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悖论观的哲学内涵
2014-03-21顾瑞
顾 瑞
(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 116081)
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悖论观的哲学内涵
顾 瑞
(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 116081)
悖论可以划分为逻辑学范畴上的悖论和认识论范畴上的悖论两大基本类型。逻辑悖论实际上是认识悖论在形式逻辑上的体现。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关于异化劳动与私有财产关系的有关论述中,马克思不仅分析了形成悖论的形式逻辑原因,而且从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价值立场出发指出不断化解悖论的实践路径,从而形成历史唯物主义的悖论观。马克思悖论观对当代社会人的解放思想与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具有深刻的启示意义。
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悖论;逻辑学;认识论;实践
人的自由本质的实现,即人的现实解放与全面发展,是马克思早期理论研究关注的哲学主题,马克思力图把握人的自由解放与全面发展的逻辑路径与现实途径。《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是马克思初步阐述自己的新的经济学、哲学观点的一部早期文稿。马克思在对异化劳动与私有财产的因果关系进行思考追问中,涉及了悖论问题,提出了关于悖论的新的见解。马克思关于悖论的有关论述,包含着认识论与实践论上的哲学内涵,对当代中国社会实践与理论创新具有深刻的启示意义。
一、两类性质不同的悖论
“悖论”是paradox和antinomy,特别是前者的中译。先秦庄子提出过“吊诡”一说,先秦墨家也使用过“悖”的概念。从字面上说,悖论是指荒谬的理论或自相矛盾的命题。[1]从古希腊到近现代哲学史上,思想家们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悖论,并且试图寻找解决悖论困局的有效方法。悖论可以划分为两大类型,即逻辑学范畴上的悖论和认识论范畴上的悖论,可以简称为逻辑悖论与认识悖论。逻辑悖论是指可以同时推导或证明两个相互矛盾的命题的命题或理论体系。[2]认识悖论是指虽然通过符合正确有效的形式逻辑规则的抽象思辨活动,但是推导出的理性结论却与通过直观经验得出的感性结果相悖相反,也就是推导出有悖于经验常理的,因而是荒谬的观点或者结论,也就是说,认识悖论符合逻辑,有悖常理。悖论两大类型的划分也可以表达为悖论既具有逻辑学性质,也具有认识论属性。
对悖论问题的思考,如果停留在逻辑学层面上,则仅仅是一个有趣的思维游戏与无法摆脱的思维困境;但是悖论现象在认识论层面上具有深刻的启示性,悖论现象的存在促使认识主体去思考、反思认识活动本身,去寻找某种或者某些未被发现的原因,因为某种或者某些原因的存在,导致认识主体在认识活动中得出混淆、循环、颠倒、矛盾与荒谬的错误结论。悖论问题产生的矛盾与纠结,困扰认识主体的理论思维活动,也干扰认识主体的社会实践活动。只有发现或者破解悖论的产生原因,才能为寻找解决悖论困局指明可能的方向,因此悖论问题具有深刻的理论认识意义与社会实践意义。
马克思在思考异化劳动与私有财产的因果关系时,也遇到了悖论问题的困扰,从而引起马克思对悖论问题的深入思考。通过对《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有关文本的解读,可以把握马克思的思考悖论的起因与角度、关于悖论的形成原因与解决悖论的方法等具体观点。
二、马克思悖论观的基本内容
1.马克思关注悖论的起因
马克思对悖论的关注,主要是由马克思早期对黑格尔思辨哲学,特别是对国民经济学的深刻反思与彻底批判引起的。马克思对国民经济学的反思与批判,是从对作为国民经济学的理论出发点的逻辑前提,即私有财产的公理性、合理性的质疑开始的。马克思在《异化劳动与私有财产》一文里指出:“国民经济学从私有财产的事实出发。它没有给我们说明这个事实。它把私有财产在现实中所经历的物质过程,放进一般的、抽象的公式,然后把这些公式当作规律。”[3]155马克思运用德国古典哲学的异化理论,提出私有财产的来源就是异化劳动,同时进一步讨论了私有财产与异化劳动相互之间的因果关系。“诚然,我们从国民经济学得到作为私有财产运动之结果的外化劳动(外化的生命)这一概念。但是,对这一概念的分析表明,尽管私有财产表现为外化劳动的根据和原因,但确切地说,它是外化劳动的后果,……后来,这种关系就变成相互作用的关系。私有财产只有发展到最后的、最高的阶段,它的这个秘密才重新暴露出来,就是说,私有财产一方面是外化劳动的产物,另一方面又是劳动借以外化的手段,是这一外化的实现。”[3]166
解读马克思的这段论述可以看出,关于异化劳动与私有财产之间因果关系这个“秘密”的思考,马克思提出了两个判断:第一个判断是,异化劳动是私有财产的最初原因;第二个判断是,“后来,这种关系就变成相互作用的关系”,私有财产与异化劳动之间互为因果关系,没有异化劳动的存在,私有财产无法形成,而没有私有财产的存在,异化劳动无法发生。第一个关于“私有财产的最初原因”的本体论判断具有直观性、独断性,潜伏着悖论,第二个判断明显存在着逻辑悖论。
根据对《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有关内容的逻辑结构的分析,可以看出马克思注意到了自己关于私有财产与异化劳动之间关系的判断结论的悖论性,马克思后来通过讨论亚里士多德提出的一个悖论,即“谁生出了第一个人和整个自然界”,提出了导致悖论形成的逻辑学上的原因,间接地回答了对他的关于私有财产与异化劳动之间因果关系的判断结论可能存在悖论性的质疑,并且进一步提出了解决悖论问题的实践途径。马克思对悖论的基本观点可以包括两个方面,或者两个层次,一是悖论产生原因的逻辑学分析,另一个是关于解决悖论的实践性途径。
2.马克思关于悖论形成原因的形式逻辑学分析
亚里士多德提出的“谁生出了第一个人”的问题,可以具体划分为“人是人生产出的”与“人不是人生产出的”两个相反命题的同时存在,因此是一个典型的悖论。马克思从形式逻辑学的角度,指出了悖论产生的形式逻辑原因。马克思指出,导致悖论产生的逻辑症结,是在理性思辨的逻辑推导活动中,存在着大前提预设与结论要求之间的矛盾性。“你的问题本身就是抽象的产物。……请你问一下自己,那个无限的过程本身对理性的思维来说是否存在。既然你提出自然界和人的创造问题,你也就把人和自然界抽象掉了。你设定它们是不存在的,你却希望我向你证明它们是存在的。那我就对你说:放弃你的抽象,你也就会放弃你的问题。”[3]196这段论述非常重要,马克思直接指出了悖论形成的形式逻辑学原因。根据马克思的论述,对悖论产生的逻辑学原因,可以做如下进一步分析。对任何问题的思考与解答,可以从思维内容与思维形式两个角度进行:一是从思维内容的角度,对问题本身进行思考,另一个是从思维形式的角度,对提出问题的逻辑形式进行反思。马克思分析悖论形成原因的切入点是从后者,即从思维的逻辑形式的角度,指出导致悖论产生的原因恰恰是问题的提法,问题的提法存在着逻辑形式上的荒谬性、矛盾性、无解性,违反了形式逻辑的思辨规则。
作为演绎推理的三段论,在逻辑结构上包括大前提、小前提与结论。一个有效的三段论推导的条件之一,或者说规则之一,是作为大前提的命题预设必然包含作为结论的命题要求,大前提预设与结论要求之间必须具有一致性。如果大前提预设与结论要求之间存在不一致性,甚至于截然相反,这个三段论的推导必然出现矛盾与无解。形成悖论的推导要求恰恰是,通过三段论的演绎推理活动,得出与大前提预设相反的结论,正如马克思指出:“你设定它们是不存在的,你却希望我向你证明它们是存在的。”进一步具体分析“谁生出了第一个人”这个悖论的逻辑形式如下:大前提被理性抽象设定为“人类的不存在”、“人不是人生产出的”;在小前提上,经验地感知到人类存在并且生产自身的具体事实,“具体的人是具体的人生产出的”;然后提出逻辑证明要求,即必须根据大前提、小前提,得出“人是人生产出的”的抽象思辨的结论。也就是说,提问者自己先把“人是人生产出的”经验事实在思维理性上抽象掉、否定掉,预设“人不是人生产出的”的大前提,然后要求他人去证明“人是人生产出的”的思辨存在,因此这类要求在问题的提法上有逻辑冲突、逻辑矛盾,在思辨过程上不符合三段论逻辑的思辨规则。这种逻辑作业要求在形式逻辑学领域是根本无法有效完成的。
马克思指出,“你的问题本身就是抽象的产物”,是一种理性假设,“既然你提出自然界和人的创造问题,你也就把人和自然界抽象掉了”,在大前提预设中抽象地理性地否定了人的存在,但是经验感觉告诉人们,这个世界中人是活生生存在着的,因此,“放弃你的抽象,你也就会放弃你的问题”,即放弃理性假设,问题就不存在了。“不要那样想,也不要那样向我提问,因为一旦你那样想,那样提问,你把自然界的和人的存在抽象掉,这就没有任何意义了。”[3]196这里的论述已经包含历史唯物主义认识论的性质了。
按照马克思指出的产生悖论的形式逻辑学原因,可以反思马克思自己关于私有财产与异化劳动之间因果关系判断的悖论性的形成原因。私有财产与异化劳动的悖论性因果关系,可以表达为并存的相互矛盾、相互否定的两个命题。一个是,没有私有财产,就没有异化劳动的产生,私有财产是异化劳动产生的原因,另一个是,没有异化劳动的产生,就没有私有财产的形成,异化劳动是私有财产形成的原因。换个通俗的说法,一个是“资本家养活工人”,另一个是“工人养活资本家”。如果大前提理性预设了“私有财产是异化劳动产生的原因”,小前提是经验上承认“开设工厂需要资本”,那么无法通过三段论推导出“异化劳动是私有财产的形成原因”的结论。反之,如果大前提理性预设了“异化劳动是私有财产的形成原因”,小前提是经验上承认“工人创造财富”,那么无法通过三段论推导出“私有财产是异化劳动产生的原因”的结论。
3.马克思关于解决悖论问题的实践途径选择
按照马克思指出的悖论产生的形式逻辑学原因,可以发现,逻辑悖论不可能在形式逻辑学领域内得到解决。放弃了产生悖论问题的形式逻辑上的提法,可以防止逻辑悖论的出现,但是并没有也不可能消灭认识悖论,只是回避了认识悖论。应当指出,逻辑悖论实际上是认识悖论在形式逻辑上的体现。对世界的认识需求不能仅仅通过理性抽象、逻辑思辨的方法解决,解决认识需求的最终方法只能是人的社会实践活动。马克思指出,只有通过实践才能解决认识问题。“世界历史不外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是自然界对人来说的生成过程,所以关于他通过自身而诞生、关于他的形成过程,他有直观的、无可辩驳的证明。因为人和自然界的实在性,即人对人来说作为自然界的存在以及自然界对人来说作为人的存在,已经成为实际的、可以通过感觉直观的,所以关于某种异己的存在物、关于凌驾于自然界和人之上的存在物的问题,即包含着对自然界的和人的非实在性的承认的问题,实际上已经成为不可能的了。”[3]196-197马克思的这段论述已经蕴含了历史唯物主义的认识论的基本观点。
对人类认识活动而言,逻辑学与认识论是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的分析研究。逻辑学研究思维形式,即从思维形式的角度考察人类的具体认识活动,认识论研究思维内容,即从思维内容角度考察人类的具体认识活动。一般来说,错误的思维形式导致错误的认识结论,但是即使是正确的思维形式,如果没有实践活动作为认识内容之源,正确的认识结论也不会仅仅通过逻辑思辨而产生。正确的思维形式是正确地认识结论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认识问题的最终解决,只能是人类的社会实践活动。认识悖论的存在,实际上是经验感知与理性思辨二者之间谁具有在认识活动中的决定性地位问题的体现。马克思悖论观是历史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应有内容。人作为认识主体对作为客体的世界的感性认识活动,其形式包括直觉、类比、归纳推理等具体逻辑形式。以直觉、类比、归纳推理为逻辑形式的感性认识活动,其结论都具有或然性。或然性的感性认识结论如果被理性设定为必然性的、公理性的演绎推理的逻辑大前提,这种抽象性的、理性的或者说武断的设定活动就具有极大的认识上的风险性、冒险性。如果仅仅在理性设定的大前提之基础上进行纯逻辑思辨活动,而不回到实践活动的经验世界中进一步检验,出现逻辑悖论与认识悖论就是可以理解的了。
三、马克思悖论观的当代启示
马克思悖论观与哲学反思有着内在的逻辑联系,充分理解马克思关于悖论的基本观点,有利于促进人的思想解放,进而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反思是哲学的思维方式,是哲学在思维方式上区别于人类其他认识活动,包括科学活动的根本特征。一般地说,认识活动是对世界的直接认识活动,属于“构成思想”,哲学是对认识活动的前提的批判,属于“反思思想”[4]。哲学对任何理论的逻辑起点,包括“关于某种异己的存在物、关于凌驾于自然界和人之上的存在物的问题”[3]196-197,都应当自觉保持必要的怀疑与合理的警惕。应当指出,任何理论学说的逻辑起点都具有思维抽象性,抽象性是一种理性假设,或者说是一种预设性、设定性与虚设性。演绎推理性质的理论论证过程,是一种从具有预设性的大前提出发的抽象思辨活动,结论的正确性最终取决于大前提的正确性。但是对于演绎推理或三段论本身而言,所依据的大前提被预设为具有不证自明的公理性,三段论无法通过自身的逻辑思辨活动来确证大前提的正确性,无法通过自身符合思辨规则的逻辑活动来提供大前提的合理性证明。简单地说,演绎推理活动无法使得大前提的预设性成为正确性、真理性,演绎推理无法证明自身,因此三段论逻辑推导活动是建立在大前提的公理性、合理性无法保证预设性的基础之上的,演绎推理的逻辑起点是一个自身无法辨别、无法确证的命题。演绎推理的规则性只能保障抽象思维推导过程的有效性,无法判别作为逻辑起点的大前提的正确性,因此无法保证逻辑思辨结论的正确性。演绎推理的自身的天生局限性正在于此。因此必须深刻认识到大前提的虚设性的先天不足,当一个按照演绎推理的正确规则,逻辑地推导活动所形成的有效性的逻辑思辨性命题与经验感觉得到的认识成果发生了冲突,应当从哪些方面进行思考?当然可以首先检验源于实践活动的经验感觉是否有误,如果确信了感性认识,那么就应当思考逻辑思辨活动是否出现了问题。如果逻辑思辨过程符合了规则性,那么就有理由怀疑、质疑、反思思辨所依据的理性设定的大前提的合理性了。任何大前提都具有设定性,任何公理都具有虚设性,因此,在哲学反思意义上,任何理性思辨结论都是一种假设、假说。对于任何理论的大前提的公理性,都可以而且应当进行怀疑、质疑与批判。没有逻辑起点,逻辑思辨就无法进行,没有出发点,任何理论体系都无法建立。但应当反思的是,各种理论的大前提是从哪里来的,以及大前提的合理性如何确证。
马克思悖论观启示人们,对待人类思想史上任何已有的,包括权威的思想观点、学说主张,正确而清醒的态度都可以而且应当是质疑与批判的。古今中外的各种主流的思想观点,在人类社会文化遗传的进程中,都曾经以或明或暗的、公开或者隐蔽的方式,甚至以公认的历史文化元点的名义,以不可怀疑的公理性的自信,被后人自觉或者不自觉地继承,成为不可怀疑的认识活动的天然逻辑起点与天经地义的权威信条。因此,必须自觉地对各种思想观点进行质疑、批判,换句话说,必须解放思想。解放思想的哲学本质就是敢于怀疑、质疑、反思与批判已有的甚至于占据主流的思想观念。占据主流的思想观念成为今天理性思考的公理性大前提,这种公理性大前提通过逻辑方式束缚人们的思想活动,因此必须通过自觉反思与实践活动加以突破与否定。解放思想的哲学性质就应当是在人的认识活动中自觉树立对逻辑思辨及其结论的必要的警惕与怀疑。怀疑一切不是对已有思想观念的简单的否定、完全的拒斥、武断的拒绝,而是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价值立场出发,建立在实践基础上的否定中的肯定、继承中的发展,是一种哲学反思与积极扬弃。只有如此,才可能存在观念创新的思想条件,社会才可能不断向前发展进步。
[1]陈波.逻辑学十五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360-361.
[2]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M].5版.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61.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4]孙正聿.哲学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133-137.
2014-02-17
顾 瑞(1964-),男,博士研究生,副教授;E-mail:gurui43@sohu.com
1671-7041(2014)03-008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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