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对电子商务的监管对策分析
2014-03-24汤洪
汤 洪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对电子商务的监管对策分析
汤 洪
(西安外事学院,陕西西安,710077)
电子商务代表着未来贸易方式的发展方向,其应用和推广将给社会和经济带来极大的效益,电子商务将成为全球经济的最大增长点之一。作为对市场经济秩序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必须对其进行研究,以促进其健康发展。本文就从对电子商务的认识入手,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电子商务时代所应承担的任务。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电子商务;监管;对策分析
1 电子商务相关概念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电子政务平台建设
1.1 电子商务的概念
什么是电子商务?应该说,至目前为止,还没有统一的、权威的定义。根据人们普遍的认识,从广义上讲,电子商务是指应用电子及信息技术而进行的经济贸易活动;从狭义上讲,电子商务是指利用信息网络设施来实现的商品和服务交易活动的总称,是一种以现代信息网络为载体的新的商务活动形式。
从以上电子商务的概念中,可以看出电子商务是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各种在线商务活动,它是以商品交易为中心的各种经济事务活动,虽然整个交易过程通过网络进行,看似虚拟,一旦正式成交,它就是一个市场,就是一种实实在在的市场行为,所以说电子商务的核心是商务,电子技术、网络只是实现商务的手段、载体。
1.2 电子商务应用领域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电子政务平台建设
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进一步指出“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早在2002年,成都市委、市政府就提出了打造“诚信成都”的发展战略,在这座北宋时期曾发明过世界上第一张信用纸币——“交子”的历史名城,倡导着“和谐包容、智慧诚信、务实创新”的城市精神,经过10多年探索与实践,企业信用体系在法规制度、系统平台和信用奖惩应用等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
2 当前我国网络商品交易呈现出的利弊特征
网络商品交易是时代进步科技发展的必然产物,打破了传统商品交易的模式,给无数市场主体带来了商机,同时给广大消费者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由于网络的特殊性,其中隐蔽的不确定因素给消费者购物暗藏着种种风险,从而产生消极影响。
2.1 网络商品交易"利"的表现
一是价格透明度高。在日常生活中,消费者在实体店购买商品时,对商品真实价格(指经营者销售商品的"标的"价格)的掌握处于明显弱势地位,往往只能凭借个人价值判断和讨价还价等购物经验来实现获取商品的目的。另外,在传统营销模式中,一件商品"走"到消费者手中,要经过层层代理商的"盘剥",导致终端价格远远高于其原始价值。而在网上经营,可以省去店面场地费、水电费、员工工资等一大笔开支,大大降低了商品成本,商品价格自然也就大幅下降。
二是购物灵活方便。在传统的实体店购物方式中,消费者在购物的全过程要花费不小的精力,消费者往往要奔波于数家商店之间精挑细选。同时有不少商店和超市都有营业时间的规定,自然限制了消费者在一定时间段的购物需求。
2.2 网上购物"弊"的凸显
一是眼见不一定为实。为了达到勾起消费者购物欲望的目的,一些商家刻意将实物图片进行技术处理,使得商品更显档次更有"卖相",实物与商家网站展出的图片效果相比往往相去甚远。
二是售后服务难以保证。网上与实体店购物最大的差异在于售后服务的质量上,售后服务成为消费者网上购物有所顾忌的症结所在。显然,受地域和时间的客观因素以及网商主观因素的影响,网上购物的售后服务难以做得很优秀,至少在服务效率上要打不少折扣。
三是付款安全存在风险。虽然网银给人们转(付)款带来了极大的方便,但是从计算机技术角度而言,网银存在遭到"黑客"攻击的可能性。目前一些网银仍然采用静态密码输入方式,安全系数较低,很容易被"木马"等病毒跟踪,消付款安全风险令人担忧。
3 工商机关监管网络商品交易的现状
当前工商机关对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的现状主要表现在三方面:
一是各地工商机关并未完全介入监管,高效的监管执法模式尚未形成。虽然工商机关等相关部门已经从不同角度研究制定了一些指导和规范网络市场运行的政策法规,尤其是国家工商总局第49号令《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为各级工商机关监管网络商品交易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撑,一些地区工商机关在电子商务进程、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经营主体资格备案、网络经济违法行为查处等方面作了积极的探索和尝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二是受网络特殊性的限制,消费维权难以得到有力保障。目前绝大多数网商都是虚构名称注册进行经营,一旦发生消费纠纷,工商机关很难找到实体上的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调处,网站所有者、网店经营者和消费者往往处于不同区域,要组织网商与消费者面对面调解消费纠纷很难。
三是工商机关执法办案调查取证难度大。网络商品交易存在虚拟性、跨地域性、分散性、隐匿性、易转移性等特点,网络信息存在容易被恶意篡改的缺陷,工商机关在查处非法网络商品交易行为调查取证时,难以及时、有效锁定真实的网络信息;姑且避开舟车劳顿不谈,即使获取了足够的信息证据,如果当事人拒绝到场、拒绝签字,网上证据取得则需要采取公证形式,时间、人力、财力上的大量投入无疑增大了查办案件的难度和成本。
4 工商机关规范化管理网络商品交易的对策
网络商品交易的规范和发展,需要相关职能部门的大力引导,工商机关应当主动作为唱好"主角"。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文明诚信网络市场氛围。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强化对广大网商文明经营、诚信自律的舆论教育引导,增强网商守法经营、维护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秩序的自觉性;广泛宣传工商机关网络监管和服务职能,增强网商和社会公众对工商机关在网络商品交易监管中职能职责的了解;进一步加大消费指导和消费维权知识宣传力度,增强消费者网络交易安全防范意识和维权自我保护意识。
二是设立网络市场监管科(股)室等专门机构,强化专业知识的培训。工商机关应顺应新形势发展的需求,适时设立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机构,选用业务素质较高的工商干部,明确工作职责,负责对辖区网络商品交易进行日常监管。同时,加大对机构的硬件投入,置配网络技术设施,开发专业的网络监管软件,提高网络监管的硬件水平;强化干部专业知识培训,培养和打造一支既精通计算机知识、又熟知工商业务及法律知识,且具有丰富监管执法经验的复合型网络监管专业队伍。
三是构建消费纠纷网络行政调解平台。各地工商机关应积极改进工作方法,建立消费纠纷网络行政调解平台。比如,甲地消费者向乙地网商购物发生消费纠纷,消费者可直接向乙地工商机关申诉,乙地工商机关通过网络平台组织双方行政调解,变静态调解为动态调解,以工作方式的转变化解网络消费纠纷受区域性限制带来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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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洪(1969.-),男(汉族),陕西人,硕士,讲师,主要研究方向:市场营销管理
Analysis of regulatory measures on electronic commerce and the industry and commerce administration system
Tang Hong
(Xi'an International University; Shaanxi Xi’an 710077 China)
The electronic commerce represents the development direction of future trade way, its application and promotion will bring great benefit to society and economy,electronic commerce will become one of the world's largest economic growth points.As the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for the supervision and control of the order of the market economy and the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must also be studied,in order to promot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This paper starts from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electronic commerce,on the administrative authority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shall bear in the age of electronic commerce task.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system;electronic commerce;supervision;coun termeasure analys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