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明社险商险区别破题社险缺陷
2014-03-24沈继业
沈继业
辨明社险商险区别破题社险缺陷
THE DIFFERENCE BETWEEN AND COMMERCIAL INSURANCE
沈继业
进入21世纪以来,养老已经成为我国广大人民群众最为关切的社会问题。目前,我国中老年人选择的保险形式主要有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两种保险存在明显的区别,不同的特色对保障养老生活起到不同作用。明确两者的不同之处,将有助于更为合理地规划生活保障。
互为补充 特色鲜明
1.性质目的不同
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依法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险,属于政府行为。无论企业或个人愿意与否,只要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或税的征收、给付及待遇的规定都具有强制性。商业养老保险则是一种商业行为,建立在双方平等互利,自愿签约的基础上,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完全是契约关系,投保人可根据自身面临的风险自愿选择投保险种,协议保险金额,决定保障的标准和档次。社会保险保护劳动者基本权利,不以营利为目的,其出发点是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商业保险是金融企业的经营活动,根本目的是获取利润,在此前提下按照保险合同给予经济补偿。
2.权利义务不同
社会保险强调劳动者必须参加,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拥有享受保险金的待遇和权利。社会保险强调国家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商业保险体现合同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商业保险的保险金额以投保额决定偿还额,偿还期限等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互济性和福利性;商业性保险具有自愿性、赔偿性和盈利性。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统一缴费比例进行筹集,由行政强制实施;商业保险费视险种、险情而定,由投保人承担。社会保险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政府承担最终的兜底责任;商业保险受市场竞争机制制约,政府职责主要是依法对商业保险进行监管,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3.对象缴费不同
保险对象和作用不同,社会养老保险的对象是法定范围的社会劳动者,目的在于保障他们的老弱病残和失业后基本生活需求;而商业养老由社会成员自愿参加,投保目的是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使自己在退休后可以获得较高的生活品质。在缴费方式上,社会养老保险费用一般由参保人员的单位代扣代缴,一部分交给国家,一部分存入个人账户;商业养老保险的费用由投保人本人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直接缴纳。社会保险会因工作发生变动,缴费和给付会受到一定影响或限制。商业保险不因工作或其它变动而在缴费和给付上有所影响。
4.保障水平不同
社会养老保险是低缴费低保障,但保障相对稳定。而商业养老保险是高缴费高保障,因为和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挂钩,所以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不稳定性。社会养老保险是一种政府行为,所以能保证参保员工的基本生活,而商业养老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以盈利为目的,是社会保险的补充。此外养老金的发放机构也有所不同。社会养老保险金由政府部门机构统一发放,而商业养老保险金是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领取规则的不同体现在社会养老保险对每个社会成员都有统一的养老金领取规则,而商业养老保险则根据保险人购买的产品不同而有所不同。
社保缺陷 亟待破题
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为职工年老退休后,能够获得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缴纳的养老资金而设立的福利制度。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多年以来,一直存在监控力度不足、难敌经济通胀、分担机制不合理等问题。其中除了如何缴纳和获取养老基金之外,其发展中产生的多种缺陷,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关注。
1.强制性不足,扩大覆盖遭遇瓶颈
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虽然由《劳动法》作为规范框架。但依靠的是《国务院关于统一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行政规章作为监督规范。由于行政规章并不具备《劳动法》的约束力,规范养老保险关系就会缺乏力度,无法强制政府和被保险人履行应承担的养老保险义务,致使职工无法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久而久之使劳动者对养老保险失去信心。
养老保险立法滞后、无法可依,养老保险扩大其覆盖面的障碍将会更为扩大,以致全国各地职工与退休人员的养老基金无法均衡发放和使用,甚至有的地区已经出现了无法实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保险基金缺乏保值、增值机制
社会养老保险积累的基金,是为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后的老龄化社会做准备。基本养老保险积累基金模式存在的前提是具有投资积累功能,如果没有有效的投资手段作后盾,基金贬值就会成为必然,积累的基金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我国目前设立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局限在库存现金、财政专户存款(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家债券等几个方向。
其中财政专户存款和购买国家债券占据绝大部分。难以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从银行存款方面来看,银行利率的调整,通货膨胀率的波动,都直接威胁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与增值。1985年至1993年连续9年,有4年(1985、1987、1988、1989)的养老保险基金各期存款利率均低于通货膨胀率,1986年和1993年3年期以下的存款利率也低于通货膨胀率,只有1990年、1992年的养老保险基金各期存款利率高于通货膨胀率。养老保险基金即使全部按最长期限(8年)定期存储也难以保值。从国债方面看,利率同样受到通货膨胀率的影响。1985年5年期国库券到期,有两年利率大幅度低于通货膨胀率,1986、1987年国库券存在同样问题。养老保险基金缺乏投资增值机制,扩大了养老保险的利率风险和通货膨胀风险。
3.费用分担不尽合理
政府强制规定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一定比例费用,政府给予一定补助的责任分担机制。但是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费用分担模式并不合理,其主要表现是用人单位缴纳比例为71.4%,个人为28.6%,政府几乎没有承担费用分摊责任。而仅在养老保险不足以分配时,给予一定的弹性补助。个人分担责任过轻,政府责任不到位,使得大多数用人单位缴纳养老保险,承受了过重负担。
缴费负担演变成为养老保险费收缴率持续走低,企业恶意拖欠费用的现状,最终导致养老保险制度走向不健康的发展方向,最终影响了职工个人的利益。
4.机构管辖权与隶属权错位,处处被动待破题
社会保险要求参保对象具有广泛性,保险基金应当具有跨行政区域相互调剂功能。客观上要求经办机构具有管辖社会保险的权限与跨区域运作的能力。但是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隶属管理权在各级地方政府,受地方利益的驱动,使得保险基金跨地区调剂十分困难。若要实现省级统筹,就面临调剂基金难以上收,由于省级统筹按全省测算收缴养老保险费比率,地区间受职工年龄结构、工资水平等因素影响,客观上存在净调出调剂金地区和净调进调剂金地区。造成应调进调剂金地区的调剂金不能及时得到调剂,无法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养老保险陷于被动境地。
随着经济建设不断发展,城市间联系越来越紧密,劳动人口、人力资源在各省市间加速流动,养老保险不能实现跨地域缴纳和领取,基金转移、跨地区续缴、按时足额发放存在较大困难。社会养老保险在扩大覆盖面、增值保值、提高保障性,实现跨地区缴用方面,因立法、制度、监管、权职的各种原因遭遇瓶颈,导致职工年轻时无法实现全面缴纳,年老后无法按时足额地享受养老金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