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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如何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

2014-03-19林雪瑜陈学慧陈梅梅

山东青年 2014年1期
关键词:检察工作检察人大常委会

林雪瑜 陈学慧 陈梅梅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是宪法赋予的职责。宪法和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同时也规定了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的法定要求,人大对检察机关的监督确保检察工作沿着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按照高检院有关文件精神,都根据自身实际建立了检察机关与人大代表联系制度,这种形式,不仅可以提高检察机关及工作的社会透明度,而且可以使检察机关能更好地倾听社会各界的意见、呼声,促进各项检察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建立与人大代表联系制度的必要性

建立与人大代表联系制度,有利于检察机关密切联系人民群众。人大代表从群众中来,生活和工作在群众之中,活跃在各条战线,代表着社会的方方面面,他们最了解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和他们保持经常联系,是广泛接触群众的好方法。因此建立与人大代表联系制度,就可以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让人民群众更加了解、关心、支持检察工作,从而推动检察事业的健康发展。建立与人大代表联系制度,有利于检察机关履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社会主义的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检察权和其他国家权利一样,来自于人民,属于人民,不能脱离人民,权力的作用是为人民服务,这是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制度,能促使检察人员在检察工作中处处装着人民的利益,在重大问题的决策上,能够注重用“人民满意不满意,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赞成不赞成”这把尺子去衡量、去检验;能够促使检察人员正确处理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与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关系,正确处理人民群众与执法机关的关系,从而正确行使检察权,使检察工作真正体现人民的意志。建立与人大代表联系制度,有利于检察机关更有效的接受人大监督。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是宪法赋予的职责。建立联系制度之后,人大代表可以充分行使权利,随时随地监督检察机关的工作,且能更具体、更全面。对于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代表们可以直接反映给检察机关,也可以先反映到人大常委会,再由人大常委会按法定程序

二、检察机关与人大代表联系制度的主要内容和方式

1.定期向人大及代表汇报检察工作。这是人大代表了解检察工作的有效形式。每年除由检察长在全市人民代表大会上向代表报告工作外,凡是本院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措施、上级检察机关的重要指示精神、查办重特大案件情况、队伍建设情况以及其它重大事项、检察机关遇到的突出问题,均应及时向人大报告,积极与代表沟通和联系,自觉接受人大及代表的监督,广泛谋求支持和帮助。

2.采取多种形式,密切与人大代表联系。可采取“请进来”和“走出去”的方式,邀请人大代表来院视察、检查、评议、座淡、参加重要会议和组织检察干警参加全市各人大代表小组活动、走访人大代表等,积极向人大代表汇报检察工作,请他们对检察工作及队伍建设提意见、提建议、出主意,并通过他们收集群众意见和反馈信息。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要定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向人大代表予以反馈。

3.认真办理人大及代表的议案、批评和建议。人大代表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是宪法、法律赋予的民主权利,认真对待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批评和建议,是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尊重人大代表的民主权利,加强法制建设的重要体现。因此,检察机关对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议案,要坚持集体研究、专人负责,严格按规定办理,并在要求的时间内及时办结和反馈,不能按时办结的,检察长要将进展情况和原因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对人大代表转递的群众控告信件,也坚持及时处理,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严格依法办理,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坚持先接受再移送,对不宜受理的耐心说明,取得理解。

4.深化检务公开、宣传检察工作。要进一步加大检察宣传力度,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要积极向人大代表与广大群众宣传检察机关性质、任务和职权,对于检察机关查办大案要案和影响较大、群众比较关注的案件,以及检察工作阶段性成果等也要及时宣传。同时,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向人大代表赠送检察机关内部报刊或有关宣传资料,使他们及时了解上级检察机关的一些最新指示精神,了解检察机关一段时期的工作重点和具体内容,从而有针对性地支持和配合检察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自觉接受服务人大监督,推动检察工作健康发展

基层检察院应从检察工作的职能和实际情况出发,加强与人大代表的经常性联系,不断畅通联络渠道、改进联络方式,使代表能够方便、快捷的了解检察工作。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各种形式,虚心听取意见,诚恳接受监督。要高度负责的办理议案、建议和提案,做好为代表依法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检察服务工作,有力地支持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努力赢得代表更多的理解、关心和支持。

(一)基层检察机关应建立健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的制度。根据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和监督需要,围绕确定的议题,认真做好检察工作、专项工作、重要事项、重大案件报告工作。必要时应主动就有关检察机关履行检察职能、检察工作改革发展、公正执法以及社会稳定大局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点问题要求报告专项工作,实事求是地反映有关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争取人大的监督和支持。如以“职务犯罪预防”“刑事和解 ” “对刑事被害人的经济救助”等为专题,主动向人大汇报,进而说明“刑事和解 ”不是对有钱人的庇护;“对刑事被害人的经济救助”不是爱哭的孩子有奶吃。人大常委会对专项工作报告做出决议的,要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情况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二)检察机关要及时了解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计划,认真接受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如实报告有关法律实施情况。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和执法检查报告,要认真进行研究,按时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向常委会提出报告。检察机关要加强调研,了解掌握涉及检察工作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适时向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汇报,必要时提出开展有关执法检查的建议。

(三)检察机关应加强服务人大代表工作,保障人大代表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落到实处。人大代表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要进一步研究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的具体措施,努力把代表意见落到实处。人大交办和代表转办的案件要认真办理,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侦监、公诉、反贪、反渎、监所、民行、控申等主要业务部门在办理案件中要视案件的情况和不同的诉讼阶段有针对性地向发案单位的人大代表通报办案情况。采取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的方法,邀请人大代表视察、座谈检察工作,听取他们对检察工作室的意见与建议。检察机关的控申部门要结合检察长接待日建立人大代表接待日,专门接待代表,答复他们提出的问题。在聘任检风监督员、人民监督员时,安排一定比例的人大代表参加,把服务代表工作与相关业务工作相结合。针对大部门人大代表是政法部门以外的实际情况,在起草检察院工作报告时对法律名词予以注释。将工作计划、总结、文件等及时报送人大常委会,并向人大常委会、各乡镇人大主席、人民监督员赠送《检察日报》、《检察简报》等宣传检察工作的报刊。

(四)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办案工作监督。办案工作是检察机关实践法律监督的基础,但由于执法者个体因素及执法环境的影响,在办案中难免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检察机关除了要加强自身的制度建设外,应建立邀请人大代表有重点地列席检委会和旁听重大案件庭审制度,主动接受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的监督。

总之,检察机关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做好检察服务人大代表工作,有利于深化检务公开,推进“阳光检务”工程;有利于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地理解和支持;有利于发挥人大代表与群众联系密切、沟通容易的优势,广泛向群众讲解法律常识,增强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让群众做到知法、守法、不违法;更有利于社会矛盾化解,防止矛盾激化,筑牢第一道防线,取得“双赢”的社会效果。

(作者单位: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福建 德化 36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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