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保险法视角下“佣金”与“手续费”的概念辨析
2014-03-18甄欣乔龙威
甄欣 乔龙威
摘 要:新《保险法》颁布以后,从法律层面已经明确区分了佣金和手续费的使用,指出在保险业内佣金和手续费乃不同的两个概念。但是在新《保险法》实施的3年多来,大众和保险业界对保险佣金与手续费的法律认识模糊和使用随意,必然导致保险中介市场上收费管理的混乱。就以此为出发点,就佣金和手续费的区别和使用进行详细阐述,并对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保险法;佣金;手续费
中图分类号:D92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4)01-0135-03
纵观我国保险法自1995年颁布实施并完善至今,一共经历过两次修改。一次于2002年关于加入WTO的相关入市承诺对保险经营范围、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执行规范、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等进行了相关规定。另一次于2009年对保险法无论是关于保险合同法还是保险业法上进行了一次较大的修改。本文着重于两次修改保险法,关于严谨、规范使用保险“佣金”和“手续费”的表述问题进行相关陈述。
在新法颁布以前,保险佣金和手续费是一对关联性密切却内涵不完全相同的词语,随着保险法的修改完善,这两个词的意义随之变化。在最新保险法改革以前,这两个词用于表述在中介市场上保险经纪人和代理人的薪酬。但在新《保险法》颁布之后,将保险经纪人和代理人的薪酬都统一称之为佣金,手续费重新定义。从此刻起,这两个词意义完全不同。其对规范保险市场、加强保险市场风险监管和提高大众对保险业的认识有着巨大的现实意义。
一、保险“手续费”和“佣金”的由来和使用现状
从实践上说,手续费和佣金的支出都是保险公司支付给保险销售中介机构、个人用来开展其业务的费用。随着上个世纪90年代,美国的保险营销模式引入我国,加上金融混业经营形势,行业竞争越演越烈,保险公司为了吸引保户,扩大业务销量,发展市场份额,增加保险经营收益,使用手续费和佣金作为销售费用的支付手段,使得各种保险代理渠道得到迅速发展,这两个词语更为大众所熟知。但是当时由于没有统一名称规范,有些人利用其漏洞,打收取手续费之名,谋不义之财,使得市场秩序混乱。
但是自从2009年新法颁布至今,大众甚至保险业界,在相关保险实务使用中仍将两词混用,没有意识到这两个词的内涵有着巨大的差别。长期以来,保险业对“手续费”和“佣金”的使用定义比较模糊,习惯性的将财产保险业务中支出的中介费用称之为“手续费”,而将人身保险业务的中介费称之为“佣金”或更是习惯称“手续费”是支付给代理机构的而“佣金”则是支付给个人中介者。
百度百科等一系列网上百科大全更是将保险代理人定义成“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依法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单位或者个人”;将保险经纪人定义成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保险公司从业人员。”并且在新保险法颁布的3年来,保险专业用书(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上仍沿用2002年版保险法的描述,长期以往,则在保险中介市场上,中介费收取的混乱局面可以预见。
综上所述,保险市场上人们对“佣金”和“手续费”在其词意和内涵的使用上比较模糊,使用极其混乱,其亟待辨析和统一规范。
二、“佣金”和“手续费”的辨析
(一)“佣金”的本质和内涵
佣金(Commission),我国最早出现佣金记载是在《史记·货殖列传》中,在汉代被称之为驵,五代称为牙行、牙郎,宋代以后被称为经纪。早期,佣金是由牙商等经纪中间人介绍、说合交易、提供仓储等服务使双方达成交易后得到的报酬,又称牙佣、中佣、行佣。佣金常常是由交易双方的卖方支付给中间人的,当然也有交易双方协商给付。其给付的佣金数额常常是按交易货物的数量价值所决定的,久而久之,变成了惯例。
在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中,对经纪人等中间人以及佣金的看法也一直存在争议。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颁布,第一次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了具有法定资格的中间人通过合法服务获得佣金。
佣金的最明显的特征有:一是商业活动中的合法所得,事先约定好的报酬,是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经纪人的合法收入,应依法纳税。二是,是由支付者明示给出,支付和给出者都要依法入账。这样,佣金与手续费有了不同的法律性质。
随着经济的发展,劳动市场上的分工越来越精细,现如今佣金在不同的行业有不同新表述。佣金有几种典型的形式:
1.股票交易佣金,是指交易者达成股票交易后,按实际成交额的一定比例向承办委托证券商交纳的费用。
2.国际贸易佣金,是指外贸公司在代理国际进出口货物时在钱货两讫后,向中间商支付的费用。
3.销售佣金,是指企业为扩大其产品销售额而找中间商代理后支付给中间者的劳务费用。
4.保险佣金,是指保险公司为扩大市场份额按事先约定交纳的保费的一定比例给与保险代理人、经纪人的劳务报酬。
在保险法视角下,保险佣金是指向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的劳务报酬。佣金包含首期佣金和续期佣金,还包括附加佣金。不同的险种,佣金方面的给付有所区别。例如,在寿险业,保险佣金的给付是要随着寿险的保险期限持续多年,一般来说,首期佣金较多,逐年递减。
(二)“手续费”的本质和内涵
手续费(commission charge)是一个很外延、民俗的词汇。说其民俗是因为在日常生活中每个人都会不可避免的接触到,是一个伴随我们一生的词汇;说其外延是因为手续费包含万千,没有人能准确全面的说出其内涵,甚至词典中也没有其准确的定义。所以通俗的理解,手续费就是第三方在代理办事过程中时所需要的劳务补偿,或者说是接受第三方便利服务后支付的报酬。
对于委托人来说,这是对委托人办成事物后的报酬,如办证手续费、股票交易手续费、房屋过户手续费、报关手续费、退票手续费等。从会计的角度来说,第三方(除税务部门)收取手续费后需要交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endprint
现如今,人们接触最多的就是银行卡手续费,不仅是支付转账费用,还可以通过第三方支付水、电、煤气等各种生活费用。所以,手续费在某些方面又可以理解为服务费用(service charge)。
但是,随着经济物质的增长、竞争的激烈,一些非法手段、权钱交易、灰色收入等却打着“手续费”的名头,堂而皇之的充斥于日常生活。人们在憎恨这些犯罪行动的同时,也给手续费这个中性词蒙上了一层阴影。
(三)保险法下的“保险佣金”和“保险手续费”的关系辨析
从上述可知,手续费的内涵随着经济的发展其词意包罗万千,与时俱进,具有广泛的外延性。而佣金的内涵早已被法律、民俗和千百年的惯例准确地定义下来。由此可见,这两个词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相同的是,佣金和手续费在某种特定的情况下,都具有佣金的特点。不同的是,手续费没有佣金的准确性、严谨性和法律力,而佣金没有手续费丰富的内涵。模糊的说,佣金包含于手续费之中,佣金对手续费来说是一种从属关系。
在我国恢复保险业经营的30多年以来,一直存在“手续费”和“佣金”的争议,这争议跟保险业的无序经营、效率低下和监管的混乱等一些列问题无不关系。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以法治来规划市场运行,所以从保险法的角度来看,保险手续费和佣金的定义随着2009年新《保险法》的颁布而改变,从法条的五十四条、一百一十七和一百一十八条可以看出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的中介报酬统一规定为“佣金”,而将保险“手续费”定义成投保人退保时所需缴纳的成本费用。从此,在法律层面上一扫之前保险佣金和手续费使用的混乱局面。
从此,我们可以从上面的法律定义清晰的看出保险手续费和保险佣金是两个意义完全不同词汇。
三、保险佣金和保险手续费混用的弊端和建议
(一)保险佣金和保险手续费混用的弊端
手续费与佣金虽然词的内涵相近,但是在保险业中基于保险法的定义下,已明确规定了其使用的场合、对象,所以人们在使用时必须注意其区别,再混用一类的话会引起不必要的错误。
1.在使用中,保险手续费缺乏法律和合同上的严谨性
佣金仅仅定义为中介的服务费用并不指其他费用,而手续费的使用范围远远大于保险佣金的范围,所以在保险合同中使用缺乏应有的严谨性。并且在新《保险法》的一百三十条法条明确定义保险佣金,只对有合法资格的中介者支付,具有严谨的排他性,所以保险手续费不能与保险佣金混为一谈。
并且在其他相关涉及行业中,也容易出现佣金和手续费的使用混乱,缺乏行业严谨性。例如银监会在《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中将保险的佣金与手续费混用,实务中上述现象多发,所以确保行业间相关法条通知的用语严谨和统一刻不容缓。
2.保险手续费的使用在思维上具有的延续性
在实务中,如果用保险手续费代替保险佣金使用,由于手续费民俗概念极多,并且对于不同服务收取的费用比例不同,拥有极大的可操作空间。大量的保险编外人员、中介者普遍专业知识不高,容易将保险手续费的民俗概念代入工作中而他们又是保险销售行业的主力,但是那些非保险业人员却并不清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所以在手续费收取的范围、标准上会与保险法律规定有所出入。这也许是保险费佣金虚高,中介收费混乱,监管不利,保险行业评价低下的原因之一。
3.保险手续费的使用在内部和外部理解上都具有歧义性
在新保险法修订以前,保险业在支付代理人和经纪人薪酬时的表达不一致的。支付代理人薪酬称为保险手续费,但是保险手续费还在保险业中其他地放方使用,例如在保险退保时,则需要支付一定的退保手续费,这里用的却是手续费的一般意义上民俗概念,而代理人的薪酬手续费使用的是佣金的概念,是个特指概念。所以,在使用中会使人产生概念歧义。
从公众看来,一方面人们日常使用手续费大多是使用其民俗概念,例如交纳银行卡手续费、办理各种证件所缴纳的手续费等,所需要缴纳的只是低廉成本费。然而保险手续费代表佣金使用时提取高额的提成,则会令公众迷惑不解。另一方面人们在日常听见的都是媒体报道手续费的负面消息,与其联系的都是商业贿赂、潜规则和犯罪等贬义词性,如果保险业使用手续费来表达佣金的意义,则会不利于树立保险的行业形象。
(二)结论与建议
综上所述,佣金与手续费在民间生活风俗上是一对词义相近、用法相同的词语,但是在保险业中特别是在新保险法颁布以后,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指出保险佣金与保险手续费在含义上是完全不同的,不能混为一谈。
1.组织保险从业人员认知学习贯彻新《保险法》有关知识,特别是保险佣金与保险手续费的概念辨析,并加强媒体对外宣传。此外应开展规范保险用语的一致性学习活动,加强监管信息系统发布的规章类文件,确保此类错误不再发生。
2.修改公共媒体包括百度百科、网络词典等一系列网络词典关于保险手续费和佣金的错误解析并且修订保险类“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丛书和保险专业词典,从根源上解决保险佣金与手续费的混用问题,贯彻新保险法精神。
保险佣金与手续费的混用,错误看似很小,却犹如蝴蝶效应中那丢失的钉子为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埋下一个毒瘤,然而,新《保险法》的颁布实施,特别是在保险法视角下对佣金与手续费的概念辨析,为我国保险中介费用的管理和保险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扫平了障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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