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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治理与国家主权理论:影响与展望

2014-03-22

关键词:国家主权国际法主权

章 成

(武汉大学 国际法研究所,武汉 430072)

国家主权既是一个立体化的概念构成,同时又是一个发展中的法律概念,主权的行使条件在当前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国际法正日益向纵深发展已是不争的事实。全球治理理念及其实践的推进,对于国家主权理论的走向起着不可小视的综合作用。有鉴于此,笔者将就两者之间的关系及其相互影响的效果,从理论上试做一浅要评述。

一、国家主权理论是建构当代国际法理论体系的基石

主权是一个古典的范畴,其可应用于国际法、国际政治、宪政学等诸多场域,在不同场域里的主权概念,自然也被赋予以不同的维度和内涵。早在1576年,当让·博丹在其《共和六论》的宏文中率先创制出近代语义上的主权概念的时候,“主权”只是一个被运用在国内政治学上的词汇和术语。主权概念得以进入国际法领域,则是“国际法之父”雨果·格老秀斯之功。其在奠定国际法学科基础的《战争与和平法》一书中,以法律的语言阐述和论证了国与国之间的主权原则。这在之后的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中,被正式确认为是建立欧洲国家体系和稳定欧洲秩序的法律基础。[1]

在现实中,“主权”一词已与国家紧密联结,“主权理论是民族国家的催生剂并使国家成为一种世界性现象”[2]。随着国际法学和国际政治学的发展,“主权”和“国家”已被公认为是一组联系紧密、难以分割的概念共同体,特别是在国际法上,“主权国家”是国际社会的最基本单位,“国家主权”亦是国际法上最重要的概念。这是因为,“主权”一词可以十分清晰地表述国家最本质的权力属性和法律属性,被认为是“国家存在四要素中最本质和最高的表现形式”[3]。具有代表性的意见是,主权是一个复合型的概念,具有身份和权能两个不同的层级。两个层级的主权在概念的使用上是不同的:身份概念的主权代表了行为体成为国家的身份和资格,只有主权者才是完整意义上的国际法主体,所谓“无主权则无国家”的含义也在于此,强调主权是国家享有和承担国际法上权利义务的法理依据。[4]虽然主权在概念上同时兼具有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双重属性,但现代语境下的主权意涵,通常是在国际法的视角下加以延展的。因此对现代主权概念与内涵的界定,已经侧重于考察主权的对外表现,至于主权主要意涵出现这种嬗变的原因,是缘于主要被运用于解决国家内部权力关系的早期主权理论,必然要面对民族国家间交往日益增多的现实,对外主权因而具有了更为重要的意义。

时至今日,有关国家主权的概念不仅是国际法理论架构中的基石,同时也是民族国家共同体得以存续的价值基础和秩序保证。国家主权理论演进和嬗变的历程,最完整真实地记录了近500年来国际法的发展脉络。尽管有关国家主权的争论几百年来从未间断和停止过,然而耐人寻味之处在于,关于国家主权的长期争论,无论是主权概念界定上的缺憾,还是针对国家主权理论实效的批评,都没能真正影响到国家主权所处的权威地位。环顾今日之世界,主权原则也依然是最基础的国际社会组织与运作原则,仍在为国际关系和国家行为范式的规范和完善提供所需依循的基本框架。因此无论是出于国际法的意涵还是基于国际政治的现实,都不难得出国家主权拥有无可替代的现实地位的结论。

二、全球治理的概念、形成背景及其对国家主权理论的影响表现

全球化是当代国际社会的首要特征,对人类社会诸多方面都产生了重大影响。它不仅极大地改变了人类的生产、交换和消费方式,也极大改变了人类的思维方式和生活方式。全球性新问题在国际范围内的不断滋生和蔓延,对当前以国家为主导的治理模式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国际形势与国际结构的深刻变迁需要一种全新的治理模式。[5]62-63因此,全球化的时代呼唤着新的理论概念架构,在上述背景下,全球治理理念应运而生。全球治理理念缘起于上世纪90年代的冷战终结之际,是对当代国际体系客观发展的反应,也是对自上世纪60年代以来全球问题不断产生的一种综合性的理论回应。以独立姿态出现的全球治理委员会于1995年拟就了一份长达400余页的报告,题为《天涯若比邻——全球治理委员会的报告》,这是关于全球治理理念的首次系统论述。[6]全球治理呼吁“善治或良政”,以建立全球公民社会并培植全球公民意识为根本宗旨和目标。其具体主张为,全球问题如环境和资源、人口粮食问题、国际反恐反毒品以及防治艾滋病问题等,已在规模上超出了一国范围,具有全球意义的普遍性,不仅需要各国加强合作加以解决,还需要反思人类已有的各种行为规范、价值准则、理论政策和思维模式。现实情况显示,全球治理理念已经透过国际法以及其他国际制度,对传统的国家主权理论产生了重要影响。

全球治理理念对国家主权的影响首先表现在相对主义主权观的兴起。如果说主权理论创立者博丹和格老秀斯建构了一个以主权国家为中心的绝对主义主权观理论体系,那么现在,全球化已经成为这个时代的特征,国内事务与外交事务、国内政治问题和国外问题的区别日益模糊。[5]6因此,以国家主权理论为基石的传统国际法理论需要有效因应一个新的全球性的社会结构,而主权国家正日益成为这一新的全球性社会结构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相对主义性质的主权观正是国际法面对现实变革所作出的理论回应。相对主义主权观主张区分主权的本质与行使,在坚持主权的同时,又承认全球化时代对主权行使进行某种限制的必要性,以使主权理论能够适应全球化时代的国际关系实践要求,从而继续发挥其强大的生命力。

其次,透过全球治理理念,以“全球主义”为核心价值理念的“主权让渡论”有可能引发现有主权理论在未来的重构。在全球化时代到来之前,尽管对国家主权理论的各种质疑与证伪屡见不鲜,但未形成足够强劲的声势以至于动摇国家主权理论在国际体系中的基石地位。但全球治理基本上是一种“面向将来”的理论构想,其在很大程度上不止是突破了现有的国家主权理论框架,最终着眼点乃是实现对传统国际法的价值观的根本改造,那么,任何对全球治理理念的异议就无法真正将其否决。正如有学者所言:“全球化的经济逻辑本身并不注定国家的销蚀。虽然全球化确实使国家更难发展经济的主动性,但它也提高了国家有效行为的潜在收益以及国家乏力的成本。”[7]因此,这种在“将来语义”上的以“主权让渡论”为外衣的全球治理理念,有可能彻底否决现有主权制度建构的正当性,从而撼动“以尊重主权国家的自主性为核心的国际法主导性原则”[8],并引发现有国家主权理论在未来的重构。值得注意的是,这种“主权让渡论”已经付诸当前国际法的创制实践。例如根据《罗马规约》第13 条的规定,国际刑事法院可以根据检察官的自行调查权来实现对规约非缔约国的管辖。而在WTO 争端解决机制中,也是以“否定性共识”的表决方式决定专家组的设立和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报告是否通过,从而在WTO争端解决程序中确立起对成员国的强制管辖权。而这种“主权让渡论”显然与目前兴起的全球治理理论及其实践是完全契合的。

不过,虽然全球问题中的诸多问题,如跨国公司的全球并购、环境问题、人权问题、国际性非政府组织问题等,都对国家主权理论的实效性产生了不小影响,但同样显而易见的是,无论是基于“面向将来”的主权让渡论还是为其提供主要理论支撑的全球治理理念,目前仍处于构想与形成的阶段。从实践层面上看,目前的全球治理也仅集中于“低度政治”,主导国际关系大局的“高度政治”则难有触及,更何况已有的国际治理机制在必要的权威性程度上也有很大的缺失。因此,无论是“全球主义”视角下的“主权让渡论”,还是全球治理理论的践行,都需要有国际关系的民主化作为前提和保证。[9]

三、全球治理理念兴起背景下的国家主权理论与国际法的发展前景展望

国际法概念下的国家主权理论,虽然就其定义而言,具有相应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但国家主权理论同样也是在一个动态的历史演进过程中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这非但引致主权概念在其主要意涵上发生了嬗变与转移,也使得这一概念的内涵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人们认识的深入,而被赋予了更为丰富的内容和更为完善的含义。国家主权理论在当代的发展和创新,离不开全球治理理念为其提供的理论支撑与创新,尽管后者在理论上尚不具备完整的体系建构,在实践中也处于形成和发展的阶段。尽管两者之间无论是在理论还是在实践上都显示出一定的张力,但其相互影响的表现恰好体现出两者在发展方向上的契合,这也反映出当代国际法正由“共存国际法”日益向“合作国际法”过渡的发展大趋势。

全球化浪潮为当代国际法的发展同时带来了部门法领域的趋同化、法典化和国际法整体体系的碎片化、不成体系性。而新兴的全球治理理念不但可以为既有的国际法理论注入鲜活的理论元素,也可以同时影响当代国际法的这两大看似互相矛盾的发展趋势并予以补充和调节。国际法部门法的趋同化、成文立法、专门立法趋势的不断增强,为全球治理理念付诸于全球范围的现实协调与合作奠定了更加稳固的基础,而更加完善且活跃的全球治理实践,无疑可以更好地解决相对静止的国家主权概念在其运用、变动上的矛盾现象,并扩大全球协作从低度政治领域向高度政治范围的溢出效应。尽管国家主权的身份属性是最不可让渡的,也是最难被纳入全球治理体系的理论单元,但国家主权的身份属性需要通过每一项具体权能的外化才能得以展现,而具体国家主权的外化权能,是能与其他行为体分享与合作的。而这即为全球治理理念与国家主权实践之间的最佳交汇点之一。在实践中,尽量淡化国家主权的身份属性,在国家主权的具体权能部分探索全球治理的运作空间,将有助于全球治理理念与国家主权理论两者本身的发展、完善与相互圆融。其具体表现就是,将全球治理理念引入国家主权的动态实践,将有利于强化国家主权理论各要素在现实中的凝聚力,避免国家主权理论在实效性方面的虚化和空洞化,促成其概念建构的内在“质”与外在“量”的结合。相反,如把国家主权完全“纯化”为身份意义上的概念,这实际上是一种身份属性的简化论,和“主权实效不足或过时论”一样,也会导致主权的“弱化”,因为如果仅有国家这一“主权身份”,却根本不具有任何实质性的“主权权能”,也就是行使主权所必需的一切具体的国家权力,那么身份概念上的主权也就毫无意义。而与国家主权理论和实践相对接的全球治理理念,亦将获得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和空间。

此外,思想意识之间相互影响的关系并不一定意味着非此即彼的相互替代。这对于处理全球治理理念和国家主权理论之间的关系亦是如此。意识本身的这种相对独立性,不仅为马克思主义哲学所关注,亦是多数西方法学思想家的一个重要论点。美国法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就写道,“任何值得被称之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10]。这是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法律制度的典型表征,而全球治理理念则更多代表一种动态性质的理论形态的实践探讨。所以,在本质上,全球治理理念和国家主权理论作用于不同场域里,依此所延展出的不同的语义维度,并非决然象征着两者之间的相互排斥与冲突。在维持国家主权理论在国际法上的基础地位的前提下,全球治理理念将有助于弥合国家主权概念下身份属性与具体权能之间界限难以确定的缺憾。

事实上,近代以来国际法得以存在的一个必要前提其实就是无政府状态下的国际法体系,而全球治理的最终目的则是纠正既有国际法体系下的功能缺失,因此作为国际法基础理论的国家主权,与全球治理理念两者之间不仅不对立,而且存在着一种内在的既相互扶持又相互制约的关系:一方面,国际体系的权力结构可以影响乃至决定国际法;另一方面,国际法对国际体系的运转和变迁也会产生反作用。它不仅可以通过规范具体的国际行为对国际体系权力结构发挥规制功能,更重要的是,它还可以提供制度架构以设定国际体系的运行模式,并对其进行价值评判。以国家主权理论为建构基础的现代国际法的法意内核就在于,尽管在权力分散的国际体系中,各国的主权都是绝对和排他的,但体系的各个组成部分(民族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协调性的而非上下级的,因此总会承认一个最低限度的国际法,作为据以建构体系价值的基础。国际法正是依据基于共同价值基础的国家间“协调意志”而发挥效力的。从国际法的功效上看,由于各个主权国家出于各自利益的考虑需要相互交往,因此有必要在这些相互交往的体系内达成建立秩序的普遍共识。而要实现这一共同利益诉求,各国就必须出让或限制主权以作为维持较大共同体内部秩序的代价;国际法作为主权国家之间相互协商的产物反过来又对国家主权加以限制,但这些限制又都是主权国家为推进彼此关系所作出的互惠性的自我约束或礼让。可见,国家主权原则和共同体秩序并非截然对立,国际法实际上起到的是两者平衡关系的调节器作用。而以力图改良和完善主权行使机制、从而构建一个更有效适应于当前全球交互共同体现实的全球治理理论,亦可成为主权理论增长扩张的新疆界。

四、结 语

国家主权理论是国际法概念的基础,主权原则实已成为支撑国际法理与现实政治秩序的“宪法性原则”。即便是在今天,主权的地位尽管受到了不小的冲击并且这种冲击显现在实践中的各个方面,主权的概念也依然不失为一项合理的表述和一种现实的选择。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之下,国家主权理论仍可以对全球治理等新兴理念实现强有力的制约,这也是所有试图急遽替代国家主权的观念的最大现实局限。鉴此,在讨论全球治理理念对国家主权的影响和作用时,应更有针对性地运用于完善和丰富国家主权概念在现时条件下的制度建构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从而推进当代国际法的发展进程,而非是出于挑战乃至否定国家主权理论正当性的目的。

[1]邵津.国际法[M].2 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5.

[2]刘仁山,徐敏.论国家主权理论的新发展[J].南京社会科学,2002(9):58.

[3]江洋,王义桅.国家主权的“生命力假说”[J].欧洲,1998(5):34.

[4]程晓霞,余民才. 国际法[M].2 版.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43.

[5]俞可平.全球化与国家主权[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6]叶江.全球化与中国的大国战略转型[M].北京:时事出版社,2010:11-13.

[7]杨雪冬.全球化:西方理论前沿[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164-165.

[8]EVANS G.The dictionary of world politics:A reference guide to concepts,ideas,and institutions[M].New York:Simon &Schuster,1990:198.

[9]倪世雄,王义桅. 再论国际关系民主化[J]. 社会科学,2003(12):30.

[10]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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