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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二战退伍军人的社会流动机制

2014-03-20

外国问题研究 2014年2期
关键词:退伍军人联邦政府二战

王 丽

(南开大学 历史学院,天津 300071)

社会流动是社会学研究的核心概念之一,是指“社会成员在社会关系的空间中从一个社会位置向另一个社会位置的移动”[1],作为社会经济发展指示器的社会流动是社会运行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本文所论述的美国二战退伍军人社会流动主要是指狭义上的社会流动,即美国二战退伍军人的向上流动,而退伍军人社会流动推进机制是指联邦政府为解决军人退伍后的复员和就业问题通过的法案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项目的总和。国内外学术界对二战退伍军人问题已有成果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从政治学和公共政策的角度出发对美国二战退伍军人安置政策的过程进行梳理;二是从高等教育的角度对该政策的意义进行阐发*关于美国二战退伍军人的研究,美国学术界已有较多研究成果。美国学者苏珊娜·梅特勒的《从军人到公民:退伍军人权利法案和美国最伟大一代的形成》(Suzanne Mettler.,Soldiers to Citizens:The G. I. Bill and the Making of the Greatest Generation,Oxford;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5)一书与本书的主题最为相关,并给予笔者论文以写作启示,但该书的宗旨是理解美国公共政策对民众的公民意识以及参政积极性的影响,与本文的旨趣不同。此外,美国学者格伦·阿特休尔和斯图尔特·布鲁姆尼合著的《退伍军人权利法案:一项对退伍军人的新政》(Glenn Altschuler,Stuart Blumin,The G.I. Bill: The New Deal for Veterans,Oxford;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9)一书,将1944年《退伍军人权利法》视为联邦政府对二战退伍军人的一项新政,对笔者写作本文有很大帮助,但该书重点是梳理了这一法案的出台过程以及对美国高等教育的影响。我国学术界相关研究成果主要有:王书峰:《美国退役军人教育资助政策形成与变迁研究》,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该书梳理了美国退役军人教育资助政策形成与变迁的过程,并从高等教育学的角度对这一政策的意义进行了阐发。李传利:《“美国最伟大的一代”与〈1944年军人再调整法〉》,《历史教学》,2010年第6期。该文将这一法案放在美国退伍军人问题的大环境中,通过分析法案产生的背景、实施过程以及影响,对美国退伍军人问题进行了再探讨,但该文亦从高等教育、美国的郊区社会以及美国民众对退伍军人的认识和态度转变来阐发其意义。,而很少有学者从社会学的角度,对联邦政府政策与二战退伍军人流动之间的关系进行探讨。有鉴于此,本文将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根据美国学者苏珊娜·梅特勒对二战退伍军人的第一手调查资料、美国国会报告等资料,从公民与国家关系的视角出发,考察联邦政府政策与二战退伍军人社会流动的关系,以期深化对美国社会史和退伍军人安置政策史的研究。

一、二战退伍军人社会流动推进机制的主要运作渠道

二战结束后初期,为解决退伍军人安置问题,避免军人退伍可能引发的社会动乱,帮助他们实现由军人向公民的角色转换,美国联邦政府采取多项措施,丰富了二战退伍军人社会流动的途径,拓宽了他们社会流动的渠道。

(一)职业技术培训

为了帮助退伍军人顺利就业,联邦政府在1940年《选征兵役法》中规定军人在退伍后可恢复原职。该法案规定1940年起服现役的军人参军前如有工作,退伍后40天内可向原工作机构提出复职申请,任何雇主不能拒绝,但这一政策对二战退伍军人的再就业影响甚微。据一项针对美国白人二战退伍军人年龄的调查显示,他们参军的平均年龄为21~22岁之间[2]29,也就是说,大部分人服役前还只是学生,只有1/3的人有过工作经历,而且在大萧条的背景下,大都是一些低收入、低福利和工作环境较差的工作,对退伍军人吸引力较小。因此,这一政策在解决二战退伍军人就业问题上的效果不明显。为了增强退伍军人在就业市场上的竞争力,罗斯福政府在继承原有政策的基础上,于1944年通过了《退伍军人权利法》,规定联邦政府资助退伍军人接受职业技术教育。这一政策并不是罗斯福政府的首创。1917年由参议员史密斯(Hoke Smith)和众议员休斯(Dudley M. Hughes)向国会提交的《史密斯-休斯法》获得通过,即标志着美国政府资助职业技术教育的开始[3]399-453。同年,国会通过《战争风险法》,规定联邦政府资助因服役致残的退伍军人接受职业技术培训[4]。但该法的受益对象仅限于残疾退伍军人,联邦政府对这一项目的财政开支也相对较少,两部立法的财政支出总额为150万美元[3]408。1944年的《退伍军人权利法》扩大了法案受益对象,规定联邦政府资助自1940年《选征兵役法》颁布以来,服现役满6个月的荣誉退役军人接受职业技术培训。据1956年美国总统退伍军人事务委员会的统计数据显示,共有350万退伍军人接受职业技术培训,140万接受在职培训,70万接受农业技术培训。截止1955年该法案废止前,这一项目的费用支出总额为90亿美元,平均每年的开支为9 000万[5]。美国著名社会学家丹尼尔·贝尔曾指出:“20世纪中后期,美国进入到了后工业化社会,这一社会是技术化的社会,地位的获得较少依赖遗产或财富……而更重要的是凭借教育水平和技能”[6]60。这种后工业社会对技术的依赖和随之而来的对科学技术人员需求量的增加,使二战退伍军人在接受联邦政府资助的技术培训后,可以将技术优势转化为占有较多社会流动的优势,从而实现了自身的社会流动。

(二)文官考试录用优待

借助政治资本进行人力资本的升值及转化同样是一种社会流动的途径,其在美国二战退伍军人的社会流动机制中的主要表现形式是文官录用优待。美国联邦政府文官录用过程中对退伍军人的“优待政策”最早可追溯到18世纪末,当时政府在官员任命过程中就已经有优先考虑退伍军人的做法。然而,这一时期的做法,还仍然属于非制度性和非政策性的范畴。美国历史学家怀特(Leonard Dupee White)对此有专门的论述。他认为:“杰斐逊时代以前,在联邦政府官员的任命中,不存在对退伍军人法令性的特殊优待。”但他同时也承认:“在联邦政府的军事部门特别是在海关机构的官员任命上,还是存在对退伍军人的非制度性照顾。”[7]254到1865年3月3日,国会通过了修正法令第1754款,规定:联邦政府文职官员的录用中,对因战争致残的荣誉退伍军人,实行优待政策。第一次世界大战前,该法令一直是政府对退伍军人文官录用优待的法律依据。

一战中大量新式武器的使用导致伤残退伍军人数量激增,退伍军人在美国人口中的比例急剧增加,为政府在文官录用中对其实行优待提供了新的契机。191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1919年优待法》,正式对退伍军人及其家属在文官考试时在年龄、身体条件等方面放宽要求。该法令明确规定:退伍军人可以申请要求一定文化考试成绩的高级文官职位,并给予伤残退伍军人低10分,普通退伍军人低5分的优待。受惠于这一政策,截止1921年,退伍军人占退伍军人办公室雇员的一半以上[8]23。1944年《退伍军人权利法》的颁布及其后来相关政策的出台,使得退伍军人在文官中的比例又有了新的变化。1919~1940年,是退伍军人在联邦政府文官队伍中所占比例较高的一个时期,即平均比例不低于20%。1940年以后有所下降,最低点曾达到低于15%。1944年《退伍军人权利法》颁布后,退伍军人在文官中的比例不仅开始回升,而且逐渐高于前期。1944年,退伍军人在联邦政府中的比例是14%,到1945年上升到23%,而到1949年,已接近50%。更为重要的是,1949年以后,退伍军人在联邦政府文官中的比例一直保持在50%左右。甚至到1978年卡特总统文官制度改革前后,“在联邦政府270多万文官中,仍有45%是通过过去接受退伍军人优待政策进入文官行列的”[7]270-271。从以上的统计数据可见,罗斯福政府在继承此前政府退伍军人安置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这一政策,为退伍军人实现社会流动提供了政策保障。

(三)高等教育资助

如果说文官考试录用优待政策是二战退伍军人借助政治资本进行人力资本的升值及转化,实现社会流动的话,那么高等教育资助政策则是借助文化资本实现这种资本的升值及转化,成为社会阶层流动的又一途径。这一政策既是联邦政府对教育投入的一种形式,也代表着联邦政府对退伍军人安置政策的调整。从美国建国之初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前,退伍军人的安置政策主要内容和方式是对贫困或伤残退伍军人的直接救助,指导政策制定的理念是对退伍军人服役的补偿,而二战退伍军人权利法案的颁布表明,政策制定者开始变革救助方式和内容,以提供教育和技能培训机会为重点,致力于改变受助者本身的就业条件。

1944年《退伍军人权利法》规定,联邦政府对二战中服现役90天以上的军人提供每年不超过500美元的教育经费资助,军人在退伍后有权在联邦政府批准的高等教育机构接受教育。退伍军人接受联邦政府教育资助的时间不超过4年,在此期间,联邦政府向退伍军人提供学习必需的文具、书籍以及其他用品,并提供每月50美元的生活津贴。如有要赡养的人,每月还可额外获得75美元。1945年12月,联邦政府将每月津贴上调为75美元,已婚并有一个小孩者可得到105美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小孩者每月可得120美元的津贴[9]81-82。

这一政策契合了以个人主义价值观为核心的美国精神,在具体的实施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1945年,160万在校大学生中有8.8万名大学生是退伍军人。到1947年,学院和大学的在校人数达到230万,其中115万大学生是退伍军人[10]。正如新罕布什尔大学校长哈罗德·斯托克所言,这一法令“是国家在不知不觉中对全民推行高等教育的义务教育”[9]87。

此外,联邦政府还向退伍军人提供农业和商业贷款,鼓励他们通过从事农业生产、经商等途径实现社会流动,只是这些社会流动途径的广度和深度不及以上三种,所以笔者没有进行专门的论述。总之,由于美国采取市场导向型的退伍军人安置模式,联邦政府没有直接参与人力资源的配置,而是通过制定一系列政策为退伍军人的社会流动提供了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这些措施适应了美国社会发展的需要,成功地帮助退伍军人实现了角色转变和社会流动。

二、二战退伍军人社会流动推进机制的运作特点

美国二战退伍军人社会流动机制的良性运行是在联邦政府的主导下实现的,也是在二战后美国社会由工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实现的,因此它自身必然会有独特的运行机制。

(一)政府主导

社会流动的运行主要包括两种方式:内生型社会流动和外发型社会流动。内生型社会流动指的是由于社会生产力的进步而导致的社会流动的实现,外发型社会流动指的是由于外力的作用而实现的社会流动。这种外力主要表现为政治强力。美国二战退伍军人社会流动机制的运行是在美国联邦政府的主导下实现的,属于明显的外力型社会流动机制。

据1998年美国国会对白人男性二战退伍军人所做的调查显示,出身于中等或中下层家庭的退伍军人中分别有54%和77%的受访者表示,若非联邦政府的资助,他们将无力接受高等教育和职业技术培训[2]45。1973年美国社会学家尼尔·弗里格斯坦(Neil Fligstein)所做的一项有关公民受教育年限的调查显示,33 614名年龄在20~65岁之间的二战退伍军人和普通公民相比,前者的受教育年限比后者平均多2.7~2.9年[2]90。二战结束后,美国社会向后工业社会转型,以白领为主体的新中产阶级*新中产阶级是美国社会学者米尔斯首次提出的,他将旧式中产阶级和新式中产阶级两个群体区分开来。前者由小企业主组成,主要是农民、店主、独立经营者等等。该阶级的标志是他们的独立性。他们依赖自己借以谋生的财产所有权独立经营。新中产阶级由领取薪水的白领职员构成,是一种种类极为复杂的群体,包括办公室的公务员、售货员和拿薪水的专职人员、经理。1870~1940年,老式中产阶级在全国中等收入阶层的比例由85%下降到1940年的44%,而新式中产阶级在全国中等收入阶层中的比例则从15%上升为56%。参见C·赖特·米尔斯:《白领:美国的中产阶级》,周晓虹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0页。的势力不断上升,对新中产阶级而言,教育已经替代了财产成为社会地位的保障[11]。美国社会学家有关教育对公民职业地位和收入的调查结果显示,“大学学位既保护了那些出生在上层家庭中的人们特权,同时也为那些来自下层的许多人跃居高位创造了条件。”[6]218这一结论被美国社会学家对二战退伍军人所受教育对其生活产生的影响的调查所印证。从事该调查的是美国社会学家罗伯特·J.桑普森(Robert J. Sampson)和约翰·H. 劳伯(John H. Laub),两位学者对1 000名出身于大萧条时期,居住在波士顿贫民区的二战退伍军人进行调查,调查结果表明在社会化程度以及家庭出身背景相似的情况下,法令提供的教育资助和技术培训对退伍军人的收入水平和职业地位产生了积极的影响,特别是对那些有犯罪记录的退伍军人,该法令带来的积极影响更为显著。正如两位学者所言,“1944年军人权利法案为处于弱势地位的退伍军人实现社会流动进行了结构性的干预。”[12]

无独有偶,对二战退伍军人代际流动*代际流动是指两代人之间的职业地位或阶层位置的变化情况,通过比较父辈职业与子女职业的差异,代际流动可以考察出两代人社会地位变动的规律,进而反映出先赋性因素与后致性因素在社会流动机制中的不同地位。的考察也可反映出先赋性因素和后致性因素在社会流动机制中的不同地位。据美国学者苏珊娜·梅特勒对二战退伍军人在20世纪60年代的职业同他们父辈在20世纪30年代的职业的调查发现,受访者中没有享受退伍军人权利法案提供的教育福利者,大多数是子承父业,其职业分布表现出“工之子为工,商之子为商,农之子为农”的态势。尽管受访者中也有一些退伍军人实现了职业的转化,如由父辈一代的半熟练工人上升为熟练工人或者白领阶层,但相较而言,他们流动性较小。一些退伍军人虽没有享受法案提供的教育福利,但他们在入伍前就有良好的教育背景,抑或他们出身于中上层家庭[2]94。对享受教育福利者的调查发现,他们一般都实现了较大的职业变动。其中很多受访者父辈职业是普通工人、面包师、建筑工人、银行出纳、毛皮商、纺织工人等,而他们的职业为技术工人、高级军官、私营企业主或白领。二战后,这些职业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和较丰厚的收入,特别是能享受雇主提供的医疗和养老保险。尽管他们的职业变动较小,但作为新中产阶级的一员,他们的生活质量还是得到了很大的提高。此外,这一法案对退伍军人家庭有着深刻的影响。出身中下层阶级的退伍军人不仅自身直接受益于政府的教育资助,这一政策也加强了他们对教育的认同,直接影响了他们的教育理念。一位受访者表示,该法令亦使下一代受益[2]105。

就一般规律而言,父辈的职业情况对于子女职业情况的影响是比较明显的,职业状况具有很强的代际继承性。通过上述的分析,我们可知二战退伍军人父辈对其职业情况的影响是比较微弱的,父辈情况为社会下层和中层的退伍军人占有绝对优势,这也就意味着二战退伍军人社会流动机制中先赋性因素的作用逐渐降低,而后致性因素的作用大为增强。

(二)机会均等

二战退伍军人社会流动机制的运行中,联邦政府极力保障每一名有资格的二战退伍军人享受退伍军人权利法案所授予他们的各项权利与通过各种途径实现自身社会流动的机会,保证此种社会向上流动途径的均衡化运行。

联邦政府主导的二战退伍军人社会流动机制首先在阶层方面初步实现了均衡化,即出身于各阶层的二战退伍军人均有发展的机会。1998年国会对二战退伍军人的调查显示,有90%的法案受益者出身于中低收入或中等收入家庭[2]49。其次,联邦政府对不同宗教信仰的退伍军人一视同仁。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为了保证教育资源能够最大程度的满足白人新教徒,各大学在招生过程中对信仰犹太教和天主教的学生进行歧视。有鉴于此,二战《退伍军人权利法》明确规定,经过国家认证承担退伍军人大学和技术培训的大学、学院以及培训机构均不得因宗教、种族、性别等原因对福利受益者区别对待,敦促各大学废除在招生过程中的种族和宗教歧视规定。事实表明,这一规定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据调查,法令实施后,大学入学率最高的是犹太教退伍军人,排名第二的是新教退伍军人,第三为天主教退伍军人[13]。最后,联邦政府对不同族裔的退伍军人一视同仁。1950年退伍军人事务署对法令受益者的种族背景所做的调查表明,占受益总人数的49%的是非白人退伍军人,而白人退伍军人所占比例为43%。对南部退伍军人的调查表明,截止到1950年,有51%的受益者是南部退伍军人,这其中的56%是黑人退伍军人,50%为白人退伍军人[2]54。

不可否认的是,相对于白人退伍军人而言,非白人退伍军人的职业的选择空间仍相对较小。据美国学者苏珊娜·梅特勒对20世纪60年代受教育资助的黑人退伍军人的调查发现,由于美国社会特别是南部仍然存在着严重的种族歧视,与白人退伍军人相比,享受教育福利的黑人退伍军人和他们的父辈相比,职业变化不大。但同时也应看到,联邦政府在美国社会还存在严重的种族歧视甚至种族隔离的时代背景下,在推进退伍军人社会流动机制的过程中不以阶层、宗教、种族划线,对不同阶层、宗教和种族的退伍军人一视同仁,在追求平等权利上走到了社会的前面。

三、二战退伍军人社会流动推进机制的延伸效益

借助二战退伍军人社会流动机制的良性运行,联邦政府成功地帮助退伍军人实现了向公民的角色转换,该机制亦为其带来了经济效益、思想和组织效益以及政治和社会效益,并重塑了政权与退伍军人之间的关系。

(一)经济效益

经济效益是这一机制有效运行的直接效益。1955年对接受职业技术培训的二战和朝鲜战争退伍军人的调查发现,法令的受惠者的月收入比普通人平均高56美元。具有代表性的是年龄为30岁左右、从事半熟练、熟练工种的退伍军人,据统计,与其相同工龄的同事相比,他们的年收入要高459美元。1960年对接受高等教育的白人退伍军人的调查表明,拥有大学文凭的退伍军人的年收入比仅拥有高中文凭者的普通公民高1 300美元[2]99。特别是20世纪中后期,随着美国进入到了后工业化社会,受教育水平在个人收入水平中的重要性进一步上升,接受大学教育,特别是从事科研和高技术含量工作的退伍军人收入明显增加,而接受职业技术培训或未享受教育福利的退伍军人的收入增长幅度较小。尽管如此,在同等条件下,法令受惠者的个人收入普遍高于同工种的普通公民[2]100。这种收入优势为这一群体在战后晋升为美国“新中产阶级”中的一员奠定了基础。

(二)思想和组织效益

这一机制的有效运行,在提高二战退伍军人经济地位的同时,还推动了二战退伍军人群体意识的勃兴。主要体现在,一是增强了退伍军人组织的力量,提高了他们为退伍军人的服务能力;二是激发了退伍军人个体的身份认同感,在此基础上形成了退伍军人的群体意识,所有这些又进一步促使退伍军人福利运动在全国范围内展开。

尽管退伍军团和海外战争退伍军人协会在成立之初在争取退伍军人权利的过程中倾向于不同的手段,但在二战退伍军人安置政策的制定中,两大组织积极展开磋商,决定主要采取政治斗争的手段向政府施压,成为政策出台的动力之一。早在1944年5月,纽约时报记者就引用国会的统计数据做出预测,随着美国退伍军团在战争中会员人数的增加,其势力有可能超过工会成为美国政治舞台上势力最为强大的组织。到1945年12月,美国退伍军人军团的会员人数已达到166 802,新增65万会员,海外退伍军人协会的会员人数也达到125万人次,新增100万会员。随着1946年军人复员进度的加快,美国退伍军人军团的会员总人数达到330万[8]203。退伍军人组织成员将自己看做是具有共同利益诉求的团体,具有越来越强的群体意识。所有这些又进一步促使退伍军人福利运动在全国范围内展开。

(三)政治和社会效益

这一机制的良性运行也提高了二战退伍军人参政积极性,使他们成为美国社会“最伟大的一代”。首先,受益于高等教育等福利的退伍军人在国家政治精英中的比重上升,据调查20世纪60年代,有60%众议院议员有服役经历,而内阁成员中有服役经历者占总人数的92%[14]783,这些具有服役背景的政治精英对政府退伍军人政策的制定产生直接影响。

除此之外,大多数退伍军人通过参与各种形式的退伍军人组织,来影响政策的制定。随着美国联邦行政权力的扩张,美国政治中出现了一种特殊的决策模式——“铁三角”。它是指在联邦政府某些或特殊问题的决策中,由国会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行政部门有关管理机构的职业文官和有关的利益集团的代表三方组成的决策集团[8]21。20世纪70~80年,在“铁三角”决策模式的影响下,二战退伍军人组织在政府政策的制定的影响力日益增强。据美国学者的调查,二战退伍军人除了加入退伍军人军团、海外战争退伍军人组织等政治组织外,还参与一些文化组织、慈善组织以及宗教组织。尽管他们的最初目的并不是出于政治的考虑,但参与社团的过程也对他们的政治社会化*阿尔蒙德认为,“政治社会化是政治文化形成、维持和改变的过程。每个政治体系都有某些执行政治社会化功能的结构,他们影响政治态度,灌输政治价值观念,把政治技能传授给公民和精英人物”。人的政治化过程贯穿人的一生,简单来说可以将政治社会化理解为形成和改变针对整治对象的态度。在公民政治社会化的过程中,阿尔蒙德和维巴的研究表明,“受过教育的人能够更好地认识政府对自己生活的影响,他们对政治更为关心,对政治领导人的情况有更多的了解,并表现出更强的政治努力。”参见[美]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等:《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曹沛霖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91页。产生了影响,使他们对政府的运作,公共政策的制定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缩短了政策制定者与普通公民之间的距离。通过参与组织活动,不仅强化了二战退伍军人在美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提高了他们在美国公众中的社会声望和影响[15]。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时期随着二战退伍军人经济地位的上升,其政治立场已趋于保守,这对美国联邦政府对越战退伍军人安置政策的制定产生了消极影响,不过,这一问题已经超出了本文的论述范围,笔者将另外撰文加以详述。

总之,这一机制的良性运行,体现了国家政权与退伍军人的良性互动,重塑国家政权与退伍军人之间的关系。从退伍军人的角度看,在退伍军人组织的推动下,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保护了他们的权益,深化了退伍军人对政府在公民社会中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从国家的角度看,联邦政府通过一系列政策,在满足了退伍军人的利益诉求的同时也加强了政府对退伍军人事务的控制和管理,丰富了政府职能。此外,相比于前届政府的退伍军人安置政策,美国联邦政府的二战退伍军人安置政策更为全面,军人退伍后,可享受教育资助、公务员录用优待、住房贷款、失业补偿金、退伍金、养老金等福利,这对出身中下层家庭的青年人具有很大的吸引力,参军被视为一种重要的社会流动途径之一。这也是美国政府能够拥有一支强大的常备军,不断扩大其在国际事务中影响力的重要原因之一。

结 语

通过上文的研究,我们可以看出,在二战退伍军人社会流动机制的运行过程中,美国联邦政府的确发挥了主导作用。联邦政府不仅制定了技术培训、公务员录用优待、高等教育资助为主要内容的退伍军人安置政策,拓宽了二战退伍军人的社会流动渠道,帮助退伍军人实现了角色的转化,而且,联邦政府在美国社会还存在严重的种族歧视甚至种族隔离的时代背景下,不以阶层、宗教、种族划线,对不同阶层、宗教和种族的退伍军人一视同仁,在追求平等权利上走到了社会的前面。这一机制的良性运行,为退伍军人带来了经济效益、思想和组织效益以及政治和社会效益,同时改变了退伍军人对政府角色的认知,重塑了政权与退伍军人之间的关系。可以说,退伍军人社会流动的顺畅和广泛是实现国家政权与退伍军人之间良性互动与互惠的一个重要条件,而这一结论无疑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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