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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术语回译策略的关联理论阐释

2014-03-19

关键词:译员译介术语

吴 娜

(天津科技大学 外国语学院,天津 300222)

一、引言

“中国法制现代化是对西方法律的接收和移植”[1]。在此过程中,中国法律吸纳了许多外来法律术语。法律术语作为法律概念的载体,受社会、政治、文化、经济、历史等因素的影响,是某一特定法律体系的结晶。为此,法律术语翻译将涉及不同法系,如法律术语的中英互译即为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之间的跨语言、跨文化、跨法系的法律交流活动。法律术语的翻译应保证译文具有与原文同样的法律意图[2]。回译作为翻译策略能有效地保证译文的准确性[3],有效传递对等法律概念。因此,法律术语的回译策略是法律译者术语能力的重要内容。译者术语能力指“翻译工作者用于有效解决翻译过程中的术语问题的知识与技能系统”[4],是一种实践性强的综合能力,可分解为理论能力、应用能力、技术能力、文献能力、管理能力、专题能力和语言能力等七种子能力[5]。应用子能力是术语能力的实现层面,术语翻译是该项子能力的重要内容。本文拟从关联理论[6]的语境(语言语境和非语言语境)、最佳关联、信息意图、交际意图、法律概念和译者术语能力等角度解析法律术语的回译策略问题,论证译员应充分考虑目的语读者的期待和语境,准确地将译介过来的法律术语追溯至原型,更好地保证法律术语翻译的准确性、专业性以及交流有效性,进而确保法律语言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二、法律术语的概念、特点及翻译

(一)法律术语的概念

法律术语指的是法律领域具有特定含义的专业词汇[7],能有效、准确地传递复杂的法律概念及规定,确保法律的有效交流[8]。法律术语概念的界定直接影响其分类;同时,对法律术语的不同分类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也是对法律术语的定义。Sarcevic[2]认为法律术语有别于带有法律意义的日常词汇;国内许多学者对其进行了进一步的界定,认为法律核心词汇、法律普通词汇、普法词汇、日常词汇共同构成法律词汇[9],其中法律核心词汇即为法律术语。笔者赞同将法律术语定义为:“用于表达法律概念,指称和反映法律领域特有的或法律相关事物的现象和本质属性的法律行业专门术语”[9]。

(二)法律术语的特点

法律术语的定义与分类决定了法律术语的特点。法律术语具有专业性与权威性。专业性指的是法律术语作为法律领域的行话,自身体现法律领域特有的现象和本质;法律的制定是为了实施,正确使用法律术语能有效地保障执法过程中的法律权威。在内容上,法律术语具有含义的准确性与一致性。准确性即为法律术语能准确表达某种特定的法律概念,给予法律文本的受众唯一的法律解释;一致性则指的是同一法律术语在同一法律体系、同一法律条文或不同法律条文中具有同样的法律含义。

(三)法律术语的翻译

法律术语翻译之初,译员囿于法律术语的权威性与专业性等特点,错误地认为术语的翻译是简单的语码转换过程,译文拗口、晦涩难懂。自Sarcevic[2]将该翻译过程视为法律机制内的交际行为后,译员开始逐渐关注影响其有效交流的因素,考虑译文接受者的感受与期待。法律术语是法律语言的核心,也是法律文化的载体,其表达的法律概念扎根于该法律体系,如英美国家普通法系里的“陪审员”(juror)即随机选取的在庭审过程中独立于法官作出事实认定,进行司法制裁的一般市民;而中国大陆法系里的“人民陪审员”并非随机选取,属于人民法院设立的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受人民法院的人事管理。为此,“人民陪审员”与“juror”(陪审员)语码对等,但传递的法律概念却大相径庭。因此,法律术语的翻译实则是通过跨文化、跨语言的交流,传递法律概念,进而传达该法律体系的实质。对于译介法律术语而言,如何才能最大程度传递法律概念,实现有效法律交流?笔者将解析法律术语翻译工作者在翻译过程中从理解到文本产出整个流程的认知过程,运用关联理论的几个影响因素探讨术语回译的准确性问题,提升法律译者的术语翻译能力。

三、关联理论框架下的回译模式

回译指在将译介过来的词语译至译自语时,追溯其原型的翻译过程[10]。回译与一般翻译流程的关系如图1所示。

图1 翻译与回译过程

图1中,从原文到译文的过程称为翻译,从译文到回译文的翻译过程即为回译。当回译文中的术语追溯至原型时,回译文术语与原文术语则一致,即为译底[11]。与之相对的是译心,即回译文术语与原文术语不一致。为论证译介法律术语回译至译底的必要性,借鉴张新红、何自然[12]提出的关联理论关照下翻译的双明示推理过程,笔者提出关联理论框架下的回译模式,如图2所示。

图2 关联理论框架下的回译模型

回译是特殊的翻译过程,故也是双明示推理过程。过程中有三方参与者,即译员、回译员和回译文读者。在将原文翻译成译文过程中,译员进行明示1,阐明原文作者的交际意图与信息意图;回译员将译文中译介来的法律术语译回至译自语时,首先需要对译文进行推理1,准确把握译员所明示的交际意图与信息意图,结合回译文读者的认知环境与期待,进行明示2;回译文读者即图中原文的读者,结合自己的语境假设,对回译文进行推理解释2。上述双明示推理过程中,回译员作为衔接者,进行的推理1与明示2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交流是否成功。

因此,法律译者的术语能力具体可解释为:理论能力即掌握法律术语的概念和特点及相关术语学知识;语言能力即具有一定的双语语言功底;专题能力即需要运用广博的法律知识、法律术语知识等正确推理出信息意图与交际意图;技术能力即能够使用各种技术工具进行相关术语的查询,确定其准确内涵;文献能力即能够对相关文献进行阅读理解,辅助翻译过程;管理能力即对法律翻译过程中的术语进行有效管理,确保术语译名的一致性;应用能力即能够准确地选择规范的术语译名,结合具体语境,生成高质量译文。这7种子能力能够共同保证法律术语的成功回译。

四、法律术语的回译案例解析

中国法律中有大量译介过来的法律术语,根据两种法系中这些对等术语是否已成定式,法律术语的回译分为两类。

第一类,从普通法系译介来的法律术语与其对等的中文法律术语互译已成定式,如“专利”与“Patent” ;“无罪推定”与“Presumption of Innocence”;“毒树之果”与“Fruit of Poisonous Tree”;“排除合理怀疑”与“Beyond all reasonable doubt”等。

例1. “举证责任”与“Burden of Proof”

回译员根据其术语理论能力和专题能力即法律知识,判断出“举证责任”译自普通法系,故将此术语翻译成英语即为回译;再对该术语进行明示推理,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推理出信息意图,即该术语表达的法律概念:当事人有责任与义务提供证据证实自己提出的主张。由于该术语可独立于语境使用而意义不变,其信息意图与交际意图一致;推理之后,与该术语相关联的已知语境假设被激活,“举证责任”被追溯至已成定式的原型“Burden of Proof”。对于回译语读者而言,“Burden of Proof”的法律概念及形式均与其已有认知假设相吻合,故其在推理2过程中可用最少努力从已有语境假设中提取有效信息,实现最大语境效果,理解该术语的法律概念和含义,进而实现最佳关联,促成法律交流。在此类定式法律术语回译过程中,译员的专题能力起着决定性作用。若译员欠缺必要的法律知识,往往本应回译至原型的法律术语却被翻译成其它词汇。

例2. “轮奸”与“rape in succession”;“gang raping”

该术语译自普通法系,故将其译回英语时理应采用回译策略。首先判断出“轮奸”表达的信息意图和交际意图,即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的强奸罪行的加重型。《新汉英法学词典》的译文“rape in succession”指的是同一人连续多次实施强奸,与“轮奸”的法律概念相左。回译语读者的认知中并无“rape in succession”所表达的法律概念,其在推理2过程中,尽管花费较多的认知努力也无法达到预期的语境效果,导致错误的法律交流。

第二类,译介术语与中文法律术语是否对等尚未被法律界认可。原因是由于该术语所指代的法律概念在中国法律体系中不存在,故当其译介到汉语时并未引起法学界的重视;或其新译介到汉语,尚未形成定式的对等术语。此类译介术语在回译时是极为困难的,一方面译员并非法律从业人员,无法准确将此法律术语定位为译介术语,故简单地将其翻译成其它词汇;另一方面,即使认定此术语为译介术语,追踪溯源的过程也是极为艰辛的。此类术语的回译不仅要求译员具有扎实的法律知识,即专题能力;还要具有文献查询和搜索能力,即技术能力与文献能力。

例3.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该术语是在中国签订《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时译介而来,后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回译员依据其专题能力(扎实的法律知识)判定该术语为译介术语,在回译过程中,译员首先通过查阅相关法律条文,推理该术语的信息意图与交际意图,即所表达的法律概念: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

明确了术语的法律概念之后,回译员需依据其术语技术能力与文献能力,进一步翻阅普通法系有关案例和法律文献, 查阅到“influence peddling”(Gillock v. Board of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 of Supreme Court)表达的法律概念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致。结合回译文读者的已知语境假设及其期待,“influence peddling”比其它译文更能引起读者的认知共鸣,仅需要调用较少的认知努力就可掌握其法律概念,促成跨文化、跨语言的法律交流。类似例子还包括“未投资方”与“Non-contributing party” 、“过失”与“negligence”、“离间夫妻感情”与“estrangement between the couple”等。

综上,两种不同类型的译介法律术语的回译过程对回译员的术语能力要求有所不同。当普通法系译介术语与其对等的中文法律术语互译已成定式,回译过程对译员的理论能力、专题能力要求较高,要求译员能准确判断该术语是译介术语,并成功追溯原型;当译介术语与中文法律术语互译尚未确定时,回译员需要具有较强的技术能力、文献能力,能查阅法律文献,进行法律概念的辨别,追踪溯源。此外,在长期的翻译实践过程中,译员还应注重术语的管理能力的培养,对法律术语译名进行整理,进而提升其术语应用能力及语言能力,提高法律翻译质量,为法律术语译名的统一做出贡献。

五、结语

探讨了译介术语英译过程中是否需要进行回译的问题。从关联理论角度阐释法律术语的回译模型,分析了两类译介法律术语的回译,即是否已在两个法系中形成固定的对等表达,论证译员应充分考虑目的语读者的期待和语境,并借助面向翻译的术语能力,即英汉双语语言能力、扎实的法律功底、法律文献的查阅能力、术语译名管理能力等,准确地将译介过来的法律术语追溯至原型能更好地保证法律术语翻译的准确性、专业性以及交流有效性,确保法律语言的权威性和法律约束力,这对于译文质量提升具有重要意义。可见,回译策略是法律译者术语能力中的一项关键成分,需要在翻译教学与实践中给予充分的关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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