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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业“刚性兑付”需要破除

2014-03-19新平

金融博览 2014年3期
关键词:信托业信托公司刚性

新平

据信托业协会公布的最新数据,到2013年末,我国信托业67家公司的资产规模已接近11万亿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同比增幅高达46%。一方面是信托业规模持续不断扩大,另一方面是“刚性兑付”,一旦处理不当,容易引发风险事件。

中诚信托事件再度引起对

“刚性兑付”的关注

中诚信托事件导火索是其融资方振富能源实际控制人官司缠身,且名下资产短期难于变现,致其“诚至金开1号”信托项目产品可能无法顺利退出。这一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原因,一是事件结果会直接关系到投资者的收益。由中诚信托负责发行的这项矿产信托计划,从2011年2月初成立至2014年1月末到期,累计存续期3年,投资门槛300万元,涉及约700位投资者,募集总规模达30.3亿元,预期收益率9.5%~11%。投资者都十分关心最后能够拿回多少本金、取得多少收益。二是事件结果也直接关系到信托业能否根本打破“刚性兑付”怪圈。根据有关公告,中诚信托将只兑付“诚至金开1号”矿产信托本金,不再全额兑付第三年收益。即投资者第一年实际收益9.5%,第二年10%,第三年仅为2.8%。这个结果虽招致投资者不满,但却给信托业的可持续发展带来曙光。

按照“刚性兑付”应有之义,即使信托产品盈利极低甚至发生亏损,信托公司也要动用自有资金或引入第三方承担损失,从而保障投资者的本息。就目前我国信托业的产品种类而言,如果按照投资标的划分,主要可以分为融资类信托和证券类信托,其中融资类信托主要投资于实体经济,并与投资于虚拟经济的证券类信托相区分;如果按照发行方式划分,主要可以分为单一资金信托和集合资金信托,其中集合资金信托主要针对广大散户投资者,并与仅向一个投资者发行的单一信托相区分。虽然遵循“刚性兑付”原则仅限于融资类集合信托,但其却是当前信托市场的主力产品。

“刚性兑付”曾经对我国信托业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讲,它的出现也是有其历史必然性的。早在2001年我国《信托法》实施之初,社会各方一度对信托业发展前景普遍看好。尽管如此,后来还是发生了金信信托、庆泰信托等事件。痛定思痛,监管层不得不强调,信托公司应在产品到期时将资金完整兑付给投资者。作为标志性事件,监管部门于2008年出台了《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证券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对集合信托项目和银信合作信托项目,各银监局应在项目到期前两个月介入,督促信托公司做好兑付资金准备工作。对可能存在兑付风险的信托项目,应及时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并专项报告银监会”。由此,“刚性兑付”成为整个信托业普遍遵循的“规则”。根据有关机构对2013年到期清算的1143款集合信托产品的统计,所有固定收益类产品都已安全兑付,浮动收益类产品虽然出现兑付风险,结果也都“平稳落地”。换句话说,“刚性兑付”避免了金信信托等类似事件的重新上演,从而成为我国金融市场在特定时期能够稳定发展的重要支撑。

“刚性兑付”的负面影响

日益凸显

“刚性兑付”成为一纸背书,投资者便开始狂热追逐信托产品,并由此造就最近几年信托业“跨越式”发展的神话。然而,作为一种过渡性安排,“刚性兑付”也存在问题。

首先,“刚性兑付”与我国相关部门规章并不完全契合。按照《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有关规定,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不得“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同时,按照《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八条有关规定,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显而易见,“刚性兑付”并非上述部门规章应有之义。

其次,“刚性兑付”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投资者和信托公司的贪婪。与商业银行普通定期存款相比,信托计划不但预期收益率高,而且同样能够毫无风险实现收益,只要手中有钱,投资者对信托产品的需求肯定是多多益善。与此同时,一旦投资者的收益被固定,对于一个十分成功的信托计划,信托公司的收益就会占据大头。在巨额利润诱惑下,信托公司完全可能忽略项目本身风险审查,甚至铤而走险,盲目投资。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作为信托产品的代销者,商业银行不但没有制止上述行为,反而通过一向稳健的自身信用对“贪婪”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而且,“刚性兑付”正在将那些优质、安全的信托项目渐次逐出信托市场。众所周知,正常的信托市场应当是优劣产品鱼龙混杂。但是,由于“刚性兑付”的存在,一些风险极高的信托项目就可以打着收益丰厚的幌子大行其道。相反,一些能够稳健运行的大型项目却因为承诺收益不高,而在信托市场上逐步丧失阵地。

更为可怕的是,随着“刚性兑付”导致的风险不断积累,最终很可能诱发系统性问题。已经看到,信托业早先出现兑付危机的信托产品绝不止“诚至金开1号”一款。以2013年为例,媒体至少报道过11款信托产品出现违约风险。但是为了吸引客户,信托公司通过延期兑付、滚动和“拆东墙补西墙”等腾挪,甚至自掏腰包,也要“打肿脸充胖子”,从而创造了世界信托业绝无仅有的“零风险、高收益”奇迹。然而,上述做法却严重违背了“风险与收益相互匹配”的经济规律。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今信托业已有10万亿元规模之巨,如果将其视为一个行业,那么它已经成为中国金融领域仅次于银行业的第二大行业(之后才是保险业和证券业)。在这个前提之下,如果为“刚性兑付”假象所掩盖的潜在违约率持续上升,那么最终的结果必然是损失规模超出更多信托公司以及商业银行的赔付极限,并可能导致系统性风险,以致不得不动用纳税人的钱为个别投资者捅出的金融“窟窿”买单,造成“一人生病,全体服药”的恶果。

打破“刚性兑付”

需要“小火慢炖”

治理信托“刚性兑付”不可一蹴而就。如果之前不作市场铺垫或让投资者有足够的心理预期而听任违约,很可能会给信托业带来信誉危机,甚至灭顶之灾。为此,必须多管齐下做好应对。

要强化投资者的风险意识。一方面,可以通过真实案例,帮助投资者积累经验、吸取教训,锻炼识别信托产品优劣的“火眼金睛”。另一方面,必须帮助投资者根本转变信托无风险理念,明确告知损失不予赔偿情形,并在产品合同中用白纸黑字加以强调。更为重要的是,监管部门及更高层级部门也应建立风险思维,当个别影响不大的信托产品出现兑付危机之时,要多一些心理承受能力,不为一点风吹草动动辄维稳,避免重蹈“刚性兑付”覆辙。

应提高信托产品的流动性。按照相关法规,虽然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自由转让,且所有信托计划中也都有相关规定,但与股票、基金和债券相比,信托产品还是难于转让,使得风险不易规避转移,加上大部分信托产品投资起点高,如果不以“刚性兑付”作为补偿,投资者势必“用脚投票”,使得信托产品很快丧失市场竞争力。借鉴国际经验,英、美等信托行业发达国家在解决信托产品流通性问题上主要采取了基金形式,诸如单位信托基金(Unit Trusts)、投资信托基金(Investment Trusts)和养老金基金(Pension Funds)等,并参考买入价格(Entry Price)、卖出价格(Exit Price)和单位净值(Unit Price)像公募基金那样在二级市场买卖。对于我国来说,为了解决信托产品流动性问题,当务之急是考虑由相关行业协会出面,搭建场外交易平台或中心,随着我国相关政策逐步放开,最终再争取在沪、深交易所等公开发行上市。

须加强对信托公司的监管。一方面,监管部门应当推动信托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科学的收益分配制度。根据我国《信托法》有关规定,信托公司只享有管理费和部分事先约定好的业绩报酬。只有这样,当信托计划获得收益实际较高之时,才能有效避免信托公司侵占投资者的真实收益;而当信托计划实际出现亏损之时,才能心安理得让投资者合理承担投资风险。与此同时,监管部门应当督促信托公司增强项目可行性。信托公司的责任应当是“得人之信、受人之托、履人之嘱、代人理财”,如果信托公司不能将风险和可能发生的损失控制在适当范围之内,结果只能是失去投资者的信任。

最后,监管部门还要审时度势,授权逐步暴露经营风险。投资者风险意识增强,信托产品有流动性,薪酬内控合理,这些都是破除“刚性兑付”的前提条件。与这些工作相辅相成,监管部门可以允许信托公司逐步暴露风险,例如,可以从默许个别信托项目延期兑付或者利息部分兑付做起,直至最终实事求是反映整个信托业的全部风险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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