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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与道德

2014-03-21周志红

记者摇篮 2014年3期
关键词:有理职业道德道德

周志红

新闻本是维护社会道德的重要卫士,可近几年却屡被道德之缰缠绕。

曾经有一条涉及记者道德精神的新闻在媒体亮相,《女孩大白天广东东莞街上遭劫》,记者对事件的发生及结果来了个全过程记录。一个女孩优哉游哉地在站点等车,右面来了几个男青年,突然将女孩摔倒,并按在地上,将其身上的财物抢走。整个过程无人呼救,无人见义勇为。从画面上看,拍摄此条新闻的当事人对此事好像早有预知,受众纷纭。

社会要维持安全有序的发展有两种力量起着作用。一是法力。社会通过公检法司依据法律对人的不法行为进行限制。另一个是道德力。道德力主要靠社会对其实施的压力来控制,而道德力实施最强有力的工具就是新闻媒体,因而,人们对记者的道德要求也比其他的人更高。

作为记者应该具有两种道德标准,一是作为普通人的道德标准,二是作为记者的职业道德标准。但不论哪种职业首先应该遵循做人的道德标准,其次才是职业标准。普通的道德与职业道德标准应该是统一的,但也是有区别的。记者是一个有文化的群体,又肩负着道德卫士的责任,因而,其道德水准应该更高。北京广播学院的教材中曾举过这样的一个例子,某电视台的记者拍了一条关于一个七旬老人无家可归露宿街头的新闻,次日又再做连续报道,该老人仍在街头栖息,于是教授们说:记者无德。记者所报道的新闻是为了使老人得到保护,而自己却成了没有感情、没有社会责任感的旁观者。教授没有对社会公众提出批评却对记者提出了批评,应该说是对记者的道德水准的更高要求。其实,作为记者也很难,如果每一个需要帮助的事件,报道一个救助一个,那么,新闻单位就不再是新闻单位了,而是民政局、公安局等团体了。

那么如何把握新闻与道德之间的标准呢?

依据上面所举的三个例子分析,笔者认为新闻的职业道德与社会公德之间首先要依据有利为先的原则。

龚章鸿在大水中遇到的紧急情况,是自己所无法解决的,岸上有数百人,又有武警抢救,可以设想,如果岸上的数百人及记者都跃身水中,那么,后果将更不堪设想。此时,记者救人的社会公德将退居于后,而作为记者他是数百人中的唯一,于是,他勇敢地拿起摄像机,含着眼泪,忍着心痛记录下了那惨烈的一幕。龚章鸿是好样的,是一个优秀的有道德的记者。

其次,有力为先的原则。《女孩大白天广东东莞街上遭劫》被记者拍了个正着。事前,记者已有受害人遭抢的预知,他可以有两种行为,一是张贴小广告,“此处有扒手,女士要小心”;二是拍下犯罪行为,掌握罪证,为公安机关提供线索依据。在这里,后者明显有力于前者。虽然小女孩遭抢的命运没有改变,但更多的小女孩却得到了安全。此消息播出后引起了警方的注意,一举抓获了二十余个抢劫犯,从而使更多的人免受伤害,对解决问题更有力,让更多的人受益,此也乃记者的大德也。

再次,是有理为先的原则。某城市路中积水,数人摔倒这种情景很多人都看见了,一走了之。而记者则不能不管,这是社会对记者职业的更高要求。记者在发现有人摔倒之后,拍摄到了现场照片,发表后使问题得到了解决。如果是普通路人,可能会受到称赞。但是作为记者,人们对他有更高的要求。明明预知事件的发生却不去制止,只顾追求新闻的刺激是错误的。当然,该名记者也不可能站在雨中做路牌,阻止其他人受到伤害,一直到问题得到解决。此时,记者就应该坚持有理为先的原则。首先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争取尽快解决问题,如果记者既拍到行人摔倒的镜头,又拍到了解决问题的镜头,岂不是大获全胜。作为记者对自己在道德上一定要有更高的要求,这是人民对我们的信任,决不可因受点批评就怨天尤人。在行为上要做到以德服人,在报道中要做到有理有利有节。多为社会的道德树碑,少为社会的道德添乱,这是社会的需要,也是对记者的要求。

(作者单位:阜新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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