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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的税收优惠:英国经验及借鉴

2014-03-13刘健钧北京大学创业投资研究中心北京100871

国际税收 2014年9期
关键词:公司制创业投资优惠政策

刘健钧(北京大学创业投资研究中心 北京 100871)

刘国艳(国家发展改革委经研所 北京 100824)

王 元(国家发展改革委经研所 北京 100824)

创业投资的税收优惠:英国经验及借鉴

刘健钧(北京大学创业投资研究中心 北京 100871)

刘国艳(国家发展改革委经研所 北京 100824)

王 元(国家发展改革委经研所 北京 100824)

本文从投资者和基金两个环节,介绍了英国支持创业投资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指出英国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的宗旨是引导创业投资支持小企业,相关政策注意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结合我国国情,本文还提出了尽快解决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双重征税问题、放宽投资抵扣条件和税收优惠政策享受范围等建议。

创业投资 税收优惠 英国

英国是世界上创业投资起步较早、发展较为成熟的国家,虽然英国与我国在创业投资发展阶段、基金组织形式以及税制等方面存在较大不同,但英国的创业投资发展政策,尤其是其促进私人创业资本投资早期创新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未来我国完善相关政策具有一定的启示和借鉴意义。根据英国的发展经验,我国有必要利用当前经济相对高速增长、政府财政状况相对充裕的有利条件,对创业投资行业实施更加积极的税收优惠政策,努力为创业投资创造有利的发展环境。

一、英国支持创业投资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英国政府在支持创业投资发展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集中在投资者环节,推出了一系列配套税收优惠计划,并且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进而有效地调动了投资者投资早期企业的积极性,有力支持了小企业的发展。

(一)投资者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

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英国就推出了旨在鼓励投资初创期和扩张期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之后根据情况的变化不断调整完善,陆续推出了多项鼓励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包括以下几项:

1.创业投资信托计划(VCTS)。

创业投资信托计划出台于1995年,该计划的宗旨是鼓励个人投资者通过专业性创业投资基金间接从事创业投资。为有效保护个人投资者权益,基金的组织形式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制,且必须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基金管理机构要接受英国金融服务局监管。

该计划要求公募基金公司所从事的投资行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基金公司必须投资多个公司,对每个公司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基金总额的15%,且基金公司70%以上的资金必须以股权形式投资;二是被投资企业必须符合小企业标准,即总资产不超过1 500万英镑,员工数量不超过250名;三是被投资企业必须不被其他企业控股,且未在主板上市,每年所获投资额不能超过500万英镑;四是被投资企业所处行业必须是除资金借贷、租赁以及资产剥离业务及受欧盟其他计划资助之外的行业。

如果基金公司的投资行为符合上述条件,则投资于该基金公司的投资者可以享受如下优惠政策:一是投资者从基金分得的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二是投资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可按其对创业投资基金公司投资额的30%进行抵免;三是如果持有创业投资基金公司股票满5年以上,转让创业投资基金公司股票所得免征资本利得税①在英国,个人获得来自英国公司的股息或红利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股票所获得的收入需缴纳资本利得税。。

据统计,1995—2012年末,创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数量已达到124家,累计向1 500家被投资企业提供资金46亿英镑,政府减税额为11亿英镑。

2.企业投资计划(EIS)。

企业投资计划是上世纪80年代推出的公司起步支持计划(BSS)和公司扩张支持计划(BES)的合并重组,开始于1994年,主要是鼓励个人投资者、天使基金或共同基金直接投资于企业发展早期。该计划所规定的投资行为要求与创业投资信托计划(VCTS)基本一致,即投资者必须与企业无任何关系、投资期要达到三年以上、所持股份不超过企业股本的30%、不从企业获得任何回报,被投资企业必须符合小企业标准。投资行为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可按其投资额的30%抵免个人所得税;二是允许个人所得税递延,鼓励其增值部分再投资于企业;三是投资者免征资本利得税。

据统计,自1994年以来,该计划共吸引投资81亿英镑,政府减税25亿英镑,每年大约有2 000家小企业受益。其中,2009年-2010年间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的投资者中83%的投资额小于5万英镑,此类投资者占到EIS的30%。

3.种子企业投资计划(SEIS)。

作为企业投资计划(EIS)的有益补充,种子企业投资计划开始于2012年,主要是为帮助小型、处于初创期的企业弥补融资不足而推出的。对被投资企业的要求如下: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公司员工数量不超过25名、资产不超过20万英镑、总投资额不超过15万英镑。对投资者的激励包括:按投资额的50%抵免个人所得税;如果所得收益继续再投资到SEIS,则免征资本利得税;其他优惠与企业投资计划(EIS)相同。

4.公司创业投资计划(CVS)。

公司创业投资计划于2000年开始实施,主要是针对大企业不愿通过与小企业建立贸易关系、开展业务往来支持小企业发展,而更倾向于采取并购方式控制小企业这一问题。该计划提供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一是按大企业投资于小企业资金规模的20%给予企业所得税抵减;二是允许再投资资金延迟纳税;三是企业投资的损失允许抵扣。随着企业发展形势的变化,CVS对被投资企业的规模进行了调整。2006年以前规定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前资产总额为1 500万英镑以下,接受投资后不能超过1 600万英镑;2006年之后,标准下调到接受投资前为700万英镑,接受投资后不超过800万英镑。

据统计,2000年-2010年计划运行的十年间,共有800多家大企业享受了该项税收优惠。

(二)基金环节税收优惠政策

在英国,创业投资基金主要按合伙制和公司制设立。对合伙制基金,不需要在基金环节缴纳包括企业所得税等在内的任何税收。这主要是由于在英国,合伙企业不被视为纳税主体,无需承担纳税义务。

对公司制创投基金,英国只对通过股票市场公开募集和公开交易、符合创业投资信托计划(VCTS)要求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给予不视为纳税主体的优惠,使其免于在基金和投资者两个环节重复征税。其初衷是鼓励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公开募集和公开交易,更利于保护投资者权益,投资运作也更透明。对各类私募设立的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则仍将其作为纳税主体。

二、英国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特点

(一)税收优惠政策的宗旨是鼓励创业投资支持小企业

从英国政府所出台的多项税收优惠计划的目的来看,政策优惠主要遵循弥补小企业融资缺口的理论,重点在于鼓励创业资本投资于小企业。虽然英国各项计划并不要求被投资企业是高新技术企业,但通常情况下,投资者会自觉地选择高成长型企业进行投资,由于创新的技术或营销模式是企业具有高成长性的基础,因此投资者自然会倾向于选择各类创新型企业进行投资,而不会投资于重复建设较严重的传统企业。

(二)政策根据执行情况及时调整

从英国支持小企业发展的鼓励政策体系变化情况来看,优惠政策是随着实际情况的变化而及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的,从而使相关政策更符合实际情况的需要。如企业创业投资计划(CVS)在实施的过程中,根据形势的变化曾对被投资企业的规模进行过调整。

(三)基金环节税收优惠仅针对公募类公司制基金,与创业投资基金的私募要求不相适应

目前英国针对创业投资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仅限于通过公募方式募集资金并在公开股票市场交易的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要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必须是公司形式,这有利于通过公司的法人治理机制保护投资者;要求其必须是公开上市的公司型基金,有利于通过信息披露机制,对基金管理主体实行社会约束。对于各种通过私募方式设立的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英国没有任何税收优惠政策。对比私募类合伙型与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合伙型创业投资基金不作为纳税主体,而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需作为纳税主体,存在着严重的双重征税问题。正因为各种私募类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需要承担双重税负,在税收上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所以,私募类创业投资基金后来越来越多地选择按合伙形式设立。

三、对完善我国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一)加快解决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的双重征税问题

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由于能够建立起有效的法人治理机制,因而有利于保护投资者权益;由于投资者相对放心,其存续期限较长,因而有利于基金做长期投资,可以更好地支持创业早期企业。从我国当年为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制定税收优惠政策①主要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的初衷看,由于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是纳税主体,对其实施所得税抵扣,确实有利于防范各类避税行为。但是,由于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必须面临双重征税问题,即使考虑到所得税抵扣因素,其总税负仍明显高于合伙制创业投资基金,因而使得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的所得税政策缺乏吸引力。为有效解决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的双重征税问题,建议借鉴英国经验,将符合以下“投资管道”条件的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参照合伙制创业投资基金相关规定,不作为纳税主体:一是不设立管理团队,而是委托第三方管理机构管理;二是不从事主动的工商经营活动,而仅从事被动的财务投资活动;三是将每年所得全部分配给投资者,由投资者缴税。

(二)适当放宽现有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标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规定: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但在执行中,被投资企业同时满足“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两个标准的难度较大,特别是2008年科技部提高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后,大部分创业投资企业都无法享受此项优惠。为切实发挥已有优惠政策的作用,建议将现行“中小”加“高新”双重标准放宽为“中小”单一标准,以提高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有效性。

(三)近期将投资抵扣延伸到投资者环节,远期研究开征资本利得税,对长期投资者减半征收

在英国,投资者的投资收益需要缴纳资本利得税,但政府通过免征或减征长期投资资本利得税,来调动投资者投资早期企业的积极性。目前我国尚未开征资本利得税,对资本利得的征税主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上,且对长期投资也无税收优惠,因而不利于调动投资者投资早期企业的积极性。因此,当前可将现行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扩展到主要投资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者环节。未来随着税制的完善,可开征资本利得税,并对主要投资于小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的长期投资者减半征收资本利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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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韩 霖

Tax Incentives for Development of the Venture Capital Investment: the British Experience and Its Reference for China

Jianjun Liu, Guoyan Liu & Yuan Wang

Both from investor perspective and funds perspective,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British tax incentive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the venture capital and points out that the aim of the British tax incentives is to guide the venture capital investment, support the development of small business and adjust relevant policies timely. Combined with China’s current conditions, the paper suggests that double taxation issues of the corporate venture capital fund shall be resolved as soon as possible, the investment credit threshold as well as the applicable scope of tax incentives shall be eased.

Venture capital investment Tax incentive UK

F810.42

A

2095-6126(2014)09-0040-04

* 该文是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司《创业投资与科学发展》课题组、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所《促进创业资本投资早期创新企业政策》课题组赴英国考察报告的基础上完成的,考察组成员宋立、冯冰、刘昕、刘丽等对本文亦提出了建设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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