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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探析

2014-03-20陈苗苗

2014年40期
关键词:税收征管税收政策电子商务

陈苗苗

摘 要:近年来,经济贸易的快速发展,通信与互联网技术的进步,使得电子商务以强势的姿态进入到各行各业,这使传统的税收制度面临着新的问题。因此,本文首先综述了各国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再分析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现状,由此寻求实现税收有效征管的方法。

关键词:税收征管;税收政策;电子商务

一、概述

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电子商务以其特有的全球化生产和组织方式,改变了经济生活和经济规则。区别于传统商业运作模式,电子商务在推动生产力进步、增加税收的同时,必将对税收带来新的冲击。电子商务的一些基本特性,如买卖双方的隐蔽性、成交地址的虚拟性、贸易往来的便捷性以及成交物品的数字化等,对现行的税收政策,税收管理,税法和国际税收规则带来了全新挑战,如果没有税收征收管理的同步发展,将导致国家税收大量流失。

二、各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1.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目前我国主要用现有税法对网上交易进行控制和征收,而不是建立一个新的税种,这也是国际惯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型企业在网上出售新货,需缴纳17%的增值税;出售旧货,增值税按照财(2002)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一概依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在2013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以财政部为代表的多个单位共同发出《关于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的相关工作的发展,加强税收管理的系统性研究。

目前,中国第一部《电子商务法》已被列入人大立法议程,这部法律将成为电子商务征税的司法准绳。

2.美国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2000年3月,美国国会收到电子商务咨询委员会的建议,希望将电子商务税收豁免期扩展到2006年,最后确定在2006年之前,对电子商务的数码产品和服务免除征税。

2006年10月,美国总统布什签署了一项重要法案《互联网免税法案》,这使美国对电子商务免征税的行动再次延长至2014年。也就说,在2014年以前,美国地方政府对互联网相关服务征税的行为是被联邦政府所制止的。

3.欧盟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2002年5月7日,欧盟达成一项决议,该决议确定了“自2003年7月1日起,欧盟成员国以外的公司利用网络在欧盟范围内交易的数字化产品和服务一律征收增值税”,以保护欧盟各成员国的利益。以此为标志,欧盟开始了对电子商务增值税的征收,但与此同时关税免征,一直沿用到现在。

三、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现状及问题

近几年来,我国的电子商务取得了飞速发展,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在经济和法律两个方面的可行性逐渐增强,但是与之俱来的是电子商务相关税务征管问题的集中显现。

1.纳税主体旳不确定性

Internet站点在现实世界中没有与之对应的地址名称,网站设立人的地址与所有者身份也不一定对应,站点本身不直接提供交易双方的确切地址和身份信息,纳税主体出现了多样性和模糊性的特征。这些特点使得相关部门对电子消费的监管变得不易,同时也给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和个人带来极大地困难,从而致使传统的税源控制方法失去其特有功能。

2.交易税种确认和税额计算问题

在网上信息使用服务业务中,电子书籍、数字音乐和应用软件等无形产品,由于被下载和复制极其简单容易,因而特许权、无形劳务及有形商品之间的概念区别很容易被忽视,从而导致相关的税收征收机关难以通过现有的税制确定各项所得的性质,造成课税对象的混乱,难以断定其适用的税率和税收征收的方式。

3.税收管辖权问题

税收管辖权是是指主权国家根据其制定的法律进行征税的权力,我国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实行属人和属地混合原则。电子商务的发展弱化了属地管辖权。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交易双方仅通过网络即可完成数字产品交易,网络两端的交易对象和所进行的交易活动很难认定。同时,互联网服务也打破了地域限制,由此,各国对于所得来源地的判定也产生了分歧。

4.税务稽查问题

由于电子商务的无纸化特点,以紙面凭证作为税务及审计的基础被动摇。电子产品的订货和交付都在网上进行,如果电子记录被修改,那么确认购买和销售过程将更加复杂。特别是电子票据、电子货币的划拨、支付和缴扣等,进一步加大了税收征收和监管的难度。

四、对策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完善需要交易双方、税收征管机构与银行、海关、工商等部门,在健全自身网络的基础上实现网络连通,并与全球税务网络关联,使税收征收和监管制度完善,实现税收的自动化。

1.建立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

从事电子商务交易的纳税人必需到居住地税务部门办理电子商务有关的手续,对与电子商务税务有关的报表进行登记,并对相关网络信息进行提交,如网址以及计算机密钥等。同时,税务机关要严格审查纳税人的填报信息,并在税务机关纳税系统中进行登记注册,发放给纳税人专属的电子税务登记码。

2.使用电子商务交易专用发票

电子商务交易中,卖方将电子商务专用发票以规定方式发给开户银行,而后再进行电子货币的结算和支付。纳税人只有用真实的居民身份证件建立电子帐户,并在税务机关登记注册,才能实现税收征收的有效管理和监督。

3.界定征税范围和税收管辖权

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确保增值税征收链条的完整性和连续性,只要涉及电子商务的劳务和商品交易均应列入增值税的征缴范围。电子商务的征税地可以确定为消费者的住所所在地,消费地已缴纳的税款可以作为公司已纳税金予以抵扣。

4.确立国际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属地原则

在电子商务领域具有优势地位的发达国家,极力推行电子商务税收的“属人原则”,弱化“属地原则”,这是以牺牲发展中国家利益,扩张自我为前提的。

转让知识产权等权利、提供广告等服务的纳税地点,可确定为消费者所在地或居住地。这样就保护了接收国利益,减少税款流失。

5.加强国际情报交流与协调

电子商务具有跨国、跨地域的国际性的特征,要求在税收的稽查和征管中,要准确的掌握纳税人跨国经营的相关状况。为了防止纳税人利用国际互联网逃税,应特别注意纳税人利用在避税地进行电子交易的情况;同时与海外银行签订国际协议,规定其相关义务。

五、总结

目前,虽然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但因原有税法对电子商务的规定并不明确,所以方案并不十分成熟。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高效性、合理性的实现,需要对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进行深一步的研究,并对电子商务税务进行深一步探讨,如果有电子商务的税法颁布,更加需要对其进行细致的揣摩。(作者单位:山东建筑大学)

参考文献:

[1] 程菲菲.电子商务领域税收法律问题研究[D].河北经贸大学.2013

[2] 易永强.电子商务中的税收问题研究[D].中南大学.2011

[3] 吕西萍.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的国际比较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管理信息化(综合版).2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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