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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法律援助的重要性

2014-03-14王丽君

科学中国人 2014年2期
关键词:法律援助残疾人法律

王丽君

(江苏省残联)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减免费用,提供法律服务的制度。通过向这些缺乏能力、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使他们能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享受平等的法律保护。

残疾人作为社会困难群体中特殊的一部分,合法权益被侵犯现象时有发生。为什么残疾人容易被侵权,主要原因有二:一是犯罪易于得手;二是得手后这类群体的回击能力弱。残疾人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获取法律知识和得到法律服务方面,普遍面临着比常人更多、更难以克服的困难。

例如:震惊全国的山西黑砖窑事件2006年有9名智力障碍残疾人被骗到砖窑做工。他们每天干活长达20小时,一日三餐吃馒头﹑喝凉水,睡在铺着草席的砖地上,被反锁的黑屋子外有打手和狼狗巡逻,没有领到一分钱的工资。在遭受这样非人的折磨时,他们从来不知道反抗,也不敢逃跑。被解救时个个遍体鳞伤。更为严重的是,患先天性痴呆症的民工刘宝因干活慢,被打手用铁锹猛击头部,死后用塑料布将其包裹,尸体被抛弃在附近的荒山。

因小儿麻痹症致残的杜国峰,长大后靠乞讨为生。2009年,在江苏徐州他遇到了名叫张安君的人,他给流离失所的杜国峰很多帮助。后来张安君讲出自己是一位尿毒症病人,为了活下去,希望杜国峰能够将肾捐给他,并许诺给杜国峰6万元钱。随后张安君就带着杜国峰去南京,制造一系列假的资料,通过医院的审核,手术成功后,张安君却没有兑现自己的承诺。

从以上的两起事件可以看出,残疾人被侵权的后果非常严重,而且残疾人被侵权后却普遍面临“维权难”的困境,主要原因有

一、残疾人在经济上无法承受法律服务的费用

我国残疾人人数占总人口的6.34%,其中农村残疾人占7 5%。残疾人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足全国平均水平的一半。据测算,只有不足1/3的残疾人能够自己养活自己,有1/3左右的贫困残疾人处于绝对贫困状态,2/3左右的贫困残疾人处于相对贫困状态。一旦他们遭受侵权,经济上就很难承受维权费用。

二、残疾人在教育程度上不能寻求法律服务

根据《2010年度全国残疾人状况及小康进程监测报告》表明,2010年度学龄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比例为71.4%,还有28.6%的学龄残疾儿童没有接受义务教育,而全国学龄儿童基本上都接受义务教育。残疾人口受教育程度远远低于健全居民平均受教育水平,18岁以上未上过学和上过小学的比例高达76.1%。接受教育是其走出家门、融入社会的重要前提。由于教育程度低,与外界交往较少,无法接受信息,不了解法律服务的存在和作用,也不知道利益表达渠道。

三、残疾人因心理影响不想寻求法律服务

残疾人对社会现象,对社会政策的理解和认知力低,对法律援助的意识和行为能力薄弱。从消极的层面来看,残疾人由于平时压抑,比较自卑,在受到外来压力时往往会表现出仇视、报复的心理,采取忍受或报复的两种极端行为,不想寻求法律服务。

四、社会因素也导致法律援助较难开展

从外部环境看:宣传工作不到位,没有把相关信息有效传递到残疾人面前,或者说信息传递的不全面、不具体。服务工作不到位,没有把服务送到残疾人面前。监管问责制度缺失导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如《劳动法》的实施情况。从内在因素看:主要是社会对残疾人重视不够,甚至带有一定的偏见,所以缺少人文关怀以及包容与接纳。认为残疾人非主流、非主导,置于被动地位,没有给予同样的平台、同等的生存空间。如特殊教育在数量和质量与普通教育相比,低于普通教育。就业上存在歧视,如同等条件优先录取健全人,甚至在招收公务员时以形象为由将残疾人拒之门外。残疾人服务和保障体系不健全,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如残疾人在没有接受技能培训、没有生活保障的前提下断然取缔残疾车运营。

因此解决残疾人在法律服务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渠道和方式显得尤为重要。我们必须有针对性的采取与之相适应的工作措施,确保残疾人法律援助在整个法律援助工作中的特殊重要地位,促进了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1、有针对性地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让残疾人了解法律援助的职能内容,为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提供更好的法制环境和氛围。如以“全国助残日”、残疾人保障法实施纪念活动等为契机,组织开展一系列普法宣传教育活动。要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上街头,进社区,下乡村,设置宣传、咨询站(点),向广大群众和残疾人普及法律知识,确保信息畅通。号召全社会理解、尊重残疾人,关心、爱护残疾人,自觉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勇于用法律手段同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使广大残疾人权益、残疾人事业在法制的轨道上得到全面的更好的发展。

2、建立健全各级残联法律救助机构和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一是把法律援助事业纳入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保法律援助事业发展与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建立省、市、县、乡镇(街道)四级残疾人法律援助维权网络,这些专门的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机构,除配置专业的工作人员外,还可以借助社会力量,聘请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爱心人士,建立起一支相对稳定的、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残疾人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建立法律援助专线服务系统,推行“点援制”、电话预约、网上预约、上门服务等便民措施,方便残疾人申请法律援助。二是要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把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专项预算,加大投入力度,建立法律援助经费动态增长机制,不断提高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水平。

3、重视人才培养,严格用人选拔。要加强法律援助机构队伍建设,健全人才培养、竞争、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逐步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法律援助人才队伍。残疾人法律工作者不仅需要扎实的法律功底和工作能力,更要有过硬的政治素质,道德素质,心理素质和乐于奉献的精神。爱心、细心和耐心这“三心”必不可少。有爱心是为残疾人工作的前提,要带着真挚的感情去尊重和服务。细心周到要贯穿与整个服务过程中,由于残疾人有障碍,来去需要搀扶引路,或主动上门服务,在态度和语言上要温暖温和,避免生硬和伤害,根据他们的特点和需求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耐心倾听他们的心声,了解诉求,引导进入法律程序帮助维权。总之,要树立视残疾人为家人、视残疾人的事为家事、视残疾人的信为家信的观念,才能成为一个合格的残疾人法律工作者。

4、借助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优势,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排忧解难。基层司法行政组织和法律服务工作者遍布城乡,发挥职能优势,发挥人熟、地熟、情况熟的特点,积极主动地为他们提供法律咨询。要重视涉及残疾人利益的民间纠纷的调解工作,依法化解矛盾纠纷,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我们相信,通过各级、各部门的重视与合作,以便捷、高效的措施以保障制度的实施落实,将最有效的发挥法律援助职能作用,确保残疾人合法权益,使残疾人享有生活地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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