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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有稀土金属何去何从?

2014-03-13

中国有色金属 2014年14期
关键词:世贸组织争端稀土

在美欧日等国诉中国钨、钼、稀土出口管理政策违反WTO规则案初步裁定中国败诉之后,我国将对部分稀有稀土金属产业的管理政策进行相应地调整。

2014年,世界经济将延续缓慢复苏态势,但国内外发展环境依然错综复杂,对于中国钨、钼和稀土等有色金属产业来说是具有重要影响的一年。美国、日本、欧洲诉我国钨、钼、稀土产品出口管理措施案初裁决定使得我国本着资源保护、环境保护、走可持续发展的现有政策必须做出新的调整,制定更加符合WTO规则的出口管理替代政策。

中国立场 情理之中

2000年以来,中国钨、钼和稀土等有色金属产量与进出口贸易大幅度增长,尤其稀土出口量更是从20世纪90年代至今增长了近10倍,这使得我国资源不堪重负,鉴于这种状况,中国政府为加强对钨、钼和稀土的出口管理,实施了出口指标配额限制。

通过对钨、钼和稀土出口的管制以遏制环境恶化是中国采取钨、钼和稀土出口管制措施的合理立场和出发点。目前国内钨、钼和稀土分离企业中绝大多数的“三废”排放虽然符合排放标准,但是冶炼分离对于环境的污染仍不可忽视,近年来,雾霾浮沉等气象状况多发已经表明了我国环境承载能力已经趋于饱和,这就更需要我们加强对工业生产的环境保护意识。长期以来的滥采乱挖已经严重影响了生态环境及地下水质量,有的地方甚至形成对人身极具伤害性的“稀土湖”。回收稀有金属的过程同样污染巨大,而目前廉价的稀土出口利润远远不能弥补对环境造成的损失。

基于资源和环境保护的需要,中国政府对稀土的开采、生产和出口各个环节同步实施了管理措施。加强有色金属产业开采、生产和贸易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保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不再遭受严重破坏,实际上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考虑。

面对严峻的资源环境形势,国内稀有稀土金属产业结构的调整工作也是刻不容缓的。2013年,我国钨产品市场总体表现为先扬后抑、震荡盘整的格局。我国出口钨产品(不含硬质合金)18324吨(金属量);出口钼产品9652吨;出口稀土配额产品实物量2.29万吨。随着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国内对于钨、钼和稀土的需求量也会越来越大。中国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对于稀有稀土金属需求量的增大已经成为一种客观趋势,因此,我国需要不断加强并完善对高污染、高耗能、消耗资源性产品的综合管理,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发展。

WTO争端 竞争激烈

虽然中国对钨、钼、稀土的出口进行限制是出于对保护资源环境、优化产业结构的考虑,但一些西方国家却并不那么“善解人意”。2012年3月13日,美国对中国提出磋商请求,认为中国对不同形式的稀土、钨和钼征收出口关税、采取数量限制以及出口配额的管理和分配,有违WTO规则。

2012年4月25~26日,中美等国在日内瓦进行了磋商,很遗憾的是本次磋商未能解决争端。

2012年6月27日,美、欧、日向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提起设立专家组请求。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于23日召开会议,决定接受美欧日的请求,并设立专家组对中国稀土、钨、钼三种原材料出口限制一事进行调查。美国、欧洲、日本以及中国分别就案件提交书面报告。

2012~2013年期间,美日欧中共同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日内瓦总部举行了多次听证会,并就本案的意见向专家组进行了陈述。

2014年,日内瓦时间3月26日,世界贸易组织公布了美国、欧盟、日本诉中国稀土、钨、钼相关产品出口管理措施案专家组报告,由此,历时两年的钨、钼和稀土出口管理措施案裁定中方涉案产品的出口管理措施违规暂告一段落,但我国仍有权向世界贸易组织上诉。

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也表示,无论上诉结果如何,中国保护资源、环境的政策目标不会改变,也将继续以符合WTO规则的方式加强对资源类产品的保护。未来,中国将以怎样的方式管控稀土出口仍是个问号,提出上诉请求或许只是在为未来政策的制定争取时间。

如前文所述,目前我国采取的出口管理措施既是我国保护可用尽自然资源和环境的需要,也是对保持全球可持续发展所作出的重要努力。这些管理措施符合世贸组织倡导的可持续发展目标,有利于促进资源、环境和人类协调发展。因此,世贸组织专家组认可中方对稀土、钨、钼采取的综合性资源与环境保护措施,驳回了欧盟关于申请钼出口配额企业的“出口实绩”要求歧视外国企业的主张,但同时裁定中方涉案产品的出口关税、出口配额以及出口配额管理和分配措施不符合有关世贸规则和中方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我国将继续以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方式加强对资源类产品的管理,维护公平竞争。

回顾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历程,我国在融入世界贸易大循环的过程中,既享受到开放带来的种种好处,也承受了巨大的挑战和压力,这其中就包括应对各种贸易争端、贸易摩擦。当前,世界经济的复苏势头仍然十分脆弱,遵守世贸规则,反对贸易保护主义,维护公平的贸易环境是促进全球经济加快复苏的必要条件,也是世界各国的共同责任。在学习、运用WTO规则,更好地参与竞争中,中国经历了由被动应诉到主动通过法律诉讼等途径维护合法权益的转变。据有关机构统计,目前正在进行的中国被诉的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案有13件,而由中国发起的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案件有6件。

败诉之后 何去何从

美欧日诉中国钨、钼、稀土产品出口管理措施案的裁决结果已基本定局,从长期看,我国应该以资源保护、环境保护和产业升级为抓手,制定更加符合WTO规则的出口管理替代政策。

1.坚持源头管控原则,梳理国内相关政策

我国应坚持源头管控的原则,继续对稀土、钨实行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管理,继续对稀土冶炼实行指令性生产计划管理,并对超指标开采、超计划生产行为加大执法力度。同时,统筹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大胆实施“走出去”战略,加大对进口紧缺资源的政策扶持力度,多管齐下,提高我国资源保障能力。

GATT1994第20条项规定了成员方采取与保护可用竭资源有关的贸易限制的权利,但该条必须遵循一项重要的法律要求:“此类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因此,在WTO的框架内,为了能够满足GATT1994第20条之规定,中国应认真梳理现有各项管理政策和法规,真正满足既对稀土出口予以限制,还要对国内的稀土开采、生产和销售各个环节予以限制。

2.充分利用WTO规则,对稀有稀土出口实施一般许可证管理,建立全生命周期的稀有稀土矿产资源追溯机制

我国现有出口管理措施由于被裁定为违反世贸组织相关规则,因此可以调整为对稀有稀土出口实行一般许可证管理,目的在于对稀土开采、生产、销售、出口等全生命周期的追溯机制,出口产品必须来自通过行业准入、环保达标且能够提供原料合法来源证明的企业,由此可以继续满足我国为保护资源、保护环境的初衷。WTO承认军事安全的例外原则,以稀土涉及军事安全为由进行出口管理,这也是满足国防战略及尖端技术需求所必须严格控制的原因。

3.加强行业整合,提高稀有稀土产业核心竞争力

我国应制定、健全和完善产业整合相关法律法规,重点通过财政、税收等政策推动主导企业开展跨区域整合,以市场化方式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引导生产要素向资源输出区、主产区以及重点应用区聚集,培育上下游一体化运作的大型企业集团,大力推进技术获取型对外直接投资,通过并购、控股、参股等资本运作方式,积极参与境外具有核心技术优势企业的生产、研发活动,减少对出口原料性产品的依赖,进而提高稀有稀土产业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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