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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类型林地流转的形成逻辑与效率差异

2014-03-15李怡高岚

软科学 2014年2期
关键词:规模经营

李怡 高岚

摘要: 基于582户农户及53个大户的有效调查问卷,将广东省林地流转的类型归纳为“集中型”和“分散型”,对其相较于农地流转的外部特征与形成动机给予了理论探讨,并进一步从投入产出、满意度和稳定性3个维度考察了不同模式林地流转的相对效率。分析认为,相对于未发生流转的集体经营和家庭经营,两类流转形成的规模化经营有效提升了林地生产力和林业经济效率,而相较于“集中型”流转,“分散型”流转更能够实现帕累托最优。

关键词: 林地流转;规模经营;效率比较

中图分类号:F326.27;F2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409(2014)02-0140-05

一、问题的提出

劳动力转移、市场开放和产业竞争加剧的历史性趋势使得我国农业“贫穷而有效率”的小农经济状态不断受到国内产业竞争和国际农业竞争的挑战。学术界和政府部门一直寄期望于通过“家庭经营→土地流转→现代农业”的发展路径克服农地分散化、细碎化、“过密化”以及超小规模经营导致的效率陷阱。然而,现实中农地流转无论从速度上、比例上还是规模上,都还处于较低水平,即使在东部发达地区,农地流转率也仅达到10%~20%[1],尚不能发挥建立起现代农业的总体性和长期性作用[2]。

但在另一方面,林地作为农村土地的主要构成部分之一,其大规模流转并向资本集中的现象正在我国农村尤其是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大量产生、扩散并成为普遍,大户、公司等新兴涉林主体已日渐替代农户、村集体成为主流林业经营者[3]。那么,考察不同流转路径下林业规模化经营引发的效率增进或福利损失,或可对其他地区、其他类型农村土地流转的推进提供实践参考。

二、林地流转:基于形成轨迹与经济逻辑分析

现有研究文献表明,通过土地流转促进土地集中,是提高土地经营效率、实现土地规模经营的必经之路,也是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重要途径[4~6]。但农地流转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包括:农地保障功能的丧失尚无制度替代[7]、转入主体可能对保持土壤肥力投资不足而产生效率损失[8]等。与之相比,林地流转相关研究一方面肯定了土地转入对提升林业经营水平和经营效率的作用[9,10],另一方面,对可能发生在转出方的租金耗散及福利下降仍然估计不足。因此,本文试图从林地流转的形成轨迹入手,逐层分析不同路径下林地流转的经济效率,以期提炼出满足帕累托最优的林地流转模式。

林地流转在地区差异上具有与农地相似的特征,发达地区的林地流转比例、规模远高于欠发达地区。据笔者对广东省不同地区所做调查,林地流转的路径依据转出主体不同,可以归纳为两条:一是集中型流转,即村集体将集体统一经营林地集中转出给大户;二是分散型流转,即农户将其家庭经营林地分别转出给大户(如表1所示)。本文将前者称为“集中型”流转,将其转入方——专业大户、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少数林业部门管理人员等林地价值和林业效益的早期发现者统称为“Ⅰ类大户”;将后者称为“分散型流转”;其转入方则统称为“Ⅱ类大户”。调查结果证实,广东省“集中型”流转的发生率高达922%,远远高于“分散型”流转的发生率(152%)。

摘要: 基于582户农户及53个大户的有效调查问卷,将广东省林地流转的类型归纳为“集中型”和“分散型”,对其相较于农地流转的外部特征与形成动机给予了理论探讨,并进一步从投入产出、满意度和稳定性3个维度考察了不同模式林地流转的相对效率。分析认为,相对于未发生流转的集体经营和家庭经营,两类流转形成的规模化经营有效提升了林地生产力和林业经济效率,而相较于“集中型”流转,“分散型”流转更能够实现帕累托最优。

关键词: 林地流转;规模经营;效率比较

中图分类号:F326.27;F2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409(2014)02-0140-05

一、问题的提出

劳动力转移、市场开放和产业竞争加剧的历史性趋势使得我国农业“贫穷而有效率”的小农经济状态不断受到国内产业竞争和国际农业竞争的挑战。学术界和政府部门一直寄期望于通过“家庭经营→土地流转→现代农业”的发展路径克服农地分散化、细碎化、“过密化”以及超小规模经营导致的效率陷阱。然而,现实中农地流转无论从速度上、比例上还是规模上,都还处于较低水平,即使在东部发达地区,农地流转率也仅达到10%~20%[1],尚不能发挥建立起现代农业的总体性和长期性作用[2]。

但在另一方面,林地作为农村土地的主要构成部分之一,其大规模流转并向资本集中的现象正在我国农村尤其是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大量产生、扩散并成为普遍,大户、公司等新兴涉林主体已日渐替代农户、村集体成为主流林业经营者[3]。那么,考察不同流转路径下林业规模化经营引发的效率增进或福利损失,或可对其他地区、其他类型农村土地流转的推进提供实践参考。

二、林地流转:基于形成轨迹与经济逻辑分析

现有研究文献表明,通过土地流转促进土地集中,是提高土地经营效率、实现土地规模经营的必经之路,也是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重要途径[4~6]。但农地流转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包括:农地保障功能的丧失尚无制度替代[7]、转入主体可能对保持土壤肥力投资不足而产生效率损失[8]等。与之相比,林地流转相关研究一方面肯定了土地转入对提升林业经营水平和经营效率的作用[9,10],另一方面,对可能发生在转出方的租金耗散及福利下降仍然估计不足。因此,本文试图从林地流转的形成轨迹入手,逐层分析不同路径下林地流转的经济效率,以期提炼出满足帕累托最优的林地流转模式。

林地流转在地区差异上具有与农地相似的特征,发达地区的林地流转比例、规模远高于欠发达地区。据笔者对广东省不同地区所做调查,林地流转的路径依据转出主体不同,可以归纳为两条:一是集中型流转,即村集体将集体统一经营林地集中转出给大户;二是分散型流转,即农户将其家庭经营林地分别转出给大户(如表1所示)。本文将前者称为“集中型”流转,将其转入方——专业大户、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少数林业部门管理人员等林地价值和林业效益的早期发现者统称为“Ⅰ类大户”;将后者称为“分散型流转”;其转入方则统称为“Ⅱ类大户”。调查结果证实,广东省“集中型”流转的发生率高达922%,远远高于“分散型”流转的发生率(152%)。

摘要: 基于582户农户及53个大户的有效调查问卷,将广东省林地流转的类型归纳为“集中型”和“分散型”,对其相较于农地流转的外部特征与形成动机给予了理论探讨,并进一步从投入产出、满意度和稳定性3个维度考察了不同模式林地流转的相对效率。分析认为,相对于未发生流转的集体经营和家庭经营,两类流转形成的规模化经营有效提升了林地生产力和林业经济效率,而相较于“集中型”流转,“分散型”流转更能够实现帕累托最优。

关键词: 林地流转;规模经营;效率比较

中图分类号:F326.27;F2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409(2014)02-0140-05

一、问题的提出

劳动力转移、市场开放和产业竞争加剧的历史性趋势使得我国农业“贫穷而有效率”的小农经济状态不断受到国内产业竞争和国际农业竞争的挑战。学术界和政府部门一直寄期望于通过“家庭经营→土地流转→现代农业”的发展路径克服农地分散化、细碎化、“过密化”以及超小规模经营导致的效率陷阱。然而,现实中农地流转无论从速度上、比例上还是规模上,都还处于较低水平,即使在东部发达地区,农地流转率也仅达到10%~20%[1],尚不能发挥建立起现代农业的总体性和长期性作用[2]。

但在另一方面,林地作为农村土地的主要构成部分之一,其大规模流转并向资本集中的现象正在我国农村尤其是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大量产生、扩散并成为普遍,大户、公司等新兴涉林主体已日渐替代农户、村集体成为主流林业经营者[3]。那么,考察不同流转路径下林业规模化经营引发的效率增进或福利损失,或可对其他地区、其他类型农村土地流转的推进提供实践参考。

二、林地流转:基于形成轨迹与经济逻辑分析

现有研究文献表明,通过土地流转促进土地集中,是提高土地经营效率、实现土地规模经营的必经之路,也是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重要途径[4~6]。但农地流转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包括:农地保障功能的丧失尚无制度替代[7]、转入主体可能对保持土壤肥力投资不足而产生效率损失[8]等。与之相比,林地流转相关研究一方面肯定了土地转入对提升林业经营水平和经营效率的作用[9,10],另一方面,对可能发生在转出方的租金耗散及福利下降仍然估计不足。因此,本文试图从林地流转的形成轨迹入手,逐层分析不同路径下林地流转的经济效率,以期提炼出满足帕累托最优的林地流转模式。

林地流转在地区差异上具有与农地相似的特征,发达地区的林地流转比例、规模远高于欠发达地区。据笔者对广东省不同地区所做调查,林地流转的路径依据转出主体不同,可以归纳为两条:一是集中型流转,即村集体将集体统一经营林地集中转出给大户;二是分散型流转,即农户将其家庭经营林地分别转出给大户(如表1所示)。本文将前者称为“集中型”流转,将其转入方——专业大户、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少数林业部门管理人员等林地价值和林业效益的早期发现者统称为“Ⅰ类大户”;将后者称为“分散型流转”;其转入方则统称为“Ⅱ类大户”。调查结果证实,广东省“集中型”流转的发生率高达922%,远远高于“分散型”流转的发生率(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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