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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机关如何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2014-03-20施业家吴忠良

关键词:行使检察官检察

施业家,吴忠良

(1.江汉大学 期刊社,湖北 武汉 430056;2.恩施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湖北 恩施 445000)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正式确立依法治国的法治方略以来,我们对于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认识逐步深入和完善。我们认为,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实际上是综合了法治的内在精神本质、法治的价值追求以及社会主义的本质与根本任务的规范性价值体系,在内容上既涵盖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所要求的“依法治国、执政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五项基本原则之外,还应该体现法治的一些基本的内在价值与规范要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文简称《决定》)指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1]。

一、检察机关是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重要力量

胡锦涛同志曾在讲话中指出,推进依法行政,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是党的十七大为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形势、推进依法治国进程而提出的一项战略任务,对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对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对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胡锦涛还指出,在全社会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对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基础性作用,必须把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作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基本实践,不断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司法公正、全民守法进程。各级党委要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带头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坚持依法办事,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和执行宪法和法律。要加强对全体人民的普法宣传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特别是要加强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加快全社会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制环境[2]。

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关键是权力的监督制约。检察权的运用就是对国家其他公权力的监督制约过程。检察权的运用具有主动性、普遍性、深刻性的特点,这就决定了检察权的运行是常态社会条件下最深刻地影响公民权利的国家权力运作程序。在现代人权保障理念的影响下,个人不再是国家权力可以任意处置的对象,不再是国家实现某种目的的工具,而成为了一个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主体。因此,为了保护这个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或少受国家公权力的无理侵犯,检察机关这种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作用就显得尤为突出。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功能决定了检察机关是弘扬社会主义法制精神的重要力量。检察机关依照法律独立行使检察权,其主要行使以下权力: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改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等等。由此,检察权就有这些具体功能:防止权力异化的功能;保障司法公正的功能;维护法制统一的功能。检察权这些功能的实现有力地弘扬了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二、检察机关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检察机关是社会主义政治架构体系的重要环节

我国宪法规定,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切国家权力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受其监督对其负责。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从总体来看,我国检察机关是与“一府”(人民政府)并列的“两院”之一,是国家政治体制中的重要的组成部分。人民检察院在法律地位上是同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平行的政治权力机关。在我国国家权力结构中,检察权是一项独立的国家权力,既不隶属于行政权,也不隶属于审判权;检察权与行政权、审判权处于同一系列之中,并对行政机关的执行行为和审判机关的司法行为的合法性依法负有监督的职责[3]。通过参与国家的政治体制运行,保障各项政治活动合法、公正、高效,检察机关在国家政治体制中享有充分的职权,承担重要的职能,对于整个国家的法治的顺利实施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影响。

(二)检察机关是社会主义法治实施的法律监督者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政治权力机关,其行使的检察权实际上是一种法律监督权。对于检察权的性质,法学界有几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检察权是一种行政权力[4],他们认为从组织机构体制、行使权力的法律性质以及权力行使主体不具备中立等方面看,检察权是一种行政权;另一种观点认为,检察权是具有司法性质的权力,检察官与法官一道承担重要司法功能,作为“法律守护人”的检察官和“以遵从法律为天职”的法官具有相似的使命和目标,履行职能的方式以及检察官地位独立性等方面均具有相似性,认为检察权是一种司法权[5];此外,有人主张检察权兼具司法、行政双重性质的权力。我们认为,检察权从根本上是一种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行使在国家公诉、审判监督、对公职人员公务活动廉洁性进行监督等多种权力,这些权力具有共同的属性,即监督法律的执行,监督法律的公正、公平运用,即法律监督权。正如有学者指出的,法律监督是检察权的本质特点,司法属性和行政属性都只是检察权的兼有特征和局部特征,任何对检察权性质的全面把握,都必须立足于法律监督,兼顾其司法性和行政性[6]。检察院作为国家机构中具有法律监督和法律执行的“看守人”,具有对于各种违法行政、司法行为履行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责,代表国家对于违反法律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进行国家追诉,对于利益受到非法侵犯的各类弱势群体给以公益性起诉以及对于国家公职人员的公务廉洁性进行监督。检察院没有专门的行政执法与司法裁判功能,其所享有的采取行政、司法措施的权力来自于法律的授权,最终目的是履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权,以保障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公正高效运行。

(三)检察机关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宣传者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是国家各项法律、政策措施的坚定的执行者,检察机关通过法律赋予的独立于行政执法与司法裁判之外的法律监督权力,可以在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各项活动中享有广泛的法律监督权力,这些权力伴随着法律的执行与司法裁判的全过程,是全方位、多角度和立体的法律监督权。检察机关不是被动的依照法律履行法律的消极监督权力,而是充分与各项社会活动以及人民群众的各项管理国家的权力行使紧密结合,这种结合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法律,主动调查各类执法、司法活动中有可能违背法律规定、触犯法律基本精神的各类行为,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检察监督权;二是人民检察院的各项职能活动与公民行使法定权利、履行法定义务息息相关,人民检察院是保障人民群众各项基本权利的正常行使,而不是与人民群众的行使权力活动隔离;三是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的法律职权,本身是对于相关当事人的法律教育与法制宣传,同时通过人民检察院办理各类案件,从而对于国家和社会产生的积极影响,间接地向不特定的多数群众宣示法律的基本精神,重申法律的各项禁止性或者否定性条款,以及预示着对于相关社会行为将会给公民带来的法律后果或者法律制裁。各级检察机关本身即是法律监督机关,通过检察机关的日常活动,可以更好地结合法治实践,对于全体公民进行普遍、细致、深入的法治宣传和教育,从而为社会主义法治舆论环境产生积极和有力的推动作用。

(四)检察机关是社会主义法治改革的重要推动者

检察机关不仅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的“守护人”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宣传者,而且是推动社会主义法治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的重要力量。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职能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广泛地参与国家的政权运行,与执法、司法机关以及广大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可以感受到整个社会法制建设过程出现的各种问题,对于法律制度在社会生活中执行情况可以接触到大量的第一手反馈情况,特别是通过人民群众向人民检察院的各种申诉和呼声,可以准确把握法律本身存在的问题和弊端。检察机关将法律监督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法律运行中的问题,可以向国家权力机关提出法律解释与法律修订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就自己职责范围内相关法律运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国家的法定程序,推动整个法治建设的改革和进步。

三、检察机关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主要方式

(一)通过履行犯罪追诉职能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检察机关作为行使国家法律监督权的重要机关,其主要职能之一就是国家追诉职能。检察机关必须始终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要依法履行好指控犯罪职责,严厉打击各种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和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确保社会安定有序、人民安居乐业;要依法严厉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特别是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的犯罪活动;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侵害学前儿童和师生安全的犯罪活动,深入推进打黑除恶专项斗争;要积极参与正在开展的严打整治行动,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影响政权稳固和社会治安的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犯罪、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确保社会大局持续稳定。国家公诉职能是维护整个社会主义法制正常运行和人民群众民主、自由权利的重要保障,不仅要打击危害社会主义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各类危害社会主义和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同时要随时处理人民内部各类触犯刑法的严重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必须将公诉职能作为维护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任务,强化职能,推进内部体制机制建设,保障公诉行为的公正高效行使。检察机关担负着指控犯罪与诉讼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死刑执行监督)的职能,既处在同犯罪直接较量的第一线,又处于诉讼监督的第一线;既是侦查程序的审查把关者,又是审判程序的启动者和诉讼程序的纠错匡正者,对于打击犯罪,保障人权,保证法律在诉讼中得到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都具有重要意义[7]。因此,检察机关为更好地行使公诉职能,应该重点加强以下方面的工作:

1. 贯彻中央提出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即正视敌对势力与人民内部矛盾的区别。对于各类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对于人民内部矛盾要充分体现刑罚的宽恤精神,尽量化解人民内部矛盾,营造社会和谐秩序。严厉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策划实施的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等犯罪行为,维护国家安全,依法严厉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等“三股势力”的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严厉打击杀人、抢劫、绑架、强奸、黑社会犯罪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刑事犯罪和黄赌毒等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上下级领导关系体制的集中统一领导优势,通过对重要领域、重点地区、重点案件的指导,健全重大案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挂牌督办等工作制度,始终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8]。

2. 推进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综合配套改革。检察官行使国家追诉权的过程,实际上就是维护法治权威与尊严,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法律监督行为,这种监督的目的是通过对于犯罪的准确追诉与对于无罪者免受国家权力侵犯来实现的。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囿于对于宪法规定的检察机关上级领导下级制度的片面理解,造成了检察官基于对于法律的忠诚,独立行使检察权变成了履行检察院系统行政命令的工具性行为,造成了国家追诉权受到了各方面的制约,影响了检察权的公正与权威。有部分学者认为可以借鉴西方检察制度的成功经验,实行主诉检察官制度[9]。而实行主诉检察官制度改革,可改变过去的公诉权由检察机关按照行政科层制由上级分配给下级行使的弊端。由公诉部门的主要检察官担任主诉检察官,同时配以适量的辅助官员,使主诉检察官成为相对独立的检控官署,保证检察官依照法律独立行使检察权。主诉检察官制度实施,可以使检察官站在超脱的立场上,完全依照法律和正义精神独立行使国家追诉权和监督权,可以有效避免检察长决定一切而又不对具体的国家追诉行为负责的弊端,从而凸显检察权的权威性。为此,对于公诉人制度改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追诉权的独立行使,赋予主诉检察官对一般起诉业务问题(如提起公诉)的决定权和重大业务事项的建议权;二是检察机关内部管理扁平化,即在检察长和检察官之间不再设置过多的行政中间机构,检察官有权独立作出决定,检察权行使唯一的依据就是法律,检察官接受检察长监督和社会监督;三是检察官的任命,采取更加严格的选拔方式,并且实现检察官的巡回检察制度,在最高检察院与地方检察院之间设立巡回检察庭,代替目前检察院过于地方化和行政分割的管理体制。

(二)通过对侦查和审判的监督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重要体现,就是通过对于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司法活动实施监督,确保任何人非依照法律不受逮捕和其他强制措施侵害,不受不公正审判的刑事后果,公民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犯,以充分保护公民基本的人权。

1. 严格审查公安机关侦查行为。检察机关根据《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享有对于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活动的司法监督职责,但是如何将检察机关的刑事侦查监督权落到实处,保证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是当前刑事司法研究关注的重要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监督由于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在一些领域检察监督权没有得到充分的贯彻。在西方法治完善的国家,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检察官享有对于侦查行为的指导、监督的重要职权,警察的司法行为受到检察官的领导和指挥,确保刑事司法活动的公正性。为此,当前的刑事侦查监督应该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是加强检察官与刑事司法警察的职务协调机制。由于目前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实行的是条块分割的领导体制,检察官无权对于公安机关的司法警员实施直接的指挥与监督,应该尝试建立检察官与司法警察之间直接联系的侦查监督体制。根据大陆法系经验,检察官在侦查过程中不仅享有警察的全部权力,而且还享有警察所没有的特殊权力,如强制证人到场作证、延长拘捕期限、紧急情况下授权警察进行强制侦查、指挥警察进行必要的侦查和补充侦查等。此外,警察在着手侦查时特别是发现重大犯罪嫌疑人或者已经拘捕犯罪嫌疑人时,必须及时向检察官报告,然后根据检察官的指示继续侦查。警察侦查终结的案件,原则上必须移送检察官处理,警察个人无权直接作出处理[7]。通过刑事司法改革,扩大检察官的职权,建立运转顺畅,权力透明与执法公正的刑事侦查机制。

二是检察官享有对于司法警察业务活动的奖惩的建议权,并在一定阶段将刑事司法警察从警察系统独立,受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双重领导。由于当前从事刑事司法的警政人员受到公安系统化管理,难以做到专业化管理,许多基层司法警察人员均是临时抽调,难以确保刑事侦查警察职业化建设。应该进一步加强刑事司法警察体制的改革,在权责明确的基础上,将从事刑事司法的警察独立出来单独管理,并接受检察官的双重领导,在检察官的统一监督和协调下,完成刑事司法活动的重要任务。通过这样的制度设计改革,可以避免当前刑事司法警察力量运用的无序和浪费。

2. 严格执行审判监督规定。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有权对于人民法院的司法裁判行为行使监督权,以促进司法审判活动的公平公正。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主要集中在刑事审判活动中,对于民事、行政等诉讼活动的检察监督相对薄弱,还有许多制度性问题有待解决。目前,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进程中,需要加强检察机关对于审判活动全方位的监督,充分发挥检察监督对于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保障作用。首先是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民事、行政以及刑事审判监督的地位和角色。检察机关不是司法裁判者,只是代表国家,从中立立场对于诉讼过程的程序正当性和是否违反法律进行监督。因此,检察机关始终是法律监督者,是人民权益的维护者,是国家利益的最直接代表者,通过诉讼程序履行法律监督的使命。其次,检察机关应该通过行使监督职权,将诉讼活动的程序公正性与诉讼实质结果的公平性结合起来,不偏废于某一方面。再次,检察机关应当兼顾司法监督与权益保障双重任务,检察机关参与各种审判监督活动,最终目的是维护人民各项合法权益,比如在民事诉讼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根据法院的邀请,或者根据有关社会组织、团体的请求,积极参与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应当利用其公权力的法律资源,保护诉讼者的弱势群体,确保诉讼当事人双方诉讼地位的实质性平衡”[8]。最后,检察机关行使审判监督的活动,实际上是参与社会对于法律的重新评价和认识,是接受社会对于法律普遍价值和规范选择的一个互动过程,因此,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的决定,应该更多的吸收社会公众和媒体对于诉讼案件的意见和建议,正如哈贝马斯所说,由公共舆论中形成的公共意见“所具有的影响,当然是一种可以起举足轻重作用的经验变量”[9]。因此,检察机关应该将公众舆论中形成的代表性的舆论以法律监督的程序行使进入诉讼过程,从而充分体现法律与社会的良性互动。

(三)直接侦查职务犯罪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根据我国《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以下四类案件享有立案侦查的权力:一是贪污贿赂案件;二是渎职犯罪案件;三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案件;四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需要由人民检察院侦查,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的案件。从检察院的自行侦查案件的性质来说,主要是与公务员执行职务有关的犯罪活动,即通常所说的贪污、贿赂和渎职等类型案件。通过加强检察院行使的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和起诉权,可以实现对国家工作人员遵守法律情况的刚性监督,从而保障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权能够得到实质性的体现和支撑[10]。通过加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的机制和队伍建设,充分调动社会监督力量,可以对于一切违反法律规定的各类公职腐败犯罪进行严厉打击,有效维护国家机关干部的公务活动的公正性和廉洁性,清除少数利用人民赋予的国家权力损害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各类腐败行为,为社会主义法治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真正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的人民性和公正性,体现党和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四)通过司法解释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检察机关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享有除法律规定的监督职权外,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可以行使法律监督权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针对有关法律的具体适用问题进行解释的法律解释权。依法对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司法解释,是法律赋予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神圣职责,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全国各级检察院正确掌握立法原意,规范检察工作,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11]。检察机关通过单独行使司法解释权,也可以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政府职能部门联合制定关于适用相关法律的规范性文件来行使司法解释权。检察机关的司法解释,可以有效解决在行使广泛的法律监督权的过程中,确保监督措施、监督机制和监督程序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可以提高法律监督的法治化和规范化水平,可以通过司法解释将法律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作出全国统一的适用规定,以确保法治在全国的统一和普遍执行,并在一定程度上克服立法具有的滞后性、抽象性和法律本身的矛盾,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推行提供统一性、规范性的保障。

(五)通过推动法治改革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的监督机关,作为法治原则和法律精神的监护人,负有对于维护整个法治文明健康发展的重要使命,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所有职权都具有法律监督的性质[12]。作为检察机关本身也是需要不断探索在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与政治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法律执行上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推动和引导公众舆论和人民群众对于法律规范本身的改革需要,将人民群众的法治诉求与法律本身的真正精神,通过向立法机关提出法律制定和修改的意见和建议,推动法治本身的不断改革和完善。比如,对于山西等部分地区出现的强迫少数公民进行奴役性劳动的违法行为,建议修改我国刑法,对于此类违法犯罪活动加以严厉打击,以维护我国公民的基本人权,更好地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检察机关在广泛的法律监督中,可以更多地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公民和法人等不同的法律主体进行接触,可以广泛地汇集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对于法律修改、制定与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意见和要求,通过公共领域的信号传导机制,检察机关可以更好地听取民意和民声,充当法律运行过程中的舆论传送带,将合理的人民舆论向国家的立法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传递,从而可以进一步推动法律在社会中的法治化和合理化运行,实现从应然之正义向实然之正义的法治精神的生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稳定协调发展提供有力的建制化的法律支持。

[参考文献]

[1] 新华社.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新华每日电讯2012-11-16(1).

[2] 胡锦涛.推进依法行政 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EB/OL].(2011-03-30)[2014-02-10].http:∥cpc.people.com.cn/GB/64093/64094/14270221.html.

[3] 谢鹏程.论检察权的性质[J].法学,2000(2):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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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龙宗智.论检察权的性质与检察机关的改革[J].法学,1999(10):2-7.

[6] 朱孝清.充分发挥公诉职能作用,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J].人民检察,2010(14):6-14.

[7] 张 平,张明友.侦查监督权能配置之完善[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10):53-59.

[8] 汤维建.我国民事检察监督模式的定位及完善[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1):66-74.

[9] 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459.

[10] 陈卫东.论法治理念下的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J].人民检察,2005(13):16-19.

[11] 陈国庆.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权应当保留[J].中国律师,2000(7):10-12.

[12] 王 磊.诉讼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适当分离机制下的职务犯罪侦查[J].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5):9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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