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媒介审判与传媒舆论监督间的关系
2014-03-12李丹萍王文宏
李丹萍 王文宏
【摘 要】本文分析了邓玉娇案中的媒介审判与传媒舆论监督之间的关系,认为只有通过健全传媒舆论的监督环境,合理界定传媒舆论监督司法的限度,才能实现司法公正和传媒监督的协调,实现其价值统一。
【关键词】邓玉娇案 媒介审判 舆论监督
回顾近些年媒介引发的舆论事件,许多涉及社会公权尤其是关于司法审判的案件,一经媒介披露就会激起大众讨论,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进而可能影响到案件审判的最终走向。本文以邓玉娇案为例,分析“媒介审判”产生的原因,解决的方法,以及传媒舆论监督和媒介审判之间的关系。
一、问题的提出——“邓玉娇”案引发的思考
2009年5月10日晚,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政府3名工作人员在该镇梦幻城消费时,与女员工邓玉娇发生争执。邓玉娇将官员邓贵大刺死。次日,邓玉娇被以涉嫌故意杀人罪遭拘留。随着事件被媒体以及在网上的披露,邓玉娇案最后在互联网引发舆论风暴,邓玉娇被比作“女英雄”、“中国第一烈女”。到2009年6月16日,法院判处邓玉娇防卫过当,综合考虑各项因素后免除其刑罚。
我们从这个简单的回顾中,不难看出,对于邓玉娇的判刑,从拘捕邓玉娇到免于刑事责任,巴东县人民法院的审判结果可谓是大相径庭,为此,人们对该案进行了不同角度的讨论。在邓玉娇案的整个审理过程中,尤其在一审判决之后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媒体与舆论的参与对邓玉娇案的改判起了巨大作用。有人认为,这种参与是正义的,有利于社会的进步,体现了传媒的舆论监督功能;还有人认为,这是媒介在干预司法审判,是媒介审判,它妨碍了司法公正。那么,邓玉娇案的判决,到底是媒介在干预审判——是媒介审判呢?还是媒体在对司法进行监督——是媒体的舆论监督呢?
二、关于“媒介审判”的各种观点
西方学者认为:“媒介审判”是一种不是依据法律程序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法的道义上的裁判,也叫“报刊裁判”。西方国家的“媒介审判”产生的土壤主要是西方国家的大陪审团制度。陈力丹及其博士刘宁洁指出:“媒体审判”的历史沿革是:法律审判实行陪审团制度,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如果大众传媒在开庭审判前就对案件或涉案的当事人做过多的报道和渲染,就会影响陪审团的公正投票,从而间接影响判决的公允。①
新闻传播法学专家魏永征认为,“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介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②但是目前国内关于“媒介审判”的观点还是存在很大争议,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媒介审判”是“媒体舆论监督权”的滥用,在他们看来“媒介审判”是违法行为,干扰司法的正常运行。
第二种观点是:“媒介审判”未必有碍司法公正。认为传媒舆论站在公众立场,其言论诉诸道德,依据公众认定的案件做出判断,而法院审理站在法律的角度,其判断诉诸法律,是依据法律认定的事实做出判决。两者均是追求内在公正的,但运行法则完全不相同,由此得出不一样的结论。
三、“媒介审判”产生的原因
这里,笔者主要从媒体和司法角度对“媒介审判”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
1、大众传播媒介的“议程设置”功能
在邓玉娇案的报道中,几乎所有媒体都明显的倾向于邓玉娇,把邓玉娇当作弱势群体,认为是烈女,是侠女。美国政治学家B.C.科恩在考察报刊的国际报道的影响曾经指出:“在许多场合,报刊在告诉人们应该‘怎样想时并不成功,但是在告诉读者‘想什么方面,却是惊人的成功。”大众传媒利用自身的优势,通过信息的大量生产复制和大面积的传播,在短时间内将邓玉娇案的同类信息传遍整个社会,很快就成为了社会的焦点。
2、媒介的集中宣传引发“沉默的螺旋”,形成舆论冲击
“沉默的螺旋”理论即指已有的多数人的舆论对少数人意见无形的压力,形成一方公开疾呼另一方越发沉默的螺旋式过程,于是更为强大的舆论生成。在邓玉娇案中,传媒是站在邓玉娇的角度进行单向度的报道,这无疑对司法形成了很大的压力。
3、媒介的越位
新闻媒介是社会舆论的代表,但是它并没有进行审判的权力,然而媒体在进行法制报道时总是“指手画脚”,甚至凌驾于司法之上进行提前审判。
4、媒体经济利益的驱动以及恶性竞争
媒体或网络往往追求的是“眼球效应”。为吸引眼球,媒体在给我们提供了巨量和便捷信息的同时,难免会有倾向性地提供信息,利用公众的非理性情绪进行渲染乃至炒作。
5、司法的不透明
司法的不透明是造成舆论一边倒的重要原因。在邓玉娇案中,办案人员及监察机关对案件细节的回避,以及不肯做出明确回应的做法,引起了公众的普遍质疑。司法部门唯有让信息直通民众,以司法公开和透明的态度面对公众,才能让公众信服。
四、正确把握舆论监督的度,避免媒介审判
我国目前的参审制表现形式通常是由一名专业的法官和两名外行人混合组成来审理案件。但是由于法律专业知识的限制,陪审人员通常难以发挥实质性的作用,在真正的案件审理过程中,通常是法官占据主导权,一般外行人即陪审人并不会对案件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在此种情况下,即便新闻媒介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或者说影响到了陪审员对相关事实的看法,也难以对法官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因为作为一个法官,有着丰富的法律知识,不可能会因为媒体的一些报道舆论而影响他的最终裁判。对此,美国法学家亨利·米斯有着精辟的论断:“在法官作出判决的瞬间,被别的观点,或者被任何的外部权势或压力控制或影响,法官就不复存在……法官必须摆脱胁迫,不受任何控制和影响,否則,他们就不再是法官了。”③
在我国,即使媒体发出的一些报道,公众的舆论对审判过程会产生一定影响,但对一个案件的审判最终是由法官来做出裁决的。就算法官受媒体舆论的影响,但那些法律条文和事实证据不会受影响。所以,媒体只是表达意见,反映事实而已。邓玉娇案同样也是如此,媒体只是反映了人们的心声。如果说是媒介审判,还不如说是传媒监督。
传媒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并不矛盾,我们只要在制度运作中保持合理的张力,是可以促进两者之间和谐发展的。
1、媒体自身的角色定位
大众传媒首先要摆正自己的位置,媒体自身只是事实的记录者和转述者,所要做的就是把信息公开,用事实说话,而不应该有所偏向。在邓玉娇案中,有些媒体报道并非客观。比如,过分强调邓玉娇的不畏强暴,媒体已经预设邓玉娇是弱势一方,而受害方是霸权一方,很自然就会影响舆论。
2、坚守客观公正的原则
客观公正原则是新闻传播活动的基本准则,也是媒介实行自我保护的主要措施。具体到新闻报道中,就是要求记者在报道新闻时应排除任何意见、议论和情感等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只是简单的把事实报道出来。具体的邓玉娇案中,媒体侧重报道对邓玉娇的不公,特别是网络上。
作为司法机关也应该做出自己的努力,不能拒绝媒体正常的舆论监督。应加大司法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满足公众的知情权,鼓励和欢迎新闻媒体对司法的适度介入,以舆论监督为防腐剂,有效的防范和限制司法权力的异化和滥用。并且司法机关应该通过法律和其他手段约束新闻媒体对司法独立的非法干预,限制媒介对司法审判施加的影响,最大限度的维护司法公正。
参考文献
①陈力丹、刘宁洁,《规范传媒的庭审报道》[J].《当代传播》,2007(2)
②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134
③康为民:《传媒与司法》[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371
(作者单位:北京邮电大学数字媒体与设计艺术学院)
责编:姚少宝