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党制度成因之我见
2014-03-20王海明
王海明
(北京大学哲学系,北京 100871)
政党制度成因之我见
王海明
(北京大学哲学系,北京 100871)
阶层和阶级的分化冲突只是政党的根本成因而非政党制度的根本成因,李普塞特所代表的“阶层论”的错误就在于,将政党的成因当作政党制度的成因,因而误以为阶层和阶级的分化冲突是政党制度的根本成因。政党制度的根本成因是选举制度,因为执政党究竟是两个还是三个以上抑或一个,无疑取决于选民的投票选举,说到底,取决于多数票制还是比例制抑或混合制之投票选举制度,因而迪韦尔热所代表的“制度论”是真理。
政党制度;政党制度成因;阶层和阶级的分化冲突;选举制度
一 政党制度的本性
各种政党制度的成因究竟是什么?答案恐怕是:任何政党制度的成因都是偶然任意的。换言之,一个国家究竟实行哪一种政党制度是偶然任意的。因为,诚如马克思所发现的,一个国家究竟实行何种经济形态,究竟实行原始公有制还是资本主义私有制抑或社会主义所有制,取决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高低,具有历史必然性,是历史的、必然的、不以人的意志转移的,因而不具有普世价值。但是,一个国家究竟实行何种政体,是民主制还是专制等非民主制,则与生产力发展水平没有必然联系,不具有历史必然性,不是历史的、必然的,而完全取决于执掌最高权力的人数,是偶然任意的、可以自由选择的,因而具有普世价值。这就是为什么,任何政体,不论是民主制还是专制等非民主制,几乎都曾出现于生产力和经济形态发展的任何阶段: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
既然一个国家究竟实行民主制还是非民主制都是偶然任意的,那么,它究竟实行何种民主政党制度和何种非民主政党制度也是偶然任意的。既然一个国家实行民主制都是偶然任意的,那么,它究竟实行何种民主政党制度——两党制还是多党制抑或一党独大也是偶然任意的。因此,一个国家实行任何政党制度都是偶然任意的:政党制度的成因是偶然任意的。必然性是普遍的,因而只有一个;而偶然性则是特殊的,因而多种多样。因此,一个国家政党制度的成因必定是多种多样的。
一个国家究竟实行民主制还是非民主制,如前所述,取决于当时社会的地理环境、生产力、经济、政治、文化、法律、道德、意识形态、阶级结构、争夺最高权力者的斗争、国民的人格、传统习俗、国内外形势和思想家们的理论等等多种因素的具体的特殊的偶然的情况。一个国家究竟实行何种政党制度,也直接或间接取决于诸如此类的具体的特殊的偶然的因素,特别是多数制还是比例制抑或混合制及其当选门槛之高低、阶层和阶级的分化和冲突、宗教分歧、种族分歧、文化分歧、语言分歧、城乡差距、地域主义等等。
这些因素对于导致某种政党制度虽然有根本与非根本、内因与外因以及主因与次因之分,但是,无论是哪一种因素抑或所有这些因素之和,都只是某种政党制度的偶然性原因,都不足以必然导致某种政党制度,都不可能必然决定某种政党制度的诞生;充其量,都只是有利于或不利于某种政党制度的诞生,只是某种政党制度形成的有利条件或不利条件:任何政党制度的成因都是偶然任意和多种多样的。这就是为什么,学者们解释某国政党制度成因时往往竞相提出众多原因,如对美国两党制的成因的解释就有“制度论”“两种冲突论”“文化传统论”“社会意见一致论”“宗教宽容论”“政党忠诚论”“无封建社会论”和“无限边疆论”等[1]。
然而,问题的关键,正如里普逊所言,在政党制度众多的成因中,究竟哪一种是根本的决定性因素,他说:“谁也不能否认,像政党制度这样复杂的东西,一定会受到几个因素的影响,尽管影响的程度和力量有所不同,或者某一种影响以后还能够在它的起因上发生作用,从而加强这个起因。真正争执之点是,哪个起因是最初的最基本的,到了后来它的影响还在继续发生作用。”[2]
那么,政党制度的根本成因究竟是什么?政党制度,说到底,无疑是选民投票选举的结果,是选票分布的结果。“一个国家存在两个还是更多的政党,民主制度产生稳定的还是动荡的政府,新政党是不断取代旧政党还是仅扮演配角,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取决于选民分布这一决定因素。”[3]130那么,究竟是什么决定选民投票和选票的分布?主要讲来,显然只有两个东西:一个是选举制度,亦即多数制还是比例制抑或混合制;另一个是社会分层,特别是阶级分化,亦即选民所属的社会阶层和阶级。因此,一个国家政党制度的根本成因必定存在于二者之中:或者是二者之一;或者是二者兼而有之。因此,围绕政党制度根本成因的争论,正如韦尔所说,可以归结为两大派:一派可以称之为“阶层论”,认为社会阶层,特别是阶级,乃是政党制度的根本成因;另一派可以称之为“制度论”,认为选举制度等国家制度是政党制度的根本成因。“不同政体的政党制度为什么会存有差异,此问题是政治学最重要的研究领域之一,对于这一问题,持社会学方法与持制度主义方法的研究者给出的答案截然不同。早期的制度主义者曾把选举制度看作是导致各国政党制度出现差异的原因,而持社会学方法的研究者则强调社会分野尤其是阶级分野在政党制度形成中的重要性。”[4]
二 阶层论与制度论
阶层论者恐怕不胜枚举,因为选民所属的阶层和阶级决定着他们的政治偏好和选票分布,原本是自明之理。但阶层论的系统阐述者却屈指可数,最主要的代表人物,无疑是李普塞特和罗坎。李普塞特径直将投票选举看作阶级斗争,他的名著《政治人》第七章和第八章的题目分别是“选举:民主的阶级斗争的表现形式”和“选举:民主的阶级斗争的表现形式——持续与变革”。在这两章中,李普塞特详尽论证了选民所属的阶层和阶级是如何决定着他们对政党的偏好和投票的,他说:“在所有现代民主国家,不同群体的矛盾是通过政党而表现出来的,这些政党基本上代表着‘阶级斗争的民主的转化’。虽然许多政党否认阶级冲突或阶级效忠的原理,分析一下他们所要求的与所拥护的,就知道他们的确代表着不同阶级的利益。在世界范围内,大致情况是有的政党主要是以低层阶级为基础的,有的则系以中、上层阶级为基础。即使就传统视为不同于欧洲阶级分裂模式的美国政党而言,情况也是这样。民主党从它有史以来即从社会的低级阶层取得支持,而联邦党、辉格党及共和党则一直获得特权较多群体的效忠。”[5]173
尔后,李普塞特和罗坎在《共识与冲突》中,否定制度论,否定选举制度是政党制度的成因,而将政党制度的成因归结为“中心—边缘”和“国家—教会”以及“土地—工业”和“业主—工人”四大社会冲突、社会分裂。他们说:“从统计学的角度上看,在我们所考察的事例中,至少有一半情形用第四条分裂线更能解释成年人投票分布的不同。我们之所以强调头三条分裂线,是因为这些分裂线看来可以解释制度之间的大部分差异,‘中心—边缘’、国家—教会、土地—工业分裂之间的相互作用,比由工人阶级运动的壮大所产生的其他分裂在国家的政党制度之间产生了更为明显的、也更难以弥合的差异。”[6]
李普塞特等人的“阶层论”能否成立?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它将政党的成因与政党制度的成因混为一谈。政党就是政治党派、政治派系、政治派别,就是一些人为了夺取政治权力、实现共同的政治目标而自愿结成的对另一些人——亦即反对者——进行斗争的团体[7]。因此,诚如李普塞特所言,政党是社会阶层分化和冲突——特别是阶级分化和冲突——的结果,代表社会各阶层和阶级的利益,因而阶层和阶级之分化冲突是政党的成因。“政党斗争就是阶级之间的斗争,而且关于政党支持者有一个最使人不能忘怀的事实,那就是几乎在每一个经济发达国家,低收入群体的选票,主要投给左派,而高收入群体的选票主要投给右派。”[5]173-176
然而,各阶层和阶级之分化冲突仅仅是各政党形成的原因,只能说明一个政党为什么会得到下层阶级的支持和选票,而另一个政党会得到中上层阶级的支持和选票;只能说明某国为什么会产生某政党,某政党会得到较多选票而成为大党,某政党会得到较少的选票而成为小党;只能说明为什么一个政党兴盛起来而另一个却衰落下去,一个国家政党林立,另一个国家政党却寥若晨星、屈指可数,如此等等。但是,它不能够说明,为什么一个国家的两个大党可以和一个或几个小党联合执政而实行多党制,另一个国家却只有两个大党轮流执政而实行两党制;它亦不能说明,为什么各国同样政党林立,一个国家却只有两个党是执政党从而实行两党制,而另一个国家却有三、四个政党是执政党从而实行多党制。因为执政党究竟是几个虽然是选民投票的结果,但说到底,却无疑取决于投票选举制度,亦即取决于多数制还是比例制抑或混合制及其当选门槛之高低。
试想,阶层和阶级的分化冲突,岂不只能说明,英国为什么会产生保守党、工党、自由党、共产党、绿党、威尔士民族党和苏格兰民族党?为什么保守党的选票主要来自垄断财团、企业老板、公司经理、农场主、教会等中上等阶层,而工党的选票主要来自工会?为什么只有保守党和工党是大党、工党崛起而自由党衰落?却不能说明,英国为什么只有保守党和工党是执政党而实行两党制?也不能说明为什么自由党和共产党不能成为执政党而实行多党制?英国两党制的成因显然与阶层和阶级的分化冲突无关,而主要取决于多数票选举制及其高达35%的当选门槛。因为在这种单一选区相对多数票选举制度下,只有一位得票最多的候选人当选,因而小党很难获得席位;选民也不愿意将自己的选票浪费给没有获胜希望的小党,而倾向于在大党候选人中选择。这就是英国只有两个大党是执政党的根本原因。
否则,如果英国不是实行多数票的选举制,而是实行比例制,势必出现多党制。因为实行这种选举制,不但得票不多的小党可以获得相应比例的议席,而且当选门槛比多数票制低得多。李帕特的《选举制度与政党制度》考察了69个实行民主制的国家的选举制度,其中12个多数票制的当选门槛都高达35%,57个比例制的当选门槛都很低,平均为6.6%[8]。这样一来,实行比例制就很容易出现三个以上的执政党。这就是小党反对多数票制赞成比例制而大党则恰恰相反的原因,也是英国工党成立之初,作为一个小党,曾反对多数票制而赞成比例制的原因。但是,多数票制对大党有利,两个大党控制着下院绝大多数议席,这就是英国一直实行两党制的根本原因。
可见,阶层与阶级的分化冲突仅仅是政党的根本成因,而不是政党制度的根本成因;政党制度的根本成因是选举制度。这是不难理解的。因为政党制度——两党制还是多党制抑或一党独大——无疑取决于选民的投票选举,说到底,取决于选民投票选举制度,亦即取决于多数票制还是比例制抑或混合制及其当选门槛,也就是说国家制度是决定性、根本性和全局性的;而国民行为则是被决定、非根本和非全局性的。那么,除了选举制度,是否还有决定政党制度的重要成因?
安东尼·唐斯的回答是肯定的,他说:“社会中有两个政党还是两个以上的政党取决于:(1)投票人分布形状;(2)选举方式是以多数票制为基础还是以比例代表制为基础。”[9]629唐斯此见深得韦尔重视,称之为“竞争方法”而与“制度论”和“阶层论”相抗衡[3]176。然而,唐斯此见看似全面而实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所谓投票人分布形状,显然一方面决定于社会阶层与阶级的分化冲突,另一方面决定于选举制度,亦即决定于多数票制还是比例制。这样一来,唐斯关于政党制度的两个成因,说到底,也就是社会阶层分化和选举制度。殊不知,社会阶层分化仅仅是政党的根本成因,而不是政党制度的根本成因。
三 迪韦尔热的发现
最早发现政党制度的根本成因是选举制度并予以系统证明的理论家,是迪韦尔热。他发现,相对多数选举制倾向于产生两党制,因为这种选举制具有将所有小党都淘汰出局——从而导致两大党轮流执政的两党制——的“机械因素”和“心理因素”。他说:“淘汰(重建两党制的第二个方式)本身是由两个因素混合而成的:一个是机械因素,一个是心理因素。前一个是第三党的‘损失代表名额’作用(第三党即最弱党),即它所得的席位百分比低于它所得选票的百分比……心理因素也有着同样的隐晦之处。当第三党在一轮投票多数选举制之内运行时,选民很快就明白,如果他们继续投票支持第三党,他们的票是白投了,于是,他们会将选票转投给其余两个政党中没有那样坏的一个,以防止最坏的一党得胜,这是自然的倾向。”[9]204
迪韦尔热进而发现,与相对多数制促成两党制相反,两轮投票多数票制和比例代表制促成多党制,“两轮投票促成多党制这个趋势则是毫无疑问的。其原理相当简单:在此制度下,相类政党的多元性无损于它们的总体代表性,因为相类的政党可以在第二轮投票时集结起来。两极化和损失代表席位的现象在这里都不会发生,或者只会在第二轮投票时才会发生,因而每个政党在第一轮投票时都可以完整地保留机会……第二轮投票制和比例代表制都具有促使政党数目增加的作用,因此,此两种制度的分别不在于它们所促成的政党数目,而在于政党内部结构所出现的变化……两轮投票制促成数目众多、个人性质和松散结构的政党,比例代表制促成数目众多但结构严密的政党”[9]218。
迪韦尔热的发现无疑是正确的,甚至可以说是划时代的。但是,正像所有划时代理论都有夸大其适用范围的倾向一样,迪韦尔热尽管有所保留,仍然说:“我们可以仿效马克思的提法,将促成政党二元性发展视作一轮投票多数制的‘铁律’。”[9]205这恐怕就是为什么“多数制促成两党制和比例制促成多党制”被称之为“迪韦尔热定律”的缘故。在笔者看来,这是不能成立的。因为,一方面,如上所述,任何政党制度的出现和成因都是偶然任意的,而不可能是必然的。任何选举制度都不可能必然产生某一政党制度,而只可能有利于或不利于促成某一政党制度。另一方面,迪韦尔热自己也承认:“选举制可以促成两党制,但不是可以摆脱一切障碍必然地和绝对地如此;这个基本趋向还会和很多其他的趋向结合,因而可以令之减弱、放慢或停顿。”[9]35年之后,即1986年,迪韦尔热又进一步修正说:“选举规则与政党制度之间的关系,并非机械的与自动的,某一特定的选举制度并不必然会产生某一特定的政党制度,影响一个政党制度的形成有诸多助力与阻力的因素,而选举制度仅仅是助力因素之一。”[10]
综观政党制度成因可知,一方面,阶层和阶级的分化冲突只是政党的根本成因而非政党制度的根本成因,李普塞特所代表的“阶层论”的错误就在于,将政党成因当作政党制度成因,因而误以为阶层和阶级的分化冲突是政党制度的根本成因。另一方面,政党制度的根本成因是选举制度,因为执政党究竟是两个还是三个以上抑或一个,无疑取决于选民的投票选举。说到底,取决于选民投票选举制度,取决于多数票制还是比例制抑或混合制之投票选举制度,因而迪韦尔热所代表的“制度论”是真理。但是,任何政党制度的出现和成因都是偶然任意的,因而多数票制只是有利于促成两党制,是两党制最根本的有利条件;比例制只是有利于促成多党制,是多党制最根本的有利条件。王绍光对世界上195个国家的实证研究证实了这个道理,并用图表进行了说明(见表1)。
因此,他说表1在一定程度上证实了杜佛杰定律。我们能同时找到选举制度与政党制度资料的政体共195个,目前在实行两党制的32个政体里,21个或66%采取简单多数或相对多数代表制;在实行多党制的107个政体里,57个或53%采取比例代表制。这说明杜佛杰定律不是铁律,而是出现概率较高的现象。要找到不符合杜佛杰定律的例外十分容易,在选举上实行多数代表制的印度、英国、加拿大并不完全是两党制。其实,杜佛杰本人也不认为他的论断是绝对真理,只不过多数代表制倾向遏制新兴政治力量的出现,加速淘汰衰落的政治势力;而比例代表制的作用正好相反。表1也印证了杜佛杰的这个判断,我们看到,多数代表制不仅容易产生两党制,也容易孕育一党独大、一党制和无党制[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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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普塞特.政治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
[6]李普塞特.共识与冲突[M].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11:172.
[7]王海明.政党制度新探——以西方政党制度为例[J].武陵学刊,2014(1):38-43.
[8]阿伦·李帕特.选举制度与政党制度[M].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8:47.
[9]莫里斯·迪韦尔热.政党概论[M].香港:香港青文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1.
[10]王业立.比较选举制度[M].台北:五南出版公司,2001:50.
[11]王绍光.民主四讲[M].北京:三联书店,2008:177.
(责任编辑:张群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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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9014(2014)06-0029-04
2014-09-23
王海明,男,吉林白城人,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闽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特聘教授,研究方向为国家学与伦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