文本中可以发现诸多不同的版本。这些法典注重强化苏丹本人的正统性,也强调苏丹法的重要性和权威性,因为苏莱曼一世视自己为“真主在大地上的影子”。当然,强调苏丹法的重要性和权威性有利于法律的实施和推行。苏莱曼一世的立法活动及新法律的推行,维护了社会的秩序,缓和了当时的阶级矛盾、教派矛盾和民族矛盾,一定程度上化解了社会危机,巩固了帝国统治。大量的法律也保证了司法审判有法可依,完善了苏丹法系统,从而推动伊斯兰法系的发展。苏莱曼一世常年在外东征西讨,而帝国内部没有出现大的混乱,这与苏莱曼一世注重立法不无关系。当然,苏莱曼一世制定的仅仅是针对臣民的法律,目的是维护皇族对臣民的统治,苏丹的特权不受法律限制。苏丹所拥有的权力是绝对的,不容怀疑的。从法律推行的结果看,苏莱曼一世时期法律推行也并非一帆风顺。比如,清查土地与人口而影响到领主的利益,土地法的实施遇到保守势力的抵制。苏丹本人长期在外征战,回到国内也身在深宫之内,对于法律推行情况无法得到客观而准确的信息。苏莱曼一世晚年常常颁布单项法律,但得不到较好的执行。苏莱曼一世统治时期政府机构算是有效率的,腐败也不严重。

四、结 语

苏莱曼一世是世界法制史上重要的立法者,然而对这位立法者和他颁布的新旧法律的研究远远不够。“立法者”苏莱曼一世的贡献以及“苏莱曼立法”,应该需要持续关注和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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