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良深部吸痰对颅脑损伤机械通气患者颅内压和呼吸机相关性肺炎的影响及意义
2014-03-17张玮娜洪玲应金波吴珊珊
张玮娜,洪玲,应金波,吴珊珊
改良深部吸痰对颅脑损伤机械通气患者颅内压和呼吸机相关性肺炎的影响及意义
张玮娜,洪玲,应金波,吴珊珊
目的探讨改良深部吸痰对颅脑损伤机械通气患者颅内压(ICP)和呼吸机相关性肺炎(VAP)的影响及意义。方法将72例颅脑损伤行机械通气的患者分为A、B、C 3组,各24例,A组、B组、C组分别采用浅部吸痰法、深部吸痰法、改良深部吸痰法进行吸痰,分析3组患者术后第3天吸痰前1 min(基础水平)和吸痰过程中ICP的变化以及术后第3天24h内吸痰次数和吸痰间隔时间;比较机械通气7 d内VAP的发生率。结果B、C两组患者吸痰前与吸痰时ICP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均<0.05);3种不同的吸痰深度,患者术后第3天24 h内吸痰次数和吸痰间隔时间总体水平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均<0.05);A组与B、C组吸痰次数和吸痰间隔时间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均<0.05);A组VAP发病14例(50%),B组5例(20.8%),C组6例(25%),差异有统计学意义(<0.05)。结论对于颅脑损伤机械通气患者,改良深部吸痰与以往常规深、浅吸痰法比较是一种更为安全有效、安全的吸痰方式。
吸痰;颅脑损伤;颅内压;呼吸机相关性肺炎;不同深度
机械通气是治疗重症颅脑损伤患者呼吸衰竭、气道阻塞的重要措施。吸痰是机械通气过程中一项基本而必要的护理措施,能够有效清除呼吸道分泌物,减少呼吸机相关性肺炎(VAP)等肺部并发症的发生,改善呼吸功能。吸痰操作能够引起颅脑损伤患者颅内压(ICP)的变化,使患者病情加重,增加颅脑损伤的治疗难度。
有研究发现,吸痰深度的不同能够影响颅脑损伤患者ICP的变化以及V AP的发生率[1]。目前,临床护理过程中最佳的吸痰深度仍缺乏充足的证据支持[2]。因此,本文主要探讨不同吸痰深度对颅脑损伤行机械通气患者ICP和VAP的影响,寻找最佳的吸痰深度,减少气道损伤和并发症的发生,改善患者生活质量。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选取2012年3—12月宁波市第一医院收治的72例颅脑损伤行机械通气的患者,病例排除标准:(1)无咳嗽反射者;(2)肺部感染患者;(3)未行ICP监护者;(4)有慢性肺部疾病者。其中男36例,女36例;年龄27~70岁。按入院顺序分为A、B、C3组,各24例。A组平均年龄(47.43±10.64)岁;其中诊断为单纯颅脑损伤11例,多发伤13例。B组平均年龄(48.83±12.43)岁;其中单纯颅脑损伤14例,多发伤10例。C组平均年龄(47.24±10.85)岁;其中单纯颅脑损伤10例,多发伤14例。3组患者一般资料差异无统计学意义(>0.05)。
1.2 方法
1.2.1 分组方法A组应用浅部吸痰法吸痰,即将密闭式吸痰管插入气道至超过气管插管远端1 cm,插入深度为27~32 cm。B组应用深部吸痰法吸痰,即将吸痰管插入气管至气管隆突的位置,遇到阻力后上提1 cm,插入深度一般为35~40 cm。C组应用改良深部吸痰法吸痰,即吸痰管至气管插管远端后再插入l~2 cm[2]。
1.2.2 吸痰指征吸痰指征:(1)肺部听诊湿啰音;(2)气管插管内见痰液波动,分泌物潴留;(3)声门部听诊有明显痰鸣音;(4)患者呼吸急促困难,血氧饱和度下降,气道压力升高以及潮气量下降等;(5)患者主动要求吸痰。
1.2.3 吸痰方法吸痰操作前2 min,给予患者吸入100%O2。3组患者均应用12 FR(4mm)密闭式吸痰管,调整吸痰压力为160 mmHg(1 mmHg≈0.133 kPa),将吸痰管缓慢插入至气道所需深度,边旋转边吸引,同时慢慢退出吸痰管,操作时间<15 s。吸痰结束后再给予100% O22 min。
1.2.4 注意事项(1)严格进行无菌操作;(2)吸痰过程中注意监测患者生命体征;(3)操作动作细心轻柔,避免反复上下提拉管道;(4)吸痰时长不能超过15s,反复不能超过3次;(5)适度湿化气道。
1.3 观察指标与评价标准(1)颅脑损伤患者行机械通气术后第3天,记录与比较应用3种吸痰方法,在吸痰前1 min(基础水平)和吸痰过程中ICP变化情况。(2)记录与比较3组患者术后第3天24 h内吸痰次数和吸痰间隔时间。(3)记录与比较应用3种不同深度的吸痰方法,患者7 d内VAP的发生情况。
1.4 统计方法采用SPSS 16.0统计软件进行数据分析,计量资料以均数±标准差表示,组内比较采用检验;组间多组比较采用检验,两两比较采用Newman-Keuls检验。计数资料以率表示,采用2检验。<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3 组患者吸痰前和吸痰时ICP比较A组患者吸痰前与吸痰时ICP差异无统计学意义(>0.05)。B、C两组患者吸痰前与吸痰时ICP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均<0.05),且B组较C组变化幅度大。见表1。
2.23 组患者术后第3天24 h内吸痰次数和吸痰间隔时间比较3种不同的吸痰深度,患者术后第3天24 h内吸痰次数和吸痰间隔时间总体水平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均<0.05);A组与B、C组吸痰次数和吸痰间隔时间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均<0.05);而B、C两组间吸痰次数和吸痰间隔时间差异无统计学意义(>0.05)。见表2。
2.33 组患者7d内VAP发生率情况比较采用不同吸痰深度的3组患者VAP的发生率不全相同,A组发病14例(50%),B组5例(20.8%),C组6例(25%),差异有统计学意义(2=8.946,<0.05)。A与B(A组发生率高于B组)以及A与C(A组发生率高于C组)组间比较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0.05);B与C组差异无统计学意义(2=0.118,>0.05)。
表1 3组患者吸痰前(基础水平)和吸痰时ICP的比较mmHg
表2 3组患者术后第3天24 h内吸痰次数和吸痰间隔时间比较
10.3969/j.issn.1671-0800.2014.11.025
R563.1
A
1671-0800(2014)11-1373-03
315010宁波,宁波市第一医院
张玮娜,Email:55306021@ 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