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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进程视角下的刑事错案防范机制探究

2014-03-20徐翠萍朱以珍赵拥军

安徽开放大学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错案刑诉法审理

徐翠萍, 朱以珍, 赵拥军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上海 200030)



审判进程视角下的刑事错案防范机制探究

徐翠萍, 朱以珍, 赵拥军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上海 200030)

刑事错案在整个司法进程中均可能发生,但审判阶段发生的刑事错案危害最大。通过刑事错案防范机制来避免具体的错案理当是可行的。以案件在法院审理阶段的进程为对象,通过审理前阶段的严格审查受理案件和适时召开庭前会议,审理中阶段的严格贯彻执行法定证明标准,强化证据审查、逐步扩大证人、鉴定人出庭的适用范围以及通过庭审旁听、直播等监督审理,审理后开展案件评查和审务督查、判决书上网和加强审判管理机制等措施,对其中可能产生的错案因素进行梳理和探讨,以避免刑事错案的产生。

审判进程;刑事错案;防范机制

刑事错案①就刑事错案的概念而言,有人认为,刑事错案就是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司法人员存在过错的案件(周永坤.错案追究制与法制国家建设[J].法学,1999(9):27);有人提出,刑事错案就是案件最终处理结果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合的案件(张柏峰.中国的司法制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223);有人则统一了前两者,认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权力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侵犯法益的行为或事实(杨立新.错案赔偿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3)。但本质上说,刑事错案要么是认定案件事实错误,要么就是适用法律错误,还有就是二者皆而有之。的发生是各国刑事司法界共同面临的问题,同时也一直是司法实践中挥之不去的缺憾。因为“无论司法程序多么严密科学,审判人员多么恪尽职守,只要科学家还没有研制出能够回到过去的时光穿梭机,错判就是难以禁绝的”[1]。不仅法制不太健全的国家有刑事错案,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也有刑事错案。例如,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美国的许多州都建立了“无辜者中心”(Innocent Center),通过“无辜者行动”(Innocent Project)对可能错判的案件进行复查。错案复查的主要手段是进行 DNA 鉴定,因此复查的案件多为强奸案和杀人案。截止2011年4月,美国的“无辜者行动”通过DNA检验共发现了271 起错案[2]。可见,刑事错案的发生具有不可避免性,只是或多或少的问题。一旦发生刑事错案则不仅使无辜之人遭受侵害,更侵蚀着国家司法正义的根基。因而,错案一经发现,唯有依法及时纠正、匡扶正义,才能让民众重拾法治信心。

刑事错案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等整个司法进程中都可能发生,但危害最大的莫过于在审判阶段发生的刑事错案。同时,侦查、审查起诉等环节由于各种原因产生的错案因素都集中在审判阶段。如果在此阶段不能将先前的错案因素纠正,并建立有效的防范机制,错案势必产生,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势必被摧毁。因此,用刑事错案防范机制来避免审判阶段的错案发生十分重要。

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刑事错案的研究多侧重于宏观层面的诸如程序设计,或强调某一个方面,例如加强证据监督,或以案件审理前的侦查、起诉环节为中心的分析等等,在审判阶段对于刑事错案防范的研究却少见成文。因此,从案件在审判阶段的进程来探究刑事错案的防范机制,势必能拓展一个全新的领域。有鉴于此,本文将根据刑事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以及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等规定,以案件在法院审理阶段的进程为对象,将其分为审理前、审理中和审理后等阶段,对其中可能产生的错案因素进行梳理,并探讨防范机制,以期防范刑事错案的产生。

一、审理前的防范机制

(一)严格审查受理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和案卷、证据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管辖权限、被告人的相关信息、证据材料及诉讼文书等内容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开庭审判。并根据《刑诉法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视不同情形分别处理审查后的案件。在此环节中,人民法院应严格遵守上述法律规定。比如对于毒品管辖案件,若犯罪行为地和被告人所在地均非受理法院管辖范围,则立即上报上级法院请示管辖权;对于被告人不在案的,只要是在七日内,一律退回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补充相关证据材料的,及时同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15条规定,定罪证据存疑的,人民法院应当书面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调查,人民检察院在二个月内未提交书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在案证据依法作出裁判。。通过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的受理审查这第一道过滤关口,将可能会导致错案产生的因素进行初步的排查,为后续的防范奠定基础。

(二)适时召开庭前会议

《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刑诉法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在开庭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了解非法证据排除、辩护人提出的无罪证据、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管辖、回避以及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的争议和不同意见,解决有关程序问题等。据此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性质等情况,适时地召开庭前会议。庭前会议的功能旨趣是帮助法官在正式审判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确定法庭调查的重点和范围,提前设计和规划庭审程序。因而在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可以就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性问题以及事务性问题提出意见,并归纳事实、证据争点,对有异议的证据在开庭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则予以适当简化等,以此明确庭审重点,为此后的顺利、高效开庭创造条件,从而保证开庭审理时,控辩双方有足够的时间对非法证据的具体认定与排除等问题展开充分的法庭调查和辩论。这将有效防止由于庭审中对定罪量刑的关键问题由于时间因素不能进行充分的法庭调查和辩论而导致的错案。

二、审理中的防范机制

(一)严格贯彻执行法定证明标准,强化证据审查

刑事错案的成因尽管多样复杂,但大多都与证据问题相关联。因此,加强证据监督成为防范刑事错案的关键点。“审判权的本质是判断权”[3-4],只有通过对证据的严格审查把关,才有可能正确的判定案件事实等相关问题。根据《刑诉法》《刑诉法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对于定罪量刑的证据必须经过控辩双方开庭当庭质证,若查明认定存在非法证据,就依法予以排除。如证人进行虚假陈述的,通过发问澄清事实,必要时宣读证人在侦查、起诉阶段的证言笔录等;控辩双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出示证据,应当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拟证明的事实;对于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以及经法院通知未到庭的被害人的陈述笔录应当当庭宣读;对书证和物证应当当庭宣读、出示和播放,并向当事人、证人等问明特征并让其辨认等等。此外,对于有疑问的证据,可以休庭调查核实;对于搜查、查封、扣押、冻结和勘验等侦查活动中形成的笔录存在争议,合议庭可以通知其出庭陈述有关情况等等。对于未经庭审出示、质证直接采纳为判决依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纠正意见,直至依法抗诉。

防止冤假错案,其重点在于非法证据的排除。遵循法律的正当程序进行搜集、审查、判断证据是发现案件真相的唯一途径,也是消灭“毒树之果”的治本之策。实践也同时证明,错案的证据链条是不完整、有缺陷的、有问题的,之所以能够一错到底,往往是因为证明标准、证明责任、证据裁判原则把握得不当[5]。因此,通过严格贯彻对证人证言、书证和物证等证据当庭质证,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对证明标准、证明责任等问题在庭审中进行有效的裁判,既保证了上述证据作为刑事审判权的基础和核心,同时亦是审判环节防范错案发生的关键所在。

(二)逐步扩大证人、鉴定人出庭的适用范围

修改后的《刑诉法》明确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以及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对证人出庭作证的保护制度,以及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作证的惩罚措施等。因此,充分重视证人出庭接受证言质证,对影响到定罪量刑的证人证言,依申请或依职权要求其必须出庭,从而保证其证言的可靠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于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出庭后拒绝作证,其庭前证言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同时,特别是对于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对于鉴定意见有异议的,人民法院根据《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七第三款、《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于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将鉴定意见排除在定案依据的范围。以此来保证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从而从证据角度进一步剔除错案因素。

(三)重视辩护律师的辩护

修订后的《刑诉法》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律师辩护权进一步扩展和予以保障后,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但律师的辩护权在当下的司法实务中依然有限。同时,由于公诉机关的追诉性质,在本能上肯定是更为关注有罪、罪重的事实和证据。因此,从防范错案的角度而言,从确保刑事案件审判的公正性、合理性、裁判可接受性而言,律师的辩护特别是在庭审中的辩论应当予以充分的重视。具体而言,人民法院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会告知是否委托律师辩护;严格遵守《刑诉法》第三十四条关于指定辩护的规定。此外,对于辩护人(当然的包括被告人)的辩解理由、辩护意见和提交的证据材料,当庭或者在裁判文书中说明采纳与否及理由,进而,通过辩护律师的无罪、罪轻的辩护,以此来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从程序和实体上有效防范错案的形成。

(四)合理的借用科技力量

在科技发展进步日新月异,生物技术、电子技术及基因技术等已得到普遍应用的情况下,对于传统科技和现代科技,都可以并应当在刑事审判中合理地予以使用,并将其作为一种重要的认识手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九条规定,现场遗留的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指纹、血迹等证据,未通过指纹鉴定、DNA鉴定等方式与被告人、被害人的相应样本作同一认定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涉案物品、作案工具等未通过辨认、鉴定等方式确定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等等,应通过运用DNA技术、指纹识别技术等科技手段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同时来防范冤假错案。

(五)充分发挥案件合议制

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九条、《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以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其审理和评议应当由同一合议庭进行。合议庭成员在评议案件时,主要针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结果以及诉讼程序等问题充分发表独立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同时,《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除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外,合议庭对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或新类型的案件,合议庭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有重大分歧的案件、与本院或上级法院以往同类型案件的裁判可能不一致的案件等,可以由审判长提请院长或庭长决定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形成意见供合议庭参考。根据《刑诉法》第一百八十条、《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对于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新类型的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疑难、复杂案件等,合议庭认为难以做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从上可见,对于不同的案件,根据其疑难程度、性质等,充分发挥不同层面的合议评议机制,集思广益,将审判人员在案件审理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而非案件事实问题)经由不同的观点交锋,进而形成相对多数的(一般而言应当是)合理的结论。同时,这也是错案因素的逐步排除过程。

(六)通过庭审旁听、直播等监督审理

对公开审理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凭有效证件旁听。对于群众广泛关注、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主动邀请群众等其他人员旁听。该意见第二十条、第二十一和二十三条等继而规定,人民法院建立和公布案件办理情况查询机制;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对庭审活动和相关重要审判活动录音、录像,建立审判工作的声像档案,以便当事人按规定查询。更进一步者,还可以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开审理的案件进行直播和转播等等。这些做法一方面是为了保证案件得以公平公正的审判,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督促或监督案件的审理,以此来防范错案。

通过上述审理中的错案防范机制,对于一审案件中的错案可以提供必要的、有效的保障防范,最大限度地减少错案的发生。以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为例,2012年和2013年前三个季度,对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通过严格的证据审查、当庭质证等错案防范机制的运行,改事实、改情节和改定性的案件分别为20件、9件和11件。对于本院受理的自诉案件,从2009年至今,除去刑事和解部分,宣判无罪的有10起案件。

可见,“当庭审真正成为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时,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复制冤案的能力必将大减”[2]。所以,案件的审判应当以庭审为中心,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

三、审理后的防范机制

(一)开展案件评查和审务督查

自从中央政法委开展“百万案件评查”活动以来,通过每年开展的案件评查活动,对生效的刑事案件进行评查,从而改变先前单纯的事后案件差错及责任认定,确立事前经验教训提示、统一法律适用指导与事后评查、监督、考核并重的目标定位。进而在提升案件审判质量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防范错案的发生。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9日发布的《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各地法院均开始推动并落实审务督查工作。通过对审判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的监督,做到预警、防范在先,努力避免因廉政问题导致的刑事错案。

(二)制发司法建议

司法建议作为人民法院将审判行为向案外延伸的一种重要方式,其不仅有利于有关单位和部门及时有效地堵塞工作中的漏洞,弥补工作过失,从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预防和减少各类违规、违法犯罪行为等,而且有利于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更好地知法、懂法、守法,在客观上起到法制宣传的作用。人民法院通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错案形成因素有针对性的制发司法建议,以此保证公平审判和防范错案。

(三)判决书上网

自《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正式开始实施后,中国裁判文书网开始陆续集中公开已经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自从党的十八大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建立完善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以来,已经选择部分法院开展了试点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加快推动司法公开的步伐,2013年11月27日起,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各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平台联通,标志着中国裁判文书网正式与31个省市区高院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的裁判文书实现联网。公众仅需登陆中国裁判文书网,便可查阅到3 000多个法院的裁判文书[6]。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一系列重要论述,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与国际司法接轨而采取的重要举措,不仅有助于提高司法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强化司法监督,也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办案法官的司法技能和业务素质,同时有助于促进全国法院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的统一,最终通过此举,接受社会监督,充分争取社会各界支持,共同防范错案。

(四)建立科学的审判质量评估体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建立科学的办案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不得以上诉率、改判率、发回重审率等单项考核指标评价办案质量和效果。通过完善审判质量评估体系,以此来进一步防止由于单纯的因工作考核等因素而形成的错案。

(五)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机制

从法院内部工作机制层面来看,各级人民法院近年来特别注重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严格依法定程序和职责审判案件,不得参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联合办案;不得通过降低案件管辖级别规避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不得就事实和证据问题请示上级人民法院;建立有效的审判管理制度体系,来促进审判质效的提升,充分发挥二审、再审的监督功能,建立改判、发回重审案件分析通报制度,以及开展法庭庭审和裁判文书两评查活动,促进提高审判质量,完善司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

此外,从司法制度等宏观层面展开而言,我国的两审终审制,对死刑执行严格控制、慎重适用的原则,我国独有的死刑复核制度,以及通过人民法院自身发现,或者是通过人民检察院抗诉,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而对案件启动的审判监督程序等一系列的制度性安排,都具有法律救济意义。在此意义上,目前我国正从诉讼制度设计、司法工作机制等方面着手,提供必要的、有效的保障防范措施,及时纠正错误裁判,最大限度地减少错案的发生[7],“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1] 郭欣阳.刑事错判是如何纠正的[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7):60.

[2] 何家弘.错案为何能复制[N].人民法院报,2013-4-26(2).

[3] 孙笑侠.司法权的本质是判断权[J].法学,1998(7):36.

[4] 陈兴良.独立而中立:刑事法治视野中的审判权[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7(6):3.

[5] 丁国强.防止错案应成为司法自觉[N].人民法院报,2013-10-9(2).

[6] 高院判决书全部上网[EB/OL].(2013-11-28 )[2013-12-23].http://trans.wenweipo.com/gtob/paper.wenweipo.com/2013/11/28/YO1311280010.htm.

[7] 沈德咏.冤假错案难以避免[EB/OL].(2013-11-8)[2013-11-23].http://sn.people.com.cn/n/2012/1114/c186331-17717260.html

[责任编辑 叶甲生]

ThePreventionMechanismofCriminalMisjudgedCasesfromthePerspectiveofTrialProcess

XU Cui-ping, ZHU Yi-zhen, ZHAO Yong-jun

(The People's Court of Xuhui District of Shanghai, Shanghai 200030, China)

The criminal misjudged cases may occur in the whole legal process, and are most harmful in the trial stage. It is feasible to design prevention mechanism in the process of trial to avoid this phenomenon. The prevention mechanisms are as follows: strictly examining the cases and timely holding meetings in the pre-trial process; strictly carrying out the legal proving standard, strengthening the examination of evidence, gradually expanding the scope of the witnesses and surveyors, implementing some supervision mechanisms as auditing and live telecast in the while-trail process; taking measures to strengthen the trial management such as commenting and examining the cases, publishing the judgment on the Internet to comb the likely factors of misjudging and explore more effective prevention mechanisms in the after-trial process to prevent the generation of criminal misjudged cases.

the trial process; criminal misjudged cases; prevention mechanism

2014-04-11

徐翠萍(1965-),女,上海市人,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D915.3

:A

:1008-6021(2014)03-00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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